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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报告8篇

时间:2022-12-20 14:21:02

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报告篇1

——浅谈如何写好述职报告

干部述职,是干部管理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届满或年度考核时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是否称职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任期述职,既是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也是为领导干部与职工搭建的一个交流平台,同时也是职工民主参政、议政的具体体现。通过述职,领导干部一方面可以把考核任期内的履职情况以及工作体会、存在的不足等进行较为全面地阐述,另一方面也为领导干部提供了在干部职工面前展示工作能力、个人魅力的机会和舞台,同时也为职工准确、全面地了解和评价领导干部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参考依据。

述职一般采取召开会议由领导干部当众宣读述职报告的形式进行。因此,述职报告是述职的主要载体,它对考核评价干部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干部履职情况做得很好,但述职报告写的不佳,述职的效果往往会受到影响。反之,如果述职者工作做得一般,但述职报告写得很漂亮、锦上添花,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一定的加分,但如果与事实出入较大、文过饰非,同样也会令人有华而不实之感,也不好产生好的效果。在内容和写法上,述职报告常见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客套话多、有份量的内容少;叙述成绩多、正面谈失误的少;记流水账式多、剖析原因的少;宏观泛泛地多,体现自我定位的少。有的还表现为拖泥带水、结构不清;有的对存在的问题和教训轻描淡写、一带而过,甚至避而不谈、抛过揽功;有的还借机对他人在工作中的协助等进行一番感谢、吹捧奉承,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的产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述职报告的内容和写法不是十分清楚,对述职报告在写作上的要求掌握不准确。

那么,该如何写好述职报告呢?结合工作实际,从以下三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由述职者把自己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情况写成书面文字构成的。具体地说,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就任职一定时期内所做工作向任命机关或群众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查和监督的陈述性文案。述职报告属于应用文稿,分为集体和个人两种。从应用上,述职报告可分为向上呈送的述职报告和对部属汇报的述职报告。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个人向部属汇报的述职报告的写法。

在写法上,述职报告与工作总结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1)述职报告与工作总结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2)述职报告与工作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二是写作重点不同。工作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三是表述方式不同。工作总结一般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也有人认为,述职报告不应写经验教训等内容。笔者认为,作为反映个人履职情况的主要载体,除了在阐述自己的工作表现情况,有必要把自己在工作中的 1

经验、想法或者体会向与会者进行说明。因为通过坦诚地与大家进行交流,既能体现自己的思想深处,体现豁达和光明磊落,也能给人以启示,从而获得进一步的理解和认同。

二.如何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格式目前尚未有统一规定。一般常采用由标题、称呼、正文三部分组成的格式。

1、标题。

个人述职报告的标题,常见的写法有三种:(1)文种式标题,即《个人述职报告》或《述职报告》。(2)公文式标题,一般为《姓名+时限+事由+文种名称》,如《某某20××至20×试用期述职报告》。(3)文章式标题。 用正题或正副题配合,如《××年个人述职报告》、《思想政治工作要融入中心工作——××党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根据工作实际,建议采用文种式与文章式标题相结合的方式比较实用,即标题为《述职报告》,下面配副标题“××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年××月××日”,其中副标题“单位职务姓名”和“年月日”宜分两行写。采取这种形式,最大优点在于无论什么时间,只要看了标题就基本知道了材料的种类、作者、单位职务及时间等信息,便于存档查阅。如果只采用文种式标题,则还要翻到末页才能看到作者、时间等信息;而只采用公文式或文章式标题,标题长而使得文种不明显,部分信息也要到报告的末尾才能获得。

2、称呼。

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所以应选择好恰当的称呼,如“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各位同志”,或“各位领导,同志们”。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职代会期间进行的述职宜采用“各位代表”比较贴切,若是在专门召开的干部考核大会进行的述职,采用“各位领导、同志们”为好。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在写称呼时常提一下与会的考核组主要领导以示尊重,其实没有必要,因为“各位领导”四个字中已涵盖了参加会议的各级领导,再单提上级领导,即有画蛇添足之感,也不排除会令听者觉得述职者有逢迎之嫌。

