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初始登记时认定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标准 【正文】
摘要:《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登记到谁的名下?应当由谁来认定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依据标准是什么?
关键词:业主 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 产权 公共场所
单位: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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