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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 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摘要:【裁判摘要】 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

关键词:商标权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管理公司维多利亚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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