如果是书面呈报的述职报告,称呼应写主送单位名称,如“××党委”、 “××人力资源部(组织部)”等。

3、正文

述职报告的正文一般要有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

(1)述职报告的开头。开头应以简洁的文字,首先说明述职者的所任职务、任职时间、工作职责,如果述职期内职务曾发生变动,应按照相应时间顺序逐一说明;其次表明自己对本职责的认识,并阐明任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三要概述所取得的成绩。从实际情况看,一些述职者常在开头加一些客套话或套话,如“欢迎和感谢上级领导莅临考核指导”、“在上级单位正确领导、部门同志配合、员工共同努力下”之类的话,从述职要求和效果上看这些话没有太大必要。既罗嗦,也容易给听者留下花里胡哨、套话连篇的不实之感,效果不一定好。

(2)述职报告的主体。述职报告的主体应做到:一是重点要突出。要选择几项主要工作,细致地将过程、效果或失误及认识表述出来,而不能像记流水帐那样将组织和带领下属完成的工作一一罗列出来,分不清主次,重点不突出,很难给听者留下清晰、深刻的印象。二是必须把握准确定位。在讲个人作用的时候,要摆正关系,正确处理好个人作用与集体效能的关系。同时不能把成绩都记在个人账上,也不能笼统摆政绩,看不出个人的作用。应避免正职领导干部述职时把

单位取得的业绩、属副职分工负责的工作全揽到自己的头上,副职把下属部门做的工作安到了自己的名下,以致副职或部门人员感到无话可言或述职存在交叉、重复较多,而没很好地体现定位,等等。

述职报告的主体应详细写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对重要事件的处理思路,对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要交待清楚。要通过从自我主观角度的阐述,表达自己的工作初衷和思路,同时也是获得听者深入理解和认可的机会。二是要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对履行职责的效果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应做出具有一定理论层次的概括。这些内容重点要把握好定位问题。述职必须交待清楚在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中自己所起的作用,是起主要的作用,还是支持他人或部下的作用;是起组织协调作用,还是亲自带头的作用;是起决策作用,还是提合理化建议的作用,只有讲清个人所起作用,才能看出述职者与业绩的关系,准确评价述职者的功绩。具体地讲,对正职领导干部重点要强调履职中如何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如何理解上级战略和指令并结合单位实际加以组织贯彻执行,如何出思路、教方法,如何有效地协调方方面关系发挥副职和部门的作用,如何掌舵把握好航向而不是升帆划桨。正职重在体现如何当好舵手、教练员,而不是做水手、运动员等。对副职则重点要讲清如何把自己定位于既当教练又当领队的问题,既要体现如何贯彻上级和主要领导工作思路,也要体现如何组织下属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体现如何协调横向关系、在所负责职责的专业领域如何指挥及出谋划策的,同时应阐述工作中如何把握工作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的问题。三是要回答称职与否的问题,应从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指挥决策能力,开展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描述自己的形象,进行自我评价,回答称职与否的问题。四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这部分主要明确叙述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述职者应负的责任及今后改进的措施。问题要找准,对于存在的问题和过失,也要分清责任,是负领导责任,还是负直接责任,态度要诚恳,措施办法要可行,切忌问题含混,措施空泛。五是说明履行职责过程中得与失。要对述职情况,从个人得失的角度诚恳地进行说明,也可把工作中的感受、体会真诚地与大家一同交流、分享。

(3)述职报告的结尾。述职报告的结尾应简单、干脆,一般用“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请审查”、“特此报告,请审查”、“以上报告,请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等作结束语即可。

三.述职报告写作要求

写好述职报告,要注意下面几点写作要求:

(1)要实事求是。述职报告要讲实话,以诚感人。无论称职与否都要与事实相符。承担责任要恰如其分,既不争功,也不揽过。

(2)内容要周详,重点要突出。在全面汇报任职期间所做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要紧紧围绕“职责”二字,突出任职期间的重大成绩和创造性业绩,以表明自己的胜任和事业心,从而说明是否称职。

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报告篇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报告篇3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报告篇4

