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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立

陆红 陈利根 中国土地科学 2011年第07期

摘要:研究目的:研究土地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建立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必要性。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归纳法。研究结果:行政部门作为土地保护的唯一主体,难以全面实现土地市场监管目标。基于国家调节权学说的土地市场监管机构与现行土地监管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现行土地行政机构行使行政监管权,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国家调节权。国家调节权兼具公权和私权特点。研究结论:由国土资源部门行使土地行政职能(土地规划和土地整理等行政工作),由专门的中国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经济性的土地市场监管,该机构是市场规制机构。

关键词:土地市场国家调节权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江苏南京210095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21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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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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