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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论文8篇

时间:2022-10-15 19:07:08

非正规金融论文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1

1.农村目前金融供给的情况

农村社会发展和经济实施的主要模式是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具有主体地位应该加强同其他部门的合作,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其中代表性的进步是成功建立农村信用社试点,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农村金融创新改革,促进各部门对逐步健全农产品市场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方面有:农村商业保险、农业保险服务和储蓄服务,新时期下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多,农村储蓄也会逐步增多,因此在农村中存在的各类金融机构要不断去开拓更多的农村储蓄市场。农民生活水平上升,商业保险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若是农业保险服务支持。提升保障力度,就有助于提升农民对生产的积极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农户联保贷款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达到众多农户发展、生产、生活的需要。提高农业资金需求在金融服务方面能力,重点对象:运输、加工、仓储、养殖、科研、种养等现代农村产业体系和相关农村服务业贷款,其次农村商品配送体系逐步完善、提升农村社会服务的质量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农产品收购额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对象:综合农业的发展、统筹城乡的发展、建设农田水利、圈分农业重点生产区域,重点将信贷服务于各种农村基础设施,为棉花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信息提供一定的支持。

2.农村金融需求方面的情况

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要求必须增强。一般农村金融从对象方面需求分成三类:政府需求;农户需求;农村企业需求;在性质方面可以分为:建设性需求、生成性需求、消费性需求。政府金融需求主要体现在需要建设的方面。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缺乏资金的情况下,金融必须切实支持,当前我国很多农村区域无法完成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资金状况,所以,农村金融的充分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农户金融需求重要内容是生产性需求和消费需求。生成性需求包括了购买农用器具、种子、农药、种畜等需求。农民消费需求主要生育、建设、生活开支等。农村企业需求主要体现在生产和建设需求上。建设主要包括在厂房建设、购买设备等需求;生产主要包括产品经营、采购原料等资金需要周转的需求。

二、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不明确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定位。

我国有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与农村相关的银行,需要探讨商业运作和社会责任、网点成效与对服务的普及等方面需要深层次的问题。面对农村不同服务对象、发展途径、业务领域等问题没有进行认识和完善,因此对市场的定位就不明确。

2.农村金融结构覆盖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当前的实例:农业发展银行对于乡镇地区网点都不予设立;而农业银行在乡镇地区的网点也只有五分之一作用;邮政储蓄覆盖所有乡镇地区只有邮政储蓄银行,然而主要服务内容是吸收储蓄,因此在贷款方面的功能不强,在2010年,全国只对30个省份在乡镇地区金融服务做到了覆盖。

3.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意识过于落后。

农村金融机构一般的业务是存、贷、汇,属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务,由于当代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因此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都不能满足。目前,我国农村过于单一的金融服务产品,新型的中间业务无法完成对农村的全面普及。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根基不稳,所以金融的服务方式不能跟紧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严重落后的结算支付体系,导致无法充分发挥金融体系的整体功效。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不够规范。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定位不清晰,导致非正规金融机构有机会形成和发展,相关部门没有对他们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督,逐渐使其地位不合法,过于混乱,因而无法达到规范目的。例如农民需要借贷时,用没有法律保障、利率偏高的方式进行,例如口头约定,不仅制约了资金的需求的发展,还会有出现法律纠纷的事件。还有补偿机制不够健全、农业保险发展怠慢等问题也同时导致了农村金融无法快速健康的发展。积极开发新的投资、融资途径,加大力度对地方投资、落实搭建融资平台。

三、改善农村金融的措施

农村经济的核心是农村金融,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改善农村金融:

1.促进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

促进开放金融市场,扩大领域,适当的放宽政策促进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为农村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服务与产品的时时更新,满足金融需求对农村金融不同的需要。

2.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定位。

在掌握市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完成对金融机构的定位,加强它们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相辅相成、共同发展。落实到细节上,在县城或者经济突出的乡镇规划农业银行网点的领域地界,还要掌握当地实际经济情况,扩大规模;农业发展银行的定位应该将部分农村经济发展别需要政策扶持的贷款项目设为重点服务;农村信用社要从农村出发,促进三农”,服务“三农”;邮政储蓄应该借助自身的优势,以农民个体为重点服务对象。

3.时时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2

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企业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制度经济学双层制度安排

1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结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内生性,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论坛,1999,(3).

[2]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4).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3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区域农村

基金项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河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及农户融资行为研究”(G2014209317)支持项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30日

一、引言

国际学术界最先提出非正规金融问题的是Mckinnon和Shaw。20世纪70年代,他们提出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开创了二元金融问题的研究。Adams &Vonpischke(1992)、Isaksson(2002)等研究显示非正规金融活动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广泛地分布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对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原因,一部分学者从供给视角进行了研究,认为是金融供给抑制所导致的结果。但是金融供给抑制论在解释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这一事实方面缺乏说服力,许多学者将研究视角转移到了金融需求上来,运用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和合约理论来解释非正规金融生成的原因,认为非正规金融长期存在是由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独特性所导致的。早期研究非正规金融的大多数文献主要基于现代金融发展理论的视角,并未给予非正规金融以足够的重视。

二、国外非正规金融研究

在麦金农・肖的分析框架里,非正规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无论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重要。对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关系,理论界和政策决策层普遍地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两者对储蓄资源上的竞争,当然有时也存在贷款上的竞争。Hoff & Stiglitz(1997)研究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各有比较优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互补关系。

