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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履职报告8篇

时间:2022-05-17 02:25:39

律师履职报告

律师履职报告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律师履职报告篇2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反洗钱

2005年《反洗钱法》起草之初,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征求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立法意见。经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明确回复:注册会计师开展法定审计业务时豁免报告义务,将报告客户涉嫌洗钱义务仅限于为客户提供会计、投资、信托等相关咨询业务,避免注册会计师常规审计无法胜任。注册会计师实务界则认为反洗钱工作涉及大量内幕信息,牵涉面广,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做出实质性贡献。问题根本症结在于如果注册会计师承担反洗钱义务,则会给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诸如增大会计师事务所运营成本,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问题,加大执业风险,减少客户等。自此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争议不断。郭强华(2006)在对18份国际法律文件范本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的结论。孙婧雯、张晓岚、张超(2013)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再次全面梳理,得出与郭强华类似结论。本为则试图从注册会计师产生根源和本质追寻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答案以及基本框架。

一、注册会计师本质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逻辑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的历史变迁

1721年,英国爆发“南海公司事件”,广大投资人和债权人因其倒闭破产蒙受巨额损失,英国议会聘请注册会计师查尔斯·斯耐尔对“南海公司”开展独立审计,查找其中存在的舞弊行为。自此查防错误以及重大舞弊行为,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成为注册会计师主要审计目标。20世纪初,世界经济重心转向美国,1929年至1933年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投资人和债权人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因此更加关心企业盈利能力,产生对企业损益审计的客观需求。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扩大到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全部会计报表。审计目标是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审计,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判断企业信用状况,并作为银行等债权人判断企业信用的重要依据。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渐转向对被审计对会计报表公允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并且开始更多地关注审计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逐渐形成。

(二)注册会计师查防错误与舞弊从未中止

注册会计师审计虽历经多次变迁,从最初查尔斯·斯耐尔查防舞弊开始,查防重大错误和舞弊一直是独立审计的重要目标,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这一职能要求从未减轻或改变,只是不同时期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曾顽固地坚称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担查防错误和舞弊责任,对注册会计师理论与实务界产生的影响最为深远。1972年,AICPA第1号审计准则《审计准则和程序汇编》,明确规定:“揭露舞弊行为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不能依赖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来确保揭露舞弊行为”。1977年1月, AICPA第16号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师检查错误和舞弊的责任》和第17号审计准则《客户的非法行为》,首次承认注册会计师对舞弊负有审计责任,虽较为抽象,泛泛规定,却是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的第一次重大变化。1988年4月,AICPA第53号至61号审计准则,53号准则《审计师检查和报告错误与舞弊的责任》要求在鉴证财务报表公允性之外,揭露舞弊、差错及非法行为被看作是注册会计师的重要审计目标,并成为注册会计师直接责任,美国舞弊审计准则实现第二次重大变化。其后,美国又发生了一系列公司丑闻,迫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其下设的公众监督委员会(POB)压力,1997年2月,AICPA颁布了第82号审计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向审计师提供重大舞弊审计的操作指南,缩小与公众的期望差距,这是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第三次变化。2002年“安然事件”等一系列会计舞弊事件集中爆发,美国政府及公众再次强烈要求审计职业界重新自我检讨,切实改进舞弊审计效果。2002年10月,AICPA第99号审计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在舞弊审计思路及程序上发生了显著变化,强调了解舞弊环境的特殊重要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动机/压力、机会和态度/自我合理化三方面环境特征以及相关舞弊风险因素,结合法律专家等相关信息综合评价舞弊风险,总结提炼了更加有效的舞弊审计思路和程序,但并未改变注册会计师责任定位,仍然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报表不存在因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这是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第四次重大变化。迫于审计需求方压力,美国注册会计师逐步改变原有强硬僵化立场,不断接受舞弊审计责任。

