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陈雪琴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正文】
摘要:【裁判摘要】 产品标注方式虽然不符合规范性要求,但不会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的,属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关键词:产品标准 销售者责任 连锁经营 纠纷案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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