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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人员分析研判报告8篇

时间:2023-02-02 07:08:26

重点人员分析研判报告

重点人员分析研判报告篇1

工作方案

为全面了解全镇村级党组织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升基层组织战斗力,助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工作。现就开展村“两委”班子运行情况分析研判制定如下方案。

一、研判对象及研判时间

(一)研判对象。各村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

(二)时限要求。从7月8日开始----7月底结束。

三、研判重点及内容

(一)对村“两委”班子研判。重点就村党组织班子结构、整体功能、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摸排,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对班子建设作出中长期规划。

1.结构分析。村“两委”班子职数配备情况,年龄构成、政治面貌、学历、性别、群众认可度及整体结构情况等,研判班子配备是否合理。

2.能力和工作成效。在党建、环保、扫黑除恶等履职情况。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党委政府安排工作落实情况等。

3.廉洁自律。以巡察反馈为主,项目建设、落实财政补贴、严格财经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看涉农补贴资金是否存在冒领、虚报、克扣、挪用、截留以及优亲厚友、发放不及时等现象。

4.群众评价。主要看村“两委”班子政治表现、带富能力、工作作风、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情况,重点看村“两委”班子是否自觉主动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三会一课”是否执行到位;村“两委”班子成员服务群众意识强不强,是否存在“官僚作风”问题,处事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建立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群众是否满意村“两委”工作等,研判班子的口碑形象。

5.存在问题。广泛深入查找村党组织班子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进行剖析,提出对策建议。对涉及“村霸”现象等苗头性问题,做到提前预知、预警,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镇组织人事办。

6.整体态势评估。对村“两委”班子发展趋势作出良性上升、平稳发展或潜在下滑的判断。

(二)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文书研判。重点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个性特点、履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存在或潜在的问题研判,对人员调整做出妥善安排。

1.个性特点分析。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文书的年龄、学识、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精神状态进行分析。

2.履行职责评估。对工作思路、工作实绩、工作作风、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联系服务群众情况、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对照竞选承诺,评估完成情况。

3.存在问题研判。要对存在或者潜在问题认真剖析,重点

研究,找出原因,积极整改。

4.整体评估。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工作

能力和履职情况作出好、一般或差的判断。

(三)深入排查”村霸“问题线索。各村要结合此次研判工作,排查和掌握可能涉及”村霸“问题的相关线索及时上报镇党委。

(四)后备干部挖掘。经过研判,看班子是保留或是采取“一肩挑”,如果采取一肩挑,请提出建议人选。

四、研判方法及程序

镇党委成立研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9个研判组,分别由镇领导班子成员为组长,统筹抓好研判工作,各驻村干部任成员,具体负责抓联系村研判工作的落实。本次研判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一)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与研判工作会范围相同。谈话内容除研判工作主要内容外,主要是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履职成效、作风表现和群众评价,听取对村“两委”的意见建议,要重点听取对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分清哪些干部评价好、各方面表现突出;哪些干部公认度不高或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贫困村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听取对第一书记的评价。每个村个别谈话不少于10人。

(二)实地走访。主要对个别座谈中评价好和评价不高的两类干部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对评价好的干部,要在实地走访中详细了解其政治立场、价值取向、能力素质、工作实绩、性格气质、群众口碑、兴趣爱好、优缺点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核实在座谈中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评价;对评价不高的干部,在实地走访中要仔细核实相关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对一时难以弄清的问题,要书面报镇纪委调查并给出明确意见。

(三)撰写结论报告。调研结束后,各研判组要对村“两委”班子运行情况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贫困村第一书记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结论性报告,提交镇党委会集体研究。报告要对村“两委”班子调整提出初步意见,分析比较提出班子成员中表现较为优秀和人岗相适度较低的人员名单,摸清楚村“两委”干部能够“一肩挑”和后备干部情况。

(四)镇党委研究。以党委会形式,对各研判组提交的评估报告,一个村一个村地进行研究。针对村党组织班子运行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制定整顿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对已确定的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要摸清整顿进度和整顿成效。针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明确“巩固提高”“思想转化”“培训体能”“调整撤换”等意见,对可进行思想转化的由镇班子成员逐一谈心谈话,促进思想转变到位,工作提升到到位;适合一肩挑的村采取推行“一肩挑”,按程序启动。

五、组建研判工作组

第一组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二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三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四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五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六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七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八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九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村及驻村干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这次综合研判工作。镇党委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驻村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安排并督促相关工作开展。

重点人员分析研判报告篇2

二、各支部每月向中心学校党总支专题报告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分别在每月30日前落实。

三、遇到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各支部随时向中心学校党总支报告。

四、各支部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制度一、建立分析研判机构。成立各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教导主任、支部委员担任,成员由学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担任。

二、分析研判时间。常规性研判每半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6月中旬和12月中旬进行,特殊情况及时研判。

三、各支部全年专题研判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

四、分析研判内容。重点分析研判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形势、存在的重大舆情和重大问题、今后的应对策略等,研判结果以报告形式报中心学校党办。

五、定期通报结果。各支部每年在各校通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阅评制度一、阅评领导。人员由中心学校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中心学校党办负责。

二、阅评内容。重点阅评各校德育工作方面、教师队伍考核与管理方面、师德师风方面、学校办学行为方面、学校网站和校园广播等方面。

三、阅评时间。每季度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进行,特殊情况随时组织阅评。

四、对学校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错误思潮和言论,应通过学校管理信息形式,理直气壮地及时进行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五、各支部阅评情况以信息形式报中心学校党办。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联系沟通制度一、中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与各校“结对子”,明确联系方式,建立联系。

