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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性标准在确认合同无效中的作用机制

汪梦晗 标准科学 2019年第03期

摘要:强制性标准能否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现有的学说和判例存在争议。强制性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它通常不能直接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也不能以《标准化法》第25条为依据,确认标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合同无效。强制性标准可能包含着社会公共利益,标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是否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理上可以使用'个人利益先验性''比例适当'等方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社会公共利益

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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