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目前条件下,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从而解放、发展生产力。对于这样一个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原则问题,当前社会主义却存在各种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杂音、噪音。对此,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加以驳斥澄清,分清是非。
关键词:社会主义国有经济 否定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公有制为主体 社会主义性质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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