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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8篇

时间:2022-11-19 04:36:37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篇1

2013年初,巴塞尔协议ⅲ将正式开始分阶段实施,有关其监管效果和影响的争议和担心却未平息。

银行改革尚不足够

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可以以较低借款成本获得总计7000亿美元的补贴。尽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这些大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和确定“生前遗嘱”,以便在濒临倒闭时较易将银行分解;英国和欧盟强迫大银行将存款和支付等零售银行业务与风险较大的交易和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相分隔;美国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交易,但由于这些改革都存在较大漏洞,资源在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分配未必会发生重大变化,仍不足以解决银行“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要真正解决银行“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银行的规模应该适度,而不宜过大,但何为适度规模需进一步探讨。

风险加权评估过于复杂,

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巴塞尔协议已从上个世纪80年代协议i的30页增加至2010年协议ⅲ的616页,其中风险加权评估方法中的风险权重则从5个增加至数千个。巴塞尔协议ⅲ虽然提高了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但仍主要依赖银行本身有较大操纵权的风险评估模型来计算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和资本要求,这可能会对银行的资产选择产生逆向刺激,实际上难以真实反映银行的经营风险,继而会导致监管机构难以识别和防范金融危机,监管效果未必比相对简单的方法更佳。

此外,目前国际银行业普遍运用风险估值(value at risk,var)模型管理交易风险。该模型根据正态概率分布、按一定的信心水平衡量和预测银行的每日交易盈亏,但不能预测市场的重大变化,一旦发生非常态事件,如市场流动性危机,仍会为银行带来巨额亏损风险,这一缺陷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已为人诟病。摩根士丹利在公布2012年第三季度业绩时表示,由于其调整了var模型中的潜在损失基准,从过往对4年的历史数据给予较多权重,改变为对过往1年的数据给予较多权重,因而使当季的平均交易风险估值从按旧模型计算的8300万美元降低至按新模型计算的6300万美元,加上其出售高风险资产,帮助其提高一级普通股本比率至13.7%。这折射出银行运用var模型计算资本和风险的可操纵性,同时也反映出,尽管巴塞尔协议中有关银行风险资本的计算日益复杂,但实际上仍未能有效计算出银行真实的资本和风险,也未能清晰地向监管机构和市场传递出银行经营的真实状况信息。

投资者也日益怀疑银行衡量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因为银行风险加权的差别太大,导致市场对整体风险评估机制的信心受损,有83%的机构投资者要求取消银行以内部模型评估风险的模式,改用标准化风险评估模式,以提高资本要求及使各银行的风险较易比较。据巴克莱银行估算,如果改用标准化模式,目前欧洲银行报告的平均为9.7%的一级资本比率将会降低2.7个百分点。其中某些瑞典银行由于对住宅按揭的风险权重较低,若采用标准化模式,其一级资本充足率会降低4个百分点。这反映出,让银行自由选择风险权重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资本和风险的做法,实际上主要是由银行决定本身的监管资本水平,巴塞尔协议ⅲ的另两大支柱——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监督则形同虚设,因而难以有效保障银行体系的安全性。

尽管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银行交易账资本规定的咨询文件中的相关建议,使近20年来var模型在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中普遍应用的情况可能改变,然而,由于预期短缺模型不能避免人为预期较低或较高概率的因素,能否有效控制风险也仍然存疑。因此,有建议认为采用回归有形股本/有形资产比率及提高杠杆比率的简单监管模式或许效果更佳。

可能会发生抵押品不足危机

2008年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使全球金融市场上安全资产的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方面,金融监管改革大幅增加了市场对于作为合格抵押品的优质资产的需求。(1)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自2015年起,银行须持有足够的易售资产,以防范30天的市场流动性危机,要求其中大部分优质资产为现金、优质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2)一些经济体如英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发行“bailed in”债券,以便在银行濒临倒闭时可以由债券持有人承担损失,这使债券投资者要求银行提供相应的优质资产作为抵押。(3)各国正在推动金融衍生产品尤其是利率掉期和信贷衍生产品交易的改革,从目前主要通过双边场外交易转变为更多通过透明度较高的交易所交易和中央结算,也需要增加更多的优质抵押品,而2011年底,全球场外衍生金融交易总额高达648万亿美元。市场估计,监管变化会使全球增加2万亿美元至4万亿美元的额外抵押品需求。

另一方面,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使优质债券的供应大幅减少。根据imf估计,目前全球共有75万亿美元潜在可流通的安全资产,包括优质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但其中大部分优质资产不能用做抵押品,而是作为外汇储备或由退休基金/保险基金持有。至2016年,全球金融市场上安全的国债供应将减少16%或9万亿美元。

巴塞尔协议篇2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进思路

在“巴塞尔协议Ⅱ”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对西方银行业可能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进措施对银行的不同业务以及不同资产负债结构的银行影响程度会有所不同,总体上看,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会受到较大约束。

