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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集体”的重塑

宋志红 仲济香 中国土地科学 2011年第05期

摘要:研究目的:对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提出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研究结果:法律规定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和运行机制缺乏,不能有效履行所有者职责,应按照民法上适格所有权主体的要求重塑“农民集体”。研究结论:应赋予“农民集体”特殊法人地位,并借鉴企业法人治理的经验设置其机关和运行机制。

关键词:土地法学所有权农民集体主体制度

单位:国家行政学院 北京100089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北京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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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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