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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日常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3-01-13 15:44:22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篇1

但这一切,在今年6月27日戛然而止,因为“天皇终于要走人了。”

2012年2月底,松下董事人选。董事长中村邦夫退任顾问,总裁大坪文雄退任董事长。曾任松下旗下AVC网络公司的总裁、并非创业者亲戚的专务津贺一宏,成为董事会年龄最小的成员,并将出任松下新总裁。

2011年日本制造业中出现的有史以来最大级别的赤字,是在大坪文雄任总裁的时候出现的。当年,除了空调,松下家电产销售款几乎全线下滑,电视、相机、半导体件件亏损,等离子电视最惨。大坪文雄的退任实际上是一种引咎。

年轻的接班人

2月28日,大阪新大谷饭店凤凰厅。下午6点多,津贺一宏迟到了。他有些紧张,行动不那么自然,不过和大坪文雄相比,他的脸色还算不错。

自我介绍后,津贺一宏渐渐找到了感觉。“第一次听到让我任总裁时,我怀疑是不是听错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才感觉到:松下这条大船要继续航行,该由我出来掌舵了。” 津贺一宏表达了坚定的决心。

一个月前,津贺一宏大谈AVC公司2012年事业战略时,谁也没有想到他会高升。

津贺一宏的能力很受期待。2008年,刚满51岁的他便成为松下自动化设备业务部门一把手。2011年履新AVC公司,2012年被选为松下总裁,这条路都算是传统。前总裁中村邦夫、大坪文雄,都是沿着这条路走向松下总裁的,AVC公司是松下总裁的必经之路。

“问题是时间。”长年分析松下的一位证券分析师说。在重视年功序列的企业里,55岁当总裁,已属相当“年轻”。

不过,以往的家电王者,如今已进入到了一个看不见出口的长隧道,体制改革在所难免。

反中村战略:“等离子没戏了”

2003年,时任总裁的中村邦夫决定,投巨资研发等离子电视。他有一种“等离子信仰”,认为“等离子比液晶明亮,可视性更优越”。但周围的人却不这么想,“如果多听听技术专家的意见,他会投资做液晶的,那时液晶的优势已经很明显。”

尼崎第一工厂开工后的2005年,大多数人已经看到等离子必败。日立制作所宣布从等离子阵营中退出,而中村邦夫依旧看好等离子,并最终投下了6000亿日元。

“没戏了。”2011年6月,刚出任AVC公司总裁不久的津贺一宏给等离子下了结论。在去年7月的董事会上,他公开说:“该让尼崎第三工厂停工。”这完全否认了中村—大坪路线。

董事们听到津贺的发言感到非常惊讶,但3个月后,松下投资2100亿日元、开工仅一年半的尼崎工厂停产。

“我自己的作用已经发挥完了。今后的方向也非常清楚,要靠你去完成。我希望你按自己的意思去推进新一轮的经营。”2月初,大坪文雄对津贺一宏这样说。

津贺一宏的复兴计划

大坪文雄对津贺一宏1979年进入松下,开始时在技术本部无线研究所从事音声识别的研究,为收音机、电视机等五六个事业部提供基础技术。

研究无线电的大都是计算科学出身,但由于当时招人困难,无奈之下,学生物工程的津贺一宏也被拉了过来。

“很帅气”的津贺一宏不显山露水。一个星期的工作,他两三天便能完成。如果上司问,是不是还有其他解决的方法,他肯定会说,“我想了,只有这条路可走。”往往,他的结论是正确的。

当年的上司谈到20多岁的津贺时说,他们经常会讨论“技术管理”问题。“决定技术方向的是技术管理,项目经理也就能考虑项目本身的问题,但津贺一宏却有一种其他人没有的平衡感。”

1986年,津贺一宏被派到美国子公司工作。在那里,他上了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硕士课程,克服了英语难关以后,两年便拿下了计算科学的硕士证书。回国后,他一直从事软件开发。

津贺一宏在软件开发上没有惊人的成就,但他最早看到了标准的重要性,在和东芝争DVD标准时,松下胜出。在等离子问题上,他也非常敏锐。

津贺一宏正在酝酿一个松下复兴计划。为裁减冗员,其自上任后,已裁员3.6万人。

家电是松下最赚钱的业务部门,一时间必定难以割舍。津贺一宏计划对松下家电业务在全球的59家工厂和办公场地进行合并。津贺一宏改革的重点将放在冰箱、洗衣机等大型家电和太阳能电池板等节能家电上。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篇2

【关键词】 股权激励; 公司治理; 董事会特征

一、引言

2008年1月31日,伊利股份披露预亏公告。公司称,因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计算权益工具当期应确认成本费用,导致2007年度亏损1.15亿元。与此同时,伊利高管们获得了高达5.7亿元的股票期权收益。要解读1.15亿元公司亏损和5.7亿元高管股票期权收益,就不得不提起伊利股份2006年11月28日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当时,这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创下了两项记录:行权条件要求低和股权激励幅度大。那么,究竟是何种原因,决定了伊利股份董事会要推出如此“廉价”,甚至是演变成为高管“谋福利”工具的股权激励计划呢?本文就此作一分析。

二、伊利股权激励计划公布的市场反映分析

(一)研究设计

1.定义事件

事件是伊利股份公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日期,即2006年11月28日。

2.事件窗

以公布日为事件日,记为0;之后的按交易日依次记为1,2, 3……之前的按交易日依次记为-1,-2,……伊利股份的事件窗为[-1,3]。

3.计算非正常回报(AR)和累计非正常回报(CAR)

第一,笔者用市场模型(Market Model)来估计伊利股票的正常回报。市场模型的公式如下:

其中,Rt代表伊利股份t时间的市场回报;?琢代表回归的截距项;?茁代表回归方程的斜率,即伊利股份的?茁值;Rmt代表市场指数t时市场回报;?滋t代表干扰项。

第二,将伊利股份-120日―-61日共60天的数据①代入市场模型,得出伊利股份的?琢和?茁值,然后计算事件窗[-1,3]内,伊利股份的非正常回报和累计费正常回报,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ARt和CARt分别代表伊利股份t时间的非正常回报和累计非正常回报,其他同(1)。

(二)结果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资本市场对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作出了负面的反映,表现了投资者一开始就不看好伊利的股权激励计划,并认为该计划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投资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反映,可能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伊利股份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极低。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制定的行权条件为“首期行权时,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②不低于1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首期以后行权时,伊利股份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2005年相比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但是,伊利股份2004年至2006年有关指标的情况均超过该行权条件,2006年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甚至是行权条件该指标的两倍。股权激励本意是用来降低高管和股东之间的成本,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绩效,但是,如此低的行权门槛,伊利股份高管完全能轻轻松松地达到行权条件,从而获得巨额的股票期权收益。股权激励已经演化成了伊利股份高管为自己谋福利的新工具。

第二,伊利股份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有过度激励的嫌疑。首先,伊利授予激励对象总股票数量占当时总股本的9.681%,几乎达到国资委出台有关规定的10%的上限。目前,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该比例平均处于3%~5%的范围内,接近10%比例的公司为极少数。其次,伊利高管的获授本公司股权累计已经超过当时伊利股份总股本的1%或者是超过了1%③。最后,以2006年11月28日股价计算,伊利股份高管立即行权即可得到的预期股票期权收益与其总薪酬的比例远远超过30%④。综上,伊利股份的相关比例均超过或者是几乎达到了国家相关规定的上限,有过度激励的嫌疑,使得股权激励最终演化成“股权分红”。

通过对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和激励幅度的分析,笔者认为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名为“激励”,实为“福利”。伊利股份设立极低的行权门槛,从而使得高管能极其容易完成业绩指标,轻轻松松获得高额股票期权收益,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异化成为伊利股份高管为自己谋取财富的新手段。

三、董事会结构缺陷――股权激励计划失效的内在原因分析

(一)并不完善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行机制

股权激励计划能否真正发挥激励作用、降低成本有赖于完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方面发表意见。⑤因此,是否有较为完善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行机制影响到了高管是否有机会通过操纵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达到为自己增加财富的目的。

通过翻阅伊利股份的年报和相关公告,笔者发现伊利股份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存在以下两点缺陷:

