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原产地证明8篇

时间:2022-07-14 15:28:53

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篇1

作为全球最大贸易国和第9大贸易国,中韩FTA的签署不仅展现了双边合作的极高水平,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从生效当天(2015年12月20日)就有958种韩国商品进入中国时实现零关税,4125个中国商品进入韩国时实现零关税。适用关税减让的商品在实施当日进行第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第2次降税,因此对于国内进出口企业来说,确认本公司与韩国交易的商品是否适用自贸协定的减让关税尤为重要。

进出口企业要享受中韩FTA规定的优惠关税,必须在进出口通关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因此,原产地证明是企业能否享受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的主要依据,正确理解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明规则,将对企业积极适用优惠关税、减少关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中韩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是指在施加、征收、减免和进出口物品的通关过程中,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等规则而确定物品生产、加工和制造的地区或国家。换言之,原产地是指特定物品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又指产品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要求。有些区域贸易安排,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对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还有其他更细致的规定,如原产地累计条款、微量条款和吸收原则、包装规则和监管等规则等。最初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是为了海关征税和进行贸易统计,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大量涌现使原产地规则已由一种非歧视的海关技术规则转化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原产地规则作为区域贸易协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正日益加强。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该条例,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韩国原产地规则

韩国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关税法》为主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种是以《对外贸易法》为主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除《关税法》外,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有《FTA履行关税特例法》《南北交流合作的相关法律》等。其中,FTA关税特例法对优惠原产地证明、核查程序及处罚规则等做出了额外的详细规定。

中韩FTA原产地规则

在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章节中,对原产货物的判定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原产货物主要包括3大类:第1类是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第2类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第3类是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对于第3类情况,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5205个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产地标准(见表)。

直接运输标准

中韩FTA在3.14条中规定了直接运输标准,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缔约方原产货物,应当在缔约方之间直接运输,且规定了货物运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时仍被视为在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的情况。如货物的转运被证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考虑,货物在非缔约方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且除装卸、因运输原因而分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非缔约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等情况,虽然货物经过非缔约方国家或地区仍会认定为直接运输。同时,3.14条还规定了在非缔约方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时间限制。

原产地证明颁发机关

2015年12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2015年第146号)指出:“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对于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上述公告明确规定,中国颁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

韩国颁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各地海关及大韩商工会议所。

其他相关规定

当原产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可以在进口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该货物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税款和保证金。进口商想要享受该待遇,必须以在进口时向海关正式申报以此作为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为前提。对完税价格不超过700美元或该缔约方币值等额的一批次原产货物免予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此外,中韩FTA还规定了原产地核查的内容,即进口方海关可以按规定顺序进行核查。 根据规定进口方海关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的信息,要求出口方海关核查货物的原产资格,向出口方海关提出对出口方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核查访问等。出口方海关应自收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向进口方海关反馈核查结果。进口方海关应自接到出口海关反馈核查结果之日起3个月内,将所核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决定通知出口方海关。如进口方海关对出口方海关反馈的核查结果不满意,进口方海关可对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工作场所开展核查访问,出口方海关须全程陪同。

结论

根据中韩FTA的关税减让规定,5年内取消关税的塑料加工产品关税自2016年1月1日起,从以前8%降低为4.8%,10年内取消关税的冰箱、洗衣机和空调等产品从目前的8%降低为6.4%。进出口企业利用原产地证明申请并适用优惠关税迫在眉睫。中韩FTA的优惠税率规定适用“谁申请谁适用”的原则,这也给企业提出了积极利用规则的要求。

原产地证明篇2

4月24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秘书长郭秋智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一个喜讯:通过国家海关总署与农产品检验检疫部门的努力,库尔勒香梨从今年起可以进入美国市场了。郭秋智说:“多亏了库尔勒香梨拥有的原产地证明商标,它既保证了香梨的质量和声誉,又大大提升了香梨的知名度,对进口农产品壁垒森严的美国人在谈判时反复强调,要的就是土生土长、品质优异的库尔勒香梨。”

据自治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一种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它用来证明农产品原产地水土气候条件、传统耕作方法等与众不同,证明农产品质量优异,身份非同一般。1996年获得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库尔勒香梨,是我国开始核准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后注册成功的第一种农产品。

有了原产地证明商标,库尔勒的香梨产业在短短几年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1996年以前,库尔勒香梨面积不足20万亩,去年年底达到了53万亩。1994年库尔勒香梨协会刚成立时只有11家会员,而且以香梨种植单位为主。到目前会员有26家,其中有种香梨的,有卖香梨的,还有专门从事香梨保鲜、贮藏的,库尔勒香梨实现了产业化发展。