2010年7月,天津财经大学举办“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与治理”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发现舞弊责任的认识和担当”主题报告,认为随着审计目标转变,注册会计师依然承担发现舞弊的责任。同年11月,财政部修订颁布《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专门制定了1141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和1142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1141号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等报告。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报告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1142号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开展财务报表审计时应考虑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法律法规框架,并采取适当审计程序,识别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如果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监管机构报告。上述两个独立审计准则实质上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等业务时履行包括反洗钱在内的法定义务打开了政策空间。

(三)关注涉嫌洗钱等重大舞弊与违法行为是注册会计师责任

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行为。

上述犯罪行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产生的重大影响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二是虽对企业财务报表不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企业会因此而招致法律诉讼,产生或有负债,导致巨额损失;三是企业如果涉嫌洗钱犯罪的程度较深,往往面临的不仅是法律诉讼,可能面临被行政或司法机关勒令关停破产等严厉处罚,此时企业会计核算主体资格以及持续经营假设不复存在。

如果企业涉嫌洗钱犯罪并产生收益,但在会计报表上却无反映,或是在有关财务报告的附注中不予披露,属主观会计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对涉嫌洗钱的舞弊与违法行为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发表审计意见,完全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只不过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的基本框架

(一)准确定位注册会计师反洗钱职能

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咨询业务时对被对服务对象存在的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应采取什么样的审计程序,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关键取决于对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职责应予准确定位。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以及咨询业务时,掌握了被审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的大量核心财务数据和经营信息,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完全具备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洗钱行为的能力。如同金融机构一样,注册会计师本身并不具备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和行政权限,其主要义务应定位于识别出客户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以及相应风险,并根据专业判断将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报告。如果奢望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或咨询服务对象的所有违法行为均能给予充分关注和报告,则是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无限放大,既不现也实不可行,只能是将注册会计师职能给予神话。

(二)明确注册会计师反洗钱受托责任

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单位股东委托,对企业经营状况及其财务报表开展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股东承担受托责任,而在接受咨询业务时,根据咨询单位要求,针对某一项业务或者是全部业务开展咨询,对咨询单位或特定委托人承担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履行保密义务既是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但注册会计师将发现企业存在的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并未违反保密原则,此时其接受的是公共部门委托,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虽产生形式上违约,但因其维护公共利益,法律违约责任应予豁免。

(三)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业务范畴

1.法定审计业务

(1)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对象存在涉嫌洗钱的舞弊行为,并直接影响企业会计报表真实、完整与公允,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在审计报告中明确发表意见,否则将违背独立审计准则。至于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嫌洗钱的舞弊行为,完全取决于法律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报告可疑交易的监管政策。

(2)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存在涉嫌洗钱行为,虽然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未产生直接影响,但是此时被审计对象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因诉讼等而产生或有负债,给被审计对象带来间接损失,而且其损失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予充分关注,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在发表审计意见时给予说明。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未予以充分关注并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则应承担没有主动审计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责任。

(3)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发现被审计对象虽存在洗钱行为,但与会计报表无直接或间接联系。理论上说,此时注册会计师对纯粹洗钱行为几乎没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不予关注。如此时被审计单位被查出存在涉嫌洗钱的违法行为,将来可能对其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予反映。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了适当的审计程序,但未能查出被审计对象可能存在的洗钱等违法行为,并且此类行为对财务报表无直接或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担未主动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4)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已经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了相应审计程序,无相关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对财务报表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从注册会计师法定义务上看,已经无相关审计责任。但是,如果事后注册会计师通过其他途径间接获知被审计对象存在涉嫌洗钱的违法行为,此时注册会计师仍应予以关注,并且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被审计对象存在的洗钱行为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存在的影响,但此时注册会计师已无主动审计责任。

2.其他鉴证与咨询业务

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以外的其他鉴证与咨询业务比较宽泛,可以包括财务报表审阅、验资等特定事项鉴证、为客户提供会计、投资、信托等相关咨询服务。在开展上述业务时,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准则要求,如果在接受业务后获知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保持具体业务和客户关系的政策和程序。同时应考虑:一是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二是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的可能性。审计准则同样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其他鉴证和咨询业务时报告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预留了充分的政策空间。