近年来,国外学者(Narayan,1999;Peng,2004;Tsai,2007;Fafchamps,2007)开始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重新理解非正规金融。现实表明,这种非正式契约比正式契约更具有效率,关键在于契约私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各种社会约束力。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私人治理机制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青木昌彦,2001),社会资本和声誉机制成为保证借款户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融资后还贷的重要因素。重复博弈和社区惩罚机制的有效性是保证信贷契约被有效执行的基础。实证分析对于社会资本指标测度的差别很大,如Knight & Yueh(2002)用家庭所拥有的亲友的数量来度量家庭层面的社会网络,Burchardi & Hassan(2011)在研究社会网络对合并后东德村庄发展的影响时,用村庄层面在西德的亲友关系表示村庄社会网络。这些研究都拓展了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方法。关于如何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进行结合,学者们也提出了许多建议(Stephane straub,2005)。

三、国内非正规金融研究

在国内的文献中,主要以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渠道功能为基本切入点来讨论其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姚耀军(2009)基于金融功能观认为,在转轨经济中,中国正规金融体系没有发挥正常的金融功能,在许多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的缺位被非正规金融所弥补。国内一些文献(郭斌和刘曼路,2002;徐军辉,2013)也通过案例或者小型调查研究了我国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对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机理,国内学者近年来也着重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展开分析,马光荣和杨恩燕(2011)、杨文(2012)从契约理论展开分析,认为非正规金融契约执行主要是依靠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来实现,嵌入在各种社会性联系与约束之中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是其违约率较低的关键原因。对于社会资本的测定,主要集中于亲友数量、礼金支出、城市亲戚联系、党员干部政治关系等若干指标,这使得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四、未来研究方向

就当前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证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效率上,对非正规金融正规化问题的思考并不多见。已有关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结合的文献(史小坤,2010;刘小红,2013;徐军辉,2013)的缺憾在于,没有将非正规金融纳入到金融约束的考量中来。对于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中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系的研究尚显不足,大多数研究主要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演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较少有文献从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型的视角去研究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国家)非正规金融制度是如何演化生成的,特别是对于区域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运作机制、农村重要借贷主体之一的农户的研究涉及较少,这就为进一步考察该问题提供了可能的研究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Mckinnon R I.Money and capitao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2]Shaw E S.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

[3]Adams,D.,VonPischke,J..Microenterprise credit programs:dejavu[J].World Development,1992.20.

[4]Anders Isaksson.The Importanc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Kenyan Manufacturing,the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R].SIN Working Paper,2002.

[5]Hoff K.,J.Stiglitz.Moneylenders and Bankers:Price-Increasing Subsidies in a Monopolistically Competitive Market[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97.52.

[6]Narayan,D.and L.Pritchett.Cents and sociability:household income and social capital in rural Tanzania[J].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1999.47.4.

[7]Peng,Y.Kinship networks and entrepreneurs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J].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2004.109.5.

[8]Tsai,L.Solidary groups,infornal accountability and local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7.101.2.

[9]Fafchamps,M.and F.Gubert.The formation of risk sharing networks[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7.83.2.

[10]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11]Knight,J.and L.Yueh,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the Labor Market in China[R].Oxford University Discussion Paper,2002.

[12]姚耀军.非正规金融市场:反应性还是自主性?―基于温州民间利率的经验研究[J].财经研究,2009.4.

[13]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14]徐军辉.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到强制性制度变迁:温州民间金融改革[J].贵州社会科学,2013.1.

[15]马光荣,杨恩艳.社会网络、非正规金融与创业[J].经济研究,2011.3.

[16]杨文,孙蚌珠,王学龙.中国农村家庭脆弱性的测量与分解[J].经济研究,2012.4.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4

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文献综述

一、引言

在中国,民间金融理论研究比其实践的产生要晚得多,原因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计划金融时期,民间金融没有生存的制度环境和经济基础;在经济转轨时期,民间金融只能在正规金融发展的夹缝里生存。当国有金融不能对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资金支持时,民间金融才真正显示出它的市场特征和比较优势。于是研究民间金融问题的文献才逐渐多起来。近年来学术界对“民间金融该不该存在”、“该如何发展民间金融”的问题作了大量而深刻的讨论。尽管部分民间金融在目前已经自发或被迫地表现出融入正规金融的态势,并不意味着民间金融已经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

二、民间金融的未来

在预见未来中国金融业的激励传导机制可以得到有效强化的前提下,关注民间金融发展的学者们对它的走势作出了自己的设想。

(一)保持原有的互,升级发展形态

在以混合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体都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或者自然经济,而是二者的混合体。这就决定了我国民间金融中的带有明显互助合作性质的那部分会被继续保留下来,并以更加高级的形态发展下去。姜旭朝教授(1996)通过对民间金融的系统性研究认为:未来中国的金融格局是国有金融为主,民间金融为辅,民间金融仍应该处于查缺补漏的地位。林毅夫(2003)基于对我国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考察,指出我国金融结构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大力培育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程昆等(2005)在研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逻辑及其发展趋势时提出:在主流市场经济形态的背后长期会存在较为落后的自然经济形态,正规金融较难到达这些地区,因此传统、互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会长期存在。此外,程蕾(2004)在中国民间金融走势分析中提到:民间金融产生发展的原因不尽相同,缘于地下经济发展起来的民间金融,只要地下经济存在,民间金融必将存在;缘于金融浅化的民间金融,只要金融制度没有大的变革,民间金融同样有其生长、发展的空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体制的内在要求,还是市场经济的外在需求,民间金融尤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现代化进程中,不论商品经济如何发展,主流的现代金融形式不可能覆盖全社会,而且银行金融又往往不尽完善,传统的互民间金融仍然将继续存在,重要的是如何实现其发展形式的优化。

