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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妇幼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05-08 02:46:34

村级妇幼工作计划

村级妇幼工作计划篇1

妇女儿童占我国总人口三分之二,妇女儿童健康是民族兴盛的基础,妇幼卫生水平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能力,强化保障措施,使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但是,妇幼卫生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对妇幼卫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不足等情况普遍存在,妇幼卫生服务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还不相适应,城乡、区域间发展存在明显差距,妇幼卫生的公共卫生性质和机构的功能定位亟待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

1.妇幼卫生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把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和城市社区,积极推动城乡、区域妇幼卫生工作协调发展;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制度,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卫生服务。

2.妇幼卫生工作目标。继续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要求的各项任务,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妇幼卫生工作目标。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降至40/10万,婴儿死亡率降至17‰;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建立适合流动人口的妇幼保健服务模式;逐步缩小城乡、区域等妇幼卫生指标差距。

二、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3.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分为省、市(地)、县三级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应有一个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各地可根据人口、行政区划、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妇幼保健机构布局。坚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不得以各种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

4.明确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要健全以乡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适当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在执业范围、内部科室设置、人员安排、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符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职责要求,突出母婴保健服务功能,避免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服务管理等。同时,充分利用综合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和其他相关科室的技术力量为辖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农村妇幼卫生工作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妇幼卫生的主要指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按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将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发挥三级网的“龙头”作用;乡(镇)、村卫生机构作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力量,要承担起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等职责,村卫生机构要有乡村医生负责妇幼卫生工作。继续组织城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指导和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和城市医务人员到农村从事妇幼卫生服务。

城市妇幼卫生工作要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基本妇幼卫生服务。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妇幼卫生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为社区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妇幼卫生服务。

5.落实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财政补助政策。要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要求,为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支持,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给予特殊支持,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要将妇幼卫生作为重要的公共卫生事业,增加专项投入,保证妇幼卫生工作的必要经费。要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维护其公共卫生性质,保障妇幼保健机构的经费补助。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的规定,对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按标准定额和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标准定额采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制定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工作补助标准,切实落实妇幼保健人员待遇。

6.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加强妇幼卫生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要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组织医学生到妇幼保健机构见习或实习,将妇幼卫生专业内容纳入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工作。要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中加强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要鼓励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技能。要加强妇幼保健管理人员的培养,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通过管理人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素质,不断提高妇幼卫生管理水平。

7.健全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妇幼卫生监督管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完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着力解决严重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8.积极推进住院分娩和贫困救助,降低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要建立促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长效机制,争取三至五年基本解决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问题。要逐步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

9.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继续贯彻实施《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10年)》。重点加强一级预防措施,加大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婚检服务新模式,做好以人为本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服务,强化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积极推动二、三级预防措施,努力扩大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覆盖面。要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范技术服务,提高诊断水平;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完善筛查网络,做好阳性病例的追踪、随访和治疗。要使出生缺陷的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得到全面发展,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积极探索妇幼卫生服务内涵,不断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

10.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生理特点,开展系统卫生保健服务。要在现有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儿童早期发展、眼、耳、口腔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妇女保健等工作。要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的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要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病等常见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11.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开展以人为本的健康管理。要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网络。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为科学评价妇幼卫生事业、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依据。要建立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评估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

五、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

村级妇幼工作计划篇2

一、工作指标

生命指标: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40/10万以下,避免产科直接原因引起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

服务指标:早孕建卡率≥9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5%;孕28周旗级高危筛查率达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新法接生率达99%以上;孕前叶酸免费投服率达95%;妇女病普查率60%;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95%;体弱儿管理率达98%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50%;4个月以下婴儿母乳喂养率≥85%;托幼机构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合格率达95%以上。

二、工作网络

妇幼卫生工作网络由旗妇幼保健院、卫生院和嘎查村构成,统称为三级妇幼卫生工作网。旗妇幼保健院设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并配备相关业务人员。同时设与上述科室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医技科室。每个卫生院要设防保组,并配备2至3名妇女和儿童保健科医生。每个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一名妇幼保健员。

三、工作职责

(一)三级妇幼卫生工作网

旗妇幼保健院

1、负责完成全旗妇幼保健工作指标。

2、定期对全旗各卫生院妇幼保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质量。

3、定期举办卫生院妇幼保健员培训班,确保办班质量。

4、承担旗级高危妊娠筛查及治疗任务。

5、扎实稳妥地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确保筛查质量。

6、改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7、承担全旗基层急、危、重孕产妇的接诊、急救及转诊任务。

8、承担对大板镇入托幼儿童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托幼机构贯彻相关卫生保健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9、及时收集、归纳、整理、统计、分析全旗妇幼卫生工作数据并进行质控,按时上报。

卫生院

1、配齐本各嘎查村(街道办事处)妇幼保健员,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2、负责完成本孕产妇保健工作指标,确保工作质量。

3、负责完成本儿童保健工作指标,确保工作质量。

4、建立健全各种妇幼保健工作信息档案,做到数字清楚,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5、按时上报各种妇幼保健工作数字信息。

6、按时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班。

7、配齐专职妇幼保健业务技术人员2—4名,并保证工资和下乡经费。

8、每月召开一次村级保健员例会,总结、部署本妇幼保健工作。

9、经常深入嘎查村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并对村(街道办事处)保健员进行业务指导。

