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行的诉讼制度下我国环境司法面临诸多障碍: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要件的起诉标准使环境司法范围受限;以权利本位观为指导的环境诉权使环境司法启动困难;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查范围的行政诉讼制度使政府的部分行为游离于环境司法之外;以财产作为唯一对象的保全制度使环境司法缺乏力度。有必要建立符合环境案件特点的专门诉讼制度,克服现行诉讼制度对环境司法形成的障碍,促进环境司法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环境司法 起诉义务 监管范围 行为保全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山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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