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究目的:研究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自主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法理基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和演绎推理相结合。研究结果:(1)不动产登记制度要在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和减少登记错误。(2)英国开了不动产电子登记的先河,其以电子转让文件替代纸质转让书的做法提高了转让效率,并在抵押自主解除登记方面做了尝试。(3)中国应当在静态上实现登记簿的电子化;在动态上实现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自主化。研究结论:自主登记是必要的且是可行的,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和自主化应当建立在权利登记制之上,并以抽象原则和风险自担作为法理基础。
关键词:土地管理 不动产登记 电子登记 自主登记 抽象原则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100673 韶关学院法学院 广东韶关5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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