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直接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提高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项的标准,使不少银行面临着补充资本的压力。根据2010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参加测试的大型银行(定义为一级资本至少30亿欧元)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1.1%下降到5.7%,以总资本计算,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4%下降到8.4%。如果银行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能达到9.5%(即,最低4.5%加保守性缓冲2.5%,再加上2.5%反周期缓冲),会被要求按比例留存收益,不能随意分红。

“巴塞尔协议Ⅲ”确定的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水平与留存收益的比例。

可以预计,为了满足监管新规对资本充足率的苛刻要求,资本不足的银行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筹集一级资本或通过减少派息比率来保证留存利润,以补充资本。汇丰银行集团在2010年年报中披露,预计因为“巴塞尔协议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证券化暴露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发生改变,导致风险加权资产增加;渣打银行集团则预计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会使该集团未来的核心一级资本比例下降1%。

对场外衍生交易和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等再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在场外衍生交易中活跃的银行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巴塞尔协议III”通过调整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公式中的相关系数,在监管资本中反映金融机构场外衍生交易对手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和错向风险(wrong-way risk)。此外,要求银行满足对抵押品管理的要求,并相应地进行压力测试,以及鼓励场外衍生交易从场外向中央清算单位集中的措施,也会促进银行调整场外衍生交易的业务策略。

“巴塞尔协议Ⅲ”对列入银行账户的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赋予了比资产证券化更高的信用风险权重,外部评级A-以上级别再次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是证券化暴露的2倍,对BBB+到BBB-级别是2.25倍。风险权重的增加迫使银行不得不重新考虑拓展再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占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银行从事这类业务的积极性。对于列入交易账户的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监管资本计算更为复杂,要求银行考虑压力情形下VAR值,增量风险(incremental risk)的资本要求和证券化暴露的资本要求(包括考虑交易组合的相关性)。2010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表明,考虑压力情形下VAR值导致参加测试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上升2.6%,而增量风险和证券化暴露方面的规定导致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上升6.9%。

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的两项新监管指标对银行的成本控制、盈利能力以及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为了弥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不足,银行不得不增加持有流动性高的资产或延长融资期限,降低期限错配,或者减少发放对流动性影响较大的贷款,无论哪种方法都会导致银行总体盈利下降。此外,流动性覆盖率的硬性要求还可能减少银行融出期限在30天以内的资金的意愿,降低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

无论是流动性覆盖率,还是净稳定性融资率,计算时对不同资产流动性风险权重的设计事实上鼓励银行寻求更多的零售存款,银行之间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必然会增加银行获得零售存款的成本,最终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的影响――案例分析

对于公司暴露、零售暴露、金融机构暴露和暴露,“巴塞尔协议Ⅲ”和“巴塞尔协议Ⅱ”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监管资本的规则上没有发生改变。为了评估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的影响,下面根据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2010年年报披露的信息,对四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做模拟估算。

估算主要参数假设

由于没有四家银行内部评级法主要参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的数据,对、银行和公司暴露,违约概率使用渣打银行2010年年报中披露的数字,实际是假设四家银行三类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与渣打银行相同。违约损失率取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标准监管值45%;零售暴露,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都采用渣打银行披露的相关数字,假设四家银行零售债务人/债项风险与渣打银行相同。违约暴露采用四家银行对应到内部评级法暴露类别下的余额作为替代。

对于四家银行的违约类资产,假设其估计的预期损失都超过债项的违约损失率,在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已经全部反映,监管资本要求为零;对其他类资产,采用统一的风险权重100%。

主要资产与内部评级法下暴露类别的对应

内部评级法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有特定的分类规则,为估算方便,将该规则与四家银行年报中资产类别的披露大致对应如下。

为了便于估算,将客户贷款和垫款按照公司和零售分开,公司贷款再按短期和中长期分开,分别使用期限2.5年和5年计算监管资本;个人住房贷款对应内部评级法下以房地产做抵押的零售暴露,信用卡垫款对应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而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对应其他零售暴露。债券投资中,除了政府、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资产,与存放、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归并为一类,使用48.42%的风险权重计算监管资本(即假设其他债券的发行主体及存放和拆放的对象全都是银行)。现金类资产信用风险权重为零,如果数据中无法将现金与存放央行款项区分开,统一采用42.68%的风险权重。

估算的结果

结论

上述估算仅是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部分,未包括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将来可能纳入的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综合考虑上述估算的保守程度,预计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后四家“系

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在9%~10.5%,核心资本充足率约在7.5%~8.5%。比照“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9.5%才不被限制分红的标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未来几年内应该考虑提高留存收益的比例,以补充核心资本,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估算数据的局限,对四家银行同类型的信用风险资产采取了相同的信用风险权重,导致资产规模成为决定估算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事实上,客户贷款和垫款是四家银行承担信用风险最主要的资产,每家银行各类债务人违约概率和零售违约损失率肯定不同,采用相同的风险权重模糊了客户/债项信用风险的差异性,造成估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局限。