村级保健员(街道保健员)

准确掌握本村(街道)妇幼保健相关数字,各嘎查村上报到卫生院,街道办事处上报到旗妇幼保健院。同时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1、准确掌握60岁以下已婚妇女数,每年上报一次。

2、准确掌握育龄妇女数,每年上报一次。

3、准确掌握新婚妇女数,每月上报一次,并及时通知新婚妇女到旗妇幼保健院领取预防胎儿畸形的免费药品。

4、准确掌握孕妇数、分娩数,每月上报一次。

5、准确掌握本村活产数、死胎死产数、出生缺陷数、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孕产妇死亡数(24小时上报),每月上报一次。

6、准确掌握本村7岁以下儿童数,每年上报一次。

7、准确掌握本村3岁以下儿童数,每年上报一次。

(二)各地区、相关部门

旗卫生局

1、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非法接生。

2、尽快配齐嘎查村妇幼保健员。嘎查村级保健人员是三级妇幼保健网的网底,是做好妇幼卫生工作的基础。目前我旗嘎查村级保健员及妇幼保健服务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配齐人员,恢复服务是当务之急。因此,要从我旗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卫生资源,采取不同的形式,协调各有关部门,尽快恢复嘎查村级妇幼保健网络,落实待遇,稳定队伍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她们能够完成嘎查村级的妇幼保健工作。

3、加大对卫生院妇幼保健工作的监督领导力度。各卫生院是三级妇幼保健网的枢纽,对于完成全旗妇幼卫生工作任务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目前,我旗卫生院存在妇幼保健职能严重弱化,妇幼保健人员素质偏低、执业能力差、队伍不稳、经费不足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一要采取有力措施恢复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明确做好妇幼保健工作是各卫生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二要完善考核考评制度,落实责任目标,严格奖惩措施,加强对各卫生院妇幼卫生工作职能落实的监督。三要多措并举,加大培训力度,加快培训速度,保证培训经费,尽快提高各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能够适应所承担妇幼保健职能的需要。四要制定出台妇幼保健人员业绩考核办法,凡经过上级业务部门考核合格者必须保证兑现其工资待遇。与此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

4、要管好用好妇幼降消项目经费,一定要按项目分类要求保证各专项经费落到实处,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绝不允许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5、进一步推进旗妇幼保健院的规范化建设。妇幼保健院是履行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专业医疗保健机构。担负着对全旗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收集、归纳、整理、统计、分析全旗妇幼卫生工作数据并进行质控等任务,是三级妇幼保健网的核心。抓好妇幼保健院的规范化建设,对于推动全旗妇幼卫生工作上新水平至关重要。第一,要为妇幼保健院履行妇幼保健公共卫生职能创造条件,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第二,完善涵建设,突出妇幼保健特色,狠抓规范化管理,加强软、硬件投入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切实担负起全旗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的职能。第三,在开展好原有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的同时,要创新服务模式,创造服务条件,积极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开展孕前保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新的服务项目。第四,按着“提高服务质量、抓好两个系统管理、加强两个筛查、控制两个死亡率”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全旗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质量,同时要加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认真落实追踪随访、转诊护送、定点分娩、接诊救治等措施,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安全。第五,做到人员、技术、设备三配套,切实提高妇产科和儿科临床服务能力,完善和规范各种诊疗常规和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出诊及时,救治正确,认真履行全旗妇产科急救中心的职能。

6、加强旗级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职能的落实。旗级医疗机构特别是设有产科的旗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妇幼卫生工作职能,依法规范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积极主动配合专业机构的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妇幼卫生工作数据。

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了搞好全旗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积极配合旗卫生局共同做好农村牧区的妇幼卫生基础工作。

1、全旗嘎查村计划生育村长(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在承担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要承担本村(街道)的妇幼保健工作。

2、要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体系进行同等考核验收,兑现奖惩。

旗民政局

为保障和提高人口素质,按照国家对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旗民政局要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积极配合旗卫生局共同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

1、积极宣传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在提高国民素质、造福子孙后代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职,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在婚姻登记工作中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当事人对预防出生缺陷的认识,保障下一代健康成长。

2、在婚姻登记处设置“优生优育宣传教育”专栏,由旗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宣传版和相关宣传资料,民政部门要全力配合。

3、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增加婚姻登记人员建议婚姻登记当事人到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和健康检查的程序。

4、通知婚姻登记当事人到旗妇幼保健院领取预防胎儿畸形的免费药品。

旗教育局

切实加强对全旗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认真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促进我旗学前教育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儿童入园、所前必须到旗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100%。

2、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旗妇幼保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率要达100%。

3、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4、托儿所、幼儿园要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对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要将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入园、所前进行健康体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各人民政府

村级妇幼工作计划篇3

一、工作指标

生命指标: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40/10万以下,避免产科直接原因引起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

服务指标:早孕建卡率≥9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5%;孕28周旗级高危筛查率达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新法接生率达99%以上;孕前叶酸免费投服率达95%;妇女病普查率60%;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95%;体弱儿管理率达98%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50%;4个月以下婴儿母乳喂养率≥85%;托幼机构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合格率达95%以上。

二、工作网络

妇幼卫生工作网络由旗妇幼保健院、镇卫生院和嘎查村构成,统称为三级妇幼卫生工作网。旗妇幼保健院设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并配备相关业务人员。同时设与上述科室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医技科室。每个镇卫生院要设防保组,并配备2至3名妇女和儿童保健科医生。每个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一名妇幼保健员。

