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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社的发展与规范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4年第09期

摘要:按照组织特性,合作社与一般的公司不一样,有其本质规定性。综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参考国际合作社原则的流变历程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这些本质规定性主要包括:惠顾者所有、惠顾者控制、惠顾者受益,通俗讲就是一人一票、资本报酬有限、按交易量(额)分配收益。这些本质规定性决定了合作社的特殊属性,具体到我国的实践就是决定了农民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支持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民。这也就构成了国家大力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基础。

关键词:本质规定性组织特性国内外市场竞争政策基础部分成员

单位:《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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