也应该看到除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类债务人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好过渣打银行,而且能有信心地证明与这些债务人的实际违约率状况和损失率相比,预测值至少是保守的。否则,内部评级法本身蕴涵的监管风险偏好和目前我国银行业以贷款为主,公司类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又远高于国际同业的现状非常可能导致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因为实施内部评级法而降低资本充足率。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就会与全球银行业试图通过内部评级模型精细化地度量风险,从而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初衷形成背离。

对中国银行业强化资本监管措施的建议

“巴塞尔协议Ⅲ”应对金融危机开出的整个“药方”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银行业。现阶段,设定杠杆比率要求,并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扩张的约束更有针对性。作为衡量一级资本和包括表内表外总风险暴露比例关系的指标,杠杆比率的计算不考虑风险权重的因素,分母直接用余额相加,更加直观,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作为监管指标的效果比资本充足率更有效。那些未来杠杆比率不能达标的银行,监管机构应该要求强制性缩减资产规模或强制要求股东增资。

面对有可能实施的差别化资本充足率监管,银行需要加强对资本使用的管理和对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控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相近,资产结构也都以贷款、证券或债券投资、存放央行或同业为主。在一级资本总量的增长速度远远慢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增长速度的前提下,对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控制就成为银行控制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违约风险较低,同业存放或拆放也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水平,这类资产规模的扩张不会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造成很大压力。这样,公司贷款(尤其是中长期公司类贷款)和零售贷款的风险程度就成为决定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关键。随着“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我国内部评级法银行应该按年度对各个级别的非零售债务人和各个零售风险池债务人的违约概率预测值与每年的实际违约率进行比较,并严格监控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的

巴塞尔协议篇3

一、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风险管理的体制性差异较大。我国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根本性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所需的法律体系以及市场调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国外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运作规范,具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得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第二,风险管理机制上的差距比较明显。国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其中包括:一、风险甄别系统。用于分析风险来源及成因,区分风险类别及危害性程度;二、风险报险系统。主要进行风险预警,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三、风险决策系统。确立、行使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等职能;四、风险避险系统。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或转移;五、全程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理和控制,并做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国外商业银行经营运作的坚实基础,也是银行安全性原则的重要体现。而这一点正是国内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当前,国内银行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

第三,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增强,银行风险管理日趋复杂。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国外很多风险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第四,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大部分的产值都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这就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由于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第一,强化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计量水平

内部机制不健全、风险测量工作落后、资产损失率高、抗风险能力弱化,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亟需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虽然根据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资产风险测量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更是存在着巨大的困难。因此,把握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提高风险计量水平是当前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虽然风险评级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风险计量则是最近20年以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金融理论、统计理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风险计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风险计量技术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从市场风险计量到信用风险计量,乃至操作风险计量;从早期的零售业务信用评分到公司客户违约率的测算,风险计量已经成为大型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新协议内部评级法的思想正是来自于这些风险管理技术。新协议三大支柱的核心是鼓励更多的银行投资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正规化、系统化地进行风险管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金融体系还将是银行主导型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协议,在技术选择上应该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

第二,强化金融监管

通过金融当局的监督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资本协议的重要要求。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第三,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自主决定对风险管理不合格银行的处罚,提高监管水平,确保金融安全。

巴塞尔协议篇4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III 银行业监管 资本风险

一、《巴塞尔协议》历次修改与完善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银行监管规则的重要协议,协议目前已制定了三个,分别是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II》以及2010年9月通过的《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文件即《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了强化国际银行间的稳定与安全,消除国际上银行业内不公平竞争的根源颁布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银行资本的风险管理标准和银行的资本构成的规定:总资本由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附属资本)组成,其中二级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总额的一倍,同时还规定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分别为0、20%、50%、100%四个级别。巴塞尔协议I还重点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和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值)。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银行业在金融创新潮流的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银行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与金融市场联系更加紧密。然而1995年发生的巴林银行破产事件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仅靠资本充足率一个指标控制无法充分防范金融风险,建立起一个更健全的银行监管指标体系才是治本之策。巴塞尔协议I确立了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例如风险敏感度低、易出现资本套利问题,但它以深刻的监管思想和新颖的监管理念当之无愧地成为20世纪末影响力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纲领。

《巴塞尔协议II》是在《巴塞尔协议I》无法适应国际银行竞争加剧、金融产品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产生的,巴塞尔委员会决定修改原协议,来提高协议的风险敏感性。与巴塞尔协议I相比,修改后的协议的对银行经营的风险范围有明显扩大,对于信用风险的衡量方法愈加科学合理,在风险权重的设置上也做出了较大的改进,在原有的标准法基准上进一步扩充了内部评级法,取消了旧协议的100%的风险权重类别,而增加了150%的权重,甚至还对国家、银行及公司等主体加以区别并就不同的主体设置相应的内部评级风险权重。但协议因此也变得分外复杂,难以在大量中小银行实施,全球实施的普遍性也受到了影响,出于这一点,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给各国的监管当局留有一部分的自我裁量权。