三、工作职责

(一)三级妇幼卫生工作网

旗妇幼保健院

1、负责完成全旗妇幼保健工作指标。

2、定期对全旗各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质量。

3、定期举办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员培训班,确保办班质量。

4、承担旗级高危妊娠筛查及治疗任务。

5、扎实稳妥地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确保筛查质量。

6、改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7、承担全旗基层急、危、重孕产妇的接诊、急救及转诊任务。

8、承担对大板镇内入托幼儿童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托幼机构贯彻相关卫生保健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9、及时收集、归纳、整理、统计、分析全旗妇幼卫生工作数据并进行质控,按时上报。

镇卫生院

1、配齐本镇各嘎查村(街道办事处)妇幼保健员,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2、负责完成本镇孕产妇保健工作指标,确保工作质量。

3、负责完成本镇儿童保健工作指标,确保工作质量。

4、建立健全各种妇幼保健工作信息档案,做到数字清楚,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5、按时上报各种妇幼保健工作数字信息。

6、按时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班。

7、配齐专职妇幼保健业务技术人员2—4名,并保证工资和下乡经费。

8、每月召开一次村级保健员例会,总结、部署本镇妇幼保健工作。

9、经常深入嘎查村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并对村(街道办事处)保健员进行业务指导。

村级保健员(街道保健员)

准确掌握本村(街道)妇幼保健相关数字,各嘎查村上报到镇卫生院,街道办事处上报到旗妇幼保健院。同时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1、准确掌握60岁以下已婚妇女数,每年上报一次。

2、准确掌握育龄妇女数,每年上报一次。

3、准确掌握新婚妇女数,每月上报一次,并及时通知新婚妇女到旗妇幼保健院领取预防胎儿畸形的免费药品。

4、准确掌握孕妇数、分娩数,每月上报一次。

5、准确掌握本村活产数、死胎死产数、出生缺陷数、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孕产妇死亡数(24小时内上报),每月上报一次。

6、准确掌握本村7岁以下儿童数,每年上报一次。

7、准确掌握本村3岁以下儿童数,每年上报一次。

(二)各地区、相关部门

旗卫生局

1、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非法接生。

2、尽快配齐嘎查村妇幼保健员。嘎查村级保健人员是三级妇幼保健网的网底,是做好妇幼卫生工作的基础。目前我旗嘎查村级保健员及妇幼保健服务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配齐人员,恢复服务是当务之急。因此,要从我旗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卫生资源,采取不同的形式,协调各有关部门,尽快恢复嘎查村级妇幼保健网络,落实待遇,稳定队伍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她们能够完成嘎查村级的妇幼保健工作。

3、加大对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工作的监督领导力度。各镇卫生院是三级妇幼保健网的枢纽,对于完成全旗妇幼卫生工作任务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目前,我旗镇卫生院存在妇幼保健职能严重弱化,妇幼保健人员素质偏低、执业能力差、队伍不稳、经费不足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一要采取有力措施恢复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明确做好妇幼保健工作是各镇卫生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二要完善考核考评制度,落实责任目标,严格奖惩措施,加强对各镇卫生院妇幼卫生工作职能落实的监督。三要多措并举,加大培训力度,加快培训速度,保证培训经费,尽快提高各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能够适应所承担妇幼保健职能的需要。四要制定出台镇妇幼保健人员业绩考核办法,凡经过上级业务部门考核合格者必须保证兑现其工资待遇。与此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镇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

4、要管好用好妇幼降消项目经费,一定要按项目分类要求保证各专项经费落到实处,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绝不允许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5、进一步推进旗妇幼保健院的规范化建设。妇幼保健院是履行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专业医疗保健机构。担负着对全旗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收集、归纳、整理、统计、分析全旗妇幼卫生工作数据并进行质控等任务,是三级妇幼保健网的核心。抓好妇幼保健院的规范化建设,对于推动全旗妇幼卫生工作上新水平至关重要。第一,要为妇幼保健院履行妇幼保健公共卫生职能创造条件,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第二,完善内涵建设,突出妇幼保健特色,狠抓规范化管理,加强软、硬件投入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切实担负起全旗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的职能。第三,在开展好原有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的同时,要创新服务模式,创造服务条件,积极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开展孕前保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新的服务项目。第四,按着“提高服务质量、抓好两个系统管理、加强两个筛查、控制两个死亡率”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全旗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质量,同时要加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认真落实追踪随访、转诊护送、定点分娩、接诊救治等措施,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安全。第五,做到人员、技术、设备三配套,切实提高妇产科和儿科临床服务能力,完善和规范各种诊疗常规和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出诊及时,救治正确,认真履行全旗妇产科急救中心的职能。

6、加强旗级医疗机构妇幼卫生工作职能的落实。旗级医疗机构特别是设有产科的旗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妇幼卫生工作职能,依法规范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积极主动配合专业机构的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妇幼卫生工作数据。

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了搞好全旗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积极配合旗卫生局共同做好农村牧区的妇幼卫生基础工作。

1、全旗嘎查村计划生育村长(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在承担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要承担本村(街道)的妇幼保健工作。

2、要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体系进行同等考核验收,兑现奖惩。

旗民政局

为保障和提高人口素质,按照国家对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旗民政局要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积极配合旗卫生局共同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