(四)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政策方案

1.合理规划制度,将反洗钱纳入注册会计师视野。

既然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或咨询等业务时应关注服务对象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可以扩大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咨询业务范围,将反洗钱要求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咨询业务进行捆绑,作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或咨询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反洗钱法要求建立完整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且根据《质量控制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与反洗钱要求相适应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注册会计师能够以其专业胜任能力履行反洗钱义务。注册会计师在开展业务时,需对服务对象的环境开展全面了解,已经实质上完成了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注册会计师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行为,实际上是接受公共委托履行法定报告义务,享有保密义务的法定豁免权。

另一种方案是将反洗钱作为一项单独业务,不再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咨询业务范畴之中。注册会计师将反洗钱作为一项专门业务承接,需要有狭义的委托人,明确相应委托责任。此时委托人可能是监管部门或司法机构,也可能是被审计对象的股东等利益相关人。相对而言,与服务对象更加独立,经济上的利益关联较少甚至是没有。注册会计师责任就是对被审计对象涉嫌洗钱行为进行专业的外部审计,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可以得到有效履行,同时将被审计对象涉嫌洗钱行审计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此种方案的最大缺陷在于将注册会计师主要审计业务排除在反洗钱领域之外,难于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方面的主要作用。

2.可疑交易报告路径选择。

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鉴证或咨询业务时,发现可疑交易后向委托方报告,还是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笔者认为,从反洗钱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应将可疑交易报告直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纳入现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体系。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在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时,鼓励其直接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报案,而非将发现的可疑交易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报告。否则将影响到我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体系的完整性。

三、政策建议

1.修订《反洗钱法》,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建立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本法律环境。同时应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职责,使其履行反洗钱义务与行业监管向结合,提高监管效率。

2.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指南》,将反洗钱义务纳入注册会计师执业范畴,使其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执业规范。

3.修订《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具体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

4.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业自律与规范,避免注册会计师主动或被动参与洗钱活动。

5.《刑法》补充说明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参与、协助洗钱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范围,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同时根据《民法》所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民事责任,加大注册会计师主动或被动参与洗钱的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量。

参考文献:

[1]张俊民,林野萌,刘彬.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及治理理论研究现状与展望——“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及治理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J].会计研究,2010,(9):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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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注协反洗钱法研究工作小组.关于反洗钱立法中注册会计师法定义务的研究 [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10):55-56.

[4]孙婧雯,张晓岚,张超.注册会计师反洗钱审计:国际动向与推进基础[J].财经科,2013(1):

110-117.

律师履职报告篇3

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区分 关系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在责任的概念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其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为:①存在不实审计报告;②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③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④所遭受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条件②时,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职业责任;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可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既存在相似点又有不同之处,由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致使两者的界定比较困难。明确两个概念的关系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统一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统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共生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产生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环境下,由于委托矛盾的存在而激发的。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持续原因。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确立,所有者只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分红权而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受托方应该以报告形式,将受托经济过程与结果通过会计记录想所有者汇报,并保证其报告的认定应该是客观真实的,这就是会计责任。但会计报告所表述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客观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予以证实,这样产生了另一种受托关系―审计关系,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二是责任对象相同。因为财报信息使用者很广泛,责任主体不仅要对投资者负责,还要对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供应商等等负责,故一旦出现财务造假事件,无论是哪方责任,财报信息使用者就会将矛头同时指向会计责任主体和审计责任主体。三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客体相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共同客体。会计资料作为管理当局报告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文件,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也就当然成为管理当局会计责任的核心问题。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以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资料为考核对象,对衡量会计资料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发表意见。(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契约关系不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下产生了公司管理当局承担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审计责任则是以审计业务的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契约为基础的。二是责任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内容是选择合适恰当的会计政策真是公允的记录公司经济活动、反应经济成果,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而审计责任的内容是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责任角色不同。会计责任主体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角色,而审计责任主体则是会计信息的“检验者”。(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审计责任的履行对会计责任主体履行会计责任起到一种预防和威慑作用的作用,被审计单位明确其财务报告将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促使其按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可能面临的是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通过必要审计程序,基于一定重要性水平,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提请其进行调整,还可以就其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提出管理建议书,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

