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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刘峰 保险研究 2005年第02期

摘要: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和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但“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争议提供一种原则,它本身并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务实、合理和公正的态度解释保险合同,可遵循词句解释原则、上下文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解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致性原则等。正确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释原则适用交易习惯目的解释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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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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