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论异议登记的适用要件 【正文】
摘要:异议登记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它是为了解决更正登记程序较为费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由法律确立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异议登记与土地异议登记作出了规定。
关键词:土地登记 登记程序 保护措施 权利人 物权法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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