三、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存在着很多共性的地方,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将两者混淆,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经济责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有助于促进管理当局履行会计责任,克制财务舞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年来,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其中原因不乏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这往往使注册会计师成为造假企业的“替罪羊”,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证券等金融市场的发展。(二)有助于增加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注册会计师只有保持应有的职业独立性,按审计准则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切实履行了审计职责,才能免于进行财务造假的被审计单位的“陷害”,维护自身权益,不做“替罪羊”。(三)有助于司法部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明确了两种责任的区别,司法部门即可明辨责任方,公正处理类似案件,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丽,谷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辨析及其现实意义

[J].工业技术经济,2004,(2):23.

[2]谢盛纹.浅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D].

律师履职报告篇4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注册会计师; 审计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涉及最广的是企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企业单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税务报表)才能报出,报出时间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同样以12月31日为决算日,但财务报告的报出时间要求离决算日非常短。决算日后,高校财务部门需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账目、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每年财政部门要求高校上报决算的时间是春节前,其中还需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数据调整,工作量大,时间安排已相当紧张,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行报送决算报表,会导致部门财务报告的上报时间滞后,影响财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

律师履职报告篇5

关键词:会计法;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

新《会计法》针对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原《会计法》做出了多处重要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突出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不能依法有序展开,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规范、不公允,单位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何切实履行新《会计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规避因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是每个单位责任人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新《会计法》 明确规定7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法律责任。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只是“被动地”在会计报表上签名或盖章,认为“我签字盖章,一旦财务帐目出了问题会计人员会负责”,这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法提供一切物力、人力、财力方面的支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更是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的机制,能有效控制和防范会计违法行为和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4.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表明: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要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解决会计人员在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自己要以身作则,带头支持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尤其不应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干扰、阻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以保障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单位负责人违反新《会计法》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1.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计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的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的举措

新《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由于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单位负责人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学好新《会计法》,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对完善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树立起依法公正处理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的信念,在认真学好《会计法》、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以身作则,改变“外行”领导“内行”的状况,确保各项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2.遵循新《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新《会计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而全面地得到反映,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才能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从而有利于企业有效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内部牵制制度。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作用;(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制度。它是指对单位利益关系重大的资金、人力、物力投入的、牵涉重大盈亏或负债的事项,如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资金调度,对该类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3)财产清查制度。指对财产清查范围、组织、期限、方法及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等都必须有明确的制度来规范,以确保财产安全;(4)内部审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必须依法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规范和约束单位的会计行为,把虚假的会计信息消灭在萌芽状态。

4.重视会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新《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在法律上限制了任用会计人员的随意性。因此,单位负责人既要重视会计机构建设,又要重视会计人员的配备,坚持道德品质好、业务素质高的用人标准,并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培训的要求,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5.积极配合外部会计监督。有效的全方位的外部会计监督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新《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外部会计监督工作的执行,如实提供相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在接受社会审计监督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总之,《会计法》作为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单位负责人权力在手,责任重大,切不可,违法乱纪,必须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学好、深刻领会《会计法》精神,依法履行各项会计责任,确保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把因违反《会计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风险降低到最低限。