1.伊利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伊利股份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总裁、财务总监和三位独立董事构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这样的人员构成有两个后果。第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性差,为伊利高管“自我激励”、“过度激励”留下了操纵的余地。总裁和财务总监均属于此次计划的激励对象,而他们又同时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显然存在“自己为自己定薪酬”的嫌疑。第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督、约束机制弱化。当激励对象同时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任职时,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权几乎落在了总裁等激励对象手里,总裁等人更容易因自身经济利益,采取措施影响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关键条款的确定。此时,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非常容易成为激励对象为自己谋福利的工具。

2.伊利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立时间短,相关制度建设并不完善。伊利股份在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的公司章程中,才正式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距伊利股份公布股权激励计划仅仅只有八个月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均必须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而2006年又是上市公司能够实施股权激励的元年。那么,伊利股份存在为了能够顺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匆匆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嫌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时间短,还可能造成相关制度不健全、议事规则不完善、运行不规范的风险,从而为伊利股份高管操纵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自我激励”创造了机会。

(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低、监督作用弱

独立董事能够以较为客观的身份选择、监督、考核、奖惩高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独立董事的话语权,独立董事话语权的强弱又直接影响了股权激励计划是否起到真正激励高管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因此,股权激励计划能否真正发挥激励效果、避免成为高管为自己增加财富的工具,还要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是否有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通过翻阅伊利股份的年报和相关公告,笔者发现伊利股份董事会独立董事构成比例存在以下缺陷:伊利股份董事会由11名成员构成,其中3名是独立董事,即独立董事比例为3/11。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外部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如此低的独立董事比例不能形成对伊利高管足够的威慑力,为伊利高管操纵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埋下了隐患。原因有两点:第一,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般是某个专业领域的专家,知悉公司所处行业情况或者是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知识,因此他们有专业能力对公司决策进行独立判断;第二,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保护自身在专业领域中的声誉,他们有动力去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动机或者是其他风险,起到“看守人”的作用。因此,伊利股份较低的独立董事比例不能够对伊利高管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使得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沦为“股权分红”的工具。

(三)董事长、总裁两职合一

董事长、总裁两职合一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般认为,董事长、总裁两职合一不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提高公司绩效。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董事会的“家长”――董事长,担任总裁不利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范地设计和实施,使其有可能成为高管增加自身财富的工具。

通过翻阅伊利股份上市以来的年报和相关公告,笔者发现伊利股份的董事长和总裁一直都是由同一人担任。总裁、董事长两职合一在伊利股权激励计划设计和实施中有着诸多缺陷:1.伊利股份董事会独立性弱,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开、透明的设计和实施。2.伊利股份董事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股权激励计划成为“谋福利工具”。董事长和总裁由同一人担任,使得董事长和总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突出,获得了更高的地位和权威,因此使得属于激励对象的董事长更有机会去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

总之,伊利股份董事会结构的缺陷――并不完善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行机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较低以及董事长、总裁两职合一,促使其推出了实为“福利”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尽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使得高管与公司的利益尽量保持一致,以此降低高管与公司之间的成本,提升公司价值,但是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在并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普遍并未建立科学的公司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情况下,上市公司就争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会使得股权激励计划往往去激励历史业绩,变相成为高管谋福利的工具。

鉴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所带来的经济后果,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改善公司的治理环境。切实加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比例、避免两职合一,避免董事会受到高管的影响。

第二,建设惩罚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对其违反行为进行惩罚,如撤销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甚至是将违法所取得股权激励收益返还给股东。

第三,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应该增强上市公司预计股权激励每年摊销的费用额、预计股权激励总费用、股权激励费用对于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信息的披露。

第四,制定合理的行权条件。公司应该采用多种指标结合的绩效考核体系,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成长能力等,制定能够起激励作用的行权条件。

【参考文献】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篇3

5月20日下午5时,《京华周刊》记者来到了中国第一家上市视频网站酷6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酷6”)总部。虽然坐落在没有围墙的北京正通时代创意中心,酷6总部却大门紧闭、戒备森严,门卫更是由平时的1位变成了8位。

“突然裁了这么多人,怕有人闹事……”坐在来客登记桌前的保安笑呵呵地说。所有出入员工都必须持有进出电子玻璃门的门卡,访客则必须在门外等候酷6员工的迎接。

一天前的5月19日,酷6发表声明称,针对在上海销售部门出现少数人煽动闹事、制造谣言的情况,酷6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

但5月20日,已被免职的酷6高级运营副总裁郝志中却在微博称,“在酷6暴力裁员事件中,因我们维护共同权益,SD(指盛大)要以‘造谣诽谤者’罪名我,现北京法院不予受理!”

两天后的5月22日下午,郝志中更是在媒体会上表示,被裁员工决定联合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恢复在酷6的原工作岗位。

酷6如此狼狈,源于5月18日宣布的大幅“砍人”计划――裁掉酷6销售部190人中的150人。随后,引发了酷6华东分公司的“暴力裁员”事件,并导致其股价大跌、员工流失、品牌受损。

“暴力裁员”

5月18日早晨,已进入酷6两年多的华东地区销售员孙舒婷,像往常一样准时来到了办公室。“我们一到办公室,领导就说开会,突然就说裁员的事,一点征兆也没有,并没有发邮件和正式通知文件。”孙舒婷说。

酷6官方在发给《京华周刊》的回应文件中称,5月18日酷6计划重组其销售部门,将减少员工总数量的20%左右,全部为销售部门员工,并计划在宣布后两个星期内完成。

“然后领导就找每个人谈话,让我们签离职协议,补偿方案为N+1(即工作年限×一年的平均工资+1个月底薪)。”孙舒婷说,她并没有签署离职协议。因为她和大多数被裁员工一样,对公司的这种裁员举动非常不满,如何赔偿、销售提成、期权兑现等一系列员工最为关心的问题都没有明确答复。

截至18日下午4点50分,华东分公司大部分被裁员工并没有签署离职协议。当晚,便发生了“暴力裁员”事件。

“你们怎么打人啊!不要让他们走……”一位女员工尖叫着,随后有人拨通了110报警。两位“彪形大汉”欲离开,被几位女员工挡在了玻璃门前,在“彪形大汉”使劲拽门的时候,一位女员工的胳膊被玻璃门夹伤。

现场员工拍摄的视频中出现了上述混乱场面。一位现场员工解释称,“晚10点,同事们希望陈昊代表官方明确答复销售提成等问题,陈以时间太晚为由起身离开。同事们欲阻止,此时一直徘徊在门口的两个貌似保镖的高壮男性直接摁住两位同事的脖子,把他们向后拖。”

5月20日,郝志中向《京华周刊》透露,5月18日晚,盛大新任命的酷6销售部副总裁陈昊带着两个“彪形大汉”来到华东分公司销售部,“要求大家今天必须签离职协议”。随后,被裁员工与其理论,引发肢体冲突。

郝志中说,华东分公司的两位男同事和一位女同事因此受伤,其中被玻璃门夹伤胳膊的女同事伤势较重。5月19日,网上便出现了一张女生胳膊上有着红色伤痕的照片。

5月23日,酷6官方向《京华周刊》发来了酷6CEO朱海发的《三个事实 一个态度》文章。文中表示,后悔派两位人事部女士独自去上海,“如果酷6有保镖,我一定会派一个连、一个营过去保护你们。但是哪怕下午赶来了行政和司机,已经对你们造成了伤害,我对不起你们。”

而蹊跷的是5月19日,酷6人力资源总监俞鹏在媒体沟通会上称,涉嫌打人的两位男子是司机。郝志中和被裁员工则要求“严惩凶手”。

酷6官方在《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中表示,5月20日,上海办公室所在地派出所就所谓打人事件传唤当事人,派出所已认定没有打人事件;并已就郝志中散布谣言对公司进行诽谤的行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名誉权之诉讼。但郝志中却称,法院并未受理。

“就地解散”

早在3月份酷6创始人兼CEO李善友离职之际,酷6便有过一次裁员。“为了保持公司的业务发展,我和曾兴晔(负责华东分公司的酷6副总裁)不同意大规模裁员。最后在压力下,我们不得不裁。”郝志中无奈地说。

5月22日下午,未被裁掉的酷6营销策划总监李嵘代表在职员工向媒体公布了“酷6在职员工集体声援”的文章。文中确认,3月份已做过一次涉及200人左右的裁员行动。朱海发在文中称,“4月份不少技术、内容团队的人为了酷6,陆续挥泪和我们作别。”

这一次,郝志中也不同意大规模裁员,“我们的员工都在努力工作,而且第一季度完成了105%的业绩,不能在业绩超额完成和4月你们热情表扬之后,一转身把员工像牲口一样裁掉。”