郭秋智说,不是所有产自库尔勒地区的香梨都能贴原产地证明商标,只有质量达到原产地证明商标要求的才能使用。为了规范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协会还专门制定了《“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了商标使用范围及香梨质量标准,并多次组织开展了库尔勒香梨品种开发和栽培技术培训。通过协会多年的努力,库尔勒香梨原产地证明商标显示出了品牌效力,贴有证明商标的库尔勒香梨售价比不贴的每公斤要高出3—5元,且远销到了加拿大以及东南亚的许多国家。

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处处长白明说,新疆独特的自然环境,赋予了我区农副产品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对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创造农副产品名牌,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区很多地方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强的意识,目前我区已经注册成功了库尔勒香梨、哈密大枣、精河枸杞、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哈密瓜、焉耆大白菜、焉耆小茴香、焉耆红辣椒、焉耆大白瓜籽等10件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总数位居全国前列。

原产地证明篇3

一、必须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记的一种,但它不是仅仅表示产品来源的普遍地理标记,而是一种不仅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而且还表示该产品质量或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料、传统制作工艺、加工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特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通常是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如“吐鲁番葡萄”。由于原产地名称与产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密切联系,实际上就是一种质量保证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讲,原产地名称不仅是他们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为他们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对于原产地来讲,原产地名称的利用有助于推动地区经济、特色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进程。而对于日益注重生活质量的消费者来说,可以满足他们对高档、优质产品的需求。原产地名称的这种功效正是其商业价值的体现,也是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实践中,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却存在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1、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猖獗。所谓假冒原产地名称是指原产地以外的企业在同类产品上冒用原产地名称,例如,“河南XX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醋类产品上使用“山西老陈醋”字样。这种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损害了原产地生产者的利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使许多久负盛名的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一落干丈。所以,打击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一样重要和紧迫。

2、忽视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原产地名称是基于原产地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积淀的结果,是产地劳动者的集体财富,它是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凡原产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符合传统工艺、质量、特点等要求,都有权使用。但实际中,许多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企业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忽视了原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的内在规定性,仅凭一个知名的原产地名称就希望得到可观的利润。这种对原产地名称的滥用,既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也损害了所有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企业的信用,同时也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知识产权价值。

3、对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不力。我国在很长时间里缺乏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规定,致使不少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甚至被产地外的企业申请了商标注册,这些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转让。这种做法必然剥夺了原产地内的其他企业甚至所有企业使用原本属于他们的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二、保护原产地名称最有力的手段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

目前,我国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

《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这两个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伪造产地”,当然包括“禁止伪造原产地”。但是,“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名称”不是一个概念,在伪造原产地的情况下,为了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违法者还往往伪造原产地名称,此时,两种行为就发生了竞合,如河北出产的醋类产品,标上了“山西老陈醋”和“清徐县醋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样。但不管怎样,伪造产地不等于伪造原产地名称,有了禁止伪造产地的规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伪造原产地名称的规定。所以,《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是有缺陷的。

《商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这一规定,禁止将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原产地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却并不禁止县级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烧鸡)以及不属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地理名称、历史地名(如“山海关”、“三峡”、“王府井”、“三晋”)作为原产地名称进行商标注册。这就为原产地外企业合法却不合理地将这类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原产地名称保护埋下了隐患。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依据该条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颁发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给保护原产地名称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其中的“原产地”表明原产地名称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当原产地名称被注册为证明商标以后,该商标就被称为原产地证明商标。从上述内容看出,《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办法》规定的可以将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内容才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最有效的办法,特别是《办法》,虽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但却是比较具体地规定了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使用管理规则、转让、保护等问题的唯一的一部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缓解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讲:

1、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假冒原产地名称的侵权行为。《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法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既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种情况,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后,就取得了与普通商标同等的效力,当然受《商标法》保护,同时也受《办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全面保护,这无疑有利于打击各种侵犯原产地名称的行为。

2、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对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的监督。《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第31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办法》第14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对于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监督会发生积极的作用。

3、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和消费者认牌购货。现代企业的广告宣传很大程度上是商标的宣传,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企业通过宣传,能够向社会公众表明该产品所拥有的与原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这是普通商标宣传所不具有的特点。

4、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维护原产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发展地方经济。如前所述,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假冒原地产地名称的行为,这就在客观上维护了原产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宏观上看,原产地证明商标就是地方产品中的“名牌”。实践证明,充分发展原产地证明商标所指示的产品,对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做好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宣传、注册、管理工作

