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证据

朱大为 中国中小企业 2011年第05期

摘要:【案情】2008年6月,A投资有限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A投资有限公司向B贸易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款金额为60287元。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并且按照A公司的要求,于2008年8月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60287元。但A公司仅支付了货款25000元,尚欠35287元未支付。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于2008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A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3528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买卖合同2008年贸易公司证据

单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中小企业

部级期刊

¥408.00

关注 41人评论|1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