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中小企业 > 终止非全日制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正文】
摘要:案情回顾 2007年8月起,贾越(化名)在某证券营业部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贾越的岗位为客户开发,职责是按甲方要求开发证券客户,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四小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5元。
关键词:非全日制合同 经济补偿 证券营业部 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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