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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制度论文8篇

时间:2022-08-18 17:15:43

学科制度论文

学科制度论文篇1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

3、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相互矛盾的冲突。

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学科制度论文篇2

二、战后日本法社会学方法论的科学因素 战后到1952年的媾和条约成立期间,日本社会发生了较明治维新有过之无不及的巨大变革。战争期间蒙受压制的“作为科学的法律学”在新宪法确立的思想学问自由的体制下获得了新生。法社会学领域出现了百花齐放的新局面,1947年12月法学流派倾向不尽相同的学者尾高朝雄、中川善之助、末川博、舟桥谆一、平野义太郎等发起成立了日本法社会学会[12],1949年至1950年出现了围绕实践性课题的“法社会学争论”,站在市民法学立场的法社会学与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的法社会学关于法社会学的方法论展开了争论,其结果是增强和提高了法社会学的科学性。 1.法社会学争论 战后不久的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平野义太郎和加古佑二郎思想的基础上,在民主主义科学者协会法律部的指导下,不仅开展了前苏联法的研究,而且对日本人民民主主义革命了炽烈的心血,对以建设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社会为目的、对人民民主主义缺乏展望的法社会学产生了强烈的不满和疑虑。1949年开始马克思主义法学者对川岛武宜的法社会展开了批判,并且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内部也发生了有关国家法及其阶级性的争论。[13]马克思主义法学者杉之原舜一在论文《法社会学的性格》中,批判了川岛武宜将法律分为行为规范和审判规范的观点,指出法的本质问题是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把行为规范和审判规范塞进同一法律范畴的做法抹杀了法的阶级性,并且现实的行为规范也不是审判规范的基础,相反却经常受到审判规范的践踏。杉之原舜一在1950年发表的论文《什么是法—行为规范和审判规范?》中指出,“作为科学的法律学的出发点,首先比什么都重要的是,必须从具体的国家和法律现象的具体分析中弄清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同时,必须从彻底批判掩盖国家和法的阶级性、为其合理化和粉饰所散布的这样那样的资产阶级法律理论出发”。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面前,川岛武宜没有从正面应对,戒能通孝作了自我批判。以此为契机,许多法学者对法社会学的性格和法的本质有了新的科学的认识。 2.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改进 早期的日本法社会学主要聚焦在农村的实况调查和对明治以来法律制度的历史性研究,特别是对日本家族制度和资本主义法律构造的研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而对法律现象的分析不够充分。1960年川岛武宜发表了《法社会学的课题》一文,指出了法社会学偏重历史研究、缺乏分析法律现实的缺点,强调应确立作为经验科学的法社会学,为此不能停留在例如使用马克思的公式或假设说明过去存在的法律现象阶段,也不能停留在基于对某一法律现象的政治价值判断展开的政治攻击、批判或宣传。川岛在1959年发表的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的地位》中,对经验科学做出了阐述。他认为,在英国和美国使用经验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现象已成为一个传统,经验科学具有与自然科学相同的性质,是以社会现象的基本要素“人”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为出发点的。马克思也认为作用于自然的具有主体性的人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因此现代美国的社会科学与马克思的社会科学在最基本的点上是相通的。马克思的理论是以革命为目的,而美国的社会科学则是以社会工作、宣传、广告、市场调查、舆论调查、教育和劳务管理等为目的。两者之间虽然存在难以跨越的深谷,但如果认为两者完全水火不容,就不可能对各该理论作出正确的评价。 构想作为与自然科学具有相同性质的经验社会科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川岛武宜一贯主张的研究方法。敢于从“活着的肉体性的人”中找出马克思的社会科学与美国社会科学的共同点并认为从此出发才能构想作为与自然科学具有相同性质的经验社会科学,表明了川岛武宜对马克思主义的独自理解,同时也是他向美国社会科学或经验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转移的标志。[14]的确,从川岛武宜五十年代后期以后的论著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其法社会学方法论的转移或转换。如果以五十年代后期为界,那么在前期中多少显示出历史唯物论和哲学唯物论的倾向,在后期则转向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经验主义认识论,并且带有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倾向,七十年代以后则更向信息行动科学倾斜。

学科制度论文篇3

1.教学管理制度强调规范性,注重约束监督

目前应用型本科教学管理制度针对教学的诸多管理活动基本按照统一规格、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的模式开展。如每个系甚至每个二级学院都采用统一的教学计划模版、教学大纲模版、课程导言模版、试卷(答题卷、题型、分值、答案)模版等等;再如统一备课、统一平时作业次数内容、统一阅卷、统一成绩分布等。各类工作包括期末汇总材料、学生论文指导程序、答辩提交材料都是以清单的方式要求师生遵照执行,符合清单内容和数量便是完成。这样统一管理的效果虽可媲美工业化模具生产的产品,但形式上的统一规格、便于管理,实质上已经扼杀了应用型教学需要的柔性评估、素质培育、人文关怀、业务技能等等至关重要的教育智慧,更扼杀了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创新的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单纯从制度本身出发进行的管理违背管理原理,也背离应用型本科的教育方针。

2.教学管理制度采用至上而下的模式,缺少服务观念

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教学是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应处于服务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它应该保证应用型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为一线教师和本科生做好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或转达师生要求和意见。它是联系教师、学生、学校主管部门的纽带,教学管理与教学服务具有主辅层次的关系。但目前的教学管理制度却执行着上传下达的管理模式,追求管理的稳定性、执行力,忽略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及教学目标的统一性,忽略了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及感受。表面上看各项工作开展得有条不紊,但脱离了一切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方针,形成了重管理形式轻教学实践的工作风格。这使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实践虽扛着威武的改革大旗,却不知所措地惟命是从,而忘记了真正的方向,谈不上教师和学生的发言权和自主性。