证明商标是我国商标领域的新问题。做好证明商标工作,现提出几点建议:

1、做好证明商标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目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原产地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缺乏商标基本知识,对证明商标知之甚少,要纠正对证明商标认识上的偏差,特别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证明商标认识的淡漠,就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证明商标的基本知识、重要作用、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让产地的生产经营者摒弃传统观念,依法注册、使用、保护证明商标,也使投机者慑于法律的威力,而走上正当经营之路。

2、择机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

在原产地名称标示的众多名优产品中,有的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户晓,像“山西老陈醋”;有的在本省闻名,如山西“柳林红枣”;有的在本地区或本县知名,如山西“闻喜煮饼”。不管这些产品的享誉范围有多大,只要具备特殊的品质,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考虑将原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除具备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外,还应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监测和监督权力的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3、加强对已注册的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

(1)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产品与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一样都必须与原产地有密切联系,所以只有原产地内的生产者才有权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原产地外的生产者不论其产品的质量特点是否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特定的要求一致,或者采用了与原产地内生产者相同的原料或技术获得了同种产品,这个产品也不能使用该原产地证明商标。

(2)遵循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存在不同之处,这就是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而证明商标除了能指示商品的来源外,消费者传送的最强信息则是该商品或服务拥有经过商标所有人检测的特有品质,是足以依赖的。正是这一特殊的功能,决定了证明商标必然也必须有自已独特的使用管理规则。按照《办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②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③使用该商标的条件;④使用该商标的手续;⑤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告诉我们原产地名称获准注册为证明商标后,即使是产地内的企业,其商品和服务已经达到证明商标规定的条件,也不能随意使用,而必须向注册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使用规则所定条件,履行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产地内的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3)与证明商标使用密切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证明商标能否转让。我们认为,证明商标毕竟也是一种商标,也是所有人的一项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应该允许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处分。但对证明商标的处分比对普通商标的处分要有更严格的要求。转让证明商标必须遵守的条件有:第一,受让人必须是对证明商标指示的产品质量、工艺等有检测能力的社会组织。任何注册商标的转让都必须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这既是维护注册商标信誉的需要,又是满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要求的需要,所以受让人必须具备转让人拥有该商标时主体资格条件,对原产地证明商标受让人来讲,其核心条件就是具备检测和监督商品质量的能力。第二,原产地证明商标可使用的地域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原则上只能在原产地范围内转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原产地”的价值,其商品才能反映出原产地所特有的质量特点和工艺水平,才能取信于消费和用户,也有利于对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的检测与监督。第三,不能影响原证明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的继续使用。原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之所以有权使用该商标是因为其产品质量等达到了规定标准,如果它们能继续保证产品质量,就没有理由剥夺它们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另外,证明商标的特点是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所有人是不能使用证明商标的,如果因为转让而不允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的价值就不能发挥,其存在的意义也失去了。第四,必须由转让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予以公告,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原产地证明篇4

[关键词]原产地证 申领 误区 对策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或“护照”,是进口国对货物确定税率待遇的依据,是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否的依据;也是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之一。

一、产地证申领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原产地证书在促进出口贸易发展,面对关税壁垒,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签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签发产地证和进行产地调查时发现了企业对原产地政策存在不少的认识误区:

1.部分企业申报员在做产地证申报时,没有认真了解本企业产品的真实原材料构成和生产加工工序,而是对照办理证书的原产地标准和签证要求,凭主观臆测,按照标准填写产品成本明细单,申报随意性极大。

其实只要产品符合签证标准,就可以获得优惠原产地证。出口企业首先领取注册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后持营业执照、产品的成本明细单、原材料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检疫部门经过书面审核后,安排签证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

2.部分企业对原产地证重视不够。有些企业认为原产地证只是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凭证而已,并不能起到关税减免作用。很多企业对原产地优惠政策不够了解,对各国签订的各类贸易协定不够敏感,尤其是最近几年签订的各类区域性自贸区协定,并未从中看到关税减免带来的商机,只是因为客户要求才申领,并不是主动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效益由进口商享受,其作用容易让出口商忽略,因此很多国内出口商并没有认识到优惠原产地证这一“有价证券”的含金量,在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时也没有把它作为促进出口的利器。

3.部分企业申领员对原产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签证政策一知半解,有意虚报瞒报。一些出口企业在申请产地证时担心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无法签发证书,因此刻意隐瞒进口成分,有意虚报瞒报。这其实是混淆了原产品和完全原产品的概念,原产品包含全部使用本国产原料,完全由本国生产的完全原产品和含有非原产成分但已经过实质性改造的产品。实际上原产地标准中明确规定,即便有进口成分,只要进口成分经过了实质性加工和制造,符合百分比标准或加工标准等给优惠国原产地标准,同样能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且享受的也是同等的关税优惠。

