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计量 > 第十讲 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与型式批准制度 【正文】
摘要:《计量法》第13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关键词:计量器具 评价 计量行政部门 事业单位 性能考核
单位: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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