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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申请书8篇

时间:2023-02-05 15:45:15

联名申请书

联名申请书篇1

    (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有人的要写明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3、被申请人(你认为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要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比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请求依法赔偿等)

    5、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请书最重要的部分,要将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你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等都实事求是地摆出来)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杭州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的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人:姓名—— 住址—— .

    被申请人: 姓名—— 住址—— .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联名申请书篇2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那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怎么写才标准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模板最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表模板按照 “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⑥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显示器①申请号

(外观设计)②分案提交日⑦ 设 计 人

③申请日④费减审批⑧第一设计人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⑤挂号号码⑨ 申 请 人申请人 (1)姓名或名称电话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电子邮箱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中国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北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申 请 人 (2)姓名或名称电话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邮政编码详细地址申 请 人 (3)姓名或名称电话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邮政编码详细地址⑩联 系 人姓 名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详细地址11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声明特声明第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12 专 利 代 理机 构名称机构代码人 (1)姓 名代 理 人 (2)姓 名执业证号执业证号电 话电 话13 分案申请原申请号针对的分 案申请号原申请日 年 月 日14 要 求 外 国 优 先 权 声 明原受理机构 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15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宽 限 期 声 明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16 相似设计本案为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其所包含的项数为项。17 成套产品本案为成套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其所包含的项数为项。18 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2份 2页 2.图片或照片 2份 3页 3.简要说明 2份 1页图片或照片 6幅19 附加文件清单 费用减缓请求书 份 共 页 费用减缓请求证明 份 共 页 优先权转让证明 份共 页 专利委托书 份 共 页 总委托书(编号____________)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份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首页译文 份其他证明文件(名称______) 份共 页20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20_年_月_日 年 月 日2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使 用 外 观 设 计 的 产 品 名 称

设 计 人 姓 名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东莞的专利申请书的填写要求一、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应同时提交附图及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二、本表应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

一、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应同时提交附图及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二、本表应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原文。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五、申请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1

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6、13

栏发明名称应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7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

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如提出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机构,除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以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5.本表第9栏,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指定的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申请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请求书中未指明联系人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收件人;申请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

6.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在第10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代表人的权利: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的,还应填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

专利机构指定的人不得超过两人,同时注明专利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

8.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本表第12栏。

本申请为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9.申请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还应填写本表第14栏,并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0.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5栏。

11.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6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申请人要求保密处理的,应填写本表第17栏。

13.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本表第18、19栏。

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14.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的,本表第20栏应加盖专利机构公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本表第20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机构的签字或盖章应当一致,不得为复印件。

15.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150元;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三百页的,从三百零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3、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4、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100088);

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6、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7、应正确填写申请号13位阿拉伯数字(注:最后一位校验位可能是字母),小数点不需填写。

8、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9、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基本费(PCT)——基 指定费(PCT)——指

附加费(PCT)——附 手续费(PCT)——手(手续)

确认费(PCT)——确(确认) 申请费(PCT)——申

印花费——印 发明专利申请费——申

发明专利文印费——文(文印) 宽限费——宽(宽限)

发明专利维持费——维 译文改正费——译(译改)

单一性恢复费——单(单恢)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审

发明专利复审费——复 发明专利登记印刷费——登

变更费——变 优先权要求费——优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改优)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专利申请分类答疑网友提问:

专利申请主要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答: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联名申请书篇3

名 称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代表)___________

国籍或所在地国家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地址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 ______

姓名或名称 _________

国籍或所在地国家____

邮政编码______地址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

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

国籍或所在地国家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地址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

专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 构 名 称________________ 机构代码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人姓名______ 人证书号_______电 话_______

分案申请 原案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案申请日_______

要求优先 权声明在先申请国别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 不丧失新颖性

宽限期声明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权利要求项数每份__项

说明书

每份__项

说明书附图 每份__项

实用新型__________

名 称___________

申请文件清单________ 附加文件清单______ 专利局审批

1、 请求书___ 份

每份__页

专利委托书

2、 权利要求书__份

每份__页

费用减缓请求书

3、说明书____份

每份__页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说明书附图__份

每份__页

5、说明书摘要__份

每份__页

6、摘要附图___份

每份__页

联名申请书篇4

XXX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X国土资源公告[20XX] 号经开区城南街道群文村3、7、8、10、13、14社地块的国有土地交易文件,明确知晓交易文件之条款,我们愿意遵守该交易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交易文件内容和土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我们申请参与该地块竞买,并授权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为我方全权代表。

