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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高金平 中国税务 2008年第02期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视同销售、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均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了公允价值模式和成本模式两种核算方法。本篇着重分析企业所得税法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差异及其所得税会计方法。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差异分析所得税会计方法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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