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两宗告错案件引发的思考 【正文】
摘要:案例一:某县大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37辆出租车的挂靠单位,37辆出租车所有权属各车车主,每辆出租车每月客运营业收入归车主所有,大成公司每月向各车主收取管理服务费300元,全年共收取133200元。该县地税局将各车主视为个体工商户管理,每车每月按核定营业额4000元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1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大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代收代缴。
关键词:管理服务费 案件 出租汽车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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