我们在提交本申请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伍佰壹拾肆万元存入你单位指定的帐号。

我们承诺:如能竞得,在签订有关成交确认书后,保证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签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 让合同》,否则,视我方违约,你方可取消我们的竞得资格,全部保证金不予退回,并由我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

委托人______

地 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申请时间___年__月__日

-------

竞买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竞买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 年__ 月__日

竞买申请书二:竞买申请书

_____国土资源管理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后,我们愿意遵守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拍卖成交确认书》、《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___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无异议,我们申请参加贵局于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_时整在____________举行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并参与竞买。

附: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附支票/汇票)。

如能竞买成交,我们保证即时与贵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___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并于______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否则,履约保证金可由贵局没收,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书填写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竞买申请书三:竞买申请书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号地块的《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出让土地后,我方确认已充分、全面地了解拟出让地块的土地现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你局关于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所有文件及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交付条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年 月 日在湖州市招投标中心举行的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我方愿意按 《拍卖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附件: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联系人:电话:

联名申请书篇5

乙方:

事件经过简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购买电视机款项金额 元(大写:元),同时补偿乙方要求的损失费 元(大写: 元);

二、本协议为一揽子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件再向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用户购买的 型号电视机及其购机发票、使用说明书等附件全部交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向受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元);

六、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 乙方: 证明人:

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证明人身份证号:

甲方代表:

甲方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一)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

(相邻权纠纷用)

( )呼 人调字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申请人 的 位于,与被申请人的相邻。被申请

影响申请人的,造成了申请人的 1 人

。历史

上,,现申请人 要求被申请人 。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机动车事故纠纷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 于本协议签订后的 日内。_经济纠纷协议书范本。

2、被申请人 赔偿给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于 付清。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

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 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联名申请书篇6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现向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是合法有效。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请-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执业单位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6、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带有条形码的人员汇总表一份。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

单位 公章:

20xx年3月2日

联名申请书篇7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联名申请书篇8

台湾商标法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本法或本细则所为之各项申请,应使用商标主管机关印制之书表,备齐附件,向商标主管机关为之。

申请书或其它对象应注明商标名称、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名称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其已审定或注册者,并应注明其审定或注册号数。 第3条 商标之各项申请违反有关法令所定之程序或程序而得补正者,商标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

申请人于前项限期内补正者,其申请日仍以原申请日为准。

第4条 关于商标注册之申请,商标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

前项证明文件或其它书件系外文者,应检附中文译本。

第5条 本法第二条所定之营业,得参酌左列事项认定之:

一 公司登记之营业项目。

二 商业登记之营业项目。

三 营利事业登记之营业项目。

四 具体营业计画。

五 股东会决议。

六 其它相关事证。

依法令或事实无须为营利事业之登记者,得依其检附之相关文件认定之。

第6条 主张优先权成立者,以其首次在他国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之日,视为在中华民国申请论册商标之日;在他国之申请案审查结果,对已成立之优先权,不生影响。

第7条 商标注册之申请人主张有本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情事者,应提出相关事证证明之。

第8条 受任为商标人者,应检附委任书,载明其权限。

依本法第九条第二项委任之商标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委任人未另行委托他人者,商标主管机关得通知期限另行委任商标人,逾期未另行委任者,对其应送达之书件,得依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依本法第九条第三项通知申请人更换商标人时,并应通知原委任商标人。

本法第十条所称之一切必要行为,包括代为收受商标主管机关送达之书件及通知。

第9条 本法第十五条所称书件无法送达,指向应受送达人在商标主管机关登载之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送达而不能送达者。

第10条 商标注册证应黏附商标图样,由商标主管机关盖印发给。

第11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毁损,商标专用权人得叙明事由,加具证明,申请补发。

依前项规定补发注册证时,旧注册证应同时公告作废。

第12条 凡由商标主管机关抄给之书件,摹绘之图样,应注明与原本无异字样。

第13条 关于商标之证据及对象,检附人预行声明领回者,应于该案确定后三十日内领取。

第13-1条 申请商标审定、注册或其它事项之变更登记者,除第十七条及第十七条之一规定情形外,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变更证明文件。

三 变更事项须于注册证上加注者,并应检附商标注册证。

第14条 本法第二十条所定须守密者,由商标主管机关就左列事项认定之:

一 属于营业机密或有关个人隐私者。

二 主管机关内部之签注及批示。

第15条 商标图样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识经验之购买人,于购买时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无混同误认之虞判断之。