发展形式: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的小额贷款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可以合理地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田婕等(2011)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一文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是未来民间金融发展的一条可行之道,作为商业性的民间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应该主要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贷款难的问题,其贷款对象应该以“三农”为主,以及为“三农”服务的其它经济实体。

(2)适度发展典当行

由于正规金融的融资信用要求较高,近年来古老的典当行业已以崭新的面貌和方便、灵活、快捷的服务在金融市场环境下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陶小平等(2011)提出:在国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农村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正规金融贷款满足率下降的前提下,典当行已然成为部分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短期应急性快速融资的“银行”。我国农村低收入人群多,中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较少,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灵活、对典当物提供者信用要求很低、配套服务周全等明显优势,对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起到了补充作用。

(3)发展成农村社会性投融资机构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指在严密的财产契约关系约束下,通过对居民融资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积聚,从而进行各类专业性投资活动的金融企业。田婕等(2011)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一文中提出:可成立服务于三农的民营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和其他各类投资机构,其功能是将民间资本引向实体产业。通过民间资本在社会性投融资中比重的增加,使分散的、小额的民间投资资金规模化,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既规范了民间金融,也为投融资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融入正规的金融体系,改变发展方式

从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往往正是融入正规金融系统(姜旭朝等,2004)。Kohn(1999)在研究英国工业革命前的金融制度时发现,正规金融都是从非正规金融的行列中逐渐演化形成的,因而非正规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安排,如果没有行政干预,它的发展方向将是由小到大,由非正式到正式的。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等(2001)根据对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史的研究,强调非正规金融对我国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导向作用,提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从非正规金融到正规金融“两阶段”的理论观点。熊继洲(2003)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台湾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研究后,发现民营银行最基本的经营领域正是原来地下金融的服务领域,合会组织变革为民营银行是台湾银行制度变迁的关键内容。

民间金融的演变过程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从短期金融组织转变成为永久性金融机构;从只存不贷转变为存贷结合;从定期运营转变为每日运营。所有这些特点代表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方向――逐渐演变成正规金融机构(李晶,2009)。从短期来看,民间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积累或兼并不断壮大,分散、零星的资金将变的更集中,使未来民间资金流更加巨额化。规范化后民间融资渠道拓宽,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将逐步走低。从长远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金融主体多元化将是大势所趋,民间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通过资本纽带,最终将融合成一体(姜旭朝,1996)。

此外,非正规金融的内在缺陷(如其相对落后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相对较小的借贷额度)致使其难以胜任市场进一步深入发展的需要,无法在经济中永久立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逐渐融入正规金融体系。同时,随着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民营资本参与金融领域的鼓励,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到民营银行的组建中,也推动了民间金融同正规金融的接轨(王曙光,2007)。

我们可以看到:学术界对民间金融发展趋势的研究,更多的认为民间金融很可能会演变为正规民间金融机构如风险投资基金、信托公司、或者入股农村信用社或地方商业银行,甚至成立新的民间资本控股的股份制民营银行。

发展形式:

(1)民营银行

由于现有民间金融组织与民营银行在资本性质方面的相似性,依据市场化原则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改造、使其演化为民营银行,具有可能性与现实性。同时,民间金融总体规模的不断加大和民间资本强烈的逐利性,成为创建民营银行的内在动因。市场经济要求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则运行,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民营银行顺理成章。因而,民营银行的组建要求将会使一部分民间金融发展较为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率先融入正规金融体系(王曙光,2007)。

(2)社区银行(村镇银行)

社区银行的概念来自于美国等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其资产规模较小,是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田婕等(2011)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中提出:要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发展社区银行,社区银行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运作并为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这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

(3)发展为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成立,以相互合作为主要宗旨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由此建立的金融机构称为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组织形式,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来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事业,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进来形成合作金融机构。厉以宁(2002)针对我国农村面临的金融困境,提出应对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史晋川等(2003)在考察了温州、台州的民间金融形式后提出,对商业化倾向明显、经济基础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应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真正成为产权明晰、严格按市场规范运作并摒弃行政干预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看到全国首批组建和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在苏南地区成立,而且今后农信社改革的试点范围还将扩大。

(三)演化成非法的地下金融

对于部分规模小、管理不善的民间金融将会演化为或已经是非法的地下金融,如非法的标会、应会、老鼠会以及以诈骗为目的的各种集资性的合会等,这类非法的地下金融将会在经济发展较快而政府金融监管缺乏效率的地区存在,为某些利益主体的非法活动提供融资。严格的讲,这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已经脱离了原来意义上的民间金融,而实属非法范畴。对于这些非法的地下金融,政府应该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程昆,2005)。

三、结论

从各种文献研究总结学者们对民间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一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互助合作性质;二是将演变成正规金融;三是演化成非法的地下金融。目前,我国的金融发展程度同发达国家和地区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要使民间金融在较短时间内完全融入正规金融体系是不现实的。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虽然政府曾多次强行禁止,民间金融也一度从地上转入地下,但其并未从此消失。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之间存在合作和竞争关系,因此在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民间金融还将同正规金融并存,并为民间经济主体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中国民间金融的未来如何,应该从整体经济和整体金融的发展来考虑,不应把现有民间金融的所有形式都强制性地迅速转化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而应着重考虑建立真正的民营金融体系。(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诸葛隽. 民间金融、渐进转轨中的金融支持与区域资本市场. 上海经济研究[J],2006(3) .