1、积极宣传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在提高国民素质、造福子孙后代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职,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在婚姻登记工作中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当事人对预防出生缺陷的认识,保障下一代健康成长。

2、在婚姻登记处设置“优生优育宣传教育”专栏,由旗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宣传版和相关宣传资料,民政部门要全力配合。

3、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增加婚姻登记人员建议婚姻登记当事人到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和健康检查的程序。

4、通知婚姻登记当事人到旗妇幼保健院领取预防胎儿畸形的免费药品。

旗教育局

切实加强对全旗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认真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促进我旗学前教育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儿童入园、所前必须到旗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100%。

2、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旗妇幼保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率要达100%。

3、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4、托儿所、幼儿园要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对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要将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入园、所前进行健康体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

村级妇幼工作计划篇4

一、制订“十二五”妇幼保健工作规划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浙江省十一五儿童发展规划》、《浙江省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等目标,统计、分析、总结“十一五”各项妇幼保健指标的完成情况,结合我省妇幼卫生工作现状,制订“十二五”妇幼保健工作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浙江省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浙江省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妇幼保健水平,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素质和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妇幼保健执法监督和管理

加强妇幼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群众和妇幼保健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促进妇女和儿童健康;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管理,严禁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防止乱收费行为发生。加强妇幼保健知识的培训,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协同卫生监督部门,加大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非医学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者。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幼儿园、托儿所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三、加快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妇幼保健的网络建设。严格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健全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完善妇幼卫生投入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实施,健全以县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联系员为网底的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

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省级规范化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门诊创建,推进市级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评定,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夯实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网底。加强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和县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分中心建设,健全危重孕产妇转诊、抢救预案,进一步提升危重孕产妇抢救及时性、有效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四、全面完成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项目

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1〕166号),着力抓好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项目,总结试点经验,召开经验交流会。加强对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对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两癌”检查的管理和督导,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积极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11年实现全省住院分娩率达到99%,危重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

五、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

健全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网络,落实三级防治措施。积极推广免费婚育健康咨询等工作,提高群众对防治出生缺陷的意识和知识,不断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探索婚姻登记和婚前医学检查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指导和督导,确保检查质量,保证专款专用。

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逐步将孕产期营养纳入孕产期保健,提高保健工作内涵。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重视对产前诊断人才培养,加快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体系,提高27种遗传性疾病筛查覆盖率,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工作。开展调研和培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逐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能力。探索新生儿疾病筛查确诊患儿诊疗救助机制。

六、提升妇幼保健整体水平

重点加强母婴健康工程、妇女健康工程项目县人力资源建设,强化培训,加快提升基层卫技人员素质,着力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继续抓好全国预防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普陀区和鹿城区)的工作,加强城乡基层艾滋病母婴阻断防控网络建设,加大对艾滋病的免费治疗力度。

村级妇幼工作计划篇5

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是指以市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居)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市级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是做好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基础。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保健工作方针,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为全市妇女儿童提供不同层次的妇幼保健服务,减女儿童在不同生命周期所面临的健康隐患,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二、完善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建设

坚持妇幼卫生的公共卫生属性,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按照“市建龙头、镇强枢纽、村打基础”的总体布局,健全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

一是要加强“龙头”建设。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要按《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办法》和《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试行)》,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达到二级甲等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全市妇幼保健指导中心,突出公共卫生性质,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管理、基层指导、群体保健、健康教育、业务技术培训、检查评估、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协助卫生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工作措施、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强“枢纽”建设。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妇幼保健“枢纽”,要设立妇幼保健科,配备专职保健人员,负责辖区内妇幼保健工作。同时做好对乡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站保健人员的妇幼保健技能培训、指导,提高其服务能力。

三是加强“网底”建设。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服务网底,是做好个体、群体妇幼保健工作的基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乡村医生(医生),尤其是女乡医,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协助镇(街)卫生院做好相关工作。

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为社区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加强相应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分级医疗保健和双向转诊制度建立纵向义务合作关系,实现“早孕建卡在社区、高危管理进医院、产后访视回社区”的服务模式,使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到基本妇幼保健服务。

市级综合医疗机构做为技术支撑,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大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支持。设立高危妊娠门诊及病房、新生儿抢救间,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急救体系建设,提高抢救能力,充分发挥绿色通道的作用。

三、明确三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一)村(居)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协助镇(街)卫生院做好相关工作。

1.专人负责妇幼卫生工作,掌握本辖区人口变动情况,填写孕产妇登记本、7岁以下儿童登记本,建立孕产妇、儿童健康档案,掌握动态变化,发生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

2.定期参加镇(街)卫生院妇幼卫生工作例会,按规定报告妇幼(出生和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3.督促早孕妇女进行早孕检查及保健。

4.开展妇幼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工作。

4.完成上级卫生部门安排的其他指令性任务。

(二)镇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基本情况。建立孕产妇、儿童保健手册与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总结孕产妇、儿童管理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妇幼卫生常规报表,完成妇幼卫生信息统计质控任务;对死亡的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调查、登记、填卡上报。

2.培训、指导村级完成妇幼卫生任务,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例会。

3.在市级指导下开展妇幼保健服务,接受市级培训、管理与监督。

4.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筛查高危并加强管理。负责与市级建立网络联系,保证转诊或寻求支持的通路顺畅,所有转诊病人有转诊记录。

