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农民合作社 >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正文】
摘要:为了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牺牲合作社的利益、为自己牟取利益等问题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和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关键词:理事长 忠实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
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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