3.没有真正把应用型本科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和提高教学质量作为中心任务

目前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管理大多侧重事务性的工作环节,如开学的教学工作是否如期顺利、各项教学资料教师是否按时完成上交、期中检查教师的听课记录(教案、点名册、课件等)是否齐全、期末考场是否秩序井然、考后各类归档工作是否符合规格等。工作的标杆便是整体局面的平稳有序,不出乱子,满足于教师在教,学生在学,却忽视教与学的实际效果。再加上多数应用型本科都是民办高校,管理不得不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所以教师的工作量加到极致,重点关注教师的工作任务是否满负荷或超负荷,而对教学质量的实际效果重视不够。对教学质量的评估采用机械化、程序化操作,忽略了办学定位和目标,这样的教学管理只限于让一个教育机构规律运转,与教育的宗旨和目标相距甚远,没有实现管理为教学服务的功能。

二、促进应用型本科教学管理制度与教学工作统一的重要性

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实践工作的统一是指二者的目标和初衷一致,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应用型本科教育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当二者的工作目标一致时,才没有谁服从谁的矛盾,只有服从共同的目标。一个协调运作的管理机制将极大地减少内耗,使各项教育工作更富效率。管理制度是为实践活动服务的,背离了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制度,也将失去对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支持的意义。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定位和培养目标需要相应的应用型教学管理制度支撑,如果教学管理制度自成体系、独自运作、主次颠倒,那么应社会需要开展的应用型本科课程改革、教学模式改革便是隔靴搔痒,不达目的;富有实效的教学模式改革需要能为之提供辅助支持服务的教学管理制度;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创新需要具有创新意识、执行灵活有度的教学管理制度;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因此,没有一个与应用型本科教学目标一致的教学管理制度,诸多应用型本科教育理论的研究、课题开发、实践研讨都将是功亏一篑的。我们应用型本科教育需要教学管理制度与教学实践的统一。

三、建立服务于应用型本科培养目标的教学管理制度

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管理决定着教学工作的开展、决定着教育特色,建立一个服务型、务实型的管理制度体系,关乎教育质量和教育规律。以下建议基于本人职业教育和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层教学工作经验,从环境、制度、方式等方面提出几点教学制度改革的愿望。

1.建立三位一体的制度保障环境

适用于应用型本科教学管理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学校共同打造互动的保障环境,确保应用型本科的创新性、应用性教学没有硬指标的制度约束,同样也确保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管理制度在为教学服务的同时有柔韧度和科学性。目前标准化、僵化、局部单项管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其形成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和自身原因,如政府对应用型本科的评估标准是统一的、规范的、严格的,教学制度要保证各项教学活动形成的资料和数据符合评估要求;企业对高校的教学和管理没有参与的动力和热情,他们可以在人才拥挤的市场上方便地找到所需人才。但我们不能认为改变应用型本科教学管理制度现状只是高校的职责和任务,政府和企业的推动力也是根本性的要素。政府减少对教育的行政干预,留更多的自主空间给高校开展教学改革、管理创新,才能形成自由民主开放的大学氛围,才能谈得上实现教育的初衷,回归教育的自然规律。企业与高校的互动同样需要政府的促进,只有大环境宽松后,实践层面的改革才富有实效。因此三位一体的制度保障,才能促使应用型本科的管理制度改革放下包袱,轻车简从,直达目标。

2.建立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教学管理制度

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管理制度是为课程改革、教学模式创新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的,而上述这些工作的直接参与者是教师和学生。什么样的课程设置符合社会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什么样的教学模式更适合课程特点和学生技能的培养、什么样的考核方式更适合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评估等等,只有教师和学生最有发言权。建立民主参与的动态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增强学生应用技能为原则对现有的教学管理制度进行再设计,有利于开创应用型教学模式改革的新局面,有利于教学改革朝着加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方向努力,也会更充分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以教师学生为本,实行灵活、自由、宽松、严谨的教学管理制度才能体现大学精神,才能让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工作符合其自身特点并造福社会。

3.建立适合专业课教学改革的教学监控模式

教学监控包括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对学生考核方式的管理。专业课教学是应用型本科教学模式改革的主体,对于这类课程的教学质量监控不适于采用规格化、程序化、形式化的管理模式。对于教学质量的监控应该从企业认同和学生认同感入手,企业认同、学生接受的教学质量才是我们追求的方向,不被市场接受的教学效果,即使完美符合学校各项制度,又有多少社会意义?建立适合专业课改革的教学管理模式才能服务于应用型本科的教育目标,只有教学管理制度与教学工作的目标一致才能形成合力,实现应用型本科教育的预期;对于教学效果的监控管理应该建立弹性灵活实效的管理模式,让学生和企业说话;对于学生的考核方式不应由管理部门限定,约束对学生的评估考核方式就是对教学改革创新工作的限制。何种方式能评估学生的应用技能并适合专业课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放权给专业课教师,知人善任,给教师信任和尊重,而不是对教师期中、期末的考试题型规范否、题库建设完成否、平时教学资料齐全否进行监控。

4.形成针对应用型教学柔性、艺术性、人性化的教学管理文化

教育需要文化氛围,工厂式的管理不符合教育特性。应用型本科传授给学生的业务技能和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不是靠硬性、统一的教学管理模式能达到效果的,相反这样的管理模式将会像桎梏一样约束着教师和学生的创造性、积极性、自主性,会大大偏离应用型的教学定位。柔性、艺术性、人性化的管理文化才能造就积极活泼的课堂,才能引领教师和学生在知识、技能、智慧、素养的空间里自由翱翔。对于应用型本科的教学用行政式的管理手段进行苛责,除了让教育工作围绕管理工作开展外,会让人忘记教育本身的初衷。所以柔性、艺术性、人性化的管理文化有利于应用型本科放手开展各项教育改革实践,有利于教学工作符合应用型的特色,有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应用型本科教育目标的实现,规范化、程式化的教学管理制度要追求的服从、统一、大好局面会在这种良好的管理文化中以赏心悦目的方式呈现。