酷6在职员工确认,在4月15日举行的销售部大会上,朱海发曾对销售部业绩作出表扬。

“150多名兄弟还在前方流血打仗,后方在积极布置回来枪毙他们!”5月18日下午,郝志中愤怒地在微博中写道。他同时透露,谈判过程中盛大方面曾对其开出某种许诺,遭到他的拒绝。

但结果郝志中自己也被“砍掉”,在5月20日接受采访时,郝志中说:“今天我已经不能正常工作了,被限制上班了,但只是口头免职,并没有履行任何手续。”

不光如此,曾兴晔和主管华南地区事务的陈成也被“口头免职”,而且华东分公司更是被宣布“就地解散”。“不光销售部,连市场部、技术部也被裁了,就没有华东分公司了啊!”孙舒婷突然提高了声音。陈成向《京华周刊》表示,华南分公司的命运也有可能和华东分公司一样。

是否违法

面对酷6的“突击砍人”,被裁的150名员工愤愤不平,郝志中、孙舒婷、陈成均称裁员“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酷6官方向《京华周刊》确认,5月18日电话通知裁员,5月19日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员工通知:5月20日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因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但一些律师却表示,“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并不能取代“提前30天通知”,涉嫌程序违法。

酷6官方表示,在公司巨额亏损,销售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对销售团队进行重组,根据销售排名留下优秀销售人员,同时劝退、裁撤冗员,是任何一家公司都会采取的正常的、理性的管理行为。

两年前,酷6被盛大收购、借壳华友世纪上市,盛大投入3亿元支持。然而,酷6却依旧疲软,最新财报显示,酷6去年亏损额高达5150万美元,全年营收仅2030万美元,亏损额超过营收额的2.5倍。

“我们的业绩是不好,我不知道领导说的完成销售额的105%是怎么算出来的,如果盛大给我们定的业绩指标是5000万,那我们完成了1000多万,就只完成了20%,如果说我们的指标是1000万,那我们就是完成了105%。”孙舒婷坦诚,她自己今年的业绩很差,还不如去年。

酷6官方称,2010年,总销售成本占到毛收入的84.67%。其中,销售收入为1.5亿,销售成本高达1.27亿元。由于公司持续亏损,公司曾提出将销售提成由16%降到7%,但未得到回应。而裁员正是为了减少销售成本。

“高层之争”

“其实对于我们底层的这些员工来说,给谁服务都是服务,我们本身无所谓,最主要的是老板之间的矛盾太激烈了,老板就想把我们当枪使,就包括现在他们还想挑起我们底层员工的情绪,跟盛大对着干!”孙舒婷扯着嗓门说。

5月19日上午,酷6华东、华南、华北三地销售人员聚集于各公司门口,向盛大酷6管理层讨要说法,并在合影中打出了“超额完成业绩”、“呼吁严惩打人凶手”、“反暴力裁员”的口号。

第二天,李善友在微博表态:“老李退隐江湖,安居下岗生活,微博世界里隐姓埋名,每日只读圣贤书……但连续两天,展开书本,看不得一个字进去,却看到一颗颗鲜灵活泼、昂扬不屈的心。子在川上曰:相煎何太急!”

郝志中透露,自己代表被裁员工通过各种形式与酷6管理层沟通,但沟通效率非常低,故聘请了律师收集证据,准备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诸法律手段。

“我现在认为,酷6是李善友和他的团队一手撑起来的,但也可能将毁在这批人手里。这些创业元老走了,但不会轻易放过酷6,盛大不让他们好受,他们也不会让盛大好过。”孙舒婷说。

5月20日11:36,酷6媒体合作总监杨春晓收到了人事部发来的一条短信,“协商时间截止到今天下午16:00,16:00以后人力部将通过EMS正式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半小时后,酷6人力资源总监俞鹏在微博中称,自己收到了郝志中的威胁电话,并表示将会直接报警。5月22日下午,酷6被裁员工便召开了媒体会,决定联合提起法律诉讼。

与此同时,酷6在职员工也向媒体公布了声援文章,呼吁合理解决裁员事件。文章同时表达了他们的担忧,“我们了解到,6月与皮皮网合并后还会做第三批裁员,计划裁减掉300名员工。我们现在工作完全没有安全感。”5月23日,未被裁掉的杨春晓表示,自己的公司邮箱账号也已被封。

这一天,酷6官方却称,上述第三批裁员,纯属造谣,不予回应,并表示将在毁谤书中追加上述内容。关于部分员工社保漏缴的现象,CEO朱海发上任后,已于5月6日之前全部缴纳。

裁员之殇

“我不想再回酷6了!”孙舒婷有点抓狂地说,“我对我们公司有很大意见,对盛大也有很大意见,我们底层这些‘不该死’的人却莫名其妙地成了‘死掉’的人。这是我们的悲哀,也是酷6的悲哀!”

5月19日,受裁员消息影响,酷6股价大跌0.62美元,跌幅为12.53%,收报4.33美元。同时,酷6已滑出国内视频网站前三甲行列,位居优酷网、土豆网、56网之后。

不仅如此,竞争对手也加快了“挖人”步伐。5月16日,原酷6全国营销总经理陈军加盟激动网;5月19日,原酷6运维副总裁吴亚洲加盟乐视网。

除了人才的流失,更主要的是裁员导致的客户服务下降、客户流失以及品牌信誉的损害。陈成在接受采访时说,“现在不光没有说补偿的问题,甚至连客户的情况怎么处理,也没有任何说法,比如客户的单是跟进还是撤也都没说。”

上海好耶广告有限公司全国媒介总监向一民也在微博称:“KU6的事情发展到今天,已经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KU6高层考虑过广告主和公司的权益吗?没有人做好后续服务的准备,项目停滞,你们已经严重违约了,怎么收款?”

5月22日下午,在职员工声援文章中透露:目前,酷6已经收到中国移动、宝马、百事可乐、可口可乐、纳爱斯、宝洁等多家客户和公司的质疑,甚至撤单和赔偿的要求。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篇4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行政计划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对于行政计划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广泛的裁量权,需要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制体系。在行政规制方面,可以采取合理分权、制定裁量基准、加强公众参与、引入决策咨询、建立评估体系等方式。在司法规制方面,可以考虑将某些计划裁量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计划,通常也称为规划,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履行行政职能所需解决的问题,对有关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做的设计与规划。相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典型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计划直到晚近才进入行政法学研究的视野。但是,事实上,行政计划“并非现代现象,以前也有,只不过是其重要性在现代明显增加”。二战以后,各国的国家职能从过去消极的秩序行政,扩张至向公民提供“生存照顾”。面对可供使用的资源和资金的稀缺,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分化,各级行政机关开始更多地通过制定行政计划,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的突出特点。

当然,行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涉及对多元利益的调整,而在具体内容上又富有专门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因素的判断。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计划具有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方式的突出特点,即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广泛的创造空间,即“计划裁量”。如果不进行有效规制,计划裁量权就有被滥用或误用的可能。wwW.133229.Com行政计划实践中出现的利益调整不合理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完备、有效的救济机制等诸多问题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如何坚持行政法治的原则,研究建立计划裁量权的规制体系,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

二、计划裁量权的行政规制

诚如国外学者所说的“行政法被裁量术语统治着”、“行政法即是裁量法”。在实际行政法实践中,特别是面对日益复杂且多元的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具有更多裁量的权力。如何确保‘裁量正义’是行政法所需要面对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实践中,各国对计划裁量通常采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并用的手段。

(一)事前控制

1、完善计划管理分权

所谓事前控制,即为授权控制,是指法律赋予某一行政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的范围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传统的法律保留论,难以要求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从行政计划在现实中的重大机能来看,是不应该使其完全脱离法律统制的,一般认为,为防止行政厅任意制定行政计划,制约行政厅的计划裁量权,行政计划最起码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

英国政府不仅制定国家的法规政策,而且有权干预地方政府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并可指派督察员直接受理各地的规划上诉,在当地主持规划听证会并进行相应的协调。法国为了加强对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工作,设立了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制度。代表处直接参与市镇按程序编制、修订、审核地方规划的各项工作。全国100个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每年要60万条意见,包括对建设工程申请提出“强制性意见”或“非强制性意见”。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颁发许可证的权力机构(主要是市长)。

在完善管理分权体制方面,纵向上,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而在横向的分权上,目前的做法是: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2、确立利益衡量原则