律师履职报告篇6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一对既联系紧密、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实务中,对于二者及其关系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理论上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加以辨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会计责任是指会计责任主体对其会计行为及会计活动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审计责任是指审计责任主体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承担的责任,即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既相互联系,也存在差异。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一致性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产生的共同前提。根据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在二者之间形成委托与受托责任关系,所有者只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分红权而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则应尽力经管好所有者的财产,不断使其保值增值,同时,还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会计报告说明自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但会计报告所表述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客观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予以证实,这样产生了另一种受托关系—审计关系,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审计准则,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予以证实,履行审计责任,可见,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产生的共同前提,但由于审计活动是要对会计责任履行情况予以审查证实,因此,审计责任的履行对会计责任主体履行会计责任是一种约束和促进。wWw.133229.cOM二是广泛的责任对象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共同特征。责任对象即对负责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资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决策的基础,是评价管理水平和经营情况、防范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检查和监督经济行为的依据,会计责任主体不仅要对投资人负责,而且要对债权人、政府部门、职工团体和个人以及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尽管法律保护的责任对象主要是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就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这样它才可以在人才招聘,产品销售、材料供应等方面取得一定优势,为此,向社会各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会计信息,以求得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就显得非常重要,因而,企业职工、一般社会公众、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财务分析和咨询机构等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可能成为会计责任对象。

同样,审计责任对象不仅局限于客户,还包括依赖和利用会计资料和审计意见进行决策的第三者,即债权人、政府部门、企业及职工、保险商、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公众,西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有句谚语:“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莫茨.夏拉夫在1961年出版的《审计理论结构》中阐述到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其委托人和信赖于他的意见的人负有责任,而且作为职业专家,他们理应对经济社会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恰当地说明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显著特征,在国外及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对多元的审计责任对象都有相关的规定,实务中,由投资者以外的第三者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及其判例已司空见惯,可见,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对谁负责的问题上具有相同特征。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责任主体不同。会计责任是由各单位承担的,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等,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同时也明确了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责任是由依据约定承办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其次,责任性质不同。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报会计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主要承担正确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全面完整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责任。审计目的是评价被审单位所作出的选择是否恰当,从而评价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主要承担评价鉴证责任,前者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负责组织目标产品的生产,后者是会计信息的检验者,负责目标产品的审验,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

再次,责任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内容包括选择和应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建立健全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其中,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法性指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被审单位责无旁贷。审计责任的内容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中,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证实性和不偏不倚三个方面含义,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人员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可证实性是指事后可以验证,要求有根有据、脉络清楚,其他注册会计师需要时都可按既定程序与方法对审计证据进行重新处理,并获得相同的结论;不偏不倚是指审计意见的表达应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信息公允表达的所有重要信息均予披露。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可见,二者是两种不同内容的责任。最后,责任衡量标准不同。衡量判断会计责任履行程度的法律标准是会计法、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法规,衡量判断审计责任履行程度的法律标准是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辨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表明,虽然二者具有相同特征,但相互不可替代,我们既不应该由于其共性而将其混淆,也不应该由于其差异而过分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正确认识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对于消除有关各方认识误区,指导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有助于增强被审单位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近年来,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会计造假足以让人瞠目,其中原因不乏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琼民源原董事长马玉和对公司造假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仍然不服,认为“大家都这么干,为什么单单抓我”可谓代表了造假者的典型心态。2000年7月1日,尽管国家实施的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会计责任,然而会计造假的大案仍有发生,表明会计责任主体意识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淡漠。此外,有的被审单位存在转嫁责任的不良心理,认为产品(会计信息)合格与否,全靠检验员(注册会计师)的检验,只要检验过关,产品出厂以后出现质量问题,在于检验员失职,大家会追究检验环节的责任。这种转嫁责任的心态会使其利用审计的自身局限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疏漏挺而走险,助长其造假之风。正确认识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有助于被审计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增强责任感,自觉接受会计法规的约束,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水平,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有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执业水平。尽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声明书以示对会计责任的强调,同时在业务约定书中强调审计的局限性及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作用,但这些防范责任风险的措施只能防范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并不能减轻其应负的审计责任、成为推脱责任的借口,规避责任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按照专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谨慎执业,只有正确认识和切实履行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事业才可能取得长足发展。