近段时间以来,我区因公、因私外出的领导干部,绝大部分都严格遵守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履行了审批报告手续,维护了我区干部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但是,也有个别领导干部不执行有关规定,外出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报告手续或审批报告手续或审批报告手续不齐备,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严格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告程序,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中共江北区委办公室、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告制度的通知》(江区委办[*]6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外出必须进行审批

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必须履行审批报告手续,这是党的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党的一项重要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加深对这一问题认识,自觉带头遵守,无条件执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对该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对不严格执行制度和擅离职守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二、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审批程序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

镇现职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确需外出的,必须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告制度的通知》(江区委办[*]62号)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现重申有关程序如下。

(一)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书记,专职副书记,专职纪工委(纪委)书记及党群部门、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外出向区委书面报告,主要领导经区委分管书记同意后报区委书记审批,副职由分管书记审批。

(二)政府各部门、各街镇行政领导干部外出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行政主要领导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长审批,副职由分管区长审批;部门及街镇行政主要领导外出同时要向区委书面报告。

(三)凡需请假外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交请假外出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如学习、培训通知等)。审批程序办结后,审批表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委组织部存档备案。

(四)区人大、区政协各部门领导干部外出分别由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审批,审批表报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三、必须集中精力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报告篇5

一、述职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围绕“六个方面”。重点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进行。一是认真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好党建工作的思考、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加强改进工作的思路情况;2014年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自己查、上级点和群众评指出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支持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等情况。二是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坚持区委“六个统筹”要求,创造性落实统筹思想教育、解决问题、制度建设、上下联动、组织领导、推动工作等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三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探索干部能上能下,整治“庸懒散浮拖”情况;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情况。四是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认真履行“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五是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基层党建工作部署情况。基层党建大排查大整建大提升工作情况;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严肃党内组织生活情况;充实基层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基层干部待遇、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加强活动场所建设等情况;加强带头人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学校党建工作情况。六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两个责任”,持续用力正风肃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六个带头”,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等情况。

(二)坚持“三个突出”。(1)突出从严从实。撰写述职报告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实情、听真话、找问题,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党建工作情况,做实撰写述职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时,要坚持干了什么就讲什么,有什么问题就反映什么问题,做到情况真实、数据真实、效果真实,坚决防止闭门造车,搞形式主义。(2)突出书记履职。述职报告既要讲面上党建工作情况,更要突出书记个人履职情况,始终贯穿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两个主体责任”这条主线。支部书记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站在书记的角度,讲书记的思考、书记的作为、书记的语言,重点讲清个人在抓研究谋划、抓督促落实、抓投入保障、抓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3)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把问题意识、问题导向贯穿前期准备、撰写报告、审核把关全过程,既注重查找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查找书记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提出的工作措施要联系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写成绩不超过1/3。

(三)做到“四个讲清楚”。(1)讲清楚书记个人履行党建职责的情况。对一年来个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研究部署推进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协调解决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情况进行报告,避免书记述职变成班子汇报或党建工作总结。(2)讲清楚今年本支部的建设工作推进情况。主要是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今年党建工作部署的主要措施、取得成效进行汇报,特别是要对重点工作一一作出回应,要有做法、有数据、有实例,不能“空对空”。(3)讲清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认真查找在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格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加大基层基础保障投入、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和推进对照检查材料中查找出的抓党建工作问题整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问题具体表现,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原因。(4)讲清楚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打算。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从严管党治党的具体思路、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特别是要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一条一条提出解决方案。工作措施要有抓手、有载体、可监督、可考核,切忌喊口号、搞形式,提一些不切实际的指标。

二、审阅述职报告相关事项

(一)提前准备。局党组将在审阅述职报告前,采取实地调研、座谈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学校调研,收集第一手资料,全面准确掌握各地各校园党建工作推进情况,分领域列出各地问题清单,确保审阅把关有根有据、客观公正、可信度高。

(二)材料审阅。各支部班子及书记述职报告,于2016年1月18日前报指导组分级审阅签字通过。(述职报告指导审阅分组情况附后)。

(三)严格把关。借鉴教育实践活动有效做法,像审阅对照检查材料一样审阅述职报告,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三、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安排

