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中小企业 > 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支付加班费 【正文】
摘要:案情概述 李某于2008年4月1日到某贸易公司任副经理,月工资40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工作中,李某经常因工作需要,在下班及休息日时间会见客户。2009年10月31日,李某以某贸易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某贸易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关键词:不定时工作制 加班费 2008年 贸易公司 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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