二、中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同各校的交流活动。

三、开展联系活动要发扬民主作风,及时了解教师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四、中心学校领导班子日常联系沟通工作由中心学校党办负责,建立联系档案,作好记录。

五、联系沟通制度日常工作由中心学校党办负责。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制度一、各支部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各校意识形态工作。

二、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纳入各校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与各校述职述廉相结合,统筹安排部署。

三、检查考核内容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检查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并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

五、检查考核情况要在全校进行通报。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工作、研判形势、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实现信息共享。

二、成立联席会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支部书记、校(园)长、各科室负责同志组成,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教师。

三、职责分工

1.中心学校党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2.各学校各科室应当在中心学校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导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3.中心学校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各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四、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3月中旬、6月中旬、9月中旬、12月中旬进行,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形成联系顺畅、反应灵敏、配合有力的工作秩序。

五、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中心学校党办负责。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专项督查制度一、专项督查工作由中心学校党办负责。

二、专项督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在12月份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开展督查工作。

重点人员分析研判报告篇3

受理信访举报,是巡视工作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利用信访举报工作在发现问题上具有的天然优势,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辨识挖掘信访举报件中有价值的信息要素,精准分析研判,可以大大提升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要素分析

判明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可查性的一个基本途径是对信访举报进行要素分析,即对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方式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搞清楚其成案价值大小,努力提高信访举报的使用价值。

对举报事项的分析研判。主要看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明确、情节是否具体,如果反映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素相对具体,就需要重点了解关注。巡视中收到的这类信访举报相对较少,更多是反映比较笼统的信访举报,可查性并不强。但反映笼统不等于问题不真实、不存在,巡视组对相对笼统的信访举报不能简单化处理或弃之不顾,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善于挖掘捕捉其中有价值信息,注重充分发挥巡视近距离监督和可以广泛深入接触干部群众的特点和优势,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综合研判、了解印证,笼统线索也可能转化成重要线索。

对举报方式的分析研判。就是从举报人署名、举报问题来源、举报渠道等方面研判可查性。从署名情况看,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可查性高于冒名和匿名的举报,但实践中对巡视对象的实名举报相对较少,这就要求除了看内容的可查性外,要对其中是电话举报和网络举报的,与举报人进行沟通联系,做好思想工作,打消举报人思想顾虑,促其提供更多真实情况和后续举报。从问题来源看,问题亲历者或目击者的举报,其可查性自然高于道听途说的传来举报和利益纠葛类举报,而违纪违法案件当事人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或其他矛盾冲突引发的举报可信度更高、成案可能性更大。从举报渠道看,直接来访举报的可查性,高于通过来信、电话、网络举报。但直接来访举报相对较少,很多时候都是对其他渠道收到的检举控告分析研判,深入了解后再挖掘可查线索。

对举报人情况的分析研判。信访举报可查性与举报人的身份、职业、职务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公务员、企事业人员、涉案人员、内部人员的举报真实性高于其他人员的举报。从举报人动机看,出于义愤或正义感的举报真实性,高于怀有个人目的、恶意或“挂牌”举报。

关联分析

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相互联

系和作用中存在和发展的,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也不例外。将信访举报涉及的人、事、物,放在其所关联的内部、外部联系中分析把握,是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

内部关联性分析研判。就是对信访举报中的举报人、举报事项、被举报人等之间是否有联系、联系是否紧密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联系越多越紧密,问题线索可信度越高、价值越大。如,从反映问题与被举报人的关系看,如果举报问题与被举报人的身份、职务、职权或所管理的领域相匹配,其可信度就相对较高。

外部关联性分析研判。就是将信访举报反映问题与其他方式了解的问题结合起来分析,联系越多越紧密,可信度越高、成案价值越大。实践中,要把受理的信访举报与巡视进驻前收集情况形成的问题清单,与进驻后个别谈话、资料查阅、民主测评、个人事项抽查等情况,与经济审计、专项检查、以往巡视报告、执纪审查等情况,以及与被巡视单位廉政风险点等对比碰撞、统筹把握,梳理出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

逻辑关联性分析研判。就是运用逻辑关系、逻辑思维、逻辑推理的方法,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点及面,延伸、拓展、放大问题线索使用价值。要注重从信访举报显性信息透视隐性信息,从已知信息推出未知信息,从共性问题解读

个性信息。如,有的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真假难辨、虚实难分,可以将其放到共性问题图谱中加以对照,从以往巡视和各类监督检查中是否发现、是否具有区域性行业性时间性等明显特征、是否属于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要害岗位等方面加以判断,如果具备这些共性特点,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就大。

统计分析

在巡视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单位时,收到的信访举报量往往很大,此时就需要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揭示这些信访举报蕴含的各种特点,为发现问题线索提供方向指引和信息参考。

结构分析研判。对信访举报的总量进行结构分析,按问题进行统计,算出各种问题反映的数量分布,有助于发现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人、事和问题,为发现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提供切入点和突破口,同时也有助于发现具有地区、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总量分析研判。从横向看,如果一个地区或系统可比数量的信访举报明显偏高,就要分析原因,看其执政团队是否存在治理不力问题。从纵向看,可以把巡视期间收到的信访举报与近几年的信访举报进行对比分析,观察信访举报总量和重要问题反映增减趋势,看是否存在治理不力问题。