4.部分企业在处理来源复杂的原材料制造产品原产地标识上,过于简单化。甚至认为从国内收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就属于国产原料。

在实际签证过程中,有这种错误观点的企业不在少数。产地证中判断原材料的产地往往要追溯到该材料的源头。如果材料是从中间商处采购的,就需要首先调查该材料是国内厂家生产的还是中间商从国外进口分销的;如果生产厂家是国内的,需要追溯到起始的材料有没有进口成分。例如,亚麻上衣不仅要调查使用的亚麻布是不是国内生产的,还得追溯到最初的亚麻是国内种植的还是国外进口来的。因此,即便是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也要从包装、标志等方面认真判断其原产地。

5.申报员队伍不稳定。由于原产地申报员在企业中的待遇和地位相对较低,致使申报人员更换频繁,队伍不稳定。目前,出口企业普遍存在:经过培训考核的手签员不制证,做单的往往是生手,由于新的申报员对产地证业务知识了解不够透彻,经常导致申报不符。在一家服装厂调查时,居然发现手签员员早已离职,公司一直在用签过名的空白证书做产地证,手签员形同虚设。

二、如何使企业在申报原产地证时避免产生误区

1.抓综合管理关键,规范签证秩序。检验检疫局签证人员利用企业注册和签证调查的机会,深入企业一线对企业申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开展业务知识集中培训,使企业深入了解各类原产地优惠政策。

2.抓信息宣传关键,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原产地政策宣传力度,以网站、媒体、短信、电子邮件、宣传小手册等多渠道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方式,让更多的国内企业了解优惠原产地政策和最新的政策动向,特别是新注册企业和人员变动大的企业,要主动加强宣传。

3.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依法惩处产地证虚假申报。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产品特点和原料构成情况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申报风险系数高的企业和产品,重点进行调查,随时进行抽查。从而使这类企业的产地证申报工作处于有效监控之下,确保签发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将申报产地证的企业和人员纳入该局诚信管理体系。

4.抓优化服务关键,促进外贸发展。检验检疫部门应以“检企合作、服务大项目、信息下企业”为工作方针,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签证人员要主动指导企业正确利用各种区域性原产地证证书扩大出口,使企业在签证和合理利用产地证方面做到得心应手。

5.加强产地证申报员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产地证申领员培训班,由原产地业务专家为企业讲授最新原产地政策、提供专业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对优惠原产地政策。使产地证申报员熟悉产地证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日常申报业务,了解产地证申报对企业的真正意义,从而能够做到主动如实申报。

作为检验检疫部门,我们要通过优化服务,掌握签证知识,更好地遵守签证管理办法及各相关规定,从而进一步规范原产地签证秩序,使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手签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申报质量,必须加强对手签员的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应让更多的外贸企业充分认识优惠原产地政策的含金量,积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各类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分享关税减免的好处,做到应签尽签,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促进地方外贸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波.原产地证书利用和缮制相关事项探讨.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第2期

[2]赵怡.外购型企业产地证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中国质量新闻网,2010年

原产地证明篇5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申领使用原产地证虽然不像出口退税政策那样能使企业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但由于进口商减免的关税降低了货物的采购成本,从而能够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产品的出口。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计,2008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为我国出口产品签发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430万份,签证金额约1300亿美元,使我国出口货物享受国外减免关税优惠约65亿美元。

当前在外贸业务中使用的原产地证书种类繁多,外贸企业应该掌握不同种类原产地证书适用的国家地区和关税减让的产品清单。一方面,出口企业应主动学习和研究区域性优惠政策,掌握产品关税减让清单,适时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扩大关税减让清单内的产品出口。对原产地证企业应改变被动使用的方式,在与外商谈判时应利用优惠政策多争取利益,以税率的降低作为谈判的筹码,从而争得主动权,分享关税减免的好处。另一方面,进口企业要利用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的关税优惠,将出口方提供规范的原产地证等单证的条款写入合同,实现最大幅度的关税减免,最大限度地降低进口成本。

一、一般产地证(C/O)

一般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税)待遇的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C/O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

这是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发达国家对于自我国出口产品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目前世界上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38个,相关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可以申请FORM A:欧盟27个国家(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

