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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非全日制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路辛 中国中小企业 2010年第04期

摘要:案情回顾 2007年8月起,贾越(化名)在某证券营业部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贾越的岗位为客户开发,职责是按甲方要求开发证券客户,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四小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5元。

关键词:非全日制合同经济补偿证券营业部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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