重点人员分析研判报告篇4

关键词:卫星广播电视;监测;异态;自动研判

1前言

卫星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是我国广播电视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准确地发现播出过程中的异常现象是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核心,发展至今已经渐渐形成几个相关的监测领域,例如音视频质量监测、频谱监测、信道监测、码流监测等等。这些监测领域相对应的监测技术不同,监测的层面也不同,并由此产生了很多不同的专业监测设备。虽然不同的监测设备对应的监测层面是不同的,但是监测结果却是有相关性的。卫星广播电视播出涉及的环节众多,诸如节目源制作、传输链路、上行系统等等,和这些环节相关的部门和设备也不尽相同。虽然各个播出部门都有相应的备份系统,但播出中出现异态仍无法避免。监测的作用就是当异态发生时,尽快地定位故障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异态带来的损失。目前,监测结果的判别大多是通过人工识别的方式。当监测台在监测到异态发生时,监测人员需要对播出环节上的各个部门进行电话询问,以此来甄别异态产生的环节。通过人工甄别的方式,首先,对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监测人员需要对整个播出环节有很清楚的认识,才能快速地预判异态产生的环节。其次,在时效性上,逐个电话询问耗费的时间较长,效率很低。鉴于此,如果有一套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逻辑分析,自动研究判别的系统,对监测的效率将是极大地提高。而且对监测人员专业素质的依赖性也将大大地降低。自动研判系统的研究对卫星广播电视监测来说是一个新的思路,将大大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

2目前监测技术分析

目前的监测技术从监测类型上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频谱监测、信道监测、码流监测、音视频监测等。下文将对这几种监测类型作简要的分析。其具体内容如下。

2.1频谱监测

目前的频谱监测大多采用专业的频谱测量仪来完成。频谱测量仪能获取用户设定带宽上的频谱图像。在进行频谱监测的时候,用户需设定一个被监测的频率范围,频谱测量仪对设定的频率范围进行分析,给出该设定频段的频谱图像。通过对频谱图像的分析,我们可以判定被监测频点上的信号是正常信号还是非正常信号,亦或是有干扰信号的叠加。当前的频谱测量仪基本都带有数据接口,除了手动设定频率范围获取频谱,用户也可以通过数据接口用编程的方式对频谱仪进行操作。这使得我们对一个很宽的频率范围进行自动扫描监测成为可能。通过软件对频谱仪进行操作,对监测的频点进行阈值设定,就可以监测到频谱上的异常状态。

2.2信道监测

信道监测是对传输信号信道层面的监测技术。其中主要监测的指标有信道功率和误码率。信道功率反应的是信号的发射功率的大小。误码率则体现的是信号在传输过程中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而产生的误码的比率。误码率分纠错前误码率和纠错后误码率。其中纠错前误码率更能直观地反映信号在传输过程中受到影响的大小。信道功率和误码率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在下雨天,接收到的信号的信道功率有可能会下降,误码率可能会增加。如果信号受到其他信号的干扰,接收到的信道功率可能会增加,误码率也可能会增加。当前信道监测使用专业的信道测量仪器来完成。

2.3码流监测

卫星广播电视播出系统中信源编码使用的编码格式有很多,诸如MPEG-2、H.264、AVS+等等,但把这些编码格式封装起来应用的最广泛的是TS(TransportStream)流格式。目前数字卫星电视的传输在码流层基本都使用TS流进行传输,所以对数字卫星电视来说,码流监测的主要内容就是对TS流进行监测。TS流的封装遵循DVB规范,其中TS流的测量标准TR101-290是DVB系统测量标准之一。TR101-290定义了三个优先级,分别对应TS流在传输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对于播出系统影响的大小。TR101-290第一优先级的级别最高,分别包含同步错误、同步字节错误、PID丢失错误、PAT错误、PMT错误、连续计数错误等,这个级别里产生的错误将直接影响到解码后音视频质量的好坏,严重时将导致无法完成解码。第二和第三优先级的重要性依次降低,在这里就不作专门的描述了。码流监测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带宽码率监测。带宽码率监测包含TS流的总码率的最大值、最小值、当前值、有效值,TS流中每套节目的带宽以及和总带宽的比率等等。

2.4音视频质量监测

质量监测的对象是解码后的音视频。如上文码流监测所表述的,码流传输中的错误将对解码后的音视频质量产生影响。在广播电视播出过程中,视频可能会出现黑屏、静帧、彩条、马赛克等现象,音频可能会出现无伴音、音量过高、音量过低等现象。音视频质量监测就是针对这些异态现象进行监测的技术,其数据来源是解码后的数据,通过特定的算法,检测图像或伴音是否存在异常。

3监测相关性

上述分析的几种监测类型从监测的层面来看各不相同,测量的指标也不一样。虽然这些监测功能都可以独立的实现,但各监测功能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具有很强的相关性。频谱特性的变化预示着信道指标的异常,信道指标的异常显示码流数据可能存在丢包,码流数据传输错误会导致解码异常,从而产生内容层面的监测报警。因此,将原先不同监测功能的监测指标做统一的分析处理,发现其中的运行规律,能更有效地判别异态发生的原因,快速定位异态产生的环节。

3.1频谱监测与信道监测的相关性

上行站以正常功率发射的卫星广播电视信号在频谱上显示出相应的特定性,在发射功率不变的情况下,该频谱会处于一个固定的形态。因此,我们可以给频谱设定一个门限区域,分别称之为上门限和下门限。在信号受到干扰的时候,原有信号上叠加了干扰信号,原有信号的能量加大,使得频谱的幅度可能会突然升高,因此会超出上门限的阈值。发生该情形的时候,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信道监测指标的变化。此时,信道功率会增加,但是由于有干扰信号,原有信号的误码率会增加。反之,我们分析一下频谱幅度低于下门限时的情形。当频谱幅度低于下门限的时候,信道功率下降,误码率可能会增加。此种现象经常出现在信号上行站或者信号接收站天气状况不佳的时候。由此可见,频谱幅度的变化往往伴随着信道监测指标的变化。