[2]林毅夫,李永军. 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 经济研究,2001 (1) .

[3]李迟. 浙江温州民间金融现状、问题与研究对策[J].西南交通大学,2011(3) .

[4]王曙光,邓一婷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演进路径与未来趋势研究[J]金融研究2007(6).

[5]姜旭朝,丁昌株.民间金融理论分析: 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J],金融研究,2004(8).

[6]蔡四平.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J]. 湖南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2011,02.

[7]林毅夫,孙希芳. 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J]. 经济研究,2005( 07) .

[8]柳松,程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逻辑及其发展趋势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05(8)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5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微型企业呈现规模小、生产季节性强、生产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等特点,因而对资金需求的依赖程度较高。本文从我国农村微型企业资金需求的角度出发,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分析评价我国农村微型企业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所获取融资的效率,以期从多方面、多角度探求高效的融资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关键词:农村微型企业 资金需求 融资效率 分析评价

农村企业融资难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很大,尽管我国政府不断推出关于加大农业企业信贷规模支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等政策,但短期内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本文利用实地调研所获取的数据信息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微型企业创业融资的效率。

企业融资效率的评价方法

有关企业融资效率的理解,从相关文献来看,国外对融资效率的研究比较少,几乎不存在企业融资效率的系统评价体系。国内学者对于企业融资效率的研究也没有一个共同认知的模式,大部分学者是将企业融资效率的方法与企业融资效率的评价相结合来分析研究。从目前已有的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企业融资效率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种是理论分析方法;一种是实证研究方法。

(一)理论分析方法

理论分析方法主要从影响企业融资的因素角度,分析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效率,得出各种融资方式融资效率的排序,为企业提供融资方式选择的依据。通过对影响企业融资效率的融资成本、资金利用率、融资机制规范度、融资主体自由度和清偿能力等五个主要因素分别进行系统分析,并结合对其他诸如融资期限、融资风险、资金使用的自由度、资金到位率等影响因素分析,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对于企业所采用的各种融资方式,其融资效率的顺序为:内源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这一结论与西方融资优序论相一致。

(二)实证研究方法

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企业融资效率,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上述理论分析方法中的不同观点,采用数理分析方式进行论证。二是运用理论分析中影响融资的因素,构建评价融资效率的体系,评价某种融资方式或整体融资效率的高低,并在评价过程中针对效率低下寻找解决的途径。

农村微型企业创业融资效率的分析评价

目前,由于我国农村微型企业呈现规模小、生产季节性强、生产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风险大等特点(林毅夫,2003),资金需求的依赖程度较高,这就决定了农村微型企业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不可能过分依赖企业自身资金积累方式即内源融资的方式来发展生产,更不可能采用股权融资方式,只能通过债权融资方式获取生产所需资金(曾学文、王辰华、吕忠伟,2009)。通过对湖北省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240家农村微型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以下着重从融资成本和资金利用率等影响因素开展融资效率的分析评价。

(一)融资成本分析

融资成本是指企业在筹集和使用资金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它是企业选择资金来源应考虑的重要因素。融资成本包括融资费用和使用费用,融资费用是指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既包括显性成本,又包括隐性成本;使用费用是指企业因使用资金而向资金提供者支付的报酬。因此,融资成本是融资效率的决定性因素,融资成本与融资效率呈反向变动关系。

1.正规金融的融资成本分析。我国政府对正规金融规定了基准的贷款利率,且贷款利率只能在规定的较小范围内浮动。从表面上分析,农村微型企业获得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不高,融资成本较低,因而融资效率较高。但事实上,由于我国政府对正规金融的贷款审核和金融服务收费实行严格的管制,进而影响了正规金融向农村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大大减少了信贷资金供给数量,于是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因此,农村微型企业从正规金融获取的方式融资尽管显现成本较小,但隐形成本很大,融资总成本一般较大。

2.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成本分析。我国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以及贷款的风险评估机制没有严格的限制,因而其贷款利率以“随行就市”的市场利率作为参考标准,贷款利率一般都高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水平。但由于这类贷款的手续较为简单,有时甚至不需要办理手续就能取得贷款,且一般不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农村微型企业很容易获得这类贷款。因此,农村微型企业从非正规金融的方式融资,尽管显现成本较大,但隐形成本很小,融资总成本一般较小。

从调查的240家农村微型企业获取融资的信息来看,它们选择融资方式重点考虑的是融资的隐形成本。如表1所示,从农村微型企业获取融资的时间角度来分析,通过正规金融获取贷款的时间要比非正规金融长得多。另外,240家农村微型企业对各种融资方式的贷款程序繁简评价情况是:对于银行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小额贷款,分别有78家、44家和36家认为贷款程序过于繁杂,占调查总数的65.83%。而认为民间资本借贷的贷款程序比较简单的有119家,占调查总数的49.58%。

