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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实务的影响(四)——登记受理规定对登记实务的影响

陈亚菁 中国房地产 2015年第09期

摘要:在不动产登记中,申请和受理是相对的两个主体分别作出的相对应行为,行政相对人向登记主体提出申请,登记主体依法受理,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从便民高效、规范登记行为角度对登记机构的受理活动提出了比以往规章更严格的要求。需要登记机构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不动产受理记实登记机构行政相对人

单位: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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