3.2信道监测和码流监测的相关性

信道监测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误码率。误码率分为纠错前误码率和纠错后误码率。其中纠错前误码率更能有效地反映信号传输的质量。当纠错前误码率达到一定的程度,势必会造成纠错后误码的增加,码流层则体现为错包的增加。此时,作为衡量码流是否正常的TR101-290三级报警就可能出现。误码率的高低直接关联着码流监测中三级报警的频次和级别。

3.3码流监测与音视频质量监测的相关性

当码流监测中三级报警出现严重报警的时候,比如一级报警出现,则有可能影响到解码的顺利进行。解码无法进行或解码错误的时候,音视频层监测就表现为黑屏、马赛克、伴音丢失或伴音断续等情形。部分接收机在无法完成解码的时候会输出一幅静帧画面。所以,当音视频监测系统检测到黑屏、静帧、马赛克、无伴音等异常状态时,可以通过分析码流监测产生的报警来印证系统报警的准确性。

4自动研判系统的研究

通过多年来对各个监测系统的研究,我们尝试将不同监测系统采集的数据综合起来,建立一套自动研判逻辑系统,使得监测结果能更准确反映异态产生的原因,更快捷地定位异态产生的环节,促使我们的监测工作更加高效和自动化。

4.1报警分类

我们把不同监测系统的报警进行归类。频谱告警:上门限超限(超过设定的上门限值)、下门限超限(低于设定的下门限值)。信道告警:信道功率过高(超过设定的阈值)、信道功率过低(低于设定的阈值)、误码率过高(误码率高于设定的阈值)。码流告警:一级告警(TR101-290第一优先级有告警)、二级告警(TR101-290第二优先级有告警)、三级告警(TR101-290第三优先级有告警)。音视频质量告警:黑屏、静帧、马赛克、无伴音、无台标等。

4.2构建自动研判模型

对不同的报警进行分类之后,我们要以报警输入作为自动判别的条件,构建研判模型。我们对获取频谱报警之后的研判逻辑进行了研究,如图1所示。当我们获取了频谱报警,首先判别属于哪种类型的频谱报警。先前定义了两种类型的频谱报警,一种是上门限超限,另一种是下门限超限。先来分析上门限超限的情形。如果是上门限超限,则接下来判别是否存在信道告警。如果不存在信道告警,则需要检查频谱仪是否正常,甄别是否是频谱仪设备引起的误报;如果存在信道告警,此时需判别是否是信道功率过高。此时如果信道功率过低,则检查信道测量设备是否正常;如果信道功率过高,则判别误码率是否过高。如果误码率在正常范围之内,询问上行站是否有功率提升的操作;反之,如果误码率过高,则下一步判别码流有没有告警。如果码流没有告警,则上行可能受到了轻微干扰;如果码流有告警,则下一步判断音视频有没有告警。如果音视频没有报警,则受到的干扰程度较轻;反之,如果此时音视频告警出现,表示节目解码已经受到影响,并且受到了严重干扰。再来分析下门限超限的情形。我们如果是下门限超限,接下来还是要判别是否存在信道告警。如果没有信道告警,检查频谱仪工作是否正常;如果存在信道告警,则判别是否是信道功率过低报警。如果不是信道功率过低,则检查信道测量设备是否工作正常;反之,如果是信道功率过低,则判别误码率是否过高。如果误码率在正常范围之内,则表示受到了轻微的天气影响或接收受到了轻微的干扰;反之,如果误码率过高,则判别码流有没有告警。如果码流有告警,则继续判别音视频有没有告警,如果音视频也有告警,则首先甄别上行站或接收地有没有受到恶劣天气的影响,其次再甄别接收地是否有本地干扰;如果码流或者音视频没有告警,则表示受到天气影响和本地干扰比较轻微。本文只分析了收到频谱报警之后的处理逻辑,其他报警流程不再作详细的描述。

5结束语

本文给出的研判模型只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模型,它只采集了一个监测站的数据进行逻辑综合。在当前网络发达的大环境中,数据极大丰富,我们可以采集多监测站点的数据对研判系统进行对照和补充,使得研判系统的判别依据更加充足,得到的结果也更为精确。卫星广播电视监测系统所涉及的领域在逐步扩大,依靠人工筛选甄别异态原因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建设自动化的研判系统是提高我们工作效率的必然趋势。自动化的研判系统还有很多细节和技术有待研究,希望在这个领域有更多的投入和产出,促进卫星广播电视监测迈向自动化、智能化的新进程。

参考文献:

[1]黄吉林,陈明芳.卫星广播电视监测台智能化维护辅助系统[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4,(6).

重点人员分析研判报告篇5

一季度马脊梁矿实现了首季开门红,产量指标超额完成,构建了六型化管理机制,安全工作零伤亡,构建初步发展战略,各项工作均圆满完成,钻探队按照矿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不断提高意识形态工作水平,推动各项工作稳步发展,实现了意识形态安全有序平稳可控。现将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如下:

一、总体情况

1、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季度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向上级党委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查找工作不足,查摆风险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形成分析研判报告,建立长效机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2、强化意识形态工作重点。将网络舆情和信访维稳作为重点,及时发现和杜绝在网络上,有意识无意识发表不实言论的行为,做到教育在前疏导跟进的教育工作,建立组织体系明确主副责任。

3、建立体制机制。设立领导小组,及时了解和发现员工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做好疏导和教育工作,并将问题隐患及时上报,达到信息上下一致,工作开展步调一致。

二、存在问题:

1、单位重视不够。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人员安排、教育开导落实力度不够。

2、对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重点不突出,风险点找不准。

3、建议措施不得力出现研判报告质量下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意识形态整体建设和管理。