四、总结

学科制度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科学技术 司法制度 作用 地位 论文摘要: 科技进步对司法制度的完善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一是科技进步对司法思想的启迪和影响,二是科技手段对司法方法的渗透和充实,三是科技成果对司法手段的更新和提高。科学技术既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又是现代司法制度有效运转的基本动力,也是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可靠保证。 一 “科学”一般被解释为人类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等客观事物和现象的知识体系,它以概念和逻辑形式反映事物现象的本质规律。所谓”技术“从生产体系的劳动手段角度来看,是人类利用科学知识改造客观世界的劳动手段和工艺方法,是劳动手段的总和。在古代,科学知识专属于哲学领域,而技术归由工匠掌握。技术的产生要先于科学。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活跃,科学与技术互相接近,关系日趋密切。直到19世纪,科学逐渐形成体系,技术渐次转向以科学为基础。由于科学与技术相互交叉,以至密不可分,故两者并称为“科学技术”而被广泛使用。科学本身的巨大进步丰富了科技体系结构。过去,我国一般把科技划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部门,而哲学则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现代社会的发展,有力地驱动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工程技术等多种学科的结合、交叉和融汇,在现代科学知识体系中出现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交叉科学的鼎足之势。 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广泛利用技术成果,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结构优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强劲动力。科技进步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在生产诸要素中,科技进步发挥关键性作用,从而全面提高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其二,科技进步不仅是科技自身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也是整个社会进步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推动整个社会前进的巨大变革力量;其三,科技进步既是物质文明的主要支柱,也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基石。促进社会结构优化,传播科学思想,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文明程度。 司法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现象,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用以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司法活动是适用法律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活动,是一种形式特定的执法。司法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建筑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司法制度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发展,并趋于消亡。从科技进步的角度来看,人类历经了制造人力工具、发明动力工具、生产智力工具三大过程。与此相适应,司法制度也随之不断变革和演进。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越来越显著,人们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实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楚,因此,科技进步对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作用和地位将进一步被认识。 二 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成果的不断涌现,毫无疑问地对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一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科技进步对司法思想的启迪和影响 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贯穿和渗透在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司法上的集中体现。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在其被制定和适用的时候无一不是贯穿着和遵循着一定的指导思想。我国的人民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就明确指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社会的劳动生产力,首先是科学的力量”,而且还进一步提出了“法律要有自然科学的精确性”的命题。毛泽东同志在1963年强调指出,科学技术这一仗一定要打好,而且必须打好;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就无法提高。1985年邓小平同志总结了二次大战以来,特别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经验,进一步明确地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断,揭示了科学技术对当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包括政治发展的第一位的变革作用。这是当代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这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我国的司法思想也得到了丰富和拓展。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科技成果层出不穷,日新月异,在实际中也启迪和影响着司法思想。一方面,科技进步启迪和影响着对司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例如,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借助于电脑、网络,甚至卫星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电子信息交流和传播等活动。由于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整个社会的信息传输逐步数字化,使司法管理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扩展。再如,随着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生命科学应 运而生,迫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人类自身:在法律上究竟应继承“心脏死亡”还是接受“脑死亡”;是否要对犯罪的精神病理因素持宽容态度;在法律上又如何对待克隆生物(包括可能出现的克隆人);如何认定基因嫁接、基因修补、安乐死等等。这些社会现实在给我们的司法活动带来困惑和挑战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启迪着我们建立新的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视野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科技进步的现实也促进了人们司法观念的更新。例如,基于科技进步的新的法律思想、新的法学理论的不断产生,法律信息论、法律系统论、法律控制论等的产生就是明显的例证。再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打破了物理意义上的地理疆界的同时,长期存在的各个法系之间的差别在缩小,法学理论派别之间也在不断地分化、重组和产生。这些变革必然会反映到司法人员的思想中去,引起司法观念的更新,并带动司法工作、司法制度的变革,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 (二)科学技术手段对司法方法的渗透和充实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工作基本上采用了纯法律的工作方法,对在司法工作中引用或应用科学技术方法基本上处于被动状态。这是亟待改进的。首先,在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科技成果层出不穷,其应用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科学技术和整个社会的关系几乎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门,是国家制度,也是社会制度,必然与科学技术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最基本的一点,就表现在科学技术促进着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要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其次,当今社会,许多法律问题都涉及到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司法工作的对象除了表现为法律上的是非曲直外,越来越多的表现为或涉及到科技上的真伪与先进程度。这就迫使司法工作在适用法律时不得不根据科学技术的基本理论,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否则很难不犯错误。再次,司法和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是可以相通的。实践告诉我们,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法学达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精确程度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同时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也为处理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有效手段,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不但是司法制度进步和完善的必要,而且是司法实践的可能。 例如,西方有些法学家在研究法官行为中运用了控制论、系统论等多种科学方法;在解决司法领域内某些问题时运用了概率论的方法;在司法的更多方面广泛采用了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我国也有科学家提出了“法治系统工程”的研究课题,其中也包括司法制度的内容;等等。再如,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进行的改造罪犯的新的措施的试点对比,实际上就是科学技术领域里生物学分组对照控制实验方法在法学实践中的尝试。科学技术的方法已经不断地渗透到司法制度中,司法制度也在愈来愈自觉地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因而,法学科和法科学已经成为一对亲密无间的孪生兄弟。 (三)科学技术成果对司法手段的更新和提高 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刺激了司法手段的更新,促进了司法效率的提高。首先,科学技术的成果一经推广应用,形成新的生产力,势必导致新的社会关系的相继出现,因而引发一系列有关的法律问题。为了调整这些法律关系,国家必然要进行相应的立法,因而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进而促进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这一结果首先就为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提供了更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弥补原有司法手段的陈旧和不足。例如,18世纪以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发明创造以财产权的形式跃上历史舞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建立专利制度便是最明显的例证。现代高新技术的兴起和发展,许多国家纷纷立法,调整科技领域中的新的社会关系,一些高新技术法律纷纷登台,甚至形成了一些高新技术的法律门类。进入21世纪以后,围绕着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律,并形成新的法律体系,为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手段。 其次,科技知识及其成果在法律领域内的大量运用,使法律内容更趋科学化,科技成果成为许多司法工作的依据。例如,有关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主要是运用DNA技术,但鉴定结论则是司法工作的依据。再如,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施高技术、高智商的犯罪活动,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将先进的科技手段用于侦查、取证等,这些科技成果也就转化成为现实的“破案力”。再次,科技成果直接装备于司法部门,使其成为现代司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有效的基本工具和手段。司法机关把各种现代化先进技术广泛地应用于司法实践,大大提高了破案率和办案质量,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更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实 现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 科学技术在现代司法制度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居于非常关键的地位。 (一)科学技术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 现代司法制度的内核是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最终体现,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集中反映。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人类的文明在呼唤着整个社会的民主与法治,而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又离不开国家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是社会发展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处于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的司法制度也只能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来构架和建设,这是人类发展历史的大趋势,是任何力量也不可能阻挡或逆转的。 (二)科学技术是现代司法制度有效运转的基本动力 现代司法制度的运转表现为准确、高效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司法实践。司法实践的准确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司法实践的高效基于对法律规范的适应,司法实践要适应社会发展则基于对社会发展的融汇和支持。在当今社会里,科学技术知识和成果为司法制度运转中的准确性、高效性和适应性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和手段,使之成为现代司法制度运转的基本动力。必须指出的是,科学技术作为司法制度运转的基本动力是积极的、主动的。一方面,现代科技需要具有相应素质的司法人员去使用、去操作、去控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也抑制其消极作用和破坏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将十分无情地淘汰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淘汰不合理的设置。因此,科技知识与成果在推动司法制度有效运转的同时,对司法人员的选任和司法制度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和更合理的要求。 (三)科学技术是促进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可靠保证 科学技术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国家的法制在不断完善,这一些都促使司法制度也必须不断地改革,不断地进步,通过不断地发展,以达到完善的目标。在当今科技时代,社会发展的初始动力来源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技术进步的方向和速度在某种程度上规定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将源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并在相当程度上循着科学技术进步的轨迹向前发展,这就建立了科学技术和司法制度之间的一种有机的密切联系。因此,科学技术进步也就成为促进现代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并臻于完善的可靠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①冯之浚,江天水等·科学技术进步法总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②罗至中.科技法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科技出版社,1993