《巴塞尔协议III》是在2008年突然爆发的金融危机下巴塞尔委员会为了让各国商业银行采取紧急补救及应对措施,形成的关于巴塞尔协议II的一次较大范围的修订和完善。当时的金融危机对于《巴塞尔协议II》形成了重创性的冲击,因此,巴塞尔协议III更多的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救火之策。巴塞尔协议III对第二版协议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修正,在加强银行业宏观谨慎监管和风险控制方面拟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改革办法,持续严格资本定义,帮助解决相互联系的系统性风险,还大幅地增加了资本质量、数量方面的监控,以减少损失;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提高资本质量、延续性及透明度的方法增强银行面对损失的应对和吸收损失的能力;进一步扩大协议的风险覆盖范围,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对衍生产品、回购和资本证券化行为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引入杠杆率、逆周期监管框架等对原有风险框架进行加固和补充;研究了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行为和“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方面的解决措施。

本文在梳理了《巴塞尔协议》三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和相应评价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的发展与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优化监管政策变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哪些实质影响,又将推动我国银行业发生怎样的变革,都是我国银行业必须仔细考虑和无法逃避的问题。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即有积极的一面,也不能避免地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协议的修订在某种层面上讲也是大国博弈的结果,从长期来看,新协议严格的资本监管、流动性要求的严格标准的提高对我国金融行业包括银行的稳定和发展乃至全国经济的增长都将产生促进作用,但同时,短期内,会对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和流动性水平的控制可能与市场的实际不甚吻合,甚至可能打击宏观经济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积极性。

(一)积极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资本的严格监管和流动性要求的严格标准的提高能够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监管水平和标准的提高切实地促进了银行业的监管水平。

1、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银行业监管水平。

新协议对金融危机中银行监管架构重现的问题进行了有的放矢地讨论和修正,修改方案有力地总结了金融危机下银行监管体系所暴露出的漏洞,同时希望修订之后,严格的资本管控和流动性水平控制下,新的监管准则能够更有效地约束银行业,增强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使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以防止和应对金融危机。

2、对银行业务具有全方位、多元化的推动和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巴塞尔协议III》前后历时超过两年,此次高效而大范围的修订不仅使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趋于健全和完善,同时使资本的监管得到了思想上的根本强化,在修正和完善的同时又有适度的创新,推动了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创新和改进。

3、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监管标准变严必然对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流动性水平指标的制定提高了流动性监管的可操作性,而独立于风险之外的杠杆率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以“资本充足率”作为唯一监管标准的修正和完善,银行必然会在经营管理中对流动性风险采取更加重视而谨慎的态度,以避免在风险中失去经营能力。

4、提高了银行跨境经营的水平。

过去的资本充足管理的顺周期不足由新协议修正后的逆周期资本、评级设计以及杠杆率等新监管指标修正和完善,尤其是压力测试这一创新监管方法的推广,为实践中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作了强有力的补充,强化了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方面的风险控制,对于跨境交易的开展、银行内部治理的完善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都有了极大的正面促进作用。

(二)负面影响

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相比起对美国和其它经济体的影响来说,相对小一些,这是由于我国银行业及时采取措施、审时度势的结果,但新修订的巴塞尔协议不可避免地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变革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1、加剧了我国银行业发展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新修订的协议对资本的监管愈加严格,这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设定可能会挫伤人们的投资热情,利率的提高可能会一定程度抑制人们的消费。

2、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于大银行来说还可以应对,而对于本身内在机制不够健全、经营管理进程还不甚稳固的中小型银行来说,却可能是很难应对的难题。从整个银行业大局来看,《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后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定运行将成为一个令人不可忽视的难题之一。

3、不公平问题

对于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其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同样的不公平问题还会出现在这些国家的中小型银行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如何让愈加复杂的银行监管体系得到有效的实施仍然是留给国际银行体系监管的一个未解答的问题。

4、跨境交易的发生和跨境银行的协调管理仍然处在“腹背受敌”的攻坚期

跨境交易的发生和跨境银行的协调管理仍然处在“腹背受敌”的攻坚期,《巴塞尔协议III》虽然对于旧协议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尽可能地进行了修正,但仍然存在很棘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和解决。

三、《巴塞尔协议III》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保证资本充足的监管

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要求,《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5%,核心资本充足率即一级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6%,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由于我国银行业采取的是审慎监管的策略,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标准略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其他与协议保持一致。我国的《资本管理办法》还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要在最低资本的要求基础上进一步计提资本留存缓冲(风险加权资产的2.5%)作为资本储备,若是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标准和资本留存缓冲标准满足之外还要再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这些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不仅如此,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要计提另外的附加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的1%)作为进一步地储备,同样用核心一级资本计提。我国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办法在2013年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比许多国家要快速得多。