2、加强分析研判工作力度。

3、加强网络舆情进一步宣传管理工作。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重点人员分析研判报告篇6

原告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研究服务,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其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之一。天相投资公司授权北京天相通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天相证券投资分析系统”等产品或业务运营范围内享有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万得信息公司在其所有“万点理财终端”软件所含“RealView稳赢数据”的模块中,了原告天相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共计147篇,被告所“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对原告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有所删节、长短不一,但未作文字修改,一般均保留了标题、结论、盈利预测、评级、风险提示等主要部分,其中有4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所摘录的仅为原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对公开信息的转录,而不包括分析、评论等内容。被告万得投资公司为上述内容提供了网络链接服务。涉案部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第三方网站上能够被访问浏览,但原告当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未能搜索获得,部分过往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可以搜索获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并造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22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中4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原告对各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的直接转录,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保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45万元。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证券类研究报告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此类报告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在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上与一般作品相比,有无特殊的考量因素。

二、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认定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作品应当需具备独创性,是各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品的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的独创性,这是由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在作品表现形式存在“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的情形下,由于思想和表达合二为一,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认为,作品独创性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非抄袭他人的作品;二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上应具有创造性。在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认定中,关于作品创作高度的认定标准向来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在独创性高度的认定标准上,美国最高法院在Feist案中指出:独创性不仅意味着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而且体现了某种最低程度的创作性。就事实汇编而言,只要包含对事实具有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也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而德国则对一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上采取了较高标准,联邦法院曾在判例中指出:作品必须超越一定的创作水准来超越那些手工制作的、普通的东西。同时,德国著作权法依据作品不同类型,在独创性的高度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我国尽管立法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但并没有明确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作品独创性高度的认定上倾向于认为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可。在一些涉及“招聘信息”、“京剧脸谱”、“教案”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由于这类作品中的一些内容是相对固定的,例如招聘信息一般均要对招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等内容作要求,京剧表演中各种人物的脸谱通常有特定的谱式和色彩规律,这类作品本身的独创性相较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较低。但法官在这些案件中认为,尽管这类作品在内容上有一些共同要素,但在表达方式上仍然有创作的空间,其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未对这些类型作品的独创性设定过高的认定标准。虽然各种关于独创性高度认定标准的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对于独创性较低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随着时展,一些作品虽然表达方式的独创性程度不高,但作品本身却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如果不对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仅助长了抄袭、剽窃行为,而且打击作者创作热情,甚至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具有独创性的证券类研究报告应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或者影响其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含有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评级意见等内容的文件。对于证券类研究报告能否构成著作权发意义上的作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券类研究报告所涉及的信息很多都是对已披露事实的表述,在表达方式上相对固定,缺乏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同时,如果给予这类研究报告著作权保护,将导致交易成本过高,阻碍市场竞争。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类研究报告是相关研究人员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应当予以保护。

证券分析报告主要内容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指标、股价表现、可能影响股价事件、盈利预测及评级等。应当说,证券类分析报告中一些资讯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年报、公告以及各类媒体中获得,这些信息本身都是公开的,而不是研究人员的独立创作。但如果研究人员根据自己对投资的理解,通过对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做出富有个性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研究人员的智力创作,那么这种对公开信息的选择和安排便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表达方式上,尽管证券类分析报告虽然总体结构上相对固定,但对具体内容安排和选择仍有很大的空间,并非是按照既定的规则可以机械完成的,不能认为证券类分析报告在表达方式上属于“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而且实践中,由不同研发人员就同一投资主题独立完成的分析报告,其整体内容在表达上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同时,证券研究报告中还会有一些“投资价值论证”、“盈利预测与评级”等内容,这些内容直接体现了研发人员自己的思想和认识,相对于对公开信息的整理和筛选,其独创性程度更高。

给予证券分析报告著作权保护,不仅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对于鼓励证券分析报告的创作和利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证券咨询行业内相互抄袭研究报告的情况较为严重,加强对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鼓励研究机构出具更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最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证券研究报告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应考虑的特殊因素

1、侵权认定上应当更为审慎

美国法将创作分为事实作品和艺术作品。事实作品是指诸如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写生画、美术作品、历史作品、传记作品等一些反映事实和客观对象的作品。艺术作品也称虚构作品,是指诸如非写生美术作品、纯文学作品等一些具有虚构成分和艺术塑造特点的作品。在创作类型上,证券研究报告更类似于事实作品。就艺术作品而言,不同的作者针对同一主题独立进行创作时,其创作成果在表达上出现偶合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但证券研究报告与此不同,不同研究机构在就同一上市公司或同一行业所做的证券研究报告中,在一些关于投资的基础数据(如公司最基本的财务数据等),以及重要的公开信息(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决议等)的通常表达上出现实质性近似是完全可能的,因为这些最基础的数据或信息是一般投资者进行投资前所必须参考的。因此,对于涉及证券研究报告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侵权认定的把握上应当严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侵权比对时,应将对基本数据、信息无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进行剔除,否则将不当的扩大保护范围。本案中,涉案的4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是原告对各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的直接转录,原告对这些信息的转录并无创造性劳动,因此其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作品的公开程度和时效性