学科制度论文篇5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反腐倡廉的科学化日益成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命题。反腐倡廉的科学化,不单纯是数字化或数量化,也并非单纯的技术化,而始终绕不过制度建设这一古老而常新的必经之路。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性,提出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可以说,自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至今,反腐倡廉建设走制度化之路,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走”、“如何走好”的问题。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首要地应该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首先应该是反腐倡廉制度设计的科学化。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已经走过了不短的一段路,取得了不少积极成效。然而,时至今日,反腐倡廉的不少制度,并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没有收到切实成效。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有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和一些制度本身的设计不科学有关。所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之外,强化制度设计本身的科学性,显然是非常迫切、十分重要甚至更为根本的问题。这正如法治的重要原则是“良法”为治,制度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好的制度设计。制度本身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能否行得通,是否有效,能否行之持久。

如果说,过去的30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环境下,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也一度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有着其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那么在今天,我们已经可以而且应该对于反腐倡廉建设当中的一些制度重新作出评估,考察其科学性,尤其是那些花费了相当长期的努力仍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制度。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反腐倡廉建设在不少领域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更需要我们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换言之,无论是反腐倡廉已经建立的制度之健全,还是新制度之建立,科学的制度设计都是至关重要的。

反腐倡廉制度设计要遵循制度设计的一般逻辑与规律

制度设计虽然千差万别,但制度设计的背后往往有某种共通的逻辑与规律。是否遵循制度设计的普遍逻辑与规律,是反腐倡廉制度设计成败的关键,也是衡量反腐倡廉制度设计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准。

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首先要求综合考虑、全面规划。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探寻过城邦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他最终认定政治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是城邦生活的其他一切方面乃至城邦兴衰的根本,从而赋予制度设计以极端重要性。他认为研究政治制度,首先应该考虑什么是最为理想的制度而不考虑任何条件限制,其次应该考虑在特定现实条件下最优良的制度,然后考虑何时创制、如何创制、怎样使制度行之久远的问题。但他认为最为重要的,是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

亚里士多德谈的虽是政治制度及其设计,但综合考虑、全面规划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包括反腐倡廉制度在内的所有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当中,最容易出现的两个倾向是片面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制度设计不能只求最为理想,虽高调和看似完美而不切实可行,从而陷入培根所诟病的“为空想的国家制定空想的规则”之困境;也不能只片面强调现实,而忘记制度应有之标准与制度设计的逻辑应有之要求;不能只要求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而不求切实可行;也不能只是想到其可行性,只顾迎合既存事实,而违背逻辑应有之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制度设计之后推行的策略,包括时机与方式。设计得再好的制度不能在恰当的时候、以正确的方式推行,会影响制度建设的成效甚至制度本身的存亡。

反腐倡廉制度设计本身并非没有规律可寻。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制度设计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例如,我们可以发现,成功的制度设计往往有一些共通的基本的理念。这些理念或者建立在人类对人性、权力等某种公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如权力的易滥用性;或者建立在对人类制度设计实践的相关经验之上。休谟曾经系统地总结过制度设计的“无赖假设”,即为其一:“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在中国古代有“先小人后君子”的说法,其中包含着同样的智慧。这些理念所包含的智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只有总结并借鉴人类制度设计的经验等相关政治文明,才能保证制度内容的科学性,相关程序的严密性,相关配套的完备性。

