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1992年3月,李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02年5月,李某个人签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下称"案涉房屋"),并于2002年6月付清房款。2002年8月,李某与孙某经调解离婚,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表明无其他共同财产,但未提及案涉房屋。2002年11月,李某再婚。2004年1月,李某申请案涉房屋的商品房转移登记,登记机构要求其现配偶出具说明,放弃案涉房屋所有权,遂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个人。
关键词: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人 登记机构 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
单位:南通市房屋产权监理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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