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公司是一家大型矿山开采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应按一定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这意味着,执行这个《办法》,安全生产费用可以保留一定的结余额。请问高危行业企业按该《办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专户结余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另外,我公司计划2008年用以前年度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购进部分安全生产设备,用于危险气体监测和通风系统的改进,请问在税收上能否享受有关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关键词: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 行业企业 税前扣除 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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