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以房抵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正文】
摘要: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纺织品制造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贷款,法院裁定将我公司拥有的一处房屋用于抵偿债务,该处房屋经拍卖所得120万元。我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法院裁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根据其与地税部门达成的协议规定,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房屋权属证书 房地产管理部门 制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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