各国在规划编制之前,往往会在立法上规定相关利益衡量的要求。例如德国《建设法典》(bauge-setzbuch,简作baugb)第1条第6款就规定:“在制定建设管理计划时,应当适当权衡各种彼此相反和相容的公共和私人利益。”在德国的《规划法》中更强调保护、维持和发展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包括水域和林木等,其中特别是要符合高标准的生态要求,承担对于子孙后代的社会责任。为了保证规划内容的真正实施,尤其是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土地所有者在自由支配土地的同时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约束性义务,并通过有力的法律措施予以保障。英国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强调区域空间战略和地方规划中都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法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来保证公众利益能够在规划过程中得到反映,并废止了皇室在土地使用规划上的特权和有利于开发商的土地购买和建造方式,要求用新的补偿机制来加快处理土地的强制性获取。台湾地区出台的《“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长程计划编审办法》第13条也对计划编制中需要审查和衡量的事项所作明确的列举行规定。

而在我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规划编制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3、制定规划裁量基准

通常,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一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一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一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这种形式就被叫做裁量基准。同样,行政计划制定者为了实现立法所要求的政策目的,在立法者没有提供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时,负有责无旁贷的判断义务。因此,颁布裁量基准,也是控制行政计划裁量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例如,福建省泉州市自2002年7月1日开始试行《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等方面作了规定,“这标志着泉州市城市建设审批和建筑工程的规划裁量将更加严格。”此后,陕西、上海、江苏和成都、温州、合肥、济南等省市也都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规划裁量的基准。

(二)事中控制

所谓事中控制,即主要为行政计划的程序控制,这一方式正逐渐成为各国控制行政计划的主要发展趋势。在我国过去的立法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条文宜粗不宜细的传统,有关行政计划的法律规范往往对程序要求着墨甚少,近年来才这一问题才有所改善。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等开始对规划编制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综合来讲,我国未来在立法上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规划程序规定,完善对规划裁量权的事中控制。

1、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

加强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趋势。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规划法中都强调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的法律制度。英国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就有允许公众对城市规划发表意见和建议的规定;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则对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这两种主要的规划形式,分别制定了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明确规定,在主要的地方规划政策文件中,必须包括一份“社区参与申明”,表明公众参与了从规划制定开始的一系列活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4条规定,行政计划有关一定地区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设施之设置,涉及多数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数不同行政机关权限者,确定其计划的裁决,应经公开及听证程序。

具体的公众参与内容可以包括征求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人大、政协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公听会)。如国务院的文件中就明确要求,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当然,规划编制机关首先应将规划草案公布令公众知悉。这也是确保民众监督和有效参与行政计划制定的前提。

3、规划编制的决策咨询

与其他的行政行为相比,规划行为往往涉及更多、更复杂的专业领域,需要调和各种公私利益冲突,甚至包括政策上的不同考量,规划决策咨询也正是为了抑制计划裁量权,确保规划行政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出现的作为装置的程序。因为对行政机构进行政治和司法监督的人可以获得包含咨询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行政记录。如果行政官员采取的行为与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不一致,并且不能对此改变给出充分的解释,监督者就更可能来修正或推翻此决定。例如,如果行政官员依赖的是咨询委员会认为不可靠的数据,那么那些行政决定的审查者就更可能对该决定作出严格缜密的审查。

近年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呼声日渐升高,规划决策咨询制度的实践也越加广泛,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部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也对规划论证过程中的专家参与做了详细规定。

3、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

规划编制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明确规划与法律、规划与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首先,法律的位阶要高于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是否遵守立法者的要求从事利益衡量。立法者可能会在计划授权规范中,对计划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预先确定的优先顺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特定利益应予保障或实现。此外,立法者还可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即学理上所称的“具指示功能的计划方针”。规划编制过程需要符合上述的要求。其次,规划之间在位阶上也有不同。总体计划和上位规划,基于法规范的位阶性以及行政内部的管理监督关系,对专项计划和下位计划的内容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因此,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三)事后控制

1、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首先,规范审批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其次,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2、对规划的评估与调整

行政计划的特点在于,它不仅是根据当时社会条件来拟订,更必须针对未来发展预作规划,因此假使社会条件变化,或者发现原来预测的错误,自应允许修正计划内容,以贯彻计划目的的实现。因此,首先必须建立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其次,应当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值得借鉴的是,《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中规定,发展规划的实施环境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规划的主要目标已明显无法实现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继续实施、调整规划内容和实施步骤或者终止实施的意见,并按照相应规划的编制程序批准。

三、计划裁量权的司法规制

对行政计划裁量权的全程控制,可以有效地减少裁量权被滥用的几率,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无法担保完全避免裁量权出现错用或滥用的可能。这时,法律还可以设置司法救济程序这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保障人民的权利。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对计划裁量权的一种司法规制。

(一)行政计划纠纷与司法救济

行政计划的出现和广泛运用难免会在现实当中引发各种纠纷,通常解决纠纷的渠道有行政机关自我解决,或由权力机关进行处理和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等形式。由于诉讼解决是目前最为常用和有效的方式。这里主要就行政计划的诉讼救济进行介绍。大致说来有关行政计划的纠纷对象可以区分为对行政计划裁量结果和行政计划裁量过程这两种类型,两者的解决方法有所不同:

1、对行政计划裁量结果不服的诉讼救济

对于行政计划裁量结果,即行政计划具体内容的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目前大多认为只有针对行政处分(相当于国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事实上,它也是各国司法制度的共同做法,而对认定行政处分的要件规定一般有三:其一,具有公权力性。其二,发生具体的法效果。其三,所发生的纷争具备的成熟性。对照上述三项要件,后两项要件容易成为对行政计划提起诉讼的障碍。因为行政计划在时间上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内容上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所以通常预定要由后续行为来将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基于上述的特点,一般不认为抽象的基本计划是对特定个人的具体处分,因而欠缺诉讼的成熟性。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计划法对行政计划内容本身能否提起诉讼,其原因也在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行政计划内容上多数情况下都不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所以我国目前还不能针对行政计划行为直接提起撤销之诉。司法实践中针对某项规划不服的,相对人往往是针对行政机关根据该规划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如温州曾经发生的“村民状告规划局讨要通行权”案,就是针对规划建设局向镇政府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的。

2、对行政计划裁量过程不服的诉讼救济

对于行政计划裁量过程本身,即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的不服,不少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已承认其可诉性。一般认为,计划的制定属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计划制定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德国,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不服,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4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有关正式行政程序中之决定和撤销的规定,所以相对人行政计划确定行为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撤销之诉。但是计划确定裁决行为以《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3条所规定的正式(听证)程序所作出的,由于该程序的要式形式和因此导致的缜密,对准备程序所提起诉讼是不予受理的。当然,德国能够在立法上允许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与它们在立法上所设计的计划裁决的“集中事权”效力分不开的。集中事权就是由单一机关统筹依单一程序收件审查,其他机关会同审查,最后由统筹办理之机关核发一张执照,即确定计划之裁决书,其中涉及各种许可与相应措施。简单地说,集中事权效力就是以程序集中的方式处理达到决定集中的效果。

在我国现有的涉及行政计划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及应遵循的原则等作了规定,但这些都是封闭式的内部程序性规定,基本上是将行政计划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则尚付阙如。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看,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批程序作出的,而与计划有关的许可程序则是另外进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规划建设局以计划审批程序已经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对照德国的立法例,具有“集中事权效力”的计划确定裁决实质上就相当于我国计划制定行为和许可行为的集合体。可见,我国还需要等待将来法律对计划制定过程作出如公开、听证、咨询等具体规定,对计划行为进行程序审查才具备条件。例如,未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除了应当同样适用如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以及时效制度等一般性的行政程序制度之外,还可以结合行政计划的特点,确立计划编制审批程序、重大调整程序、违反计划的查处程序、计划实施程序等。这样,如果政府在行政计划制定行为中没有遵守上述要求,相对人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寻求法院的救济。

(二)行政计划裁量与审查强度

与其他的行政行为相比,计划行为往往涉及更多、更复杂的专业领域,需要调和各种公私利益冲突,甚至包括政策上的不同考量。相形之下,法院对计划行为的审查的能力往往比较有限,不能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作相同的处理,需要更多地给予尊重。

