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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证据 自10月1日起,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如网上聊天记录、博客、短信甚至电子签名等均可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规定,称执法部门有权利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以及在微博、微信、网络硬盘、网络论坛上的信息。

关键词:部门联合制网络论坛电子证据聊天记录网络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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