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分为体制设计与机制设计两个方面

一般而言,反腐倡廉制度可以区分为体制与机制两个方面。前者涉及到权力的配置,或者说权力的结构与组织;后者往往涉及到权力的运行。前者往往要求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相互分立,后者要求三种权力在相互制约的同时也相互平衡并协调。之所以如此,既是基于专业分工的需要,也是对前述制度设计理念的落实。就机制设计而言,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开创并发展了专门的机制设计理论,得出了某些原理性的认识。例如,机制设计的帕雷托改进、信息效率、激励相容三大理论,为机制设计及其有效并持久运行提供了入手门径、思考维度乃至判断制度设计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准。这些理论解决了与亚当·斯密等经典作家所预设的理想状态并不一致的现实条件下,如竞争不是完全自由的、消费者没有获得全部的信息等情况下最佳机制设计的问题,成为当下相对比较科学的机制设计方法。例如,机制设计的最终标准是要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而资源有效配置可以采用帕雷托最优标准;有效利用信息要求机制运行需要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激励相容要求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

学科制度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学科馆员 学科结构 文科学科馆员

“学科馆员”(Subject Librarian),是指图书馆既具有某个学科的专业学历,又具有情报信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通常被誉为学科文献专家(Bibliographer)。我国的学科馆员制度是在借鉴国外学科馆员制度成功实施的基础E发展起来的。1998年清华大学图书馆成立了“学科馆员小组”,开创了我国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的先河。随后,西安交通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图书馆纷纷效仿,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60所大学实(试珩了学科馆员制度)。

1我校的学科结构现状与图书馆建设

1.1加强重学科建设。我校自1954年成为国家首批确定的6所重点大学以来,一直重视重点学科的发展,例如材料、航天、土木、计算机等学院都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其中,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二级学科博士、硕士授权点81个。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8个),省、部级重点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36个),国家工程研究中42,(3个),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2人)。1996年我校首批进入国家“2l1工程”重氨彦没的院校。经过“211工程”、‘’985工程”的重点建设我校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理工为主,理、工、管、文、经、法相结合,多学科、开放式、研究型的国家重大学。

1.2促进薄弱学科发展。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高等院校纷纷合并,学校规模、专业规模不断扩大。在这一形式下,我校也加大了薄弱学科的发展力度。文科专业是我校的薄弱环节,1995年哈工大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成立了,它标志着我校的文科建设迈上了—个新的台阶。人文学院学科门类涉及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一级学科8个。有社会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4个本科专业,社会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专业;有哲学、社会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3个硕士学位—级学科授枧(覆盖22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其中有9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招生,1个社会工程与管理博土;承担面向全校开设的从本科生层次到博士生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以及大量的人文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

1.3图书馆的学科化服务模式。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辅助部门。高校图书馆为各学科服务的宗旨是:以其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重点支持优势学科,辅助薄弱学科。面对我校各学科迅猛发展的形势,图书馆也必须紧跟时代步伐,转变观念。如何发挥各院系原有的学科优势,促进新成立学科专的发展,是学校教学科研中的一件大事。许多高校图书馆的学者同仁们就此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提出了许多具有指导作用的建议和对策,其主要观点就是建立学科馆员制度。建立学科馆员制度,图书馆就可以加强同院系之间的紧密联系,及时了解他们在文献信息方面的需求,有针对陆地开展工作。

2我校建立文科学科馆员制度的必要性及学科馆员的服务要求

2.1文科学科馆员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校文科发展已初具规模,完备的学科建设对高校图书馆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对藏书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我馆藏书传统以重点学科为主,忽视薄弱学科。新兴学科尤其是文科的发展,促使我馆要重视文科文献资源的建设,以满足文科科研需求。

(2)对信息服务的整体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往信息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重点学科,而今随着人文学科的发展壮大,服务对象已扩大到各个学科领域。这一突如其来的变化领馆员们猝不及防,加强对薄弱学科的服务力度势在必行。

(3)对服务手段、服务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往馆员注重的是重点学科的服务,对薄弱学科,从藏书到信息检索都不太重视。而新学科的发展要求馆员应迅速了解新学科的发展动态,为各学科的学生及科研人员提供完善的基础和高端服务。

(4)对用户信息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外文数据库,以往馆员只重视重点学科数据库的使用和检索,而对于一些文科方面的数据库了解不够深入。学科馆员应该熟练掌握文科期刊数据库,如SAGE。并能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科技查新。

2.2文科学科馆员的服务要求。首先,学科馆员要融人一线,服务—线。作为我校的文科学科馆员跟其他学科有所不同,重点学科的服务较为成熟。而文科在学校由于是后起之秀,好多科研人员对图书馆的服务并不十分熟悉。这就要求文科学科馆员尽可能多的到院里,到科研一线。为用户提供随时随地的服务。其次,用户在信息保障、信息需求、信息服务上存在的问题,服务该院(所)的学科馆员都必须履行全责。学科馆员要为服务的过程和效果负责。解决不同研究所的不同问题,没有既定的模式可以遵循,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只有学科馆员自己去探索,去创新。最后,对大量原始文献进行集中分析论证后编写成述评、专题报告、综述等浓缩型情报资料,直接供大家利用以加快教学科研进程。

3关于我馆建立文科学科馆员的几建议

3.1提高馆员素质,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图书馆应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针对学科专业情况,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在瞳上和结构上不断完善学科馆员队伍。现有人力资源的开发,则是对现有图书馆员的培养和提高,以期尽快达到学科馆员的条件和要求,这是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3.2建立突出专业性和服务综合性相结合的全新管理模式。固有管理模式与学科馆员制度冲突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学科馆员按照对口学科设为各个书库的主管(如文科学科馆员可以分管中文社科阅览室),而不是隶属于信息咨询部,避免与文献资源部门和网络资源部门协作的不通畅。学科馆员成为专业书库的主管后,承担专业书库文献资源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还可以跟踪学科前沿课题,围绕教学和科研课题搜集整理资料,配合所负责学院开展定题跟踪服务,从而充分发挥其学术价值和服务价值。

3.3建立合理的考评体系。学科馆员可以实施优胜劣汰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各个馆员的具体工作内容(馆藏发展、经费合理使用、参与咨询课题的情况、举行讲座的数量及效果等)进行年终测评。除了上述测评之外还要收集各个学科的师生对本学科的学科馆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测评的另—个重要标准。与此同时,馆内还可以定期开展各类学科的考试考核,让更多的有实力的工作人员有机会参与竞争,优胜劣汰。这样,既保证学科馆员服务的高质量,又促进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科馆员人才的培养和更新。