(二)保证杠杆率的监管

商业银行持有的合规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商业银行杠杆率越低即核心资本一定时表内外资产规模越大,则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所致使的杠杆化程度将越高,相反,居高不下的杠杆率虽然会使盈利收到影响,但会增强银行的稳定性。巴塞尔委员会使杠杆率的指标设定更简单、透明,来降低其风险敏感性,通过这种方式使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在可控制范围内,《巴塞尔协议III》中设定的杠杆率最低标准是3%,因此商业银行在合法范围内的核心资本可支撑的表内外资产规模最高约为33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采取审慎的监管态度,因此将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定较《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更为严格,4%的杠杆率标准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能够支撑的表内外资产规模最大为25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将继续采用更谨慎的风险控制手段来保证银行面对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抵御能力。

(三)保证流动性水平的控制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风险之一,流动性风险可能使银行陷入无法周转的困境中,当银行所拥有的可用于支付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兑付客户的取款需要的时候,就会产生挤兑危机,甚至可能导致其破产倒闭。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就银行业的流动性安全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这就放任一些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过于单一,且高度依赖于金融市场中的短期融资,这种批发性的短期融资风险较高,极易导致商业银行产生严重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金融危机之后,融资的短期批发渠道受阻,债务到期的时候便难以兑现偿还,流动性危机自然产生了。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将与贷款规模相关的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引入商业银行监管体系,能够显著增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预备性和防范性,这样一来,商业银行能有足够的后备资金来消化经济不景气时产生的损失,能在保证贷款的前提下提高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效果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忠君.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D].西南财经大学,2011.

[2] 严煊霞.中国银行业监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巴塞尔协议篇5

历经数月的讨论与争议,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9月12日正式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了一致。这一被视为近几十年来对银行业监管的最大规模改革方案在强化银行资本风险管理的同时将会驱使银行业的经营格局发生重大洗牌和变局。

三大核心内容

从属于国际结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金融组织,其最显著的贡献就是制定了为各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认可和使用的巴塞尔协议I以及巴塞尔协议II和目前的巴塞尔协议III。

诞生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而1999年形成的巴塞尔协议II则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框架。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去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III。

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一项综合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目前各方达成一致的还是银行资本充足率,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银行每投资或放贷100美元,就需要留出7美元用作储备;贷款和投资的风险越高,要求的资本也越高)。

一级资本的限制性定义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

过渡期安排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III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监管机构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让银行逐步适用新规则。其中,在全球各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巴塞尔协议III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要求。

相较原有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I的突破表现在,一方面,资本充足率要求明显的提高,其中银行一级资本率比原来提高了2%,核心一级资本率比原来高出3倍多。虽然在巴塞尔新规下银行可以将核心资本比率降低到7%以下,但可能会面临分红、派息以及股权回购等方面的限制,特别是一旦银行的资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制裁,可能由国家监管机构出面干预;另一方面,巴塞尔协议III第一次提出了资本缓冲资金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月开始启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

妥协性产物

相比巴塞尔协议I和II的制定和实施动辄花费十余年时间不同,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可谓神速,即便是从雷曼兄弟破产算起,也才仅用两年的时间就敲定了方案。不过这两年间,巴塞尔协议III也是数易其稿,而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明显异于最初版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由于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也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做出了适当的妥协。

对于巴塞尔协议III有关内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美欧等发达国家之间。相比于美国而言,很多欧洲国家对于落实更严格的资本规定都持紧张和保守的态度,特别是美国和德国之间的角力异常激烈,其中前者希望落实期间最长为5年,德国则主张延长至10年。因此,为了能够使本国利益不受损失,欧洲不少国家银行业及政府团队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制定进行了近一年的游说,最终达成了一个妥协的协议。

与最初版本相比,监管指标的明显放松是巴塞尔协议III妥协性特征的集中表现。如巴塞尔委员会原拟定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6%和5%,但由于德国希望分别降低50基点,最终协议保持了6%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但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到了4.5%。此外,虽然德国坚持新规的过渡期应为10年的要求由于鲜有支持者而未能如愿,但最终协议却同意在2017年年底以前银行可以将获得的政府救助资金计作普通股,而这按协议的资本定义是不合条件的。另外,关于其它从严定义资本的规定,国有银行亦可获得额外5年的豁免期,这对于拥有大量非上市国有银行的德国来说的确是一大让步。

当然,美国也应该是监管指标放松的大赢家。据巴克莱资本估算,由于有了“妥协”,美国35家最大银行控股公司仅需拿出1150亿美元的新股本或留存收益,就能满足一级资本金比率的规定,比之前预期的减少了一半。

对银行反周期缓冲资本要求的搁置可以看作是巴塞尔协议III妥协性的另一大标志。除上述2.5%的资本缓冲资金外,巴塞尔委员会7月份还特别提出了一个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即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应额外划拨零至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以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同时又可在经济不景气时帮助吸收亏损风险。这部分资本由普通股或其他可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构成。不过,巴塞尔协议III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对此,巴塞尔委员会表示将与各国监管部门协商,以确定这一缓冲资本的具体实施条件。

正是由于是一种妥协性的产物,巴塞尔协议III得到了美欧央行的高调拥护和支持,因此,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通过和批准该协议已经没有多少悬念。