5.为7岁以下儿童提供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生长发育监测与评价。

6.开展辖区内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7.开展妇幼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女儿童保健业务指导管理。

2.培训、指导镇级完成妇幼卫生任务,定期召开镇级妇幼例会。

3.固定专人负责全市妇幼卫生常规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完成“三网监测”与信息统计质控任务。

4.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产前筛查;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5.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延伸服务。

6.承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四)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职责

1.确定专职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员,负责出生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孕产妇死亡、出生、活产、孕产妇保健服务等数据的统计工作,定期上报。

2.组织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做好本院孕产妇死因评审,并及时向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将死亡报告卡送妇幼保健机构。急诊科、儿科、病案室等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完成每年度的年报质控工作。

3.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全市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设孕产妇保健门诊,提供规范的孕期保健服务,认真填写保健手册,实施系统保健。

4.畅通绿色通道。畅通全市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设高危妊娠门诊及病房,成立危重孕产妇及危重儿童抢救中心,承担高危孕产妇及难产、高危儿的会诊、转诊、抢救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房屋、设备配备:按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235号)、《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11〕56号)以及《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鲁卫妇社发〔2011〕11号)文件中关于房屋、设备的配备要求,配备业务用房和基本的设备、设施。

(二)人员配备。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专职妇幼保健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需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落实妇幼保健人员补助待遇。为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

村级妇幼工作计划篇6

【关键词】 妇女;儿童;保健指标;分析

“两纲、两规划”的全面实施推动了全县妇女儿童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10年,在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如期实现“两纲、两规划”的完成各项目标,现将本区达标情况分析如下:

1 实施“两纲”、“两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1.1 领导重视,建立和完善组织网络,明确责任妇女儿童健康发展是“两纲”和“两规划”的重要核心,所涉及的具体指标占总指标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居全区各部门之首。区卫生局十分重视新“两纲”与“两规划”的贯彻落实。卫生局成立了“两纲”与“两规划”领导小组,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建立了以区妇幼保健院和区疾控中心为牵头单位,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参与“两纲”具体工作实施。县卫生局还将“两纲”实施情况与监测工作纳入到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度目标考核中,严格考核,兑现奖惩,保证了“两纲”和“两规划”的实施。

1.2 认真开展培训,大力宣传“两纲”,营造良好氛围 为使“两纲”与“两规划”及早得到贯彻落实,区卫生局及时组织召开了卫生系统贯彻实施“两纲”动员大会和培训工作会,对先去医疗保健单位实施新“两纲”进行了专题部署,对就位人员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通过各种培训、讲座、学习班培训基层妇幼卫生保健服务人员,提高其对妇幼卫生保健的认识和技术能力,再让他们直接对服务对象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人群卫生保健认识,使其能主动参加保健。

1.3 重视基层妇幼保健工作指导及培训 提高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素质 保健院作为妇幼工作专业指导单位,非常重视基层工作的督导及业务培训。成立了分管院长为组长的妇幼卫生工作督导组,划片包干,保证每季度对全区乡镇卫生院进行督导检查一次,督导中将“两纲”工作与日常妇幼工作相结合。采取查房、门诊指导、院内培训等形式提高基层人员的业务水平,制定了考核评分细则,规范检查指导内容。

2 我区实施两个“规划”妇幼保健项目的效果

2.1 “两纲、两规划”可量化指标 妇女儿童健康指标达标情况,妇女与健康领域从提高生命质量着手,强调加强妇女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生殖保健水平,保障妇女健康权利。儿童与健康领域则加强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特别是关注农村儿童的初级卫生保健,核心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均达到了2010年目标。

2.2 婴幼儿保健水平不断提高,死亡率明显下降 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评价儿童卫生保健水平的核心指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类进步标尺之一。且农村下降幅度比城市还要大,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均达到2010年目标值。

2.3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逐年提高,死亡率降低 住院分娩是降低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的有效途径。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一直都是100%住院分娩,超过65%的目标值。

2.4 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达到目标值。各医疗机构仍要规范儿童系统体检,建立儿童健康卡,做好体格检查及血常规、体格评价、保健指导,以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2.5 待达标的妇女儿童健康指标

婚前医学检查的《两纲》目标值为大于80%,2005 年南川的婚检率为0.3%,婚前医学检查率待达标。

3 讨论

3.1 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建议政府免费婚检,利用县婚姻登记处寻求改变办公用房的契机,建立一个新型的婚姻服务中心,为结婚当事人提供结婚登记、婚前健康咨询,新婚学校等一条龙服务。利用电视、计生平台加大婚检宣传力度,从优生优育,减少出生缺陷的角度,启发和引导公民增强参加婚检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婚检的自觉性。

3.2 加快建立和完善三级妇幼卫生网络建设,履行妇幼卫生服务功能 完善的三级妇幼卫生网络,是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基本保证,保健院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有着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的功能。应加强自身内涵建设,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发挥三级网的“龙头”作用;乡镇卫生院应尽快完善公共卫生的人员及基础设施配备,重视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我区长期以来村级网底薄弱,村医很少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及工作考核迫在眉睫,督促乡(镇)、村卫生机构承担起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等职责。逐步完善区、乡、村三级妇幼卫生网络建设,全面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

