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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任职报告8篇

时间:2022-03-30 05:09:19

法院任职报告

法院任职报告篇1

法院研究室主任竞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

首先感谢院领导给我们提供这样公平竞争与展示自我的机会,我更要感谢鼓励我参与竞职的各位,正是由于你们,我才能够站在这里,作我平生的第一次竞职。我最看重的并不是此次竞职的结果,而是它对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所起到的促进作用。

我生于1975年,汉族,1995年大学毕业后经法院系统组织的招考,考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0xx年8月调入某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现为法律本科学历。

我竞争的职位是研究室主任,竞争这一职位,我认为自己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善于学习,有比较扎实的业务基础。为提高自身素质我先后参加了黑龙江省党校和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的学习,为从事法院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实践中,我珍惜在各个岗位的工作机会,利用多种途径自学。在我兼任网络信息管理员期间,我充分利用网络知识面广、信息量大的特点,更加勤奋自觉的学习,拓宽了视野,丰富了知识。因而,在历次业务考试中,均获得较好的成绩。

二是爱岗敬业,有积极向上、扎实做好工作的热情。几年来,无论在哪个岗位,不论从事什么工作,我都能尽职尽责,埋头苦干。是领导、同事们的支持帮助,和老同志言传身教的影响,造就了我秉公办事,作风正派,求真务实,谦让容人的品格。自20xx年调入我院以来,在历年的书记员序列考评中均排前列。

三是团结同志,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团队精神。常言道“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实践使我认识到,一个人再强,也难以成就一番事业,只有同大多数在一起,才能把工作和事业干好。因此,我养成了在工作中乐于助人(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的习惯,不搞个人主义,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基本做到了心中时刻想着大局,工作处处为了大局,行动上坚决维护大局。

如果我能通过竞职,我将作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树立“上为党组分忧、下为干警服务”的意识。

研究室工作涉及到调研、信息、审委会、督办、网络信息化建设等,纷繁复杂。因此,必须把服从于党组“中心”工作和服务于全体干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树立分忧和服务意识。“参与政务”与“搞好服务”两大职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调研围绕中心,服务围绕大家,信息围绕决策。

二、建立大调研格局,推动调研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当前人民法院的各方面工作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仅仅靠研究室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大调研格局,把我院看成一个开展调研工作的整体,发动我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广大干警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形成“人人要调研,人人会调研,人人靠调研”的浓厚氛围,开拓创新审判调研工作新格局。

三、建立“三点一线”的调研工作模式

“三点一线”即以司法统计分析为开展调研工作的切入点,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选择调研课题的着眼点,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为全部调研工作的立足点,使调研成为改进和指导工作的加速器,为“审判”这一人民法院的“主线”服务,为指导全院的工作大局服务。

四、利用网络优势,促进我院调研工作。

调研工作之所以难以开展,除个人的主观原因外,“写文章容易,发表难”也是一个困扰我院调研工作的实质问题。去年我院在互联网开通了自己的国际网站,并成为中国法院网的会员单位,已经初步解决了调研成果发表难的问题。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在我院网站发表的调研文章按地市级媒体采用计算,所以我将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我院国际网站的维护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及时地把各部门的优秀调研文章发送到网上,使互联网成为展示我院风采的一个新平台,全面促进我院的调研工作,形成一个通过网络促调研,通过调研促审判,通过审判促发展的科学体系。

不容置疑,相对于中层干部的岗位,我还是一个才疏学浅、没有任何实际经验的新兵。也正因如此,我更清醒地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差距。如果此次竞岗成功,我愿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在求真务实中认识自己,在领导和全院同志的呵护下、在积极进取中塑造自己,在拼搏奋斗中奉献自己,在岗位竞争中完善自己。如果这次竞争落选,说明我在某些方面与这个职位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此我将正确对待,把这次竞演作为一次锻炼自己能力、寻找自身差距与不足的机会,在现有的岗位上,一如既往,更加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争取更大的进步,不辜负曾给予我激励与帮助的同志们!