总的来说,农村微型企业从融资成本的角度分析,非正规金融要比正规金融的融资成本要低。因而大多数农村微型企业的创业通常采用民间资本借贷的方式融资。

(二)资金利用率分析

资金利用率也是影响农村微型企业融资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资金利用率对融资效率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是资金到位率;另一方面是资金使用率。

1.资金到位率。资金到位率主要反映企业通过融资的方式实际筹集到的资金量与预期或申请筹集的资金量之间的比例。对于我国农村微型企业而言,由于融资方式仅局限于债权融资,而债权融资受到企业规模、经济实力、资金结构、信用等级和经营效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加之各种正规金融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导致企业大多数情况下获得贷款的资金只占所申请贷款金额的一部分,甚至有的贷款申请还被多次拒绝。而农村微型企业向非正规金融提出的贷款申请,只要提出申请贷款的金额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绝大多数情况是申请的贷款全额到位。因此,从农村微型企业申请贷款的资金到位的角度来分析,非正规金融要比正规金融资金到位率高一些。

2.资金使用率。资金使用率反映了企业有效利用资金的能力,即资金使用率越高,企业融资效率也越高。企业只有将资金及时投向能给企业带来收益的项目中,才能从贷款融资中受益。对于农村微型企业而言,使用资金时很少衡量收益与成本的关系,只有当企业资金面临短缺或不足时,希望通过各种渠道快速获得生产所需的资金,而没有考虑所获贷款资金的预计收益率是否大于贷款利率,有时会盲目贷款,甚至出现贷款资金处于闲置状态(阂秀珍,2007)。从农村微型企业申请贷款的资金利用率角度来分析,由于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比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较高,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一定会结合自身的投资需要考虑资金的使用方向,以确保企业能获得更多的利益。

总之,农村微型企业从资金利用率的角度分析,非正规金融要比正规金融的融资成本较高。

(三)融资机制的规范度分析

融资机制的规范度即资金市场的成熟度。机制规范的资金市场成熟度越高,融资渠道越多,风险越小,市场监督成本越低,融资效率越高。我国融资机制的规范度现状如下:

1.我国正规融资渠道的机制规范度较高。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约束机制失衡、竞争意识差等原因,致使我国正规融资渠道的资本市场效率低下。特别是多年以来我国通过计划手段进行干预,使得正规金融主要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由此造成我国农村微型企业因融资机制的歧视性政策带来融资障碍。

2.非正规融资渠道的机制规范度较低。以民间资本借贷为代表的非正规融资方式,其机制规范度较低,资本借贷主要靠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融资约束条件和附加条件较少,大多数是以信用道德为制约基础。但由于我国对非正规金融一直采取限制的政策,对其没有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与监督管理,使得我国农村微型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取贷款的效率大大降低。

(四)清偿能力分析

清偿能力是影响企业融资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不仅可以反映企业资金循环的效果,还可以反映企业的信用和经营状况。因此,企业的清偿能力越强,融资效率就越高。

目前,我国农村微型企业的清偿能力受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影响存在清偿危机,使得我国农村微型企业的歇业比率和倒闭的可能性都较大,这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愿向其提供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如调查的240家农村微型企业中,有52家企业“超期还贷”和36家企业“到期不主动还贷”,占调查总数的36.67%,还有11家企业“超期无法还贷”,占调查总数的4.58%。正是由于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到期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大了农村金融的经营风险,也直接影响农村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力度,进而影响各种金融对农村市场的资金供给。事实上,非正规金融愿意向农村微型企业提供贷款,究其原因是看重借贷双方为贷款约定的信用,而不是刻意地强调企业的清偿能力。

(五)融资主体自由度分析

融资主体自由度是指企业对各种融资方式获取的资金所能自由支配的程度。由于企业自由支配融资资金受法律、规章制度和体制等方面的约束,约束越大,自由度越低,融资效率越低。从正规金融所获取的资金将受到严格约束,如银行要求信贷补偿性余额、周转协定等,而且对于经常性贷款,银行还会派监督员进行日常监督,因而融资主体自由度最低(巩月明,2007)。如果从非正规金融所获取的资金,对企业使用资金一般不设置附加条件,也不监督管理,只关注企业到期还本付息,因而融资主体自由支配程度高。总的来说,采用非正规金融融资要比正规金融融资的资金自由支配程度高得多。

(六)融资风险分析

融资风险是指资金使用者使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可能承受的损失。融资风险越小,融资效率就越高。对于农村微型企业而言,采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风险不同。从正规金融取得贷款时,借款还款都严格按协议和规定程序办理,如果企业逾期不及时还本付息,不仅会被罚款,而且还会冻结存款,情节严重的会导致将来贷不到后续的资金,企业的融资风险较大,融资效率较低。而从非正规金融取得贷款时,借款还款都没有严格按协议和规定程序,贷款手续缺乏法律法规保护,企业融资风险较小,融资效率较高。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微型企业在以债权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时,无论从融资成本、资金利用率、融资机制规范度、清偿能力、融资主体自由度、融资期限、融资风险中哪一个影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非正规金融都要比正规金融更加方便、高效,且融资总成本和融资风险都偏小,因而大多数农村微型企业很大程度上选择非正规金融来获取资金谋求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毅夫.“三农”问题与我国农村的未来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03(1)