3.有助于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合理确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人们称之为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时代。我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虽然始于近几年,但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使用者认识差异所致。如何合理确认各方责任,做到司法公正,把握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就显得尤为关键。

实务中,受“深口袋”理论及法院判例的影响,往往会加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一理论问题并非只有职业界才予关注。明确二种责任及其关系,能够为司法部门合理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提供前提,同时可以减少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误解,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海民.对单位负责写作论文人和会计人员行为责任的经济学分析.当代经济科学, 2000, (3)

2.葛家澍,刘峰.会计学导论(第2版).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9-08

律师履职报告篇7

不断完善的治理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能源工程、环境工程、交通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重大高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是一家持续创新的全球化企业。公司生产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13大类别、86个产品系列,近800多个品种的主导产品,为全球产品链最齐备的工程机械企业。公司的两大业务板块混凝土机械和起重机械均位居全球前两位。公司注册资本77.06亿元,员工3万余人。2012年,下属各经营单元实现收入过900亿元,利税超过120亿元。

“22年的发展历程,就是不断地进行改革的历史。因为唯有在改革的过程中,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从改制、改革到整体上市,就一直致力于成为一个具有良好治理结构的国际化企业。”董秘申柯如是说。股权结构合理分散,股东之间形成一个稳定的相互制衡的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也正是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对于治理结构所坚持的理念。

对身处竞争性行业的来说,设计好股权结构尤为重要。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应该是相对分散、适度集中的。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保证良好的民主决策氛围和较高的执行效率。湖南国资委作为其第一大股东,起着“定海神针”的作用。对此,申柯解释道:“如果没有一个大股东,企业的治理结构也不会很稳定,不利于企业发展。现在来看,股东的利益基本都是一致的。因为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方向。”在2010年7月和2013年4月,湖南国资委两次利用财政预算资金从资本市场上直接买进的股票,体现了其对股价的重视。

湖南国资委直接持有的股份以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参与公司治理、参加股东会并通过其股权代表来行使表决权。据申柯介绍,在的董事会上,大股东也是通过其代表来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直接对公司决策进行干预。这样,就理顺了董事会的治理机制。申柯说:“如果改革后公司的实际治理架构改了,但运作模式不改,就很难实现把企业变成市场主体的目的。”

从历届董事会成员的变化可以看到,它是一个试图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完善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由11人到15人再到9人,直到现在的7人;独立董事也由最初的两人,发展到现在占全部成员二分之一强的4人。自2000年10月12日在深交所上市以来,在构建董事会的过程中,着眼于打造一个独立、专家型的董事会。申柯坦言,在上市之初,执行董事比较多。由于当初公司经营权与决策权没有进行很好的分离,长此以往就会容易出问题。而经过整体上市的过程,随着股权结构更加分散,董事会就有了更加独立和科学的决策氛围。

然而,要真正做到规范、透明的董事会运作,谈何容易,现实中有太多需要克服的障碍。其中,最大的困难是确立董事会的独立性,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独立性的要求几乎是一种奢求。的做法是,首先树立一个正确的公司治理理念,而且要让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都认同这个理念;其次,设计一个良好的制度架构,有利于独董发挥作用的治理文化和不折不扣地实践操作;在内生式增长和外延式扩张并举的道路上,探索与国际化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模式。这也是为什么看中王志乐的原因,有着国际并购前瞻眼光的王志乐成为的独立董事就显得再也合适不过,这也契合了的发展方向。

现在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分别有战略、管理、财务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而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绝大多数的委员都是独立董事。相关的议案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再提交董事会。通常情况下,独立董事们则至少会召开两次会议来审议并给出专业的意见。如薪酬委员会每年都对公司的管理层以及整个薪酬体系发表意见。又如,提名委员会委员曾对聘请来自卡特彼勒公司的阿金先生作为副总裁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给出专业意见。再如,在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回购CIFA的45%股份的时候,独立董事王志乐就提出了很有专业水平的意见。