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亚太贸易协定》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现有6个成员国: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2006年9月1日起启动第三轮关税减让,享受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3.《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主要为两大类 : 一类是零关税待遇,即中国出口至巴基斯坦的509项产品,主要涉及蔬菜、水果 、 石料、机械和有机化工品等。上述产品的零关税待遇将在两年内分3次降税实现, 到 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另一类是关税减让优惠,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巴方将对原产于中国的575项产品实施优惠关税,主要包括部分水产品、矿产品、化工品、橡胶制品、皮革、木制品、纸制品、棉机织物、钢铁制品、机电产品、家具及玩具等,其中水产品的关税优惠幅度最大,由原来的10%降为零,减让幅度达到100%,油酸、石膏板、航空器用轮胎、糖蜜等产品的关税减让幅度为50%,其他产品关税减让幅度从4%- 20%不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巴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出口产品享受关税优惠的书面证明。

4.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出口企业取得关税优惠待遇的唯一条件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FORM F,证明产品产自中国。

5.中-新原产地证(FORM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我国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即实现零关税。 包括初级农产品、化工品、毛皮及皮革制品、纺织原料及织物等。从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四、其他原产地证

1.原产地证(FORM C)

此为非多种纤维纺织品申明书,适用于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是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其中所含毛重不超过17%的纺织品为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几个国家产生的。一般由出口企业书面声明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以证明。

原产地证明篇6

关键词:贸易发展 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证书

货物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讲,原产地规则利用得当,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2010年初,我国A公司从新加坡进口一票货物,由于缺少经验和工作中的失误,没有在信用证中对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做出明确规定,外商寄给A公司的原产地证为新加坡商会签发的,并不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下经过海关备案的统一样式FORM E。在报关提交所有单据后,海关告知A公司因原产地证不符合中国-东盟关税优惠(5%)的规定,需要按一般关税(8%)对该笔货物征税。A公司立即申请了交保放行,并责成外商重新申请符合海关规定的原产地证(FORM E)。后海关又要求:该原产地证上需注明“补办”字样,否则不予以办理。经过约一个月的交涉辗转,当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到达后,A公司重新向海关申请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海关核实后将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税款退还给了A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规定,对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在进口货物申报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向海关提交由东盟出口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应由东盟国家有关政府机构在产品出口时签发,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在外贸业务中,对于原产地规则利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外贸业务中正确适时地使用优惠原产地证。据海关统计显示,近十年来,由于我国与新兴市场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新的自贸区不断建立,我国对新兴市场国家贸易增长强劲。以东盟为例,2011年,我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为3628.5亿美元,增长23.9%,高出同期中国进出口总体增速1.4个百分点。其中,我国对东盟出口1700.8亿美元,增长23.1%;自东盟进口1927.7亿美元,增长24.6%;对东盟贸易逆差226.9亿美元,扩大37.1%。但是,企业对原产地优惠规则的陌生,影响了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充分发挥,进口实际受惠仅占66%。而出口至东盟的协定税率商品中约有40%没有申领优惠原产地证明。

我国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现状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区域性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简称,是签订贸易协定(FTA)的经济集团内国家授权机构签发的享受关税互惠减免待遇的凭证。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国出口产品通向国际市场的“金钥匙”和“有价证券”,使用该证书可使出口产品享受比“最惠国关税”更为优惠的“协定关税”,根据进口国别和产品类别的不同,关税优惠幅度从5%到100%不等,关税优惠能够有效降低产品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使用离不开对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理解。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规定了两个基本的原产地标准:一是完全获得标准;二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为主,还增加了累计标准、直接运输、微小含量等其他辅助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

我国目前已签署的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在执行要求和原产地标准方面差别较大,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也不尽一致。如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智利自贸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亚太自贸协定等自贸区协定设置增值百分比标准为准;而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中国-秘鲁自贸区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则以税则改变标准为主要标准,辅以少量的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作为补充。此外,各优惠原产地规则所制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涵盖产品的数量有巨大差别。如亚太贸易协定暂未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规则清单涵盖了约526个六位子目的产品,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在产品特定规则清单中以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产品特定规则,涵括所有的5052个六位子目。

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执行要求、原产地标准、优惠原产地证书类型,如表1所示。

我国外贸业务中使用优惠原产地证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不足

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立法状况给企业掌握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带来了不便,加上很多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不足,以至于多年来中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不能很好利用这一制度,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商品价格已经确定,因而外国进口商要其出具优惠原产地证时,显得积极性不高,不愿很好配合。又如,一些出口企业在向一些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视了进口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因而出口商品的价格定得过低。结果,出口企业不仅不能在产品定价时享受到优惠税率的好处,而且低价出口还易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