2.曾学文,王辰华,吕忠伟.农户的金融需求与中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基于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6

[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现状出发,对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是非正规金融蓬勃发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农户提供资金借贷的正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不大、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为三农融资能力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

(二)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费孝通把中国农村社会称为乡土社会,即以族缘、地缘、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非正规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他们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骗的概论极低,从而有效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

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一)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此外,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场化的非正规融不再有违法之嫌。

(二)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将其改组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强监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给不规范而诱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

那些暂不具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加强监管,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对经济生活有害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地下经济活动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进行洗钱活动的地下钱庄和地下外汇兑付店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

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国家可以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制定相关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交易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关法规并不是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而是给其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丽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6(9):79-80

[2]卓凯:非正规金融契约治理的微观理论[J]财经研究,2006(8):112-113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7

关键词 现实金融体系;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研究框架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Abstract Informal finance is an important financial system that has been omitted by the academe for a long time. It sometimes plays a principal role in economic and financial life. Much failure and delay of financial policies is related to omitting informal finance. This paper tries to set up a framework for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including the concept, the classification, the system, the existing and developing causes, the relationship with formal finance, the important status, top 10 problems inside and outside China, development trend and proposals, etc. of informal finance.

Keywords real financial system; informal finance; formal finance; framework for study

一、研究非正式金融问题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意义

高层领导人(戴相龙,2002)最近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面向中国改革和发展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其基本背景是,中国金融研究领域出现了“理论困境”。即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主流金融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引进、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论;其最大弊端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的发展中大国),主要表现为经院化和非中国本土化;其结果,一是现有的主流金融理论在解决中国金融的实际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的缺失。因此有必要从现在开始从根本上扭转中国金融研究领域的这一“理论困境”。而其中的关于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就是迫切需要纳入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中去的重要。

长期以来,无论在金融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经济金融实际领域,都存在着一个严重问题(倾向),这就是严重忽视甚至忽略“非正式金融”(李量,2001:informal finance/curb finance, IF)的存在及其有关问题研究的倾向。其基本看法,一是认为“非正式金融”属旁门左道,难登学术研究的大雅之堂,甚至将其简单地归入违法乱纪的严打之列,贴上“黑色商标”;二是认为“非正式金融”即使存在,也规模不大,无碍大局,可以忽略不计。其主要表现,一是在学术理论上,“非正式金融”没有其应有的学术理论地位;二是在实践上,“非正式金融”的问题较少地被纳入经济金融决策和政策的和覆盖范围。其实际后果,就是造成有关的决策和政策与实际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出现政策的预期效应降低、产生许多副作用甚至产生逆效应的情况。

现实情况却与上述对“非正式金融”的看法大相径庭。这主要表现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

从理论上讲,对于现实金融体系(或金融系统)而言,理应包括“正式金融”(formal finance)系统与“非正式金融”系统两大基本组成部分,即“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的、在学术理论地位上平起平坐的金融体系中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从实际活动中(实际活动)上看,“非正式金融”无论在微观效应还是在宏观效应,包括在规模、形式、范围、活力、发展态势、市场经济渗透力等方面均大大超出一般人们的意料,有着与“正式金融”质与量相当的实际经济金融实力和地位,起着“正式金融”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国家/地区、某些领域、某些时期成为了(或担当了)经济金融的主导角色(主角)。这时,“正式金融”反而已不能体现和代表整个金融体系的基本格局,而必须把“非正式金融”充分地考虑在内;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反映整个现实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以偏概全,造成对实际基本情况和形势的判断失误,导致相关经济金融决策的偏差和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失效,甚至出现或发生“副作用”或“逆效应”(adverse effect)。这一点已经被多年的无数的实践所证实,然而至今尚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为此,我们有必要及时填补这一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实践中的相对空白,以严肃的学术态度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中国近年来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基金黑幕》(赵瑜刚,2000)首次披露了合法、正式基金的普遍的非法、非正式金融行为;《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夏斌,2001)首次披露了存在于的正式基金之外并蓬勃发展的中国非正式基金及中国证券市场其它隐性问题的情况,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乃至推翻了一直以来中国官方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统计结果和基本格局判断。这一系列的事件,对金融理论研究具有重大警示和启发作用和意义,引出了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实际中一个被长期严重忽略却又十分重要的课题,这就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问题。我们应充分重视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和政策指导。对非正式金融进行严肃、深入、系统的学术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经济金融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价值。

二、非正式金融概念的澄清与重新界定

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开始。

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IF)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 IF2

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为了更加全面地重新界定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 IF5 + IF6 +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

三、非正式金融的分类

非正式金融可从各种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当然,这些类型之间的界限并非固定不变的。其主要有:

1.按非正式金融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划分为:

(1)国际非正式金融(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发生、活动及影响的地域范围是国际性的。如:国际宏观对冲基金(hedge fund),国际游资(hot money),国际洗钱,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及各国各种违反国际金融规则的行为(日本政府对日元贬值的放任及以邻为壑的做法)等。国际非正式金融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正式金融机构(如某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国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影响的范围大小,还可进一步划分为:1)全球性非正式金融(glob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全球经济金融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2)区域性非正式金融(multi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仅对某个国际区域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