由于资本市场瞬息万变,证券分析报告不同于一般类型的作品,其作品价值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方面,对于同一份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不涉及内幕消息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前提下,较早获得报告的投资者比较晚获得的投资者具有更大的信息优势,有助于迅速做出有利自己的投资决策,获得时间上套利的更大概率。如果报告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在市场上全面公开,普通的投资者在公开渠道即可获取,该报告相较未公开前的投资价值无疑会变低。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本身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般是就报告出具后某一阶段的投资进行建议,其价值与出具后的时间长短成反比。例如报告指导投资者在半年或一年内如何进行市场操作,那么半年后或一年后该报告自然失去投资价值。因此,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侵权行为发生时,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公开程度和出具后的时间。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报告的公开程度小,报告出具时间短,此时研究报告的投资价值大,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增加,反之亦然。本案中,涉案的部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第三方网站上能够被访问浏览,但原告当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未能搜索获得,部分过往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可以搜索获得。对于证券投资报告而言,其在当日往往市场价值最大,次日价值便会丧失很大。本案被告使用的作品均在原告之日以后,给原告的市场价值损害相较当日较小,故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可以酌情减少。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当事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将证券分析报告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由于资本市场的环境瞬息万变,其自身价值仍随报告出具后的时间而递减,在其投资建议期限到期后,该报告基本不具备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性。而一般的商业秘密并不具有绝对的强时效性特点,有些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价值性甚至是长期稳定的。因此,在证券分析报告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仍应考虑时效性的因素。

关键词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

著作权保护

侵权认定

重点人员分析研判报告篇7

一、问题的提出及问卷调查概况

长期以来,分部报告的披露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飞速发展,加剧了这场争论。从理论上来说,分部数据应该能使财务信息使用者更准确地分析公司的各个组成部分,更合理地评价公司的股票价格。由于不同公司在其成长性、盈利能力方面存在着差异,从事多种经营的公司的不同分部存在着风险差异,使得评价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变得复杂化,因此,必须披露分部信息。在中国大陆,多样化经营公司分部信息的披露还很不规范。我们认为,是否以及如何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分部报告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我们于2000年7月对37家证券公司(包含中国当前所有大的证券公司)的财务分析师和银行的85个信贷官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共发出问卷122份,回收67份,回收率约为54.9%。研究过程中,我们运用了SPSS/PC统计分析程序对回收问卷进行了分析和处理。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分部报告的作用、分部的定义、披露的时间、披露的内容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二、分部报告的重要性

公司是一个由多个分部组成的完整经济实体,通常来说,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法评价公司对各个独立分部的依赖程度,而多种经营公司各个分部在成长性、盈利能力和风险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需要分部信息来判断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各分部的风险。有些风险如币值的波动、通货膨胀或政局不稳定可能是与个别分部相关的,而公司的财务报告可能不会披露这些风险。

我们认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转型经济国家,分部信息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许多公司的经营不仅涉及多种产品和多项服务,还涉及多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司管理当局已经意识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他们在新地区引进新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及其在这些地区的竞争能力,这与计划经济时代存在着显著差异。

关于分部报告信息的重要性,我们通过对回收的问卷进行分析发现,中国财务分析师和银行信贷官员对分部信息重要性和有用性的认识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91%的回收问卷认为分部信息重要,原因是分部信息可以为评价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提供相关信息。被调查者都认为从事多种经营的上市公司应披露分部信息。

三、分部的定义

对分部进行定义是近来争论的焦点。分部报告应向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关于公司未来价值的信息。没有分部报告的充分披露,投资者将不知道盈利分别来自哪一个分部。分部报告的目的在于为分析公司的各个组成部分提供有用信息。关于分部的界定,目前有两种观点。一些人认为,如果对外披露的分部报告和管理当局用于内部经营管理而编制的分部报告一致,这种分部报告将是非常有用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按照风险和回报来披露分部信息将更有用。我们把上述两种观点分别称为重合法和类似法。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号(SFASNo.14)对如何定义分部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空间,“企业行业分部的判定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公司管理当局的判断。”Hayes和Russel(1996)认为,由于许多企业把这种灵活性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这样就弱化了SFASNo.14的功能。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在其1990年、1992年和1993年的报告中也批评了这种灵活性。正因为如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决定对其分部报告准则进行修订。SFASNo.14“企业分部财务报告”把分部定义为“从事产品生产或是提供服务或是主要向非关联的顾客提供一类产品或服务,目的在于赚取利润的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分部的界定,留给企业管理当局一定的灵活性。1997年,FASB了SFASNo.131“企业分部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采用重合法定义分部,即向外报告的分部和管理当局内部使用的报告分部是一致的。该准则把经营分部定义为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1)从事可能赚取收入或发生费用的商业活动(包括与同一企业的其他组成部分发生交易产生的收入和费用);(2)企业主要的经营决策制定者在向分部分配资源时,会评价该分部的经营业绩,并作出决策。这样,按照SFASNo.131,如果对内报告时把类似的或不同的产品合并为一个分部来进行报告,那么在对外报告时也把类似的或不同的产品合并为一个分部来进行报告。版权所有FASB认为,既然重合法不仅用于对外报告的目的,也用于对内报告的目的,那么这种方法提供的信息应该更加可靠和相关。SFASNo.14采用的是类似法,即要求公司按照产品和服务来披露行业分部。这样就造成SFASNo.131规定的分部确定方法和SFASNo.14的分部确定方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例如,根据SFASNo.131,以前把多种产品作为一个行业分部来披露的公司现在可能要求按照其对内报告的要求作为几个分部来披露。

SFASNo.14和SFASNo.131之间的差异可以概括为:SFASNo.131基于如何管理公司而不是基于SFASNo.14规定的按照行业、地域或是主要顾客来披露分部信息。所以,SFASNo.131很可能要求企业报告更多的经营分部以及这些分部的更多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于1997年了一个新的准则IASNo.14(修订)“分部报告”。对一个公司来说,如果风险和回报主要来源于同类产品,则把这类产品定义为一个分部。该准则认为“分部不应该包括带有不同风险和回报的产品”。如果向董事会提供的内部报告中使用的分部不符合这一定义,IASNo.14(修订)要求“尽量按照类似的产品作为一个分部来报告”。这样就会导致对内报告使用的分部在一定程度上与对外报告使用的分部相同。

