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责任

张德新 中国房地产 2011年第04期

摘要:《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尽管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归属行政赔偿责任。

关键词: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行政合法权益民事责任

单位: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房地产

省级期刊

¥1240.00

关注 16人评论|0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