类似商品,应依一般社会通念,市场交易情形,并参酌该商品之原材料、用途、功能、产制者、行销管道及场所或买受人等各种相关因素判断之。

类似服务,应依一般社会通念,市场交易情形,并参酌该服务之性质、内容、提供者、行销管道及场所或对象等各种相关因素判断之。

性质相关联商品或服务,以在工商经营上,有无申请注册防护商标或服务标章之必要关系判断之。

第16条 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注册,其正商标已审定或注册者,应检附审定书或注册证影印本。

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之注册证,应记载正商标之注册号数。

申请防护商标注册,主张其为著名商标者,应举证证明之。

正商标撤销或无效者,其联合商标及防护商标应一并撤销。审定联合商标或审定防护商标未与正商标一并移转者,应撤销其审定。

第17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所称商标种类之变更,指左列情形:

一 正商标变更为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

二 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变更为正商标。

三 联合商标变更为防护商标。

四 防护商标变更为联合商标。

申请商标种类之变更,应检附申请书注明相关号数;其已审定或注册者,并应检附审定书或注册证。

商标种类变动,其专用权范围及存续期间以原注册者为准;变更后之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专用期间超过正商标专用期间者,以正商标之专用期间为准。

第17-1条 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申请变更其正商标,应检附申请书注明相关号数;其已审定或注册者,并应检附审定书及注册证。

前项变更正商标之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其专用权范围及存续期间以原注册者为准;其专用期间超过变更后正商标之专用期间者,以变更后正商标之专用期间为准。

第18条 (删除)

第19条 申请商标专用期间延展注册,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注册证。

三 商标图样十张。

四 于商标专用期间届满前申请者,申请前三年内有使用商标相关事证之声明;于商标专用期间届满后申请者,专用期间届满前三年内有使用商标相关事证之声明。如有正当事由未使用者,应载明之。

五 其它必要书件。

前项第四款规定,于防护商标不适用之。

延展注册经核准者,由商标主管机关于商标注册证上注明延展事项,发还申请人。

第20条 申请登记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授权使用契约影印本。

申请登记再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再授权使用契约影印本。

三 商标专用权人同意再授权之证明文件。

申请人得检附商标注册证,请求加注授权使用或再授权使用事项。

授权使用之商品及授权期间,以商标专用权范围为限。所约定授权期间超过专用期间者,以专用期间届满日为授权期间之末日。专用期间如经延展注册,应另行申请授权登记。 再授权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权期间,不得逾原授权使用商品之范围及授权期间。

第21条 商标授权期间届满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检附相关证据,申请终止授权使用登记:

一 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者。其经再授权者,亦同。

二 一方表示终止,他方无异议者。

三 契约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终止,而为终止之表示者。

四 经法院判决确定或和解、调解成立,授权关系已消灭者。

五 经商务仲裁判断授权关系已消灭者。

第22条 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移转,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受让人身分证明文件暨营业相关事证。

三 移转契约或其它移转证明文件影印本。

四 注册证。

前项移转登记者,由商标主管机关于商标注册证上,注明移转事项,发还申请人。

第23条 申请设定商标专用权质权之登记,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质权人身分证明文件。

三 质权设定契约影印本,应载明商标名称、注册号数、债权额度及存续期间。

四 注册证。

前项质权经登记者,由商标主管机关于商标注册证上,注明设定质权事项,发还申请人。

质权设定期间,以商标专用权期间为限。所约定质权设定期间超过专用期间者,以专用期间届满日为质权期间之末日,专用期间如经延展注册,应另行申请质权登记。

申请质权消灭登记,应检附商标注册证及债权清偿证明或双方同意涂销质权设定登记证明文件。

第24条 申请撤销他人商标专用权,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含副本) 。

二 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

三 相关证据二份。

前项第一款之申请书,应载明构成撤销商标专用权之原因事实。

商标主管机关通知商标专用权人或其商标人答辩时,应检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附属文件。

第25条 商标主管机关就申请撤销案所为之处分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商标之注册号数、名称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二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其为法人者,并应记载代表人姓名。

三 商标专用权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其为法人者,并应记载代表人姓名。

四 委任商标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五 主文及理由。

六 处分之年、月、日。

第26条 依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当然消灭者,其消灭时日如左: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延展注册者,商标专用期间届满之次日。

二 商标专用权人死亡而无继承人者,其死亡时。

认定商标专用权是否当然消灭,适用事实发生时之规定。

第27条 凡依本法申请商标注册者,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应依第四十九条规定指定商品类别,并列举商品名称。