首先,由于计划行为的广泛裁量等特性决定了法院对其只能采取低度的审查,其主要关注重心就需要转向偏重程序的统制。其次,在对某些计划制定引入决策咨询制度之后,司法机关对其计划裁量的低度审查方法上也可以有一些特殊的安排。如果法律对特定事项明确要求须经咨询。例如,《城乡规划法》第27条就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未经咨询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当然可以认为构成程序违法而由判决撤销。其次,如果是在经过咨询委员会程序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可以主要审查:(1)咨询委员会的构成违法;(2)提供给咨询委员会的资料是否公正;(3)应考虑的因素是否有遗漏;(4)不应考虑的因素是否被过分评价;(5)反对意见是否加以研究;(6)是否研究过本方案外其他方案。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篇5

事实上,上市公司高管“辞职潮”并非始于今年。统计显示,2010年,A股市场了752家高管离职公告,日均2人“辞职”;2011年,A股市场了1264个高管离职公告,日均346人“辞职”。而进入2012年之后,上市公司高管“辞职潮”继续汹涌澎湃:截至2月上旬,近60家上市公司的60多名高管离职,其中,沪市有12家上市公司了高管辞职公告,共有12名高管辞职:深市则有47家上市公司了高管辞职公告,共有63名高管辞职。以此计算,2012年1月份,平均每天都有逾3名高管辞职(扣除春节7天长假)。

与2011年12月份的高管“辞职潮”不同,今年1月份、2月份的高管“辞职潮”中,更多重量级人物淡出公司,例如,卫士通董事长罗天文,新华联董事、总经理胡章鸿,金科股份董事会副主席、执行总裁罗利成,珠海中富董事长及董事GarohnGuernier,远光软件董事总裁金卓君等。

卢文兵:梦碎“小肥羊”

百胜餐饮集团以协议计划方式私有化小肥羊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已于2月1日顺利完成,小肥羊将于2月2日起正式在香港联交所摘牌,同时总裁卢文兵离任。

很难说是成功还是失败。2008年,小肥羊在香港上市,成为“中华火锅第一股”,是中餐连锁企业中的最强者。其中卢文兵功不可没。翻开其履历表,最引人注目的当然就是他在资本运作领域的经历。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他就曾参与并策划了伊泰煤炭的B股和天然碱A股发行上市工作;在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5年间,他从事的是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工作:当年牛根生相中卢文兵,也正因其懂资本。在蒙牛期间,卢文兵全程参与了蒙牛引进风投、香港上市的全过程,是蒙牛香港上市的策划者、推动者……在小肥羊,卢文兵用了3年多时间,完成了小肥羊在香港的上市。

到2009年,小肥羊国内店面达420家,海外拥有20多家分店。那时候,小肥牛的愿望一目了然,那就是要跨出国门走向世界,乃至可以和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品牌分庭抗礼。可惜,十余年的高速发展、成长壮大之后,小肥羊遭遇了一系列的问题,乃至于最终成了肯德基的同门,他们让小肥羊完成了走向全球的梦,只是这只长大的羊已不再是中国羊。

曾声称要打造“中国的百胜”的小肥羊,直接成为了“百胜的小肥羊”:曾经的“中华火锅第一股”变成了“中餐退市第一股”。或许这对近年来饱受质疑的创始人张钢来说是一种解脱,但对于运筹了小肥羊上市的卢文兵来说,或许心情会别样沉重毕竟,这只股票从无到有,他倾注了太多心血:如今被摘牌,他的心情注定不好受。

胡章鸿:离开新华联,重回“万达”

2012年1月,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公告称,董事会于2011年12月31日收到了董事兼总经理胡章鸿的《辞职报告》。新华联公告称,胡章鸿是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书面提出辞去所担任的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亦辞去总经理职务,辞职申请12月31日即生效,新华联也尽快聘任了新的总经理。

据万达集团年会报告透露,胡章鸿重回万达集团担任集团副总裁职务,职位相当于前副总裁张诚的位置,并被委以重任,已经参加了万达集团于1月14日、15日举办的2011年年会。

胡章鸿出生于1963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年49岁,198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学专业,1988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专业,获硕士学位。1988年~1999年任中川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2000年至2008年12月就职万达集团,离任时职务是万达集团总裁助理、万达北京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加盟新华联集团担任副总裁、新华联地产集团总经理,2011年5月当选为新华联董事、总经理,2011年12月31日辞去新华联集团一切职务,2012年1月重回万达集团担任万达集团副总裁。

岑江:“个人原因”难以服众

美的电器于1月17日高管辞职公告称,公司副总裁岑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申请自其辞职书面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岑江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它任何职务。

美的电器副总裁岑江离职的背后,暗示着历史重新上演。就在一年前,同为美的电器副总裁李东来在2010年年底从公司离职,而两个人均由美的电器家用空调国际事业部总裁往上升迁至副总裁一职。

来自美的电器2010年12月31日公告显示,公司副总裁李东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申请自其辞职书面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李东来1997年加入美的,曾任公司下属冰箱事业部总裁、家用空调国际事业部总裁,于2008年12月受聘为美的电器副总裁。

其实根据当年美的电器的公告看,李东来在2010底的离职似乎已有征兆。就在李东来离职前,2010年8月30日美的电器公告聘任陆剑峰先生、岑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根据当时的公告,岑江负责的是国际业务,陆剑峰主要负责国内业务。陆剑峰1997年加入美的,曾任公司家用空调国内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中国营销总部总裁。岑江1 997年加入美的,曾任美的电器家用空调国际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际事业部总裁。

岑江为何要从美的电器离职?当美的电器17日公告见诸媒体后,这个疑问成为众多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话题。在年后上市公司“高精尖”的汹涌离职潮中,岑江的离职相比之下似乎并没有特殊之处,作为美的电器副总裁更是对上了现下高管离职的“高”这特点。

根据美的电器1月17日公告,岑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副总裁职务。“个人原因”可谓是2011年以来上市公司高管辞职潮中最为常见理由,也是市场已经视觉疲劳的理由。但李东来在副总裁职位是干满两年后才选择辞职,而岑江上任美的电器副总裁至今不满一年半,个人原因难以让投资者信服。

吴荫:弃“动网”投“巨人”

在巨人网络副总裁纪学锋无意发的一个关于“巨人高层内部聚会”的微博中,有业内人士从图中发现了动网先锋总裁吴萌。2012年2月6日,巨人网络宣布,Dovo Technology前总裁吴萌已经加盟巨人网络,出任网页游戏战略策划及开发副总裁,吴萌也成为巨人网络首位“85后”副总裁。

“在201 1年第三季度季报电话会上,我们就宣布要大力发展网页游戏,并已成立了数个网页游戏的项目团队,目的是希望能抓住当前网游行业新的成长机遇。网

页游戏的精品大作是对公司目前以大型多人同时在线(MMO)网页游戏为主的产品线的加强和补充。”巨人网络总裁刘伟表示,“我们十分高兴吴萌能加入巨人网络,吴萌在网页游戏设计方面的成功经验将帮助我们的网页游戏研发团队提高水准,贴近玩家、打磨精品。”对于动网先锋原总裁吴萌的加盟,刘伟显得异常兴奋。

他还称:“公司十分欢迎吴萌的加盟,他为公司带来了远见和才华。我们在201 1财年第三季度财报电话会公布了创建网页游戏设计团队的战略,旨在抓住当前网游市场新的发展机遇。开发出成功的网页游戏是对公司当前MMORPG游戏的补充,他的加盟是公司进一步执行网页游戏战略的重要里程碑。”

2006年,吴萌曾创办国内领先的Web2 0社区“番薯窝”并出任公司首席执行官;2007年,他加入动网先锋创业团队,任动网先锋总裁,负责公司产品的规划及研发。吴萌有着1 1年的从业经历,尤其对网页游戏与互联网行业有着深刻的认识。2007年至今,吴萌以制作人身份参与并设计的游戏《商业大亨》、《富人国》、《超级明星》等产品均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

金卓君:让男人佩服的女人

四十多岁的金卓君走在女人堆里,一眼看去,绝对是最普通的那一类。但金卓君真不简单,这是几乎所有认识金卓君的人共同的感觉。这种感觉,绝不仅仅因为她是计算机应用高级工程师、原金蝶国际软件集团高级副总裁,现卸任远光软件董事、总裁,一个在中国软件业摸爬滚打近20年的专家。金卓君的不简单,首先在于她是一个女人,其次是她在金蝶所取得的成就。

徐少春欣赏金卓君的才华与能力,欣赏她在软件业长年积累起来的经验,所以,他把金卓君挖到了金蝶。但真正让徐少春佩服的,是她用短短一年时间,就解决了让徐少春一直耿耿于怀的软件服务的问题。