基层党组织书记的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和集体约谈,依据《市区基层党组织及书记年度考核“一述三评”实施办法》要求,在2016年1月中旬开始进行的“学校年度目标考核”过程中完成。

四、开好述职评议考核会议

各校园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从2016年1月中旬开始,由各校园党组织按照教育局党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一述三评一约谈”要求,组织开好述职评议会。一是组织好“一述”。邀请部分党员干部群众、家长教师代表参加。二是开展好“三评”。要开展好上级党组织书记点评、上级党组织部门派员点评、现场测评。参会人员要对述职对象按“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现场进行满意度测评,然后折算成相应分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后,及时反馈测评结果(被考评对象得分=(好×100+较好×80+一般×60+差×0)÷有效票数)。三是召集好“一约谈”。上级党组织书记对下级党组织书记开展集体约谈,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寸土不让,做到不松手、不甩手、不放手。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精心安排部署。各校园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统一作出部署,严格有关要求,确保述职评议考核和集体约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把这项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结合分管工作抓好配合。

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报告篇6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报告篇7

【关键词】 高校 经济责任与经济问责 难点与对策

一、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永远的主题,经济责任最新且最权威的定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复杂的特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高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经济管理责任、经济发展责任和个人经济行为责任。具体细分主要是指履行经济政策执行责任、经济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经济效益责任、廉政监督责任等。

二、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

为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7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昭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进入法制轨道。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腐败,保障公众利益。高校作为公共资金投入较多、社会资源占用较广、民生关注度高的教育领域,建立健全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明确高校领导干部经济目标,提高高校领导干部敬业履责能力,对高校领导干部实行经济问责大有必要。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是对高校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客观评价,通过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高校领导干部所应承担的责任。高校领导干部实行经济问责就是要做到既要处罚追究履责不到位的领导,又要奖励、重用、提拔履责好的领导,这样才能弘杨正气,确保高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高校审计部门通过对高校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为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提供了切实可靠的基础。

三、当前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的难点

1、经济责任不明导致问责困难

尽管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各主管部门对高校的有关经济责任做了许多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范围和法律职责,确定了领导干部在高校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对高校领导干部今后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从目前现状来看,高校经济复杂,岗位各有不同,经济责任面广,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明,经济责任模糊,时有责任交叉和责任无人承担的现象发生。经济问责是责任承担,问责问到个人时重点是经济责任划分、职责明确、权责明晰,由于高校经济责任没有贯穿高校整个经济循环过程,经济责任不明导致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难以落到实处。

2、经济问责难以常态化

时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一般为“运动式问责”和“人治式问责”,其通常具有间断性的和不经常性的特点,多以事故发生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后被动地善后,而且由于经济问责制度及其执行程序欠清晰,很多情况下出现无法可依或执行偏差,导致经济问责的结果缺乏公正性,经济问责缺乏持续性和普适性。因此,要实现高校经济问责从“人治式问责”转变为“常态式问责”,低效问责转变为高效问责。高校经济问责制急待加快法治化建设步伐,从制度上重视程序性问责,确保经济责任问责制的合法性和连续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责任问责制的效能。

3、经济问责公众参与匮乏

《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目前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只是高校上级对下级的问责,高校全社会公众的力量包括舆论媒体、人民代表、民主党派等没有充分参与到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中来,特别是高校的广大教职员工没有参与,经济问责公众参与匮乏。因此,要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对认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好其经济职能的高校领导干部进行控告和申诉,进而追究其经济责任。只有这样,高校领导干部才会在公众强有力的监督之下认真履行自己的

济责任。

四、推进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的对策

1、宣教警示优化问责环境

在高校,教学和科研是学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很多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高校领导干部都是行政、教学科研双肩挑,对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问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高校要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问责的宣传教育工作,调动师生公众参与监督,不断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意识。充分发挥高校党校这一组织机构的作用,以及借助各类各级干部培训班、会议、文件等这些工作平台增强高校领导干部对经济工作的了解,增强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履责能力,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以责为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用制度管事、管人、管财,使各部门领导在其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力,按规定承担责任,极大可能地优化问责环境。