结语:图书馆已不再是—个封闭的系统,而是—个开放的多功能的信息中心。尽管传统图书馆与现代图书馆将并存发展,但传统图书馆那种被动的服务方式已经没有生存的根基。用户信息环境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图书馆也必须因需要而变,动态适应用户的变化。学科馆员制度要达到既定的目的和成效,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基础的薄弱要求我们不能只看一时的效果,要从长远的目标来看制度实施后所带来的虽迟缓但持续的进步。我们要在创新中不断摸索,寻找符合本馆实际的发展途径和方式,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学科馆员制度发展的道路,以适应社会化和信息化相结合的现代图书馆。

2.2文科学科馆员的服务要求。首先,学科馆员要融人一线,服务—线。作为我校的文科学科馆员跟其他学科有所不同,重点学科的服务较为成熟。而文科在学校由于是后起之秀,好多科研人员对图书馆的服务并不十分熟悉。这就要求文科学科馆员尽可能多的到院里,到科研一线。为用户提供随时随地的服务。其次,用户在信息保障、信息需求、信息服务上存在的问题,服务该院(所)的学科馆员都必须履行全责。学科馆员要为服务的过程和效果负责。解决不同研究所的不同问题,没有既定的模式可以遵循,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只有学科馆员自己去探索,去创新。最后,对大量原始文献进行集中分析论证后编写成述评、专题报告、综述等浓缩型情报资料,直接供大家利用以加快教学科研进程。

3关于我馆建立文科学科馆员的几建议

3.1提高馆员素质,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图书馆应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针对学科专业情况,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在瞳上和结构上不断完善学科馆员队伍。现有人力资源的开发,则是对现有图书馆员的培养和提高,以期尽快达到学科馆员的条件和要求,这是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3.2建立突出专业性和服务综合性相结合的全新管理模式。固有管理模式与学科馆员制度冲突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学科馆员按照对口学科设为各个书库的主管(如文科学科馆员可以分管中文社科阅览室),而不是隶属于信息咨询部,避免与文献资源部门和网络资源部门协作的不通畅。学科馆员成为专业书库的主管后,承担专业书库文献资源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还可以跟踪学科前沿课题,围绕教学和科研课题搜集整理资料,配合所负责学院开展定题跟踪服务,从而充分发挥其学术价值和服务价值。

学科制度论文篇7

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1年,美国卡内基要梅隆大学图书馆为了更有效地服务专家学者的教学科研工作,委派熟悉本馆馆藏结构,并能熟练掌握文献资源获取手段的资深图书馆员,与对口专业的专家学者建立专门联系,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信息咨询和检索服务,以便更好地满足专家学者的文献资源需求。这便是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形成的雏形。中国的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开始于20世纪末,1998年,清华大学图书馆在国内率先建立学科馆员制度,紧接着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十余所重点大学也都引入了这一模式。进入21世纪,学科馆员制度更是在高校图书馆界遍地开花。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7年,全国已有56所高校引入了学科馆员制度。

2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产生的背景

学科馆员制度之所以会产生并逐渐在高校图书馆界得到广泛认同和采用,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背景是分不开的。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信息资源数量的增长速度也是前所未有,而且出现了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信息资源,这就是所谓的信息爆炸。面对这样纷繁复杂的信息资源海洋,信息用户想要检索获取教学科研所需的文献信息资源,必然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和困难。而一直以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信息保障重要部门的高校图书馆,如果仍然沿用过去的信息服务方式,肯定是不能满足学校各院系的专家学者的教学科研要求的。高校图书馆必须从海量的信息资源中,有针对性地找出读者所需的专业信息,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这就需要有一种新的信息服务制度模式产生。可见,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要求高校图书馆建立学科馆员制度。

3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的意义

学科馆员制度建设对提高高校科研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高校图书馆自身服务水平的提升。

3.1学科馆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学校科研水平

高校图书馆作为信息保障机构,担负着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信息服务的任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各院系专家学者。服务对象层次较高,他们的信息需求同一般读者相比,也更加专业、准确、深入、有时效性。针对这部分信息需求,图书馆必须改变过去被动的服务方法,主动出击,全面深入地了解专家学者的最新研究情况,听取他们的信息需求曰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各类型的学科专业文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及时反馈,以保证他们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图书馆必须建立学科馆员制度。

3.2学科馆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图书馆信息服务水平

以往高校图书馆侧重于文献的收藏和保管,信息服务方式也趋向被动,一般只有在读者有了信息需求,主动找到图书馆寻求帮助的情况下,才提供信息服务,而且服务内容也只是查找文献,电子资源使用培训等初级服务,并没有达到主动、深入了解读者信息需求,分析研究,提供信息服务的水平。而学科馆员可以深入各学科了解各院系教学科研对专业文献信息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学科专业文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并主动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深层次的服务。学科馆员的建立,成为院系与图书馆沟通的桥梁,通过直接倾听读者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深层次的服务,为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保障。

3.3学科馆员制度建设有利于提升图书馆工作人员素质

一直以来高校图书馆人员结构都比较复杂,其中既包括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出身的工作人员,也有通过其他渠道进入图书馆的人员,因此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也不合理,服务水平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图书馆即便想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更好更专业的信息服务,也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图书馆通过建设以人为本的学科馆员制度,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助于在馆内建立良好的学习氛围曰图书馆馆员为适应工作需要,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特别是英语、计算机,以及学校专业方面的学习。这样一来,将会大大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3.4学科馆员制度建设有利于提升高校图书馆地位

