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事件发生:银行和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B公司以其自有房产为A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随后银行依约向A公司发放了贷款,但B公司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作为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在抵押合同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请求权?搞清这个问题是解决此类事件引发争议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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