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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别“真伪”信用合作 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张照新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4年第09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这种大背景下,部分农民合作社按照中央要求,顺应农民成员融资需求增加的形势,坚持限于成员内部、服务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有效缓解了合作社成员资金短缺问题,也提升了合作社服务功能,增强了合作社吸引力和凝聚力。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种植专业工商部门登记资金短缺问题存贷业务

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与技术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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