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广东安全生产 > 安监总局公布安全生产执法究责规定强调实行回避制度 【正文】
摘要: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执法人员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回避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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