IASC认为,如果按照相似的风险和回报来定义分部,并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将导致更好的决策,即按照相似性来定义分部会增加分部信息的相关性。分析师对其预测和价值判断的信心受重合法和类似法的影响。当对外报告与对内报告的分部一致时,分析师的信心就不会因同一个分部的产品相似或不同而受到影响。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的分部不一致时,相似的产品作为一个分部和不同的产品作为一个分部,分析师往往对前者的判断更有信心。这一结果表明FASB和IASC的新准则,通过修订分部的定义来增加分析师对分部数据可靠性的判断,增加了财务报告的有效性。

我们通过对财务分析师和银行信贷官员的调查问卷发现,75%的回收问卷认为通过重合法定义分部提供的信息更具可靠性和相关性,理由是重合法的分部不仅用于对外披露的目的,而且也是对内披露用于经营管理的手段。25%的回收问卷认为,把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作为一个分部来报告提供的信息更加可靠。

四、需披露的分部信息内容

SFASNo.131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经营分部的财务信息和描述性信息。财务信息包括分部的利润或损失、具体的收入、费用项目及分部资产。描述性信息包括决定经营分部的方法、经营分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报告分部信息和企业通用财务报告所采用计量方式的差异等。为了提高分析师预测分部经营现金流量的能力,SFASNo.131要求企业披露除了折旧和摊销项目之外的仅在内部报告时披露的其他重要非现金项目,同时,也要求披露重要的客户,如果公司10%或以上的收入来自于一个外部客户,则必须披露这一事项,同时应披露来源于各个主要客户的收入及总和。

用来计量分部经营成果的会计方法和用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不一定要一致。计量分部经营成果时甚至可以不必遵循公认会计原则(Bunce,1999)。然而,公司应披露各分部的合并总额与合并报表金额的差异程度和特征。

SFASNo.14和SFASNo.131的差异在于,SFASNo.131要求对经营分部进行详细披露,包括除了折旧、折耗和摊销之外的其他重大非现金项目,并要求公司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有限的分部信息,而SFASNo.14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关于需要披露的分部信息,85%的回收问卷认为,按照下列项目的重要性等级进行分类而提供的一组信息应该是充分的:(1)报告分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2)不同期间分部计量方法的变化;(3)各分部的专用资产;(4)报告分部信息所使用的计量方式和企业通用财务报告所使用的计量方式的差别;(5)各分部的收入和费用;(6)分部的利润和损失。五、披露的时间

除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之外,SFASNo.14和SFASNo.131还要求企业在中期报告中也应披露分部信息。而最近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AIMR)研究发现:财务分析师提议要求企业根据行业和地理分部按季度披露收入、经营利润或亏损以及可辨认的资产。关于被露的时间,我们对回收问卷调查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39%的回收问卷赞成1997年SFASNo.131的观点,即要求公司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

六、结论和建议

重点人员分析研判报告篇8

国外大量研究证明,分部报告对投资和信贷决策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中国公司分部信息的披露很不规范,鉴于中国企业多样化经营的情况日益普遍,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逐渐加强以及加入WTO的因素,客观上存在着对分部信息的需求。我们认为,财务分析人员和银行信贷官员是分部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此,本文在对有关文献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证券公司财务分析师(指证券公司从事微观分析的研发人员)和银行信贷官员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探究他们对分部报告有关问题的看法,并对中国分部报告规范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希望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中国“分部报告”准则的制定有所神益。  

一、问题的提出及问卷调查概况  

长期以来,分部报告的披露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飞速发展,加剧了这场争论。从理论上来说,分部数据应该能使财务信息使用者更准确地分析公司的各个组成部分,更合理地评价公司的股票价格。由于不同公司在其成长性、盈利能力方面存在着差异,从事多种经营的公司的不同分部存在着风险差异,使得评价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变得复杂化,因此,必须披露分部信息。在中国大陆,多样化经营公司分部信息的披露还很不规范。我们认为,是否以及如何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分部报告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我们于2000年7月对37家证券公司(包含中国当前所有大的证券公司)的财务分析师和银行的85个信贷官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共发出问卷122份,回收67份,回收率约为54.9%。研究过程中,我们运用了SPSS/PC统计分析程序对回收问卷进行了分析和处理。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分部报告的作用、分部的定义、披露的时间、披露的内容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二、分部报告的重要性  

公司是一个由多个分部组成的完整经济实体,通常来说,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法评价公司对各个独立分部的依赖程度,而多种经营公司各个分部在成长性、盈利能力和风险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需要分部信息来判断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各分部的风险。有些风险如币值的波动、通货膨胀或政局不稳定可能是与个别分部相关的,而公司的财务报告可能不会披露这些风险。  

我们认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转型经济国家,分部信息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许多公司的经营不仅涉及多种产品和多项服务,还涉及多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司管理当局已经意识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他们在新地区引进新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及其在这些地区的竞争能力,这与计划经济时代存在着显著差异。  

关于分部报告信息的重要性,我们通过对回收的问卷进行分析发现,中国财务分析师和银行信贷官员对分部信息重要性和有用性的认识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91%的回收问卷认为分部信息重要,原因是分部信息可以为评价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提供相关信息。被调查者都认为从事多种经营的上市公司应披露分部信息。  

