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深刻指出,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家庭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党的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高屋建瓴、统揽全局、气势磅礴,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全面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日前,《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外,并自2018年1月18日起开始施行。《解释》的公布施行,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反响。舆论普遍认为,《解释》对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夫妻特别是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
一、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共同债务多个民事主体共同签字等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系共同债务,所谓“共签共债”,在《合同法》框架内是应有之义,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夫妻一方具名所负债务,在未经另—方签字、追认等同意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婚姻为夫妻生活之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人,享有家事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而依法当然享有此权。
一、《解释》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配套适用司法解释只是解决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既不能替代立法,也不能重复立法内容,更不能与法律桕抵触。因《解释》仅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
对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律人极为关注,社会各界也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直接就‘l上了头条”。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认定标准。《解释》甫一,即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夫妻债务纠纷在离婚及相关诉讼中高发,作为长期从事婚姻家事领域诉讼实务的一线律师。
日前,《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进一。步明确、肯定了夫妻间的“日常家事权”,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初通过“共债共签”的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债务风险、避免事后争议,并智慧地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很好地平衡了债权入相未举债配偶的利益,对债权债务相关备方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督...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实施后,备受关注与争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争议似乎暂告一段落。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实践中产生了部分第二十四条的无辜受害者。首先,第二十四条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举债的配偶一方,违反证据学原则,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第二十四条出台后,举债方的配偶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第二十四条虚假债务或恶意债务的两种例外情形,否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党的报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伟大论断,并吹响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号角。处于这一历史的关键节点上,人民法院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振奋精神,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把审判执行工作主动融入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洪流中。
“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其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进而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让决策更科学,让制度更优化,让举措更可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2017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面对国旗、国徽庄严宣誓,作出了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庄严承诺。至此,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落实。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陈满案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纠正重大冤错案件37件61人。每一次的平反昭雪都是一次警钟长鸣:我们要坚决引以为戒,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不让司法悲剧重演,才能真正告慰像聂树斌一样的无辜者和所有为事实真相奔走呼吁的人,为司法积累更大公信。
“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2016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庄严承诺。围绕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协同备有关部委,联合社会积极力量,推出了一系列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和信用惩戒力度的措施,成绩有目共睹。
不破不立。正如大自然中的适者生存,市场经济也有自己的淘汰法则,当一个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自然就应通过破产制度,进入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正是看到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要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作为对创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不断增强我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海洋、太空、网络空间安全,是关系到国家利益的三个重要方面。”当前,网络已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二空间,但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也日益突出,并逐渐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等领域传导渗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邢台法院开展的‘互联网+诉非衔接’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基础条件。”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致函全国人大代表尚金锁,对其建议作出回复。
科技创新,就像撬动地球的杠杆,总能创造令人意想不到的奇迹。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正在引发超越历史、创造未来的颠覆性变革,政法工作亦不例外。从传统司法向智能化司法转换,一场真正的革命正在到来。
校园本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但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2017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议加强少年司法,防治校园暴力。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河南代表团高阿莉代表建议尽快立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此类案件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及因果关系等专业性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角度作出评判,故鉴定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科学、权威、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能辅助法官作出妥当裁判,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不久前,备受各界关注的“劝阻吸烟猝死案”二审宣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前,在郑州某小区电梯里,医生杨某劝阻一位老人不要在公共场所抽烟,其后不久老人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杨某遂被老人家属田某某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郑州中院二审认为,杨某无需承担任何赔...
近日,“劝阻吸烟猝死案”在社会备界引起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该案二审改判对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理由如下:第一,行为无过错的含义是行为不违法、不违规、不违公德。在本案中,段某某在公用电梯内吸烟可以认定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1月23日,备受各界关注的“劝阻吸烟猝死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二审法院不但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还在被告人没有上诉的情况下,撤销了一审中要求被告人补偿1.5万元的判决,被告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这起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二审裁判,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郑州中院负责人。
在长期的民事案件办理中,特别是在电梯劝阻吸烟猝死一案中,笔者对法官的价值和法律的准确适用有了更加深刻全面的认识。一、处理好司法的被动性和能动性的关系一方面,司法具有中立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因而具有被动性,即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今年年初,“劝阻吸烟猝死案”二审判决引发了社会备界关注和热议。笔者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程序技术问题都应当认真对待,但本案的讨论格局却不能仅仅局限于技术细节的争论,而应该置于“法与社会”的视角下审视二审判决的程序正义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对二审判决在整体上作出相对公允的评判。
法谚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是故,权利救济是私权神圣原则理所当然的逻辑结果,也是现代法治高度关注的重心之一。在我国,主要由侵权责任法扮演救济法的角色,它告诉我们:从受害人角度而言,他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从加害人角度而言,侵害民事权益通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报告中强调的民生问题回荡于耳。春节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启动了为期40天的涉民生案件“执行破冰行动”。几番严寒,盼得春归,2018年3月2日上午.怀柔法院举行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发款活动,并召开涉民生案件“执行破冰行动”总结新闻通报会,向公众交出了一份带着温度的民生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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