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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公布安全生产执法究责规定强调实行回避制度

摘要: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回避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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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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