法院任职报告篇2

200*年××月份经调整调入××*县人民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200*年5月份根据市委安排,调入××区人民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

在××县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坚持以“x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为载体,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紧紧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大局,聚精会神抓审判,坚持不懈抓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刑事审判工作保持着收案高、结案高、调解率高、无超审限案件的“三高一零”良好态势;民事案件质量至今已连续7年保持在全市法院排名第一;行政、执行、审监等审判工作呈现出持续、协调、快速发展的势头。200*年在法院系统位次目标管理考核中,以99.08的高分再次位居全市第一,连续2年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基层法院”,每年均有30余名干警获得省、市、县各级荣誉称号,我本人也被多次评为“××市劳动模范”和市先进个人”。任职以来,我从未放松过廉政建设,始终保持着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十分谨慎的态度,真正在廉洁自律方面带了个好头,认真抓好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工作。作为县法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我除了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严于律己外,还能严格要求每个党组成员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我经常在党组会上要求班子成员要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把党的教育化为内在信念和道德约束力量,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把得住嘴巴,抗得住诱惑。领导班子就党风廉政建设向社会公开作出了五项承诺:严格依法办案;坚决拒收财物;坚持按照德才兼备和注重工作实际标准选拔任用干部,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歪风;严格要求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持从严治院。在××法院任职期间未发生一起干警违法违纪事件。

根据组织安排,200*年*月份调入××区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到任后,我始终感到有四种考验,一是重大责任的考验。既要圆满完成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又要搞好内部管理;二是巨大压力的考验。既要带领全院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又要协调好外部环境;三是廉政建设的考验。既要洁身自律,又要抓好全院的廉政工作,还要抵御社会上各种诱惑;四是优胜劣汰的考验。既要完成各项任务,又要争先创优,还要不断继续前进。面对艰巨任务和考验,我不要求自己是全才,但要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时刻把全院的事业挂在心上。因此,我能够发扬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精神,谋全局,把方向,扑下身子,一心一意抓工作。200*年我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含旧存)2205件,审执结2013件,审执率91.25%,审执结标的6499.88万余元。基本实现了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年队伍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首先提出了打造诚信服务型党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工作思路。出台了《院党组议事规则》和《院党组理论学习制度》,院党组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定期进行理论学习,加强班子的思想建设。200*年,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在班子成员之间开展坦诚的谈心和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工作作风中发现的问题,院党组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并把加强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重点,落实措施,务求实效。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作风,全院每项工作部署,大的决策,都要召开党组会研究,集体决定,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使决策得到了全体干警的认同。目前,院领导班子坚强团结,以身作则,思想解放,真抓实干。

第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院长大接访的实施意见》、《关于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申诉和再审申请审查工作暂行规定》、《解决“审理难”问题的若干规定》、《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等多项管理规定,建立了院风院纪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督查,规范了干警的行为,提高了干警的素质,增强了干警的司法能力,起到了以制度促管理,以制度促效能,以制度促成绩的目的。一年来,我院先后被省高级法院表彰为涉诉工作先进集体、司法统计先进集体、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委、市政府、市中院 、区委表彰为全市政法先进单位、全市法院先进集体、全市职业道德十佳单位、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等,两个部门荣立集体三等功,两名法官荣立个人三等功,10余名干警被省、市、区表彰为先进个人。我院维军审判工作被省高院、推荐为全国维军工作先进单位,行政庭被市法院推荐为集体二等功,××市委作出决定,在全市开展向我院先进典型××*同志进行学习,省高级法院为××*同志上报了个人一等功。

第三、延伸法院审判职能,构建基层工作网络。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把落实为民措施贯穿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延伸到基层乡村社区,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转变审判作风,在区委、区政府、各乡场镇办事处和村组社区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从辖区××个行政村、××个城市社区中,选择了××位在当地有一定威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基层村组社区干部做为我院的基层网络工作人员,组建了金明区法院基层工作网络,搭建了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平台,构建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动机制。在辖区内设立了××个“巡回审判点”,采取“巡回审判”和开设“百姓法律课堂”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加大执行力度,把解决"执行难"作为推进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方面。按照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部署,我院自XX年2月初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一是专项活动取得党委关心支持,建立了清积联席会议制度和清积联动制约机制,实行了区委四大班子领导包案制度,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全员协调配合的清积大格局。二是严格管理、层层分解、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实行案件通查制度、报结审查制度、进度审查制度和每日活动汇报制度。三是抽调法警大队和部分车辆充实执行局,整合了执行力量,加强了执行装备。截至12月8日,共执结积案675件,执结标的为3772万元,执结率占积案总数的93.49%,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在清积活动中被市委政法委表彰为全市先进集体,2名干警被表彰为全市先进个人。

第五、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院党组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通过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走访、召开座谈会、邀请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年共办理各级人大督办案件4件,邀请人大代表80人次评议法院工作,就法院开展“解决执行难”活动和“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向党委和人大专题进行了汇报,有力地推动了我院的各项审判工作。

法院任职报告篇3

200*年××月份经调整调入××*县人民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200*年5月份根据市委安排,调入××区人民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