3.3 进一步完善妇女儿童健康保障体系 由于农村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和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建立,给患儿家庭带来巨大经济压力。同时,仍有贫困高危孕产妇由于经济原因未得到及时医治的现象,应尽快建立妇女生育保险,为贫困高危孕产妇提供生育救助。同时,儿童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切实解决儿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保障儿童不因病致残、致死,提高儿童生存质量。

3.4 抓住妇幼保健方面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加强农村卫生投入,解决村保健员的报酬。二是重点抓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提高乡、村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三是抓好城市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医疗和卫生保健,在常住人口妇幼卫生保健体系趋于健全的基础上,将医疗保健网络的伸向流动人口的妇幼群体,实行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制。

村级妇幼工作计划篇7

一、制订“十二五”妇幼保健工作规划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浙江省十一五儿童发展规划》、《浙江省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等目标,统计、分析、总结“十一五”各项妇幼保健指标的完成情况,结合我省妇幼卫生工作现状,制订“十二五”妇幼保健工作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浙江省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浙江省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妇幼保健水平,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素质和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妇幼保健执法监督和管理

加强妇幼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群众和妇幼保健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促进妇女和儿童健康;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管理,严禁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防止乱收费行为发生。加强妇幼保健知识的培训,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协同卫生监督部门,加大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非医学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者。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幼儿园、托儿所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三、加快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妇幼保健的网络建设。严格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健全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完善妇幼卫生投入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实施,健全以县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联系员为网底的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

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省级规范化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门诊创建,推进市级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评定,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夯实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网底。加强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和县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分中心建设,健全危重孕产妇转诊、抢救预案,进一步提升危重孕产妇抢救及时性、有效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四、全面完成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项目

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1〕166号),着力抓好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项目,总结试点经验,召开经验交流会。加强对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对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两癌”检查的管理和督导,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积极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1〕254号)。在2011年基础上,对全省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60%,叶酸服用率达到6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30%。

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积极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11年实现全省住院分娩率达到99%,危重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

五、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

健全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网络,落实三级防治措施。积极推广免费婚育健康咨询等工作,提高群众对防治出生缺陷的意识和知识,不断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探索婚姻登记和婚前医学检查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指导和督导,确保检查质量,保证专款专用。

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逐步将孕产期营养纳入孕产期保健,提高保健工作内涵。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重视对产前诊断人才培养,加快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体系,提高27种遗传性疾病筛查覆盖率,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工作。开展调研和培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逐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能力。探索新生儿疾病筛查确诊患儿诊疗救助机制。

六、提升妇幼保健整体水平

重点加强母婴健康工程、妇女健康工程项目县人力资源建设,强化培训,加快提升基层卫技人员素质,着力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继续抓好全国预防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普陀区和鹿城区)的工作,加强城乡基层艾滋病母婴阻断防控网络建设,加大对艾滋病的免费治疗力度。

推广贫困孕产妇(流动人口)定点医院分娩经验,实行政府补助限价服务。加快妇幼保健信息管理软件升级,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村级妇幼工作计划篇8

妇女儿童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妇幼卫生政策,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回顾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妇幼卫生政策,着重分析妇幼卫生政策面临的挑战,并探索对策措施,为丰富完善我国妇幼卫生政策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收集1979—2010年间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出台的与卫生工作相关的政策,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规汇编》[1-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典》[6]、卫生部网站[7]、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网站[8]和人民网法律法规库[9]。

1.2研究方法回顾妇幼卫生相关政策,了解每项政策制定的目的与意义,明确政策所指导和调控的方向,根据妇女儿童健康指标的阶段性变化,评价在妇幼保健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并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参照问题的严重性排序和确定的焦点问题[10],提出我国妇幼卫生政策面临的挑战,分析其原因,从而探索促进我国妇幼卫生政策框架体系建设的对策措施。本文从卫生工作相关的1261个国家政策中筛选出直接指导和调控妇幼保健工作的政策,包括孕前保健、婚前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妇幼保健间接相关的国家政策,包括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队伍建设、继续教育、卫生投入、卫生发展改革等诸多方面。

2结果

2.1妇幼卫生政策分类本文共筛选出176个妇幼卫生相关政策,参照行政法渊源[11],将其分为五类:法律4个(2.27%),行政法规4个(2.27%),部门规章17个(9.66%),规范性文件126个(71.59%),技术规范25个(14.21%)。按照政策颁布的部门划分:全国人大颁布政策4个(2.27%),中共中央或国务院17个(9.66%),财政部3个(1.70%),卫生部146个(82.95%),其他6个(3.42%)。

2.2我国妇幼卫生政策回顾

2.2.1改革开放初期十年:妇幼卫生政策框架体系雏形建立建国初期,妇幼保健工作主要是推广新法接生,降低产妇感染和婴儿死亡率,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10]1980年以后,妇女保健由单纯的新法接生、妇女病普查普治发展到开展围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突破了一般性定期体检,发展到从胎儿发育保护到加强婴幼儿的系统保健管理[12],包括母乳喂养、托儿所管理和小儿四病防治。计划生育工作也由单纯的提倡节制生育发展到推行优生优育。启动了基本卫生保健工程,围绕“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推广妇幼保健服务项目。《妇幼卫生工作条例》1980年颁布,1986年进一步修订完善,明确了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指明了妇幼卫生的发展方向。这个阶段妇幼保健机构在重新组建后功能得以尽快恢复,保健服务内容进一步明确,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1991年全国婴儿死亡率为50.2‰,孕产妇死亡率为80.0/10万,住院分娩率为50.6%[13];1990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为46.3%[14],同期的妇幼卫生政策发挥了重要的规范性作用。