比起当初整改金蝶的服务体系,2011年,金卓君更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营销体系需要重新整合,不仅仅不能影响销售业绩还必须大幅增长,同时,不少分部经理对这个新上司――营销工作的集团副总裁持观望态度。金卓君不允许自己失败。这一次,她将几个大区的总裁说服,然后和他们一起,要求将业绩指标细化到每个月、每一周,时时盯紧这些关乎整改命脉的数字。

分公司先是观望,但是,当看到业绩指标确实在上升的时候,他们开始对50%这样的指标不再担忧了,也不再怀疑金卓君出任营销副总裁的正确性。金卓君又成功了,她玩转了让徐少春头痛数年的营销体系。金卓君被顺势推上了金蝶高级副总裁的更高位置,主管营销与服务这两大块关键的业务。这一次,再没有人对她表示怀疑了。“在金蝶,金卓君功勋卓著,她对金蝶的发展举足轻重”,很多金蝶员工这样看他们心目中的这位不简单的女副总裁。

而在远光软件,金卓君的强硬、坚韧和敬业是出了名的。她系统思维的能力很强,决定了要做的事情,就是跟最高领导者也会强硬地去争取。但是,很多人也深切感受到了她作为女性的柔性细腻的另一面。“职位越高,管人的成份越多于管事的成份,要会用人,心胸就要开放。”,金卓君说,“作为女人,其实你无需放弃内心的柔弱,你只需做到既果敢自信又热情风趣,既善良又坚强,保持真实的女性特点其实最有力量。”

“我今天又有一大堆事情,没时间陪你出去散步了”,这样的话,金卓君对老公说过无数次了。面对这样柔声细气的语言,男人除了怜惜,除了佩服,还会有什么呢?

高管离职:不得不说的秘密

探究高管辞职原因,不外乎“个人原因”、“工作原因”、“工作调动”等含糊其辞的表述。然而,大部分高管离职的真正原因,在于其所持股份背后的巨大利益。根据相关规定,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离职一段时间后则可全部套现。因此,一些高管虽然薪金不低,但和他们持有的大量低价原始股套现获得的收益相比,却是小巫见大巫。为了将纸上富贵及时变现,难以忍受慢慢减持“折磨”的他们宁可“抓大放小”,辞去高薪职位。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篇6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行政计划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对于行政计划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广泛的裁量权,需要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制体系。在行政规制方面,可以采取合理分权、制定裁量基准、加强公众参与、引入决策咨询、建立评估体系等方式。在司法规制方面,可以考虑将某些计划裁量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计划,通常也称为规划,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履行行政职能所需解决的问题,对有关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做的设计与规划。相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典型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计划直到晚近才进入行政法学研究的视野。但是,事实上,行政计划“并非现代现象,以前也有,只不过是其重要性在现代明显增加”。二战以后,各国的国家职能从过去消极的秩序行政,扩张至向公民提供“生存照顾”。面对可供使用的资源和资金的稀缺,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分化,各级行政机关开始更多地通过制定行政计划,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的突出特点。

当然,行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涉及对多元利益的调整,而在具体内容上又富有专门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因素的判断。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计划具有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方式的突出特点,即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广泛的创造空间,即“计划裁量”。如果不进行有效规制,计划裁量权就有被滥用或误用的可能。行政计划实践中出现的利益调整不合理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完备、有效的救济机制等诸多问题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如何坚持行政法治的原则,研究建立计划裁量权的规制体系,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

二、计划裁量权的行政规制

诚如国外学者所说的“行政法被裁量术语统治着”、“行政法即是裁量法”。在实际行政法实践中,特别是面对日益复杂且多元的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具有更多裁量的权力。如何确保‘裁量正义’是行政法所需要面对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实践中,各国对计划裁量通常采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并用的手段。

(一)事前控制

1、完善计划管理分权

所谓事前控制,即为授权控制,是指法律赋予某一行政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的范围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传统的法律保留论,难以要求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从行政计划在现实中的重大机能来看,是不应该使其完全脱离法律统制的,一般认为,为防止行政厅任意制定行政计划,制约行政厅的计划裁量权,行政计划最起码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

英国政府不仅制定国家的法规政策,而且有权干预地方政府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并可指派督察员直接受理各地的规划上诉,在当地主持规划听证会并进行相应的协调。法国为了加强对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工作,设立了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制度。代表处直接参与市镇按程序编制、修订、审核地方规划的各项工作。全国100个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每年要60万条意见,包括对建设工程申请提出“强制性意见”或“非强制性意见”。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颁发许可证的权力机构(主要是市长)。

在完善管理分权体制方面,纵向上,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而在横向的分权上,目前的做法是: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2、确立利益衡量原则

各国在规划编制之前,往往会在立法上规定相关利益衡量的要求。例如德国《建设法典》(Bauge-setzbuch,简作BauGB)第1条第6款就规定:“在制定建设管理计划时,应当适当权衡各种彼此相反和相容的公共和私人利益。”在德国的《规划法》中更强调保护、维持和发展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包括水域和林木等,其别是要符合高标准的生态要求,承担对于子孙后代的社会责任。为了保证规划内容的真正实施,尤其是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土地所有者在自由支配土地的同时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约束性义务,并通过有力的法律措施予以保障。英国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强调区域空间战略和地方规划中都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法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来保证公众利益能够在规划过程中得到反映,并废止了皇室在土地使用规划上的特权和有利于开发商的土地购买和建造方式,要求用新的补偿机制来加快处理土地的强制性获取。台湾地区出台的《“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长程计划编审办法》第13条也对计划编制中需要审查和衡量的事项所作明确的列举行规定。

而在我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规划编制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3、制定规划裁量基准

通常,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一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一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一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这种形式就被叫做裁量基准。同样,行政计划制定者为了实现立法所要求的政策目的,在立法者没有提供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时,负有责无旁贷的判断义务。因此,颁布裁量基准,也是控制行政计划裁量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例如,福建省泉州市自2002年7月1日开始试行《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等方面作了规定,“这标志着泉州市城市建设审批和建筑工程的规划裁量将更加严格。”此后,陕西、上海、江苏和成都、温州、合肥、济南等省市也都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规划裁量的基准。

(二)事中控制

所谓事中控制,即主要为行政计划的程序控制,这一方式正逐渐成为各国控制行政计划的主要发展趋势。在我国过去的立法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条文宜粗不宜细的传统,有关行政计划的法律规范往往对程序要求着墨甚少,近年来才这一问题才有所改善。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等开始对规划编制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综合来讲,我国未来在立法上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规划程序规定,完善对规划裁量权的事中控制。

1、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

加强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趋势。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规划法中都强调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的法律制度。英国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就有允许公众对城市规划发表意见和建议的规定;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则对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这两种主要的规划形式,分别制定了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明确规定,在主要的地方规划政策文件中,必须包括一份“社区参与申明”,表明公众参与了从规划制定开始的一系列活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4条规定,行政计划有关一定地区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设施之设置,涉及多数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数不同行政机关权限者,确定其计划的裁决,应经公开及听证程序。

具体的公众参与内容可以包括征求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人大、政协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公听会)。如国务院的文件中就明确要求,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当然,规划编制机关首先应将规划草案公布令公众知悉。这也是确保民众监督和有效参与行政计划制定的前提。

3、规划编制的决策咨询

与其他的行政行为相比,规划行为往往涉及更多、更复杂的专业领域,需要调和各种公私利益冲突,甚至包括政策上的不同考量,规划决策咨询也正是为了抑制计划裁量权,确保规划行政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出现的作为装置的程序。因为对行政机构进行政治和司法监督的人可以获得包含咨询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行政记录。如果行政官员采取的行为与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不一致,并且不能对此改变给出充分的解释,监督者就更可能来修正或此决定。例如,如果行政官员依赖的是咨询委员会认为不可靠的数据,那么那些行政决定的审查者就更可能对该决定作出严格缜密的审查。

近年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呼声日渐升高,规划决策咨询制度的实践也越加广泛,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部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也对规划论证过程中的专家参与做了详细规定。

3、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

规划编制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明确规划与法律、规划与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首先,法律的位阶要高于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是否遵守立法者的要求从事利益衡量。立法者可能会在计划授权规范中,对计划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预先确定的优先顺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特定利益应予保障或实现。此外,立法者还可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即学理上所称的“具指示功能的计划方针”。规划编制过程需要符合上述的要求。其次,规划之间在位阶上也有不同。总体计划和上位规划,基于法规范的位阶性以及行政内部的管理监督关系,对专项计划和下位计划的内容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因此,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三)事后控制

