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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几种观点的辨析

周新城 中国税务 2011年第07期

摘要: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目前条件下,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从而解放、发展生产力。对于这样一个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原则问题,当前社会主义却存在各种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杂音、噪音。对此,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加以驳斥澄清,分清是非。

关键词: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否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性质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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