各国影响不一

虽然各国对于巴塞尔协议III都投了赞成票,但由于各国银行的生态状况不一样,新规所产生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别。

为了减少自身的负债数额,美国、加拿大等国银行在金融危机中都已经添加了新的管理资产的基金,不过,即便是经过了2009年的压力测试,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而且据摩根士丹利分析,如果按照一级资本的最新定义,包括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美国银行也将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局面。依据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2009年年报分析,其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67%和9.25%,但若在新的定义实施之后,二者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6%。

巴塞尔协议篇6

巴塞尔协议作为现代银行业监管的“圣经”,它从诞生之初的巴塞尔协议I到现在的巴塞尔协议III,整个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与成熟见证了金融监管的发展与改革。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无论是银行自身的行为,还是作为银行业监管者的政府部分的行为都受到了巴塞尔协议的影响。本文以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着笔,从银行自身角度以内部视角来探讨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经营行为的影响。从而探寻银行业监管的可靠路径,降低金融危机从银行业爆发的可能性。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金融危机

一、引言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速度的提升,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越发的紧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个金融市场的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大。随着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不断爆发。伴随着这些紧密的世界金融联系,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不在局限于单个金融市场或者小范围的地域,危机已经开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起来,其影响程度已经远远高于过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发生的金融危机让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的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与脆弱性。国际货币基金通过对世界范围金融市场的监控与研究,得到的数据让人们瞠目结舌,在1980~1996年间,仅仅16年的时间里,仅仅只是在发达国家范围内,就有超过有17%的金融市场蒙受过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其中52%的国家遭受过严重的金融危机。而在发展中国家内的金融市场,有23%曾经遭受过金融危机,并造成严重的损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国家内爆发的金融危机的等级属于严重金融危机。

追溯到1997年,当金融危机首次席卷整个亚洲。从此以后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便时常出现。在亚洲金融危机结束后不久,又在俄罗斯、拉美国家的金融市场内刮起了一整剧烈的金融风暴,最后这场开始于局部金融市场的金融危机向着全世界的金融市场蔓延,最终结果是诱发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动荡,其破坏性甚至动摇了世界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后2008的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全球经济萧条,以及欧洲的债务危机,又一次的影响了世界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多数金融危机的发源点都是银行,由此对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愈演越劣,引发人们对金融风险的忧虑,如何能提前规避掉金融风险对世界宏观经济影响,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国际上越来越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巴塞尔协议的诞生与发展

为了应对波及范围越来越广、影响程度越来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际大型金融组织开始思考,如何构建出一个完整的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用以稳定整个宏观世界金融市场,减缓甚至消除金融危机爆发的。

面对两个国际性大银行,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以及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轰然倒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开始反思银行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成为巴塞尔协议诞生的一个契机。这两家举世闻名的国际性大银行,在金融危机面前变得如此的不堪一击,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感叹以及惊愕之余,开始认识到了对这些银行,尤其这些拥有巨大的国际市场、广泛的国际业务以及复杂的金融联系的国际性大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立巴塞尔委员会以便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以及十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这十个国家分别是日本,美国,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国,德国,英国以及意大利。并且国际清算银行(BIS)、欧盟执行委员会、IMF、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以及各项协议的制定提供指导。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国内的跨国银行,第一次实施巴塞尔协议。虽然,巴塞尔协议的中的所有规定都不具备法律层面的约束能力,但十国集团的金融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参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经过多年的检验,巴塞尔协议的优点受到全世界的认可,尤其是其科学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尔协议开始受到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的推崇与信奉,巴塞尔协议开始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银行业监管的“圣经”,这些非十国集团的成员的国家也开始自觉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中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尤其是许多的在国际金融市场内有着极高参与度的国家。

从诞生之初至今,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已超过了十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成熟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也曾对整个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尔协议将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入到了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条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员会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以公布将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协议。在这十多年来中,对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与更正,并付诸于实践,在整个金融监管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尤其是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修正与完善而不断的变化。

三、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影响

首先是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的资本金有着详细的规定。伴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有了一套统一的资本金比比率标准。由于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之前,各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风险系数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各种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协议开始实施以后,各个国家的银行为了能贯彻巴塞尔协议的精神,满足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实现协议中的监管目标,势必会以协议内容为导向,并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不同银行所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资本金比率的银行与资本金比率较低的银行之间,他们所做出的调整很难达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过去未实施协议时,瑞士银行业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的特点。在瑞士的大银行平均值为13.8%,远远超出十国集团资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协议实施至今,瑞士银行业所面临的资本充足率压力相对来说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协议开始在各国广泛实施以来,在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发展中国家里,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率有了明显的变化。在1988年时,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为仅为9.3%,而到了1996年后,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国中的银行业也对协议做出了明显的反映,资本金比率有了显著的提高。在我国,银行业主要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依据,所以商业银行一般有着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而在近几年,为了实现本土银行的国际化战略,应对外来银行的竞争压力,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业不得不向巴塞尔协议靠拢,提升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对银行的风险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简单的来说,银行的风险衡量的计算式是用风险加权资产除以银行的总资产。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则银行的风险也就越大;相反,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的比率较小,则整个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小。而银行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会进行资本套利活动,即在同一类的风险加权资产中,将小风险的资产向大风险资产中转移,导致使得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从短期效应来看,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的确经营带来了诸多严厉的限制,对整个银行业的利润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目光来看,虽然在短期对银行业的业务有了严苛的要求,尤其是将银行行为限制在必须要满足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质量要求前提之下。这些限制也为银行业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遇,如果银行能在限制中实现新的突破并在长期内保持稳健的发展,必定能实现新的利润增长。因此在现阶段下,我国银行业要想实现与世界金融市场接轨,并创造新的金融奇迹就必须有所作为。

