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计量 > 浅析基层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检定及结果判定 【正文】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按其附表1中相关规定及结合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合格判定要求,
关键词:集贸市场 零售商品 衡器 国家质检总局 最大允许误差
单位:浙江省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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