2、经济责任告知

为了使高校各处(部)、学院(系)、直(附)属单位负责人进一步明确任期经济责任,全面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确保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顺利进行,倡导将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事先告知。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负有领导责任,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对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其主管事项履行经济职责,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正确履行岗位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管理、财务管理、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财务分级管理责任制,包括经费分配(含预算经费、奖酬金等)和财务报销等办法,及时处理单位债权债务、纠纷和遗留问题,维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杜绝损失浪费,落实上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及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对本单位有关财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有关经济工作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廉洁从政,认真及时办理离任、接任的有关经济手续,做好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高校领导干部,尤其是对新提拔上任的高校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告知作用巨大。

3、经济责任承诺

高校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承诺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高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并承诺给国家和高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愿意接受责任追究和处理。这一工作由高校管理干部的组织部门牵头,人事、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与领导干部签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承诺书》,要求高校领导干部正确对待经济责任告知的高校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可持续发展、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等经济责任,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内容,承诺自觉接受监督,这不仅增强了高校领导干部严格执行政策法规的意识,在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的同时,也提前给高校领导干部经济问责敲响了警钟。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

经济责任审计将经济问责扩展到经济领域,将领导干部工作的经济责任、经济管理绩效、尤其是经济决策的绩效纳入经济问责的视野,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促进了问责制度的常态化,有力地促进了问责制度的发展,逐渐成为有效的问责方式之一。审计署早在1996年就了有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2001年颁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2 年颁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2010年中央两办[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能满足广大师生对高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信息需求,能给领导干部本人和被审单位产生问责的压力,降低问题整改的成本,缩短问题整改的时间,从而实现了审计监督工作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包括:一是确定公开的对象,审计对象可全公开或选择性公开,选择性公开时一般选择教职工关注度高、代表性强、师生反映多、宣教警示作用大、负面影响小的审计对象,逐步完善审计对象全公开。二是公开的程序,由审计处与组织部、纪委、监察、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商定和会签,并报请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审签,跟踪反馈审计结果公开的情况。三是公开的范围,被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的新老领导班子成员;被审领导干部本所在部门和单位中层干部以上人员或单位全体人员;高校各二级单位等。四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领导干部审计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结果、审计提出的建议意见等。五是公开的形式,一般多采取会议、通报、文件、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

5、经济责任追究

经济责任追究是推进经济问责的又一得力措施,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是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归结点,是加强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高校党委、行政及其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权限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罚决定。经济责任追究的形式有多种:一是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开除等。二是经济处罚,包括责令赔偿损失、扣减薪金等。三是职业禁入,指多少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担任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在实际工作中重在原则明确、程序清淅、内容全面、方法操作性强,并将经济责任追究结果公告,可促进高校经济问责有力实施。

(注:本文系教育部财务管理研究课题,项目编号:no[2010]328。)

【参考文献】

[1] 陆美娟、雒敏、周伶俐、丁新农:关于落实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0(10)中.

[2] 徐荣华、郑丽霞、吴宗:以责任为重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j].财会研究,2011(8).

[3] 洪晖:对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j].文教资料,2007(1)下.

[4] 钟裕民: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1(2).

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报告篇8

【摘要】内部管理干部是高校组织高效运转的中间力量,他们在任职期间内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经济责任,必将对高校的勤政廉政建设产生积极影响。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既是提升内部管理的要求,也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我院的第一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健全内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初步探索出了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具体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内管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实践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高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二级学院、系部、内设机构、直(附)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投资控股企业和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在高校管理系统中处于“上传”和“下达”的关键节点,是保持高校组织高效运转的中坚力量,也可能是未来高层管理者的候选人员,他们在任职期间内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经济责任,必将对高校的勤政廉政建设产生积极影响。为此,我院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了第一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次审计在健全内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初步探索出了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具体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一、充分走访调研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高职院校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我院的经审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我院历时2个月调查了14家高职和本科院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调查内容包括:一是了解兄弟院校近年来是否开展高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二是了解采用的审计方式;三是了解被审对象经费管理界定和审计经费支付来源;四是了解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的策略、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的形式等信息,并形成详细的调研报告,为科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界定审计目标