(2)国内非正式金融(domestic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产生、活动和影响的地域范围仅限在一国范围内。国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发生作用的地域范围大小,又可具体划分为:1)全国性非正式金融(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2)地方性非正式金融(local informal finance)。

2.按非正式金融发生作用和持续的时间长短,可划分为:

(1)长期性非正式金融(long-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发生长期作用和具有长期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正式金融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

(2)中短期非正式金融(moderate-term informal finance )。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中短期作用和仅具有中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权威官方媒体发表社论干预股市的阶段性价格的行为及其阶段性影响。

(3)短期非正式金融(short-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短作用和仅具有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股市中主力机构的短期“坐庄”行为及其影响。

以上这三种类型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根据当时的一定经济金融条件确立的;若这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非正式金融的时间类型也将随之发生转化。

3.按非正式金融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所起的作用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积极型非正式金融(posi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积极、促进作用和贡献的非正式金融。如:金融产品创新。

(2)中性非正式金融(neutr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没有直接但有间接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非正式、较规范的委托理财业务。

(3)消极型非正式金融(nega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消极、干扰、抵制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福建“地下外资保险”。

(4)破坏型非正式金融(destruc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破坏或取代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恶庄”行为。

这四种类型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的。

4.按非正式金融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基金黑幕”事件。

(2)非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官方权威媒体受权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直接干预。

5.按非正式金融的公开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

(1)显性非正式金融。即完全或基本公开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暂不被正式认可的金融创新及中国目前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的诉讼难现象等。

(2)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即采取半公开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一、二级市场的不均衡现象。

(3)隐性非正式金融。即以非公开或隐蔽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私募基金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显性非正式金融不一定就是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和隐性非正式金融,也不一定就是消极性甚至破坏型非正式金融。四、非正式体系

非正式金融作为与正式金融并驾齐驱的一个重要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组成部分: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

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如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如民间互助基金会),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如私募股权凭证),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如民间集资),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如私募基金及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如相当一部分A股、ST股及税务局的凭发票抽奖等)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如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等其他暂未得到法规正式认可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非正式保险公司,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非正式证券公司,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等。

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 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 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债券市场(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场(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市场(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 financial rules)

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

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 financial activities)

依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范围及其,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大部分。

(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发展变化而进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

(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产生重要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补;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和破坏。

五、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基本原因

本文认为,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基本原因是现实金融生活中存在着“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与正式金融局限性的矛盾”这一基本的金融供需矛盾。金融需求的多样性(variety)和复杂性(complexity)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金融产品需求的品种个性化(inpidualization)趋势日益发展;二是金融产品需求的时间机会性(time’s opportunity);三是金融产品需求的空间机会性(physical opportunity);四是金融市场本身不完全(imperfect)。正式金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正式金融产品品种供给的普遍滞后性;二是正式金融产品供给的时间低效性;三是正式金融产品供给的空间低效性;四是正式金融体制本身的缺陷或不合理性。正是这些矛盾,客观上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留出了可观的市场空间。

此外,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还是金融创新的客观需要和金融抑制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的方式或途径有很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非正式金融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金融抑制,特别是对正式金融发展的抑制,客观上为非正式金融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和土壤。

还有,金融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平台,为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超越正式金融规则的新的技术可能性。

六、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及其重要的经济金融地位

(一)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渊源关系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正式金融是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

2.辩证关系

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二)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相对地位

1.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据主导地位

是由非正式金融还是由正式金融占据金融体系全局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并不是以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为转移的,不是所谓理所当然的或一成不变的,尤其不能认为正式金融理所当然地就是占据主导地位的。

实际情况是,金融主导地位的取得,是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相互博弈的结果。其主要表现为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据金融整体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非正式金融有时可承担正式金融的一些职能,甚至比正式金融更强,有时甚至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如中国当前的股票市场就基本是由非正式金融力量主导的市场。

2.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的基本计量指标

从上看,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往往不仅仅是使原来经济金融曲线发生平移式位移,而是使之发生变形或扭曲。为能进一步定量分析和非正式金融,本文特提出以下衡量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定量指标:

(1)IFIR = QIF / GDP

这里,IFIR = 非正式金融相关比率,QIF = 非正式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实力与地位。

(2)WIF = QIF / QF

这里,WIF = 现实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金融比重 ,QF = 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现实金融体系中的实力和地位。

(3)WIF’= QIF’/ QFF

这里, = 正式金融内含非正式金融比重 ,QIF’= 正式金融内含的非正式金融量,QFF = 正式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侵蚀”程度。

(4)非正式金融警戒线和压抑线。前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上限;实际值如达到或超过此警戒线,则说明非正式金融的比重过高,金融体系处于官方失控状态(并不意味着金融体系必然混乱)。后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下限;实际值如达到或低于此,则说明非正式金融受到的金融压抑过分,金融创新极其困难。

七、当今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十大及发展趋势

1.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对此,本论文特提出如表1所示。

表1 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世界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或解释