首先一点,我国银行业应该重新调整产品结构,将新的利润点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在保持传统业务质量不变的前提之下,有效发展表外业务,有效的优化产品的定价,创新产品种类与设计,才能真正地提高长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银行的内源资本。所谓的内源资本是指银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来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优序融资理论的核心思想中,银行业的内部融资的优先度应该显著的高于外部融资。在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对自身股价造成显著影响的前提下,其第一选择只有内源资本。具体而言,首先银行应将视角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有效的降低这些业务成本,并减少其对银行的自有资本耗费。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有一个通病,即自身的业务结构非常的单一,产品的种类贫乏,产生更新速度缓慢。目前银行的核心业务是传统的信贷业务,以存款与贷款利息差为主要的利润点。而信贷业务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很高的监管成本的业务。而通过重构银行业务的结构,并且优化银行资产状况,将业务的发展重心,从过去传统存款,贷款业务转移到表外业务之上,尤其是应该的大力地发展那些节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业银行自身资本金的表外业务,是实现内源性资本扩张,重构银行资本与产品结构的重要路径。

其次,我国的银行业应该优化产品的定价策略,从而改善盈利水平。银行业中尤其是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中,贷款业务的占整个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这些业务定价的方式却非常死板。改革的趋势应该是以风险量为定价的依据,再进一步的将银行的自有资本、流动性以及整个项目运营所需要的总的成本纳入定价的决定因素中来。然后进一步做到以客户为导向定价,将客户精细化管理并分类,进而以类定价,完成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现代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过度。

因此,我们可以说,巴塞尔协议并没有抑制银行业的发展,而是为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将风险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黄宪,王露璐.反思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协议――基于金融理论界长期批判的跟踪[J].国际金融研究.2009(09)

[2]黄儒靖.从《巴塞尔协议Ⅲ》看国际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银行监管博弈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

[3]张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D].西南财经大学,2013

巴塞尔协议篇7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银行;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及主要内容

(一)巴塞尔协议

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即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协议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治理水平,增强银行业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有效提高银行抵御金融震荡和经济波动的能力,扼制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对现代商业银行而言日益重要,已成为全球银行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监管标准之一。自颁布起,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得到了不断修订和完善。在经过最新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新的全球资本标准及过渡期安排,并从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引入杆杠率、加强流动性管理几个具体方面对之前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全球资本新标准及过渡期安排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巴塞尔委员会了新的全球资本标准及相应的过渡期安排,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全球最低资本要求新标准。截至2015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新定义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调整项的标准都将显著提高资本质量及数量的要求,再加上其他超额资本计提的要求将对银行的资本管理带来更大的压力。

2.实施过渡期安排。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实施过渡期,将于2013 年初引入,2017 年底开始全面实施。对于最低资本要求来说,普通股和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将于2013年开始逐步引进,2015年全面生效。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全球及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Ⅲ》产生的新变化将会对全球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对资本质量的日益重视将直接影响银行筹集资本的渠道、工具和成本。在协议细则颁布后,各国对于缓冲期限上现产生了不小的分歧,虽然各国央行和监督部门希望新协议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但也希望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从长期来看,监管机构与银行界都认可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将对金融稳定性和更加稳定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正面的作用,而对于实施所带来的短期影响,监管机构与银行界对于新标准的要求开始了激烈争论。

对于银行来说,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蓄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受冲击最大的应该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由于新框架的监管资本定义过于严格,将对银行需要持有的资本产生重大影响。从量化指标来看,快速的实施新框架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有相当负面的影响,提高资本要求将导致贷款利率上升,尤其是将导致美、日、欧三大经济体的GDP下降,就业机会减少。

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银行已经增加了大量的新资本,因此这些国家相比其他国家拥有更多“缓冲力量”。而据德国银行协会估计,该国十大金融机构将需要1050亿欧元才能满足严厉的巴塞尔协议Ⅲ规则,因此希望推进时考虑到宏观经济付出的成本,延长过渡期的时间,争取将负面影响最小化。