有一次,审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涉及会计师的聘请以及会计政策的变更,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的独立董事钱世政就认为,以前计提的方式和计提的基础已不太符合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这就要对公司计提进行变更,但这种改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变更,而不是为了调节利润。有好几回,钱世政都是在香港开完会以后赶在晚上十一二点的时间飞到长沙,以确保准时参加第二天早上八点的会。这种不辞辛劳的工作态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独立董事的敬业精神。

申柯说:“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确实没有参与公司的生产与经营,对这个方面可能不是很了解。但是在企业重大的决策之前,董事会都会和独董先进行沟通,把企业制定相关战略的背景、原因、目的等情况给他们一一解释,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不是开董事会的时候才仓促交流。事先有了比较详细交流、沟通,独董们才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在开董事会之前就这些意见进行充分交流、协调,以达成共识。所以,从公司的角度来说,也愿意主动为独立董事提供一个很好的工作环境。包括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在内的每一位董事,都有责任在出现思想的火花时创造一种参与和交流的氛围,启发对话,培育高效董事会所必须具备的信任和坦诚氛围。” 只有充分尊重并认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当董事会成员中最根本的愿望都能达成一致的时候,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战略高效的董事会。其中,董事会的独立性是必要的先决条件,它必须能够公正无私地监督管理层。

和独董打交道比较多的董秘申柯表示:“制度、文化和实际运作层面做得如何,还要取决于董事长的态度。如果他本身持有开放的态度,那么就会很好推行。”在独董履职的过程中,作为董事长的詹纯新是非常支持的。詹纯新常说,事前要听取独董的意见,根据他们的意见对有关方案做些修改。这样开董事会的时候,就会比较高效。

独立调查:过程很重要

众所周知,企业的发展与个人的声望是可以并行不悖的。无论是董事会选择独立董事,还是独立的个人选择加盟董事会,首先需要建立双方之间的互信。

2012年12月28日,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上,由于媒体报道“三一重工迁都”一事牵涉,独立董事质询了公司管理层,要求管理层给出解释,并了《独立董事声明》,表示将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到2013年6月18日独立调查结果,历时半年的时间,期间独立董事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就媒体报道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独立调查。至于独董的独立调查过程,申柯告诉《董事会》记者,只是在形成调查结论之后,独立董事才和管理团队进行了沟通。调查过程是独董委托律师来实施,律师再将调查结果向独立董事直接汇报。“只是在最后独立调查公告的时候,管理层才有参与。”

当然,在开展此次独立调查的过程中,独立董事得到了管理层的配合。独立董事委托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及国浩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调查,本次调查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软件系统进行了证据保全。调查行动对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媒体报道内容涉及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赴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汉寿县公安局、岳麓区检察院、长沙县法院、岳麓区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董秘申柯表示:“在独立董事的独立调查过程中,管理层尽自己的义务提供了相关文件,并配合了整个调查过程。”

此次独立调查,是独立董事独立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行为,对未来的治理将有着深远的影响,董秘申柯认为:“这就会倒逼企业治理在以后的实践中更加规范。以前人们总认为独董是‘花瓶’,但的独董不是这样的,独董对公司的监督作用非常鲜明。如果独董发现企业确实存在问题,那么他们肯定会如实发表声明。如果仅仅是选择性的披露,外界也会质疑调查的结果。”

作为曾经配合本次独立调查的部门之一,证券事务代表郭对《董事会》杂志记者说:“当时的情况是,律师事务所有一个尽职调查的清单,对方把这个清单发过来要求我们对某些事实进行确认,并回答了很多问题。后来我也拿到了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报告,我还看到他们的调查报告都有到司法部门取证的文件。其中有文件显示,律师事务所把那些取证文件都拿到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

对于独立调查的结论,如何保证其客观公证性?法务部诉讼律师刘尚哲表示:“整个调查过程确实做到了全方位和细致详实的工作,国浩律师事务所在全国是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在湖南也是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他们要对调查的真实性、客观性及结论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结论都有详实的证据作为支撑。”