二 商标图样十五张,其为彩色者,并应附加黑白图样三张,以坚韧光洁之纸料为之,其长及宽不得超过五公分。

三 申请人营业之相关事证。

前项第三款规定于防护商标不适用之。

商标注册之申请,以备具商标图样及载明商品类别、商品名称之申请书送达商标主管机关之日为申请日;如系交邮,以交邮当日邮戳为准。 审定前申请变更指定使用商品名称或商标图样,以申请变更之日为申请日。但缩减指定使用商品者,不影响其申请日。

第28条 商标图样中包含说明性或不具特别显著性之文字或图形者,若删除该部分则失其商标图样完整性,而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得以该图样申请注册。

前项图样于审查有无与他人之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时,仍应以其整体图样为准。

第29条 本细则修正施行前,已审定或注册之商标,其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以已审定或注册者为准。

本细则修正施行前,已申请注册而尚未审定之商标,其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以申请时指定之类别为准。

第30 条 依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须由各申请人协议者,商标主管机关应指定相当期

间通知各申请人协议,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时,商标主管机关应指定期日及

地点通知各申请人抽签决定之。

第31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所称著名之商标或标章,指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该商标或标章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者。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但书所称授权人,指经商标或标章所有人同意得授权他人申请注册之人。

第32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所称法人及其它团体或全国著名商号之名称,指其特取部分而言。商号或法人营业范围内之商品,以商号或法人所登记之营业项目为准;如登记之营业项目未载明具体商品者,参酌实际经营之项目认定之。

登记在先之法人,以其名称之特取部分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而与登记在后之法人名称特取部分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与该登记在后之法人所经营之商品为同一或类似者,仍应征得该登记在后之法人之承诺。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所称全国,指中华民国现行法律效力所及之领域。

第33条 (删除)

第34条 依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移转申请权者,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受让人身分证明文件暨营业相关事证。

三 移转契约或其它移转证明文件影印本。

第35条 本法第四十一条之核准审定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 委任商标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三 商标名称。

四 申请案号:有正商标者,其号数。

五 审定主旨及说明。

六 审定之年、月、日。

第36条 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撤销审定之申请者,准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主管机关为撤销审定之处分者,准用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37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之核驳审定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 委任商标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三 商标名称、图样及指定使用商品类别。

四 申请案号。

五 核驳审定主旨及说明。

七 核驳审定号数及年、月、日。

一 异议书 (含副本) 。

二 异议人证明文件。

三 相关证据二份。

前项第一款之异议书,应载明异议之事实及理由。

商标主管机关通知注册申请人及其商标人答辩时,应检附异议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附属文件。

异议之事实及理由有不明确或不完备者,商标主管机关得通知异议人限期补正;于审定商标公告期间内,异议人得变更或追加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

商标主管机关就前项之变更、追加或补正事项,应通知注册申请人及其商标人答辩。

第39条 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评定者,准用前条规定。

异议审定书及评定书准用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40条 商标异议、评定及撤销案件之处理,适用本法新旧规定之原则如左:

一 商标异议案件适用异议审定时之规定。

二 商标评定案件适用注册时之规定。但其申请或提请评定之程序适用评决时之规定。

三 商标撤销案件适用撤销处分时之规定。

第41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评定商标专用权范围,指请准注册之商标及所指定之商品专用权范围不明,有申请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之必要者。

第42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必要时,指评定委员就书面审理之结果,认为尚不足据以评决,有经当事人言词辩论,以补强其心证者。

第43条 申请注册证明标章者,应提出申请书载明左列事项:

一 证明之商品或服务。

二 证明标章表彰之内容。

三 标示证明标章之条件。

四 申请人得为证明之资格或能力。

五 控制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

六 申请人本身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行销或服务提供之声明。

证明标章于申请注册时已有使用者,应检附使用之证明;未使用者,应检附使用计画书。

第44条 证明标章之使用,指以证明商品或服务之特性、品质、精密度或其它事项之意思,于商品或服务之相关物品上,标示该标章以为证明者。

第45条 申请注册团体标章者,应提出申请书载明左列事项:

一 申请人之组织及其成员之资格。

二 控制团体标章使用之方式。

团体标章于申请注册时已有使用者,应检附使用之证明;未使用者,应检附使用计画书。

第46条 团体标章之使用,指为表彰团体或其成员身分,而由团体或其成员将标章示于相关物品或文书上。

第47条 本法第七十六条所称不当使用,指左列情形:

一 证明标章作为商标或服务标章使用,或专用权人于自己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标章。