在银行缓冲期限问题上,美国与德国主管机关产生分歧,美国希望落实期间最长为5年,德国则欲施压延长至10年。而由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共同组成的宏观经济评估小组(MAG)则认为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是可控的,不会对后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复苏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顾问朱民表示:“对于巴塞尔委员会来说,确定这个标准是一个好事情,但对所有从业者来说,实施巴塞尔Ⅲ是不那么容易的。因为每个人处的国家不一样,即便在亚洲国家,亚洲的金融行业一级资本充足率比其他市场都要高。对于银行来说,他们需要共同实行巴塞尔是需要时间的,而银行可能各自的情况不一样,可以逐步的进行挑战,但是关注的点在于说,实施的时间点不一样的话,可能就有一个对于国际监管框架的套利,这个怎么来解决,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二)《巴塞尔协议Ⅲ》蕴含的监管发展导向

1.注重资本约束及资本的质量。金融危机后的商业银行摒弃过度投机行为,更加重视资本对资产扩张的约束功能,加大资本基础,提高资本质量,不断提高以普通股为主要内容的核心资本的占比,降低对附属资本的依赖。

2.注重金融创新的实体经济基础。以前银行依靠复杂的金融工程技术,对金融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助长了市场主体的短期投机行为,又使广大投资者难以评估这样一种衍生金融产品真正的基础价值。因此,今后的银行产品更多应回归经济实体。

3.注重政府的金融监管作用。过度相信市场,过度依赖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调节,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各国纷纷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强化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4.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趋于强化和一致。在监管范围方面,将包括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都纳入监管体系;在薪酬管理方面,金融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将被强化,高管薪酬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减少金融系统亲周期效应方面,国际监管行为将更趋一致。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虽然世界银行业将受到较大波动,但由于中国银行更加传统的运营模式、更加简单的资本构成以及较少的衍生工具等原因,新框架对于中国本土银行的影响明显小于西方银行。

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似乎并非是一大难题,从短期来看,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保持稳定。不仅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且显著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交易业务风险权重的大幅度提高对国内基本没有影响。从长期来看,新的监管标准对中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资产快速扩张,这大大增加了资本补充压力和流动性压力。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比例的提高,以及资本留存超额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提出,将直接影响银行筹集资本的渠道、工具和成本,而新定义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调整项,将显著提高资本质量的要求。强化后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将约束稳定状态下的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信贷成本控制。

更深层次体现出的是东西方银行业生存环境的差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的转型困境。新监管标准虽然有助于银行提升风险承受能力,但这是建立在牺牲银行利润的基础上的。中国银行体系的业务模式实际上仍属于传统意义的业务模式,以存贷业务为主,靠高存贷利差生存,较少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在高额储蓄率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长期以来享受着来自于居民存款的充足流动性,对批发市场融资渠道依赖较小。中国银行业现状是由宏观融资环境所决定的。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直接贷款融资只占融资总量的15%左右,大部分融资是通过发债和发行股票的方式从资本市场完成的。而中国,80%的融资靠银行直接放贷来进行。巴塞尔协议恰恰针对银行放贷风险提出资本要求,所以西方银行走的是资本节约道路,而中国的银行经营的则是高资本消耗业务。

今天中国的银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监管,这就使得银行在转变经营范围,发展中间业务上余地有限,许多西方银行利润贡献较大的非信贷业务如承销证券等投行类业务、经纪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的银行就无法介入。希望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坚守传统业务,但依然会在将来尝试业务多元化及产品创新。虽然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使银行为应对业务多元化和产品创新带来潜在风险,增提资本压力进一步上升,但中国的银行业仍旧可以借此契机适应银行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探索,鼓励银行差异化经营,转向与资产负债全面匹配的资产负债管理。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篇8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金融监管;中国银行业

[中图分类号]F831.1;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2-0016-02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1.一级资本金比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严格的资本要求将分阶段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2.资本留存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

3.反周期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4.杠杆率要求

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统重要性银行

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此外,有关清算制度的相关工作也将持续进行。

6.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将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而净稳定融资比例主要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二、巴塞尔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短期影响

从短期看,实施巴塞尔Ⅲ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引入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了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至2010年6月,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超过10%,均高于巴塞尔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资本质量较高,一级核心资本总资本中的占比达到80%以上。因此,即便未来1到2年就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的冲击。

中国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一览(截止2010年6月)

2.逆周期影响

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一定挤压。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3.对宏观金融经济的影响实施巴塞尔Ⅲ的一个直接效果,就是限制银行风险资产的迅速扩张

而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所以一旦实施肯定会大幅度地抑制信贷增长。中国与西方在信贷需求方面有较大差别,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信贷需求较为疲弱,而中国则相反,真实信贷需求相当旺盛,且经济增长对贷款的依存度相当高。信贷资产高增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成为常态。因此,从资本补充、风险的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以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附加值计提,对于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这对于中国实现其制定的宏观金融经济增长计划无疑是不利的。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银行信贷对于宏观金融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导致银行大幅度降低信贷的投放,整个银行体系的银根缩紧,势必会对宏观金融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也会下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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