2.2.220世纪90年代:妇幼卫生政策体系得到充实完善我国妇女儿童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中国政府签署并郑重承诺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从1991年开始在全国推广实施妇幼卫生保健保偿责任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9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妇幼保健工作走向法治管理、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的轨道。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依法保护重点人群健康,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以“一法两纲”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促进了妇幼卫生工作的开展。在此阶段,妇幼卫生管理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妇幼保健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服务内容从简单的防治疾病过渡到普及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1999年中国婴儿死亡率下降为33.3‰,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为58.7/10万[13],住院分娩率提高到70%,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提高到72.3%[14]。

2.2.321世纪至今:妇幼卫生政策向均等化惠民方向发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妇幼保健工作方针、服务内容、公民权利和国家责任、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以及相关各部门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职责。为实现新世纪国际社会提出的千年发展目标,国务院批准实施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了2001—2010年我国妇女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措施,成为指导、推动和规范这一时期我国妇女儿童工作的行动纲领。党的十六大以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妇女儿童健康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治紧密相连。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妇幼保健方面,实施了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乳腺癌与宫颈癌筛查和住院分娩补助等重大项目,妇幼保健服务从有偿服务逐步过渡到免费服务,经济发展的成果将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妇幼保健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发展的机遇。《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的启动将使妇幼卫生管理得到有效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内容不断拓展,一级预防和二级预防措施不断增加,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升,到2009年中国婴儿死亡率下降为13.8‰,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为31.9/10万[13],住院分娩率提高到96.3%,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提高到77.2%[14]。总之,三十年妇幼卫生政策的发展历程是主动顺应时代要求、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历程,是党和政府重视、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的历程,是围绕妇女儿童生命活动的各个环节从防治疾病到提高生存质量的历程,是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妇幼卫生政策初步形成框架体系的历程。#p#分页标题#e#

2.3我国妇幼卫生政策面临的挑战

2.3.1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矛盾凸显(1)机构编制政策存在明显缺失。1986年国家出台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在2006年《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和2009年《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分别重申了这一标准的要求,三十多年来,妇幼保健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服务项目不断拓展、工作要求不断提升,人员配备标准却没有变化。缺乏乡(镇)、村及城市社区妇幼保健服务人员配备标准。(2)机构编制政策落实不到位。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9],保健人员配备县级为41~70人。2006年度全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达标率为55.2%[15],2008年为62.1%[16],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不足40人的占82.7%~98.6%[17]。(3)妇幼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政策前瞻性不足。国家高等医学院校培养妇幼保健专业人才的政策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985年全国先后有8所院校开办妇幼卫生专业,而2008年仅有2所学校的这一专业继续招收学生。[10]县级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17.3%,高级职称仅占4.9%[16],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素质偏低。(4)现有职称晋升政策影响妇幼保健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晋升的相关规定,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分属不同的专业类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绝大多数是临床医学类的毕业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在晋升高级职称时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境地。(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执行继续教育政策不力,投入严重不足,人均继续教育费用仅200~350元,更多重视临床科室人员的进修培训。[18]妇幼保健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突出矛盾是遏制妇幼卫生发展的瓶颈问题,亟需尽快解决。

2.3.2财政投入政策落实不到位(1)政府妇幼卫生投入差距明显。《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明确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1]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按照标准定额及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4],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2]。2006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仅在10.4%~17.6%之间[15],人员经费支出是财政补助收入的216.6%。根据补助政策妇幼保健机构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也应合理安排,县级机构中16种必备设备的拥有比例在20%以下[16],妇幼保健机构拥有常用设备的比例和拥有量随着机构级别的降低而降低[19],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基础建设不能满足保健服务需求。(2)妇幼保健补助政策显失公平。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社会力量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医生、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专项补助,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也承担着一部分妇女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却不能享受政府合理的补助。投入政策得不到落实,制约了妇幼保健事业的良性发展。