1、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首先,规范审批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其次,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部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2、对规划的评估与调整

行政计划的特点在于,它不仅是根据当时社会条件来拟订,更必须针对未来发展预作规划,因此假使社会条件变化,或者发现原来预测的错误,自应允许修正计划内容,以贯彻计划目的的实现。因此,首先必须建立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其次,应当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值得借鉴的是,《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中规定,发展规划的实施环境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规划的主要目标已明显无法实现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继续实施、调整规划内容和实施步骤或者终止实施的意见,并按照相应规划的编制程序批准。

三、计划裁量权的司法规制

对行政计划裁量权的全程控制,可以有效地减少裁量权被滥用的几率,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无法担保完全避免裁量权出现错用或滥用的可能。这时,法律还可以设置司法救济程序这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保障人民的权利。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对计划裁量权的一种司法规制。

(一)行政计划纠纷与司法救济

行政计划的出现和广泛运用难免会在现实当中引发各种纠纷,通常解决纠纷的渠道有行政机关自我解决,或由权力机关进行处理和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等形式。由于诉讼解决是目前最为常用和有效的方式。这里主要就行政计划的诉讼救济进行介绍。大致说来有关行政计划的纠纷对象可以区分为对行政计划裁量结果和行政计划裁量过程这两种类型,两者的解决方法有所不同:

1、对行政计划裁量结果不服的诉讼救济

对于行政计划裁量结果,即行政计划具体内容的不服,是否可以提讼?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目前大多认为只有针对行政处分(相当于国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讼。事实上,它也是各国司法制度的共同做法,而对认定行政处分的要件规定一般有三:其一,具有公权力性。其二,发生具体的法效果。其三,所发生的纷争具备的成熟性。对照上述三项要件,后两项要件容易成为对行政计划提讼的障碍。因为行政计划在时间上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内容上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所以通常预定要由后续行为来将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基于上述的特点,一般不认为抽象的基本计划是对特定个人的具体处分,因而欠缺诉讼的成熟性。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计划法对行政计划内容本身能否提讼,其原因也在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行政计划内容上多数情况下都不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所以我国目前还不能针对行政计划行为直接提起撤销之诉。司法实践中针对某项规划不服的,相对人往往是针对行政机关根据该规划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如温州曾经发生的“村民状告规划局讨要通行权”案,就是针对规划建设局向镇政府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提讼的。

2、对行政计划裁量过程不服的诉讼救济

对于行政计划裁量过程本身,即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的不服,不少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已承认其可诉性。一般认为,计划的制定属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计划制定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德国,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不服,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4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有关正式行政程序中之决定和撤销的规定,所以相对人行政计划确定行为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撤销之诉。但是计划确定裁决行为以《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3条所规定的正式(听证)程序所作出的,由于该程序的要式形式和因此导致的缜密,对准备程序所提讼是不予受理的。当然,德国能够在立法上允许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与它们在立法上所设计的计划裁决的“集中事权”效力分不开的。集中事权就是由单一机关统筹依单一程序收件审查,其他机关会同审查,最后由统筹办理之机关核发一张执照,即确定计划之裁决书,其中涉及各种许可与相应措施。简单地说,集中事权效力就是以程序集中的方式处理达到决定集中的效果。

在我国现有的涉及行政计划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及应遵循的原则等作了规定,但这些都是封闭式的内部程序性规定,基本上是将行政计划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提讼的法律依据则尚付阙如。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看,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批程序作出的,而与计划有关的许可程序则是另外进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规划建设局以计划审批程序已经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对照德国的立法例,具有“集中事权效力”的计划确定裁决实质上就相当于我国计划制定行为和许可行为的集合体。可见,我国还需要等待将来法律对计划制定过程作出如公开、听证、咨询等具体规定,对计划行为进行程序审查才具备条件。例如,未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除了应当同样适用如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以及时效制度等一般性的行政程序制度之外,还可以结合行政计划的特点,确立计划编制审批程序、重大调整程序、违反计划的查处程序、计划实施程序等。这样,如果政府在行政计划制定行为中没有遵守上述要求,相对人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寻求法院的救济。

(二)行政计划裁量与审查强度

与其他的行政行为相比,计划行为往往涉及更多、更复杂的专业领域,需要调和各种公私利益冲突,甚至包括政策上的不同考量。相形之下,法院对计划行为的审查的能力往往比较有限,不能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作相同的处理,需要更多地给予尊重。

首先,由于计划行为的广泛裁量等特性决定了法院对其只能采取低度的审查,其主要关注重心就需要转向偏重程序的统制。其次,在对某些计划制定引入决策咨询制度之后,司法机关对其计划裁量的低度审查方法上也可以有一些特殊的安排。如果法律对特定事项明确要求须经咨询。例如,《城乡规划法》第27条就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未经咨询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当然可以认为构成程序违法而由判决撤销。其次,如果是在经过咨询委员会程序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可以主要审查:(1)咨询委员会的构成违法;(2)提供给咨询委员会的资料是否公正;(3)应考虑的因素是否有遗漏;(4)不应考虑的因素是否被过分评价;(5)反对意见是否加以研究;(6)是否研究过本方案外其他方案。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篇7

裁员风暴再一次席卷各大通信巨头!在2007年第1季度,各大通信巨头就像是相互约好了一样,开始大规模的裁员。

2007年2月8日,北电宣布,为了降低成本,将裁员2900人。

2007年2月14日,新成立不久的全球第二大通信设备制造商阿尔卡特-朗讯公司宣布,作为全球调整计划的一部分,公司计划未来2年在法国裁减1468名员工。而阿尔卡特-朗讯公司负责人与员工代表的谈话透露,未来3年内,公司还将在全球裁减1.25万名员工。

这些通信巨头出了什么事?突然裁员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目的?

Gartner首席电信设备分析师田颖认为:“现阶段的裁员主要是由并购引起的,这与2000年和2001年整个通信行业的大萧条略有区别。”

而BDA电信分析师张宇则表示,目前通信行业正处于一个变革换挡期,作为电信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设备制造商,裁员是主动寻求的理性调整,这对电信行业也不失为一种积极推动。

然而,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欧美是裁员重点

这些裁员的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在过去的2006年,它们都进行了并购或者是业绩表现不佳。

阿尔卡特-朗讯的裁员,很明显具备这个现象。2006年3月28日,阿尔卡特以134亿美元换购朗讯的所有股票,两大公司合并为阿朗新公司。但合并后公司的业绩并未增长,财报显示,公司2006年第4季度亏损6.18亿美元。

BDA(中国)总裁邓肯介绍说,对阿尔卡特-朗讯来说,重组是不成功的,裁员是正常的一件事。其实,任何一个重组、整合都有风险,从历史来看,大多数重组都不成功。整体来看重组计划很重要,不过最重要的是如何去执行,必须保证每天都在按照计划推进,包括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市场部门。因为都是全球化的公司,整合会牵扯到世界各地的资源调整,所以整个过程非常复杂,也很漫长。

另外重组将受到资本市场的监督,但是投资者却没有太多的耐心。面临外部和内部双重压力,如果重组执行不好,很可能造成内耗,影响新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阿尔卡特和朗讯宣布在今后的3年里会有14亿欧元(相当于140亿元人民币)的成本节省,这必然会带来大规模的全球裁员,也包括中国。从裁员的情况来看,裁员更多集中在欧洲和北美高成本地区,中国区的裁员相对较少。

而在2006年6月19日,诺基亚、西门子双方将旗下的电信设备子公司合并,交易总金额约158亿欧元,成立诺基亚西门子网络公司,新公司计划首先裁员10%~15%,总人数将在6000~9000人之间。

2006年9月4日,北电将其UMTS无线接入业务及相关资产(即3G业务)以3.2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阿尔卡特。在2007年2月,北电宣布的裁员人数高达2900人,而在2006年6月,北电已经进行了一轮1100人的裁员。

对于这种并购后的裁员,Gartner首席电信设备分析师田颖认为,企业并购后,由于产品线相互重合,裁员是一种正常的调整;没有并购行为的企业,在裁员问题上则比较平缓,比如思科、爱立信等通信巨头。

“当一个行业的毛利率持续下降,那对企业来说,第一重要的事情就是控制成本,而裁员则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一个通信企业内部人士表示。

“此次裁员的地理位置特征明显。”田颖表示,裁员严重的基本是高人力成本的欧美地区,而像中国、印度等亚洲地区裁员幅度远小于国外,甚至某些部门的人员还有增加。一位北电中国设备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他到北电加拿大公司参加培训的时候就听到当地同事的抱怨,中国等亚洲地区增加多少人,他们那边就马上会裁掉多少人。

田颖表示,把人员向低成本地区转移将是未来几年通信企业的一个重要趋势。一般来说,如果全球裁员的幅度在20%~30%,中国区则会小于5%,世界通信巨头除了会把非常核心的技术部门保留在总部之外,相对边缘的部门全都会转移到亚太地区。

员工集会罢工抗议

就总体市场形势而言,全球电信市场还是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3G网络逐渐在全球铺开,一部分开展较早的地区,比如日本、欧洲已经出现了将要赢利的曙光,而且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地区增速都在2位数以上。

面对不错的市场形势,这些通信企业按理说应该活得不错,可是为什么要反其道而行之,要断臂自救呢?

