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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不是房屋异议登记的要件

牟伟; 于磊; 李炜 中国房地产 2013年第01期

摘要:《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该条规定有可能让房屋登记人员认为申请异议登记时,必须提供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证明才可以申请,笔者对此持有异议。

关键词:权利人房屋更正材料身份证明

单位: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 武夷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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