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醉酒驾车、道路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造成人员伤亡与重大财产损失。鉴于此类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仅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已难以起到对行为的规制作用,而将其界定为交通肇事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又存在着种种问题。因此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衔接罪名,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更好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关键词:危险驾驶 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罪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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