近几年,伴随着电信泡沫的不断破裂,过度的网络建设和重复投资的弊病开始逐步显现。此外,移动和固网逐步走向了融合,全业务运营日渐成为主流。两者加在一起,造成了全球的运营商纷纷通过兼并以求最大限度地提高网络规模经济效应,削减运营成本。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运营商数目都在减少,通信市场集中度逐渐提高,通信寡头越来越多,AT&T、Telefonica、Vodafone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需求集中造成的后果就是电信设备商的话语权越来越小,谈判议价能力下降得一塌糊涂。这就和国美通吃家电巨头的道理一样。诺基亚、西门子们要靠并购、裁员度日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但通信巨头为了日子好过而裁员,却引发了员工的抗议。

2月24日,据外电报道,某通信企业的员工进行了罢工,抗议该公司的最新裁员计划。

工会官员这样提出问题:“该公司最新的财报是历史上最好的,但现在宣布裁员,奖金也不如往年,你认为这可以接受吗?”

愤怒的员工开始指责老板和公司文化。 一名工人在西门子CEO柯菲德的博客上留言:“我习惯于西门子过去那种大家庭的感觉,但是现在那种感觉没有了。”曾与西门子密切合作过的顾问也表示,工人们甚至希望柯菲德在目前对西门子的行贿调查中被扫地出门。虽然德国检方没有将矛头直指柯菲德,但美国舆论多次指名道姓说,柯菲德就是渎职的典型代表。

去年6月,柯菲德将西门子大部分的电信设备业务都放到了与诺基亚的合资公司中,随后宣布了裁员。到了9月,明基宣布德国的明基西门子公司破产――虽然柯菲德强调手机业务交给明基代管是有前途的,但是愤怒的工人认为由于他的决策失误,导致了灾难的发生。迫于政府压力,西门子最后奉上4600万美元息事宁人。

裁员风波甚至引起了政府高层的注意。2月26日,法国总理德维尔潘发表讲话,希望阿尔卡特-朗讯避免“强制”裁员。在与该公司高管洽谈之后,德维尔潘宣布, 阿尔卡特-朗讯同意通过“自愿离职的方式完成在法国的裁员目标”。阿尔卡特-朗讯宣布将于3月16日与劳工代表开会讨论裁员问题。

但是,游行抗议还是接踵而至――劳工代表们随即呼吁在会议日期前后举行大规模游行,抗议裁员。

员工的游行抗议,让这些企业三思。

裁员背后是为压缩成本

如此大刀阔斧地裁员究竟是为了什么呢? 因为他们发现裁员是合并后企业节约运营成本的一种方式,也是公司调整业务及发展战略的一种需要。

“通过裁员可以调整业务机构,提高运营效率,裁员还可以对收购、整合进行相关的适应和协调。”CA的CEO John Swainson介绍说,“但是降低成本、提高整合效率仍是其裁员、整合策略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以朗讯和阿尔卡特为例,双方同为电信网络设备供应商,在无线网络设备、固定网络设备以及运营商业务市场上都存在很高的业务重叠,所以需要裁员。据悉,这次裁员将为公司节约54亿美元开支。

惠普是个很好的例子。尽管惠普在前CEO费奥瑞娜的领导下,公司规模与时俱进,但是华尔街对于惠普的要求远非公司规模扩大那么简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是他们更为关注的关键指标。据分析家预计,每裁减一名雇员,每年就可节省10万~12万美元成本。而每裁员5000人,就相当于每年为惠普增加每股15美分的营收额。如果所裁雇员来自低利润部门,则不但不会影响销售业绩,反而会增加公司营收。所以,HP CEO马克・赫德一对外公布重组和裁员的消息,华尔街即欢欣鼓舞,惠普的股价在随后9个交易日内也上扬了7%。

而且,裁员还是公司调整业务及发展战略的需要。由于两公司合并后拥有的资源结构将发生改变,公司领导者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公司资源结构重新确定公司的业务及发展战略。在业务及发展战略的重塑过程中,公司原有的一些业务可能被砍掉,就职于这些部门的员工如果没有足够能力胜任其他业务部门工作则需要被淘汰。

总裁日常工作计划篇8

向直管国有险企下达“限薪令”

在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时,提倡行业节俭,反对超高薪酬,正在成为保险业共渡当前难关的一个“抓手”。

中国保监会近日已向其直管的5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香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据了解,对于国有险资高管薪酬,保监会设定了一道红线――高管年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薪酬增长率。对于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通知》明确,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商务部人事调整

凸现监管部门对外贸出口的高度关注

12月10日,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任命浙江省副省长钟山为商务部副部长。从其履历来看,现年53岁的钟山自2003年开始出任浙江省副省长,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旅游、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有着多年对外经贸交流合作的经验。

商务部政研室官员曾透露,今年严峻的外贸形势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而此时调任这样一名外贸系统地方官员出任商务部副部长,或暗合了商务部的这种重视和担忧。10日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我国外贸总值达23783.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20.9%。而11月份当月我国进出口总额1898.9亿美元,同比下降9%;其中出口1149.9亿美元,下降2.2%;进口749亿美元,下降17.9%。

国美地产

抛橄榄枝欲解困

饱受黄光裕接受调查事件困扰的国美系,旗下业务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引人注目。

有消息称,国美系地产系已对外伸出“橄榄枝”正在出让部分项目资产。关于这一话题,鹏润地产相关负责人并未回避,他坦承表示,按照相关策略计划,有的发展项目已经到了将要销售的阶段。“但我们并不想分拆零卖,所以想先寻求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据了解,出让项目仅限于商业地产部分,尚未涉及住宅项目。该人士向记者介绍说:“商业地产的占据比例一般在20%左右,超过该比例不符合企业发展计划。”此外,他还强调指出,黄光裕遭查事件只是个人问题,况且目前尚未定性。该人士表示,鹏润地产项目运作如常。

“万人裁员俱乐部”

跨国企业巨头疯狂涌入

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不断渗透,全球掀起了一波又一波势头渐猛的裁员浪潮。10日,澳大利亚矿业集团力拓成为又一家加入“万人裁员俱乐部”的跨国企业巨头,宣布在明年裁去1.4万个就业岗位,同时削减近一半的开支预算。力拓在全球的雇员总人数有10万人左右,此次裁员占比近14%。

此前一天,消费电子巨头日本索尼刚刚宣布在全球裁员1.6万人,其中签有合同的正式雇员达到8000人,相当于索尼全球电子产品业务部门总雇员的5%,这也是本轮危机爆发以来日本企业宣布的最大规模裁员计划。

同样在10日,花旗日本也传出裁员消息。有报道称,花旗在日本的经纪子公司日兴证券将裁员约1000人,占比1/7。这已不是花旗第一次裁员,在上月中旬、也就是美国政府紧急出手援助之前,这家昔日美国第一大银行已宣布了在全球范围内裁员约5.2万人的罕见“瘦身”计划,此举使得花旗的雇员人数减少近两成。

番茄酱没趴下

外方只能接受“中国价格”

2008年中国的农产品价格普遍经历了“过山车”的行情,唯有番茄酱是个例外,价格始终维持在每吨1300美元。究其原因,中国的两家“龙头级”的番茄酱企业,中粮屯河、新中基牢牢掌握了全球定价权。

中粮屯河总经理覃业龙认为,番茄酱的定价权还是在欧美手里,今年高价格的接受是在一个特殊的时期和情况下发生的,因为他们(欧美国家)已经卖完了,只有我们有番茄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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