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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税金小于留抵税金可否认定为偷税?

钟税官 中国税务 2008年第05期

摘要:钟税官:我们正在对某工业企业实施税务检查,该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生产汽车轮胎,产品全部出口,截至税务检查时该企业办妥出口退税后仍存在大额留抵税金。经对企业2005年以来的纳税情况检查发现,该企业采用销售下脚料不入账、在建工程未转出进项税金等手段,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金、多抵扣进项税金合计160余万元。但将上述查补税金分解至各纳税期与留抵税金相抵减后,该企业仍未产生应缴税金。对该企业如何定性处理,我们检查人员内部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少计的销项税金和多计的进项税金之和小于留抵税金,没有造成实际不缴和少缴税款,不能定性为偷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关键词:留抵税金偷税工业企业否认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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