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自制模具用于生产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钟税官 中国税务 2008年第07期

摘要:钟税官: 我公司是增值税—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玻璃钢管道,生产设备除机械以外就是各种型号的模具。我公司的模具采用外购库存材料自制而成,每件模具价值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为5年(此资产自用,不发生销售行为)。请问我公司对这种自制的模具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用于自制模具的外购材料可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关键词:模具财税处理外购材料进项税抵扣生产设备

单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税务

部级期刊

¥336.00

关注 42人评论|1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