图书馆在高校中长期处于比较低的地位,不被学校所重视。出现这种情况有一定的客观外部原因,但更大的原因还是在于高校图书馆本身信息服务工作没有得到读者的认可,特别是没有得到掌握话语权的学校各院系专家学者的认可。传统的高校图书馆只重视馆藏资源的建设和保存,重野藏冶轻野用冶,服务上也只是被动地等待读者上门,不能主动地与读者特别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交流沟通,带来的结果就是图书馆在读者心目中印象不够深刻,读者、特别是这些从事重要教学科研项目的专家学者们,在遇到文献信息需求的时候,第一时间不会想到通过图书馆来获取他们所需的文献信息,而是习惯于通过自己查阅工具书,网络检索等方式解决信息需求问题。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是高校图书馆不能很好地参与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中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文献信息保障作用,导致图书馆在学校内部影响力日益下降,地位也相应降低,并出现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学科馆员制度的建立,能够建立起一座连接图书馆与读者的桥梁,使高校图书馆能够主动了解、倾听读者需求,密切跟踪专家学者的教学科研进度,了解掌握其信息需求,并根据需求收集整理相关文献信息资源,加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为学校重要教学科研活动提供文献信息保障,在学校学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才能使得学校领导和广大读者充分认识到图书馆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扩大图书馆在学校的影响力,提升图书馆在学校内部的地位,争取学校对图书馆建设增加投入,在政策资金等多方面加大对图书馆的扶持力度。

4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具体举措

4.1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学科馆员人才储备

学科馆员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学科馆员不同于以往传统的图书馆工作人员,传统的图书馆馆员更多倾向于文献资源的建设与保管,对其自身的要求也只是需要了解、熟悉本馆馆藏资源,能够在读者利用图书馆查找文献信息资源的时候,迅速准确地为读者找出所需相关文献资源。这样的工作任务决定了传统的图书馆馆员只需要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相关知识就可以了。而学科馆员因其担负的工作任务不同,对其自身素质要求和专业教育背景也不同于以往。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学科馆员,除了具备图书馆学专业知识以外,还应该具有图书馆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教育背景,另外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外语读写能力,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能。图书馆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来培养符合学科馆员要求的人才队伍。首先,从外部引进具有其他专业教育背景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跟学校重点建设学科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以往图书馆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大多都是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这样往往造成图书馆工作人员对本校各个学科专业不熟悉,不了解,无法做到很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所需的文献信息资源。今后图书馆在引进人才时,除了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毕业生之外,也应当考虑引进一部分具有其它专业教育背景的人才,比如计算机相关专业、外语专业、以及本校所开设的某些专业的毕业生。其次,高校图书馆也应鼓励并开展继续教育,目前各高校人事编制都比较紧张,单纯依靠增加编制,引进人才来建设符合要求的学科馆员队伍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图书馆必须重视继续教育,鼓励原有工作人员,继续加强学习其他专业知识,为馆内工作人员继续深造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从馆内培养出一批既有图书馆学专业背景,又对学校相关专业非常熟悉的学科馆员人才队伍。

4.2调整部门结构,适应学科馆员制度建设

传统的高校图书馆部门结构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图书馆学业务流程划分的,基本都是按照对文献资源的处理过程来设置各个部门,野采、分、编、典、流冶。这样的部门划分是符合传统的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的。但是如果要建立学科馆员制度,就必须对传统的部门结构进行调整,这是由学科馆员的工作任务决定的。学科馆员工作的重点在于主动了解读者特别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对文献信息的需求,进而根据需求收集整理相关专业文献信息资源,并加以分析研究,提供给相关的专家学者,以保障其信息需求。这样的工作任务,要求图书馆内部打破过去传统的部门划分,建立一个由图书馆领导指挥下的,各部门一起参与的学科馆员服务机构,例如像南开大学图书馆的学科馆员组,或是像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成立的学科馆员管理委员会等。这些组织机构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是由图书馆领导牵头成立,统一协调部属曰其次成员涵盖全馆各个业务部门,通力合作。这样的组织机构有利于及时了解学科建设信息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文献资源建设,缩短特定文献资源从采访到流通的时间周期,更好地为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信息保障服务。

4.3建立完善评估体系与激励制度

提高学科馆员工作效率为了更好地衡量、判断学科馆员为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服务的能力和工作业绩,图书馆应该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制定任务目标,明确学科馆员的责任划分,规范学科馆员的管理体系,这样才能够让每一名学科馆员清楚地了解他所需要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从而更出色地为专家学者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信息保障服务,完成图书馆赋予他的学科服务任务。在建立目标评估体系的同时,为了激发学科馆员工作热情,鼓励学科馆员不断提升个人服务能力和水平,图书馆也应当建立完善合理的激励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学科服务成绩显著的学科馆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以调动大家工作热情,奖励先进,带动整体共同提高,使学科馆员队伍形成野比学赶超冶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自己服务能力。

4.4加强宣传推广学科馆员制度

学科制度论文篇8

(一)社会连带关系

涂尔干把社会连带分为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机械连带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集体人格完全吸收了个人人格;有机连带建立在分工和个人相互差别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有自己的人格,都能够自臻其境。自奉为涂尔干的弟子的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狄骥肯定了涂尔干对社会连带关系的划分和基本结论,把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求同的连带关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相似性”基础之上;一种是分工的连带关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劳动分工”基础之上。

(二)社会连带下的社会规范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规范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连带关系、维护社会团结协作的工具,其根本目的是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不同的社会连带关系需要不同的社会规范来维护。涂尔干认为,机械连带通过集体意识把个体连接在一起,任何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皆被视为犯罪,因而,机械连带依靠作为压制法的刑事法来维护。而以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为代表的恢复性法是维护有机连带的主要手段。与涂尔干不同,狄骥将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构成了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成为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客观法或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一样来自社会相互关联性,其个体性与社会性、持久性与一般性均在于相似性的联系或劳动分工的联系。

(三)社会连带下的国家责任

狄骥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阐述了其国家理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连带关系,国家是在同一个社会集团的人们中间的一种自然分化的产物,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国家的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满足公共需要而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但国家权力的对象和范围都是为社会连带关系这一客观法所规定的。国家行动受法律规则限制。国家的任务就是加强社会连带关系,确保社会连带关系下每个成员都有公平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特别要为作为社会连带关系薄弱环节的社会弱者提供更多服务的义务或手段。国家的强力只能且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只有当它依照体现社会连带关系的法律规则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才是合法的强力。

