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中小企业 > 未约定录用考核条件引起的赔偿 【正文】
摘要:案情回顾 李某于2008年11月17日入职C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6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李某工作岗位为出纳,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80元。2009年1月12日C公司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李某工资至2009年2月6日。
关键词:考核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 赔偿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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