二 证明标章专用权人对于申请证明之人,予以差别待遇,或未经查验或明知不合证明条件而同意标示证明标章者。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 团体标章之使用造成社会公众对于该团体性质之误认。

四 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而为移转、授权或设质。

五 违反控制标章使用方式。

六 意图影射而使用标章。

七 其它不当方法之使用。

第48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商标专用权,其商标专用其间仍以原核准者为准。

第49条 申请注册,应依商品及服务分类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类别并具体列举商品或服务名称。

附件:商品及服务分类表

商品: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林业之化学品;未加工之人造树脂,未加工之塑料;肥料;灭火制剂;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物品;鞣剂;工业用粘着剂。

第二类

油漆 (颜料) 、亮光漆、天然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之天然树脂;涂漆用、装潢用、印刷用及艺术用金属箔与金属粉。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它洗衣用物品;清洁、亮光、洗擦 (去污) 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水 (香料) 、香精油;化妆品;美发水;洁齿剂。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 (油) ;吸收、湿润、凝聚灰尘用品;燃料 (包括马达用) 及照明用油,蜡烛、灯心。

第五类

药品、兽医及卫生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敷药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蜡;消毒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铁器、小五金器材;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之普通金属制品;矿沙。

第七类

机器及工具机;马达及引擎 (陆上车辆用除外) ;机器用联结器及传动零件 (陆上车辆用除外) ;农具;孵卵器。

第八类

手工用具及器具 (手操作的) ;剪力及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量、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计重、计量、信号、检查 (监督) 、救生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声音或影像记录、传送或复制 (再生) 用器具;磁性资料载体、记录磁盘;自动贩卖机及货币操作 (管理) 器具之机械装置;现金出纳机、计算器及数据处理设备;灭火器械。

第一类

外科、内科、牙科和兽医用器具及仪器,义肢、义眼、假牙;整形用品;伤口缝合材料。

第一一类

照明、加热、产生蒸气、烹饪、冷冻、干燥、通风、给水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一二类 车辆 (交通工具) ;陆运、空运或水运用器具。

第一三类

火器;火药及发射体;爆炸物;烟火。

第一四类

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之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之物品;珠宝、宝石;钟表及计时仪器。

第一五类

乐器。

第一六类

不属别类之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黏着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及办公用品 (家具除外) ;教导及教学用品 (仪器除外) ;包装用塑料品 (不属别类者) ;纸牌;印免用铅字;印刷板。

第一七类

不属别类之橡胶、古塔波胶 (马来树胶) 、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该等材料之制品;生产时使用之射出成型塑料;包装、填塞和绝缘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一八类

皮革与人造皮革 (仿皮革) 以及不属别类之皮革及人造皮制品兽皮;皮箱旅行箱;伞、阳伞及手杖;鞭及马具。

第一九类

建筑材料 (非金属) ;建筑用非金属硬管;柏油、沥青;可移动之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纪念碑。

第二类

家具、镜子、画框;不属别类之木、软木、芦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以及该等材料之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 (非贵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金属者);梳子及海棉;刷子 (画笔除外) 、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属别类之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二类

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布、帆、袋 (不属别类者) ;衬垫及填塞材料 (橡胶或塑料除外) ;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三类

纺织用纱、线。

第二四类

不属别类之布料及纺织品;床单或桌布。

第二五类

衣服、靴鞋、帽子。

第二六类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缏带 (发辫) ;钮扣、钩扣、扣针及缝针;人造花。

第二七类

地毯、草垫、席类、油毡及其它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八类

游戏器具及玩具;不属别类之体育及运动器具;圣诞树装饰品。

第二九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精;腌渍,干制及烹调之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蛋、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

第三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树薯粉、西谷米、代用咖啡;面粉及榖类调制品、面包、糕饼及糖果、冰品;蜂蜜、糖浆;酵母、发酵粉;盐、芥末;醋、调味用香料,冰。

第三一类

农业、园艺及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之榖物;活得动物 (活禽兽及水产) ;鲜果及蔬菜;种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二类

啤酒;矿泉水及汽水以及其它不含酒精之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它制饮料用之制剂。

第三三类

含酒精饮料 (啤酒除外) 。

第三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服务:

第三五类

广告;企业管理;企业经营;事务处理。

第三六类

保险;财务;金融;不动产业务。

第三七类

营建;修缮;安装服务。

第三八类

通讯。

第三九类

运输;商品捆扎及仓储;旅行安排。

第四类

材料处理。

第四一类

教育;训练;娱乐;运动及文化活动。

第四二类

餐、宿之提供;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艺之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之研究;计算机程序设计及不属别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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