(二)各优惠原产地规则之间缺乏协调性

优惠原产地规则缺乏协调性可能影响企业的生产与采购决策。例如,智利和秘鲁是与我国签订自贸协定的两个国家,它们在地理上相隔较近,但却使用不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模式(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使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假设M公司的某项产品需要在这两个国家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那么其可能就会无法以相同的方式在这两个国家组织加工生产,难以获得规模生产的成本效益,其产品进行议价的余地因而也变小。如果企业认为获取自贸区原产地资格的成本将大于受益额时,可能会放弃对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利用。而且这一问题随着新自贸区的建立还会更凸显出来。

(三)企业签证成本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原产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该规定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与贸促会具有同等签发出口原产地证书的权力。但自2004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实施直至2009年,只有检验检疫机构单独签发各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鉴于优惠原产地签证业务的增加,自2008年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实施起,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逐步向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目前贸促会只能签发包括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亚太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区在内的部分自贸区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检验检疫机构与贸促会签证费用对比,如表2所示。

对策与建议

(一)拓宽企业获得信息的渠道

目前,很多企业获得优惠原产地证的信息是通过境外客户,本身并不知道自贸区协定可以给他们带来优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培训、支持社会机构提供培训服务,通过网络方式公开优惠信息,制作出版免费的普及读物。

(二)协调优惠原产地规则

全球化时代,一件最终产品往往包含多个国家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或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工序,如何判定其最终原产地的工作越来越复杂。要建立一个更加广泛的自贸区,推进本地区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必须协调、简化原产地规则和程序,设计简单、透明、可预期、有效率的原产地规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贸区的贸易创造效应,减少扭曲和偏移。

在实体性规则方面,建议应尽可能采用普遍适用的基本标准,例如,统一海关税则。目前各国均实行HS海关编码,但由于在一些商品的税则分类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和解释,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执行中给原产地判定造成困难;考虑适当减少产品特定规则,产品特定规则固然使得原产地的判定更加清晰无误,避免曲解,但也使原产地规则变得更加复杂。

在程序性规则方面,建议应密切信息交流,提高各国有关原产地规则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各国相互充分认识区域内贸易发展的现状,制定统一的、可实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行动计划。

(三)增加签证方式并降低企业签证成本

目前,中国贸促会作为政府授权机构,正逐步开展优惠原产地证的签发工作。由贸促会参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在很多发达国家,在维持政府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体制的同时,指定专门的商会参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并对其签证行为进行监督。鉴于我国自贸区战略的开展以及今后新自贸区的不断建立,建议应该引入贸促会全面参与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宣传,推动并鼓励企业通过贸促会签证。另外,企业目前以电子方式申报优惠原产地证需要缴纳服务年费,并且要专门聘用有资质的申报员,每年还需要定期有偿参加申报员培训班。为鼓励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应考虑暂免或降低部分费用,简化有关材料申报的要求,增加签证服务的网络布局,便于企业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促使企业更主动地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真正发挥自贸协定的贸易促进功能。

(四)借鉴发达国家实行的认证经营商原产地声明制度

在欧盟,经许可的出口商可以自行提供原产地声明,并获得与提供原产地证一样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签署的部分自贸区协定规定,企业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提出原产地声明并享有优惠待遇,无需申领原产地证,但这一制度并未在我国有效开展。建议配合海关已实施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针对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首先试用原产地声明制度,鼓励其参与自贸区贸易并获得优惠。

参考文献:

1.厉力.贸易便利化视角下的中国原产地规则改革建议[J].国际商务,2011,6

2.张小瑜.东亚自贸区建设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J].国际贸易,2011,2

原产地证明篇7

南京某公司出口的产品为木制品,包括木托盘、木盒和木制装饰品等,在产品的加工中所使用部分木料为日本进口。根据日本普惠制原产地标准的要求,在木制品的加工生产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与出口成品的HS四位品目号不同,即为“含有进口成分,并经过实质性加工的产品”,因此其申报的普惠制产地证的原产地标准一直为“W”。

然而,日前该公司办理证书时却明确提出按照日本客户的要求将“W”改为“P+来源证书”。日本的来源证书是根据日本原产地规则中的“给惠国成分”要求来签发的,即对于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在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时,可以将这些日本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视为中国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在利用“给惠国成分”条款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时,要同时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简称来源证书)”作为普惠制证书的附件。当加工标准中有限制进口原材料使用的百分比时,使用第三国进口原材料达不到百分比要求,而如果改用日本的原材料,产品则可以达到要求,从而可以享受日本的进口优惠关税。

但是该产品的加工标准没有百分比的限制,而且不利用“给惠国成分”也可以达到日本对该产品的加工要求。进口商为何却对“P”情有独钟呢?

