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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负担模式的选择

罗佳意; 冯薇薇 中国房地产 2010年第10期

摘要:近年来,许多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继续沿用国家财政负担模式已不适应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大大制约了国家赔偿机制的功效发挥,不少城市通过制定登记规则或实施细则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基金制度,甚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过程中也曾单列条款规定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制度。但是,赔偿基金是否可以完全取代国家财政负担机制成为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主要负担模式,是一个极其复杂、涉及面广的问题,应当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实际状况,综合考虑方可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赔偿机制财政负担登记机构不动产基金制

单位: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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