1 国际宏观对冲基金的崛起及重要影响 量子基金1997年对亚洲经济金融的冲击

2 不定期发生的国际区域性金融危机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2年阿根廷金融危机

3 各类非正式的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产品(derivates)的层出不穷

4 金融的迅猛发展 Charles Schwab的崛起;Egg的崛起;Etrade的崛起

5 网络虚拟货币的酝酿 Cybercash的发展;Cybercoin的发展

6 金融的超混业经营及跨业并购重组 花旗银行与旅行者保险的合并;安联保险与德雷斯顿银行的合并

7 国际金融监管的非正式协调 G-8协调机制

8 国际货币战(汇率战)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各有关国家的汇率贬值竞赛;2002年日本放任日元汇率下滑

9 国际洗钱 属较普遍和突出的国际金融犯罪

10 金融霸权(也称金融主导) 超级金融集团对国际经济金融和政府的主导性影响

由表1可见,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影响大,对国际经济金融具有重大影响;二是均不为国内国际正式金融法律法规及规则所认可或涵盖,即均超出了现有正式金融机制的约束范围;三是其既包含有破坏性因素,也包含有建设性、改革性和积极创新性因素,需要区别对待。

2.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根据文中对非正式金融所作的定义和定性,本论文提出,中国所存在“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

1 中国非正式的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非金融机构向金融业渗透(如海尔集团);网络金融创新

2 中国正式金融主体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基金黑幕”;金融机构的帐外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为客户地下融资

3 中国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市场 温州民间钱庄;温州民间资金借贷市场;福建地下外资保险;宁波慈溪民间票据市场;非正式市场;非法金融

4 中国股市的多重非正式角色 中国股市的“投机市”、“市”问题。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非正式金融市场承担着正式金融功能

5 中国的私募基金和基金泛化问题 附加费的泛化问题;非正式基金

6 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局部主导性问题 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庄股主导”现象

7 中国网络金融问题 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网络金融服务机构的崛起与跨业联盟

8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扭曲和市场分割 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资金分布不均衡、风险-收益不对称;中国股票市场的分割;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

9 中国的金融监控的非正式机制 中国股市的“政策市”主特征;正式金融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监管行为;非正式金融主管机构(如人民日报)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干预;金融管制例外政策和金融行为例外法权问题;非金融主管机构的介入

10 中国金融的非正式、初级混业经营 银行、保险、证券的临时项目性/区域性/境外性/ /性等混业交叉经营

3.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

本文认为,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就是“正式金融的非正式化与非正式金融的正式化的并行趋势”。所谓“正式金融的非正式化”趋势,就是指当今世界的正式金融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必须通过各种非正式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实现金融业的“再造”;如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的跨业并购与全能式经营。而所谓“非正式金融的正式化”趋势,就是指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金融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已日益成熟化和普遍化,已到了需要以正式金融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地步;如:网络金融创新和网络货币的合法化进程。

这两大趋势之间并不矛盾。他们并行发展,交替发生,相互衔接。

八、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非正式金融是现实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金融资源,具有重要的金融力量,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是制订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金融领域的重要、热点问题,是一国乃至世界金融实力发展壮大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贡献力和推动力。加强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扭转目前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状况,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具有重要现实和理论意义。

超越西方金融学科的理论研究范式,建立面向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的新的金融学科理论体系,是摆在中国学术界面前的十分紧迫的历史任务。为此建议:

1.尽快正式建立“非正式金融学”学科,将非正式金融问题系统化、学问化,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研究的主流研究范围,将其分解到资本市场等各个分支领域当中去,使今后的金融学研究从体系的完整上更加全面地贴近和符合金融现实。如可建立“非正式金融机构管”、“非正式金融市场学”、“非正式金融行为学”及“中国非正式金融学”等非正式金融学的各分支学科。

2.确立、制订正确对待和处理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战略方针,将非正式金融纳入国家整体金融力量规划范围。全面的金融安全本应包括正式金融安全和非正式金融安全。全面的国际金融竞争本应包括正式金融竞争和非正式金融竞争。具体制订《金融创新法》,调动和引导一切积极金融因素,以法律形式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进行有机的衔接,使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金融为国家金融实力的壮大做出应有的重要贡献,整体性地壮大现实金融体系。应有意识有选择地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有希望有前途的非正式金融放纵、引导、培养进而扶持成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金融领域对抗和赶超发达国家的重要后备军和生力军。

1. Frederic S. Mishkin and Stanley G. Eakins.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3rd Edition.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2. Anthony Saunders.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nagement, 3rd Edition.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 A. Gart.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陈雨露译.北京:出版社,1999

4. 李量.结构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5. 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6. 谈儒勇.非正式金融批判的批判.甘肃科学,2001年第1期

7. 福建“黑保险”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8. 温州悬念:1600亿民间资金往何处去.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9. 廖晖.证券业地下融资暗潮涌动.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非正规金融论文篇8

[关键词]民间金融 界定 金融活动

在中国民间金融一直存在,而民间金融理论研究比其实践产生要晚的多。近年来,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民间金融发展极快,甚至支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其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人们的想像,民间金融方显示出它的市场特征和比较优势,于是研究民间金融的文献才多起来,理论界和管理层也开始关注此问题。然而对民间金融所持有的态度,各类学术研究和官方言论、政策对此褒贬不一。究竟何为民间金融,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为了使政府能以市场化方法合理引导民间金融、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特征的科学的民间金融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界定。

一、界定“民间金融”应该考虑的问题

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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