董秘申柯说,独立调查之所以选择两家律师事务所承担就在于能对收集的材料和访谈相互印证。作为协助独立调查的法务部律师刘尚哲说,两个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展的调查包括访谈、调取司法文书、撰写调查报告等。在独立董事的授权下,律师事务所就《三一恨别长沙》一文涉及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调查,法务部做的是召集人员等辅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有督察部、人力资源部、高管层等。例如,对媒体报道三一被抓的一个间谍其户口在的说法,经调查此人并未在任过职,而在高新区人才市场调查显示,原来所有在高新区园区内上班的人都可以挂集体户口,员工的户口也是放在人才市场的。就相关报道中提到的有高管亲属在省纪委任职一事,公司高管为了澄清此事,对其亲属的任职情况全部进行了说明和备案。对媒体报道的有些事情,有司法部门判决文书的就以文书为准,那是最有权威性的;涉及海关的没有文书,律师事务所就进行实地采访来核实。

独董履职需要适宜的环境

独立董事能够根据律师的调查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这也是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本次独立调查对于独立董事来说也是双刃剑,一方面是履职尽责,另一方面是承担责任。

据申柯介绍,此次“发起独立调查的首先是独立董事王志乐,因为整个事件的真实情况,独董并不知道。如果真调查出问题来,他们又是独立董事,这对企业还是会有影响的。”实际上,早在2007年,由于当时考虑到整体上市,就有一个要收购大股东的关联资产的议案,在讨论这个事情之前,媒体也了相关的负面报道,独董当时也提出要求管理团队来把这个事情解释清楚,然后才讨论相关的董事会议案。这也就不难解释独董为何会发起此次独立调查事件。本着对公司负责、也对自己负责的原则,未来一旦发现有质疑的事件,独董们的独立调查还会再次展开。

值得一提的是,在4名独董中,刘长坤是没有独董津贴的,钱世政也是基于上海市管干部的身份,其收入也是象征性的,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在此情况下,独董的身份就能够使其更加独立的履职。申柯表示,他私下也和有关独董交流过这个话题,独立董事能够积极尽责的履职,完全是建立在独董对公司治理文化的认可和信任的基础上才有的合作。

说起独立董事的履职,申柯告诉记者,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以年度分红为例,每年的财报结束以后,董事会都要审议利润分配的方案。独立董事钱世政精通财务,又是审计委员会主任,他会依照自己的工作以及经验判断,提前拿出方案来讨论。钱世政提出,作为一家A+H的公司,现金分红应该是一种主流的分红方式。这种方式被确定为董事会最终实施的方式。在议案上董事会之前,分配方案的具体数字是空白,不是通过召开董事会走形式,而是真正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申柯说,这样一来,虽然提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多了不少,但也是值得的。最大限度地尊重独董的意见是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

作为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起独立调查第一案例,从独立董事独立履职的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发起的独立调查事件势必在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只有打造规范治理的董事会文化,才能让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真正落实到位,才能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运行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确保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从某种角度看,这也对企业建立一种透明互信的董事会文化有着良好的促进。有助于董事会成员之间的互动和推动董事会规范运作。

律师履职报告篇8

为深入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0年12月7日下午,XX镇举办第二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镇党委副书记,镇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履职报告评议团,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书记参加会议。会议由镇司法所所长主持。

报告评议会上,3个评议部门负责人依次上台作履职报告汇报后,由镇法学会代表、人大代表、部门代表、村(社区)代表、律师代表组成的评议团对被评议部门作现场点评,简述各评议部门的普法工作亮点并提出建议,同时根据现场履职报告进行综合打分。

此次履职报告评议会,由镇依法治镇办、普法办、司法所组织实施,通过查阅资料和组织现场履职报告评议会的形式,对镇公安分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宣传办公室(教体文旅局)的“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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