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均以被保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责任,但是在保险条款设计中却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与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直接相关。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交替使用导致保险条款中“责任”概念的混乱,也由此导致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关于被保险人的范围不统一。为体现责任保险的特质,有必要将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责任分离,同时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范围扩大至驾驶人。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所有人 驾驶人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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