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无锡产监杯”全国房屋登记案例纠错活动解读 【正文】
摘要:31.本考点考察房产权利人的记载问题。瞎屋登记办法》第20条规定,“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案例中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是周小己,系未成年人,周己仅仅是作为周小己的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因此,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产权利人应是周小己一人,周己是法定监护人而不是房屋共有权人。
关键词:房屋 案例 解读 纠错 无锡
单位: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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