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同意注销抵押权证明——兼及《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修改建议及理由 【正文】
摘要:《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依此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吗?
关键词:身份证明 抵押 房屋 转让 改建
单位: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相关期刊
省级期刊
¥1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