2.3.3机构网络建设政策不完善(1)缺乏乡(镇)、村妇幼保健规范化建设标准。国家关于农村卫生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妇幼保健工作是重要内容。关于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妇幼保健方面的功能定位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对妇幼保健科室基本建设和硬件配备缺乏明确的要求,也缺乏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建设与配备标准。(2)《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难以实施有效调控。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常常偏离正确的方向,难以做到保健与临床并重,迫于自身生存的需要,更多地拓展临床服务。(3)缺乏城乡对口支援政策。国家有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卫生的制度,对妇幼保健机构没有这样的要求,在业务技术建设方面呈现明显的两极分化,省、市妇幼保健机构科室设置齐全、服务项目尖端,而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处于低层次水平。(4)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存在着相互不合理的政策性竞争。[10]县、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孕前优生检查和生殖道感染防治工作,与妇幼保健方面的孕前保健、婚前保健、妇女病普查普治、“两癌”筛查等工作,服务对象是相同的,目的宗旨是一致的,服务内容是相近的。尽管已经初步构建了妇幼保健服务框架体系,但增进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网底功能的政策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2.3.4妇幼卫生业务管理政策不健全(1)相关业务管理政策不适应时代要求。1986年实施的《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关于妇幼保健工作任务和妇幼保健科室设置与《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尚未修订完善。开展医疗保健活动,即使是乡村医生也需要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1989年试行的《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尚未废止。1985年实施的《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与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有不一致的地方,尚未修订完善。(2)缺乏行之有效的群体保健管理办法。实际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宏观管理方面,缺乏协调部门之间和医疗保健机构之间关系的能力。[10]群体保健的行政职能不断增强,平时更多的是重视指标完成情况,忽视了保健服务是否到位、质量是否有效。制定政策时缺乏科学论证,后续政策不到位,问题考虑不周全,在执行过程中大幅度调整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策连续性。(3)尚缺乏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具体规定。仅满足于重大节日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对于效果没有进行论证,对于妇女儿童健康知识的薄弱环节缺少深入的探索。运行机制不健全,影响妇幼保健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2.3.5监督考核政策缺失(1)如何实施妇幼卫生执法监管没有明文规定。一直以来,在婚姻登记时对禁止结婚条件审核缺失的不作为行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生殖道感染防治和孕前优生检查的违规行为,都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重收入轻管理,高危妊娠转诊制度执行不严,超范围执业、无资质执业现象时有发生,执法监管效果不明显。(2)当妇幼卫生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碰撞、部门职责不明晰时,尚缺乏行之有效的协作调控机制。(3)现阶段开展的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更多是流于形式。政府保障、部门协调机制、经费保障、人员编制等内容,并不是县卫生局所能主导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县卫生行政部门,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政策指向部门和政策出台部门均出现了错位,影响了政策的调控作用和权威性。(4)对于保健服务质量缺乏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检查考核更多的是注重结果,忽视了服务过程;更多的是检查软件资料完整性,忽略了服务质量。监督失察,检查考核偏离方向,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国家政策不能发挥引领作用,相反会误导保健服务工作有序开展。#p#分页标题#e#

3讨论与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妇女儿童的社会地位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幼卫生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得到了有力提升,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也不断改善,国家妇幼卫生政策发挥了引领和导向作用。但发展之路不可能是坦途,发展妇幼保健事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国家妇幼卫生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碰撞、部门协调问题,反映的是部门权力之争、利益之争;国家投入、队伍建设、机构网络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实力密切相关,与国家定位的重点发展行业有关;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监督考核不到位,是由于运行机制不健全造成的。究其原因,实质上是国家政策没有很好地发挥主导和调控作用。作为政策制定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以保障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为根本宗旨,立足保健,着眼长远,面向基层,构筑妇幼卫生政策框架,不断丰富完善妇幼卫生政策体系,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和调控作用,推动妇幼保健事业可持续发展,用积极姿态主动迎接各种挑战。

3.1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主导作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分别下发了加强农村卫生、发展城市社区卫生的指导意见,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的主导作用。尽管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政策指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虽然代表同级政府管理妇幼保健工作,但不能代替政府在妇幼卫生方面的主导地位,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干预下一级人民政府阶段性的工作重点,难以实施对下一级政府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或责任追究。只有各级政府出台切实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具体规定,并落实到位,才能进一步彰显党和政府的主导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妇幼卫生政策的主导作用,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投入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还要制订促进妇幼保健工作协作运行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协调机构的管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必须设置在政府,不能虚设到妇女联合会或卫生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能,建立工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做到整体联动,部署实施妇幼卫生总体规划,抓好重点难点问题的过程控制,强化检查督促整改,重点是帮助解决问题。

3.2坚定不移地落实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各级政府要尽快改变妇幼保健人才队伍现状,优先落实综合配套措施。以妇幼保健服务工作量为基准,重新审核制定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坚决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的规定,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增强用人单位的自,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机动的用人制度。建立国家妇幼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政策,加强妇幼保健专业教育,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优势,整合教学资源,将妇幼卫生专业纳入学校学科建设整体规划之中。调整职称晋升相关规定,对临床医学毕业生从事妇幼保健工作,在高级职称评聘时,要根据所从事专业学科建设的要求报送评审材料。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绩效奖惩机制,创造条件培养妇幼保健专业学科带头人,为专业技术人员搭建共同进步的平台。

3.3不折不扣地落实妇幼卫生投入政策财政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卫生事业、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补助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到位,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基础上,还要落实一定的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和硬件设备配套经费。逐步由补助政策过渡为财政全额供给政策,对妇幼保健工作中纯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基本建设等应当实行财政统包,对编外人员、职工福利、奖金等实行补助政策,合理确定妇幼保健机构年度预算外收入指标和增长幅度。及时调整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应本着谁服务就补助谁的原则,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了相关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人员配备不足、财政投入不到位的情况下,在考核服务数量与质量的基础上,也应及时足额补助项目服务费用。

3.4高效落实基层妇幼保健机构网络建设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政策,夯实基层妇幼保健网络功能。根据妇幼保健服务工作量和服务半径,通过调查研究,核定乡(镇)、村、城市社区妇幼保健人员配备标准,根据保健服务需要制定保健服务必配设备的配备标准。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规定,建立城市妇幼保健机构晋升中级和副高职称前到基层服务一年的制度,还要发挥城市妇幼保健机构在基层妇幼保健技术推广应用、业务技术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县、乡镇级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职能,有条件的可以考虑机构合并重组,减少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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