南京检验检疫局经过分析其签证产品以及前一阶段所签证书情况后发现,该公司出口的虽然均为木制品,但是在HS归类中却分属于不同的品目,例如木制相框归入44.14,木制杯托归入44.19,木盒子和装饰品归入44.20,木盘归入44.21。

而其办理证书时,在商品描述中同时列出了笼统的“木制品”和具体的商品名称“木盒子、装饰品和托盘”等,但在原产地标准一栏只使用了一个HS品目,即“W”44.20。

由于这些产品本应该分属于不同的品目,因而在产地证书中应具体列明不同的商品及其原产地标准。但在该公司申报的产地证上只体现了其中的一种,因而严格来讲,这样的证书是不准确的。

另外,虽然该公司进口木材均为从日本进口,但是却无法提供木材属于日本完全原产的证明,而且有些原木也是属于日本不生长的物种,因而日本客户要求的“P+来源证书”,是不能签发的。

通过对具体情况的分析之后,南京检验检疫局对该公司提出了建议:不同的商品在证书的品名和原产地标准两栏对应分别详细列明,而不允许只用一个原产地标准。

经过与日本客户的沟通,该公司认同了这一建议。

此案例再次表明,产地证书对品名和原产地标准均有严格的要求。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要求对于由不同商品组成的一批货,在判断其原产资格时,应分别对各个商品进行判断,而不应将整批货作为一个单位进行判断,因此,第8栏中也应有相应的几个原产地标准,表示第7栏所列的各个商品分别符合给惠国的有关的原产地标准,否则,往往会引起对方海关怀疑我们未按其要求判断商品的原产资格。而另一方面,如果第8栏只有一个原产地标准,则容易使签证人员忽略对所有商品的归类和原产资格的审核,也会引起对方海关怀疑进口商逃漏关税。

因此在签证中也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明确商品归类

一种商品在进口国海关关税征收的税率由两个条件决定:商品HS归类和原产国。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同一商品由于归类理解的不同将会导致征收不同的关税税率,因此HS归类是海关征税的基础条件。对于商品归类的前6位,国际上有统一的目录和解释,但不排除不同的海关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一些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归类。在FORM A证书中,“完全国产”的产品不体现商品的归类HS编码,从而在进口国海关可以以低税率的商品归类报关。如果对商品归类业务不熟悉,很可能就会理解为:“完全国产”的税率比“经实质性加工”的低。

在此案例中的不同“木制品”的归类属于明确归类的商品,但是出口企业为了满足单证一致(例如和信用证规定一致),在产地证书中使用笼统的商品描述,而在海关报关时由于不受信用证等单据的约束,提供的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均为实际进出口的详细品名及其对应的不同归类。于是,明明是不同的归类商品,但在证书中却反映为一个归类编码――HS44.20。而根据日本的关税税率表,HS44.20的普惠制税率为免税,而HS44.19或HS44.21的产品则不同,因此有漏逃关税的嫌疑,引起了对方海关的质疑,并分别计算征收了不同的关税。因而使得进口商要求原产地标准改为“P”,这也是进出口商对“P”情有独钟的原因之一。

填写详细品名

在普惠制证书FORM A的背面,为了能够享受优惠,在一般条件中,关于品名的要求是:格式A上填写的产品规格必须详细,以便查验产品的海关关员能加以鉴定。

时常有证书申报人员使用商品的笼统或含糊的品名来申报证书,并提供信用证等单据以要求与之相符。例如使用“MACHINE AND ACCESSORIES”(机器及其附件)代替“BENCH LATHE”(卧式车床)和“CLAMP”(夹具)。但实际上,切削金属用的车床应归入HS84.58,而其夹具等附件则应归入HS84.66。再例如厨房用品,有陶瓷餐具(HS69.12),塑料餐具(HS39.24)和不锈钢餐具(HS73.23),其归类各异,享受的关税待遇不同,原产地标准也不同。而如果仅仅使用含糊笼统的品名,将导致海关官员无法鉴定证书的符合性,更严重的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进行产品的偷梁换柱的空子利用,使得我国真正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被其它产品替换,扩大了在给惠国海关统计的我国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数量。

