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以房抵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钟税官 中国税务 2008年第06期

摘要: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纺织品制造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贷款,法院裁定将我公司拥有的一处房屋用于抵偿债务,该处房屋经拍卖所得120万元。我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法院裁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根据其与地税部门达成的协议规定,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制造公司

单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税务

部级期刊

¥336.00

关注 42人评论|1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