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自制模具用于生产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正文】
摘要:钟税官: 我公司是增值税—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玻璃钢管道,生产设备除机械以外就是各种型号的模具。我公司的模具采用外购库存材料自制而成,每件模具价值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为5年(此资产自用,不发生销售行为)。请问我公司对这种自制的模具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用于自制模具的外购材料可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关键词:模具 财税处理 外购材料 进项税抵扣 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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