二、社会连带视角下前科制度的理性审读

由于前科制度的存在使前科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遭受着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的排斥:一是经济排斥。前科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就业机会受到限制,不能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收入低,或者处于长期失业状态,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对于任何社会成员来说,能就在社会上谋取一份正当的职业,不仅是个人生存的基本问题,更是其享有人格尊严的根本保障。二是政治排斥。前科人员遭受到的政治排斥主要体现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难度要大于一般社会成员与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前科人员参加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考时会受到严格的政治审查,曾经的犯罪污点会导致政审通不过,从而不能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三是公共服务排斥。公共服务排斥主要表现为前科人员不能取得其他社会群体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医疗卫生服务,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难以获得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等。我国现有的招生政策中,有许多诸如军校、警校在招生中就明确确立了前科人员不予录取的规定。四是社会关系排斥。前科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受到偏见、习俗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嘲讽、歧视等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导致其与其他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社会关系方面出现了断裂,无法进入其他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从社会连带理论来看,犯罪前科撕裂了前科人员与社会整体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连带关系,致使前科人员不能正常的融入社会中,过上与普通社会成员同样的生活。

三、社会连带视角下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证成

(一)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精髓:社会团结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在人类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连带关系,只不过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社会成员的连带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并且,在特定社会中,处于相互连带关系中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还是同命运、共呼吸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其中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和进步都会促进其他成员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反之,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落后、退步都会阻碍其他成员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每个社会成员的命运都与整个社会的命运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由于具有前科身份的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会或多或少的会受到社会排斥,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那么,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前科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必要的帮助,帮其恢复进行社会合作的能力,从而维护社会团结合作。笔者以为,在人的一生中,在特定的时期,人难免会犯错误或走上犯罪道路,在社会急剧转型的社会,由于各种刺激犯罪发生的社会因素大量存在,这些消极的客观社会因素也会增加犯罪发生的几率。所以,曾经犯罪的人,只要其经过矫正机关的矫正,能改过自新,社会和其他社会成员应改变对他们的看法,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前科消灭制度以减少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形成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风气,进而提升社会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的程度,促进社会团结合作。

(二)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构建前科消灭的道义前提:社会平等

社会平等理念体现了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确认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着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机会。人类社会之存在,是无论如何也离不开个体的人的贡献和尊严的。每个社会群体及个人之于社会的基本贡献都是不可缺少的,从而是相互平等的。因而前科人员及成员当然享有平等、无歧视的种属尊严。在我们国家,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基本条件。而社会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而前科制度所造成的社会排斥其实是限制或实际剥夺了前科人员平等的教育、就业及社会保障的权利或机会。

(三)社会连带理论标示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力量源泉:国家责任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国家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不得做任何违反连带关系的事情,并尽量为实现连带关系而合作。也就是国家对于社会成员担负着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及社会成员与国家之家连带、团结的责任与义务。国家的这种责任与义务通过政府对于社会的导向、协调以及直接管理而实现。由于前科人员重返社会后,将面临求学、就业以及家庭变故等一系列困境,再加上社会成员基于道德谴责表现出来的歧视行为和态度,都会不同程度地导致前科人员与其他公民相比,在就业、学习以及个人发展前途等方面形成劣势,故前科人员应当属于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将前科人员视为“特殊弱势群体”具有特殊的实践意义,从国家责任的立场上考虑,既然国家在现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不能够消除犯罪,那么,就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这些人重返社会,与其社会成员共同发展。构建科学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国家积极履行连带责任的表现。前科消灭后,当事人的犯罪记录将从其人事档中清除,各项权利全面恢复,不再受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法的其它有关前科规定的限制。可见,构建前科消灭制度能够解脱前科人员身上的无形枷锁,有利于其加强与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连带关系。

(四)社会连带理论明晰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路径:完善立法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规范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维护社会连带关系,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也就是说,人们制定行为规范的原则是“决不从事有损于同求或分工的社会关系,并促成这两种形式的关系”。基于此,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实行分工责任制。要求公、检、法机关都要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帮教工作。1994年,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法规,或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中央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中纳入安置、帮教内容。至此,前科人员的权利保护工作由原来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调整的这一关系,变为由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前科人员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刑法第100条前科报告的规定及其他民事、行政法律法限制前科人员就业的规定,使得相关法律中关于前科人员保护的规定很难落实。为了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加强对前科人员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这是我国刑法首次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前科人员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从刑事立法的进程来看,具有一定进步性。笔者以为,对前科人员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层面,应当从立法上构建科学、合理的适用于所有前科人员的前科消灭制度,消除其户籍及人事档案上的犯罪记录,恢复其法定的公民权利,从而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根据当前的我国国情,前科消灭程序的发起应由前科人员提出申请,并且申请前科消灭的前科人员必须接受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必须真诚悔罪、没有故意犯罪或实施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并且能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的义务,如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积极缴纳罚金等。考验期限因前科人被判处的刑罚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设计如下:(1)仅被宣告有罪或被单处附加刑的,经过1年;(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2年;(3)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过5年;(4)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考验期限相应地缩短为上述期限的1/2;(5)仅被宣告有罪的,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消灭的期限从人民法院前科消灭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6)为国家或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前撤销其前科;(7)因刑法修改而被非犯罪化的罪名(或犯罪罪名没有取消但其中的某一行为不再视为犯罪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改之前因该罪名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改之前已刑满释放或被赦免正处于考验期间,且修改后的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生效之日期限尚未届满的,那么行为人的前科自修改后的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生效之日起消灭,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日起计算。比如,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八)》不再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那么因该行为而被定罪或被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已刑满释放,但《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时,行为人仍处于考验期间,那么行为人的前科将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日起消灭,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日起计算。

四、社会连带视角下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质与理念:促进社会团结、合作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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