严格“完全原产”概念

“完全在一国获得的货物”是指只有一国参与了货物的生产过程,即使很微小的非原产材料的使用都可使货物不符合完全获得的定义。完全获得的货物主要是自然生成的货物。“完全在一国(地区)内获得”对大多数国家来说,指的是其支配的、被国际社会认可的领土范围,包括其十二海里的领海,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他国不得侵犯。对非的地区来说,指的是单独关税区或关税同盟区(如欧盟),它们虽无国家资格(政治独立性),但可以享有处理国际经贸关系的自主性,并是WTO的一个成员。

不论是普惠制、区域优惠,还是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对于“完全原产”的概念都有明确的定义,其内容实质也基本相同。以我国原产地条例为例,条例的第4条对完全获得规定了12种情况,绝大多数条款是自我解释性的,详尽地规定了货物在一国完全获得的情况,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被认为获得了原产地资格。

企业钟情P的深层原因

从关于完全原产的规定可以看出,完全原产的货物主要是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物质,体现在出口结构中就是初级产品。由于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平衡,世界各国处在国际劳动分工的不同阶段。经济活动全球化也日渐发展,闭门锁国发展经济是很少见的。在现实中,只有一国参与生产的货物是比较少的,越来越多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来自其它国家的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因此很多出口商在申报原产地证书时申报“P”既是不科学的,也有违实事求是的原则,甚至有的申报人员在对其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根本不了解的情况下,也申报“P”。

原因之一就是上述的模糊品名与商品归类。

原因之二是仅仅把原产地证书作为一项出口必备的单据,一味强调与信用证等单据的一致,而忽视了产地证书作为通关证明享受优惠待遇的重要作用。

原因之三是害怕不同海关对商品归类理解不同,与产地证书上归类不同而引起关税待遇和通关速度的差别。

原因之四是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不严谨。在普惠制签证管理办法的制定之初,出口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为了鼓励利用普惠制,对于使用进口原材料在我国进行加工的出口产品,需要提供“进口原材料在出口产品中的成本明细单”,而对于完全在我国生产的初级产品,则可以直接申请产地证书。而随着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出口产品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越来越多的加工制造品以及高科技产品在我国进行加工制造后出口,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有的是直接进口,有的则是间接进口(进料深加工结转,市场购买的进口品等),但是在申报产地证书时如果申报含有进口成分,则每次均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资料,表面上增加了申请证书的难度。而如果申报完全国产,则程序大大简化。因此制度的不完善促进了虚假申报的风气。

建议

针对以上企业在申请产地证书时所遇到的问题,首先应了解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不能仅仅看作是信用证结汇的一项普通商业单据而随意订立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要求原产地标准为“P”,要求出口商显示国外或香港中间商等。各类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执行各项贸易政策的依据,其出口国的签发均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特别是优惠性的原产地证书的签证规范的制定依据一般是来源于进口国的给惠方案或原产地规则,不符合其规定的原产地证书还会受到进口海关的质疑和退证查询,其货物的清关或享受的优惠关税待遇会随之受到影响。

原产地证明篇8

澳门CEPA自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五年多来成效显著。截止2009年8月31日,澳门CEPA下共有53个税号的商品在进入内地时享受零关税待遇,受惠货值982.8万美元,受惠关税733.2万元人民币。随着澳门CEPA实施的不断深入,享受零关税的产品范围将逐年扩大,这将不断促进澳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如何申领原产地证书

澳门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澳门CEPA项下实行零关税的澳门原产货物输入内地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澳门经济局申领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的要求

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

一份原产地证书可包括不多于5项的货物;

原产地证书上列明指定的单一报关口岸;

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协调制度》(HS)编码,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原产地证书不允许涂改及迭印,否则应重新签发;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用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中葡文对照。

直接运输规则

在澳门CEPA项下,除货物直接从澳门运输至内地口岸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外,货物经过香港运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

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经过香港运输的货物,应向进口申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出口方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货物的原厂商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报关单填制规范

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澳门CEPA项下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由于澳门CEPA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报关单“备案号”栏应填写原产地证书代码“Y”及11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报关单“随附单证”的代码栏填写“Y”,即为原产地证书代码,“随附单证”的编号栏“”内填写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4”;

“项号”栏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如一票进口货物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核查

双方采取电子联网核查的方式对享受零关税待遇的澳门原产货物实施通关管理。具体的做法是澳门经济局签发原产地证书后,立即通过专线将包含原产地证书基本内容的电子底账传送至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按照证书上所载的进口口岸将证书电子底账分发到各相应海关,以便在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报关单电子数据与原产地证书电子底账在申报地海关电子审单环节实现自动对碰。对碰内容包括原产地证书编号、八位数HS编码、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120天内)、报关单上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原产地证书上的数量、计量单位和申报口岸等。

推荐范文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