三、分部的定义  

对分部进行定义是近来争论的焦点。分部报告应向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关于公司未来价值的信息。没有分部报告的充分披露,投资者将不知道盈利分别来自哪一个分部。分部报告的目的在于为分析公司的各个组成部分提供有用信息。关于分部的界定,目前有两种观点。一些人认为,如果对外披露的分部报告和管理当局用于内部经营管理而编制的分部报告一致,这种分部报告将是非常有用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按照风险和回报来披露分部信息将更有用。我们把上述两种观点分别称为重合法和类似法。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号(SFAS No.14)对如何定义分部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空间,“企业行业分部的判定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公司管理当局的判断。”Hayes和Russel(1996)认为,由于许多企业把这种灵活性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这样就弱化了SFAS No.14的功能。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在其1990年、1992年和1993年的报告中也批评了这种灵活性。正因为如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决定对其分部报告准则进行修订。SFAS No.14“企业分部财务报告”把分部定义为“从事产品生产或是提供服务或是主要向非关联的顾客提供一类产品或服务,目的在于赚取利润的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分部的界定,留给企业管理当局一定的灵活性。1997年,FASB了SFAS No.131“企业分部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采用重合法定义分部,即向外报告的分部和管理当局内部使用的报告分部是一致的。该准则把经营分部定义为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1)从事可能赚取收入或发生费用的商业活动(包括与同一企业的其他组成部分发生交易产生的收入和费用);(2)企业主要的经营决策制定者在向分部分配资源时,会评价该分部的经营业绩,并作出决策。这样,按照SFAS No.131,如果对内报告时把类似的或不同的产品合并为一个分部来进行报告,那么在对外报告时也把类似的或不同的产品合并为一个分部来进行报告。  

FASB认为,既然重合法不仅用于对外报告的目的,也用于对内报告的目的,那么这种方法提供的信息应该更加可靠和相关。SFAS No.14采用的是类似法,即要求公司按照产品和服务来披露行业分部。这样就造成SFAS No.131规定的分部确定方法和SFAS No.14的分部确定方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例如,根据SFAS No.131,以前把多种产品作为一个行业分部来披露的公司现在可能要求按照其对内报告的要求作为几个分部来披露。  

SFASNo.14和SFASNo.131之间的差异可以概括为:SFASNo.131基于如何管理公司而不是基于SFASNo.14规定的按照行业、地域或是主要顾客来披露分部信息。所以,SFASNo.131很可能要求企业报告更多的经营分部以及这些分部的更多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于1997年了一个新的准则IAS No.14(修订)“分部报告”。对一个公司来说,如果风险和回报主要来源于同类产品,则把这类产品定义为一个分部。该准则认为“分部不应该包括带有不同风险和回报的产品”。如果向董事会提供的内部报告中使用的分部不符合这一定义,IAS No.14(修订)要求“尽量按照类似的产品作为一个分部来报告”。这样就会导致对内报告使用的分部在一定程度上与对外报告使用的分部相同。  

IASC认为,如果按照相似的风险和回报来定义分部,并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将导致更好的决策,即按照相似性来定义分部会增加分部信息的相关性。分析师对其预测和价值判断的信心受重合法和类似法的影响。当对外报告与对内报告的分部一致时,分析师的信心就不会因同一个分部的产品相似或不同而受到影响。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的分部不一致时,相似的产品作为一个分部和不同的产品作为一个分部,分析师往往对前者的判断更有信心。这一结果表明FASB和IASC的新准则,通过修订分部的定义来增加分析师对分部数据可靠性的判断,增加了财务报告的有效性。  

我们通过对财务分析师和银行信贷官员的调查问卷发现,75%的回收问卷认为通过重合法定义分部提供的信息更具可靠性和相关性,理由是重合法的分部不仅用于对外披露的目的,而且也是对内披露用于经营管理的手段。25%的回收问卷认为,把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作为一个分部来报告提供的信息更加可靠。  

四、需披露的分部信息内容  

SFAS No.131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经营分部的财务信息和描述性信息。财务信息包括分部的利润或损失、具体的收入、费用项目及分部资产。描述性信息包括决定经营分部的方法、经营分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报告分部信息和企业通用财务报告所采用计量方式的差异等。为了提高分析师预测分部经营现金流量的能力,SFAS No.131要求企业披露除了折旧和摊销项目之外的仅在内部报告时披露的其他重要非现金项目,同时,也要求披露重要的客户,如果公司10%或以上的收入来自于一个外部客户,则必须披露这一事项,同时应披露来源于各个主要客户的收入及总和。  

用来计量分部经营成果的会计方法和用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不一定要一致。计量分部经营成果时甚至可以不必遵循公认会计原则(Bunce,1999)。然而,公司应披露各分部的合并总额与合并报表金额的差异程度和特征。  

SFAS No.14和SFAS No.131的差异在于,SFAS No.131要求对经营分部进行详细披露,包括除了折旧、折耗和摊销之外的其他重大非现金项目,并要求公司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有限的分部信息,而SFAS No.14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关于需要披露的分部信息,85%的回收问卷认为,按照下列项目的重要性等级进行分类而提供的一组信息应该是充分的:(1)报告分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2)不同期间分部计量方法的变化;(3)各分部的专用资产;(4)报告分部信息所使用的计量方式和企业通用财务报告所使用的计量方式的差别;(5)各分部的收入和费用;(6)分部的利润和损失。  

五、披露的时间  

除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之外,SFAS No.14和SFAS No.131还要求企业在中期报告中也应披露分部信息。而最近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AIMR)研究发现:财务分析师提议要求企业根据行业和地理分部按季度披露收入、经营利润或亏损以及可辨认的资产。关于被露的时间,我们对回收问卷调查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39%的回收问卷赞成1997年SFAS No.131的观点,即要求公司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  

六、结论和建议  

以上分析表明,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分部报告一直是会计领域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量研究证明分部信息对投资和信贷决策具有重要作用。分部信息的披露,引发了许多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准则所规范的问题,也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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