明确和有效的审计目标对后续审计工作发挥着导向作用,也有助于正确界定审计范围和责任范围,直接影响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本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客观评价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查找部门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客观反映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内执行财政法规、履行经济决策、廉政建设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加强对内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内管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规范经济行为,促进本部门或单位科学健康发展。

三、明确审计内容

我院以《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对审计内容进行了科学分类。具体包括:

(一)行政管理审计。重点关注任期中重大经济活动(包括创收活动)、资金项目、资产处置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有无重大失误;大件采购、创收项目、资产处置、经济合同、资金来源等程序、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合法;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违规和资产流失浪费问题。

(二)财务收支审计

1.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关注:(1)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2)是否存在隐留收入、转移资金;(3)有无违规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情况;(3)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资金;(4)有无虚列支出、虚报冒领、以领代报、滥发钱物等问题。

2.经费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关注:(1)创收经费(包括资产、仪器出租、社会办班等) 是否合法,是否按定申报,经费纳入财务核算;(2)有无乱收费情况;(3)关注大笔的接待费、差旅费是否真实、合理;(4)各项经费有无超出规定用于本部门教职工的奖励、福利、津补贴、加班费、劳务费等个人开支;(5)外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三)廉政建设情况审计。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决策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无长期借用公款、占用公物、私费公报、不当得利、兼职取酬等问题和违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四)根据岗位特点和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应当关注的其他情况。

四、科学规划审计程序

(一)成立高规格的审计工作组。鉴于审计对象为我院的核心中层领导干部,为独立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顺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减少审计阻力,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由院长担任审计组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不仅包括审计处人员,也抽调了独立于该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其他教师,如财务会计系的审计教师作为兼职审计人员,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践证明,成立高规格的审计工作组,为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极好的组织保证。

(二)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1、发放通知。在实施审计工作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任职部门或单位及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2、书面述职。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任职部门或单位及相关部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应将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个人述职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送交审计组,并对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3、进点大会。学院党、政领导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被审计内管干部述职。学院领导、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部门其他科级以上干部,联络员,组织和审计部门全体成员参加。

4、审计公示。开始现场审计时,同步进行审计公示,告知教职工可以向审计组如实反映被审计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纪律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及邮箱。

5、现场审计。根据提供的资料,通过查账、询问、观察、函证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并做好详细的工作底稿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出具查询单和取证单,清查事实,认真核实,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

6、初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现场审计,起草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主管领导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任职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形成二审报告。被审计内管干部及任职部门或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7、征求意见。审计部门应及时将二审报告和被审计内管干部及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报送审计组长,经审计组长审核后形成三审报告后,召开经审联席扩大会议(被审计内管干部属联席会议成员,应予以回避),征集学院书记、院长、分管领导和其他成员意见;审计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8、正式报告。向学院党委、主管领导汇报审计报告修改情况,经确认后出具正式报告。

9、报告分送。将报告报送院领导,分送M织部门,抄送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部门或单位、其他相关部门。

(三)审计整改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按照“即查即改,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整改。

1、即查即改。按照“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的要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常规性问题,容易整改的操作性问题,要求内管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立即整改。

2、限期整改。针对发现的难点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被审部门或单位现任内管干部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已离任的内管干部应予积极配合。

五、顺利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制度性的常规工作,不仅是评价干部德、能、勤、绩和履行、解脱受托责任的一个重要手段,更是规范日常经济行为,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举措。被审计内管干部和相关部门都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二)通力协作配合。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审计人员要简洁明了提出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便于被审计内管干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配合工作;被审计内管干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完整报送真实的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审计组人员的访谈和调查,实事求是地回答审计查询的相关问题,协助审计人员做好查证工作,不能刁难、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要努力为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本着对事业负责和对被审计内管干部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审计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善于发现问题,查找问题,同时与被审计部门一起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建议,切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参考文献:[1]马志娟.腐败治理、政府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J] .审计研究,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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