在××县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坚持以“x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为载体,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紧紧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大局,聚精会神抓审判,坚持不懈抓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刑事审判工作保持着收案高、结案高、调解率高、无超审限案件的“三高一零”良好态势;民事案件质量至今已连续7年保持在全市法院排名第一;行政、执行、审监等审判工作呈现出持续、协调、快速发展的势头。200*年在法院系统位次目标管理考核中,以99.08的高分再次位居全市第一,连续2年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基层法院”,每年均有30余名干警获得省、市、县各级荣誉称号,我本人也被多次评为“××市劳动模范”和市先进个人”。任职以来,我从未放松过廉政建设,始终保持着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十分谨慎的态度,真正在廉洁自律方面带了个好头,认真抓好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工作。作为县法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我除了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严于律己外,还能严格要求每个党组成员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我经常在党组会上要求班子成员要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把党的教育化为内在信念和道德约束力量,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把得住嘴巴,抗得住诱惑。领导班子就党风廉政建设向社会公开作出了五项承诺:严格依法办案;坚决拒收财物;坚持按照德才兼备和注重工作实际标准选拔任用干部,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歪风;严格要求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持从严治院。在××法院任职期间未发生一起干警违法违纪事件。

根据组织安排,200*年*月份调入××区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到任后,我始终感到有四种考验,一是重大责任的考验。既要圆满完成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又要搞好内部管理;二是巨大压力的考验。既要带领全院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又要协调好外部环境;三是廉政建设的考验。既要洁身自律,又要抓好全院的廉政工作,还要抵御社会上各种诱惑;四是优胜劣汰的考验。既要完成各项任务,又要争先创优,还要不断继续前进。面对艰巨任务和考验,我不要求自己是全才,但要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时刻把全院的事业挂在心上。因此,我能够发扬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精神,谋全局,把方向,扑下身子,一心一意抓工作。200*年我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含旧存)2205件,审执结2013件,审执率91.25%,审执结标的6499.88万余元。基本实现了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年队伍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首先提出了打造诚信服务型党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工作思路。出台了《院党组议事规则》和《院党组理论学习制度》,院党组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定期进行理论学习,加强班子的思想建设。200*年,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在班子成员之间开展坦诚的谈心和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工作作风中发现的问题,院党组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并把加强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重点,落实措施,务求实效。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作风,全院每项工作部署,大的决策,都要召开党组会研究,集体决定,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使决策得到了全体干警的认同。目前,院领导班子坚强团结,以身作则,思想解放,真抓实干。

第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院长大接访的实施意见》、《关于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申诉和再审申请审查工作暂行规定》、《解决“审理难”问题的若干规定》、《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等多项管理规定,建立了院风院纪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督查,规范了干警的行为,提高了干警的素质,增强了干警的司法能力,起到了以制度促管理,以制度促效能,以制度促成绩的目的。一年来,我院先后被省高级法院表彰为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司法统计先进集体、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委、市政府、市中院 、区委表彰为全市政法先进单位、全市法院先进集体、全市职业道德十佳单位、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等,两个部门荣立集体三等功,两名法官荣立个人三等功,10余名干警被省、市、区表彰为先进个人。我院维军审判工作被省高院、济南军区推荐为全国维军工作先进单位,行政庭被市法院推荐为集体二等功,××市委作出决定,在全市开展向我院先进典型××*同志进行学习,省高级法院为××*同志上报了个人一等功。

第三、延伸法院审判职能,构建基层工作网络。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把落实为民措施贯穿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延伸到基层乡村社区,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转变审判作风,在区委、区政府、各乡场镇办事处和村组社区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从辖区××个行政村、××个城市社区中,选择了××位在当地有一定威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基层村组社区干部做为我院的基层网络工作人员,组建了金明区法院基层工作网络,搭建了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平台,构建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动机制。在辖区内设立了××个“巡回审判点”,采取“巡回审判”和开设“百姓法律课堂”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加大执行力度,把解决"执行难"作为推进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方面。按照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部署,我院自XX年2月初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一是专项活动取得党委关心支持,建立了清积联席会议制度和清积联动制约机制,实行了区委四大班子领导包案制度,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全员协调配合的清积大格局。二是严格管理、层层分解、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实行案件通查制度、报结审查制度、进度审查制度和每日活动汇报制度。三是抽调法警大队和部分车辆充实执行局,整合了执行力量,加强了执行装备。截至12月8日,共执结积案675件,执结标的为3772万元,执结率占积案总数的93.49%,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在清积活动中被市委政法委表彰为全市先进集体,2名干警被表彰为全市先进个人。

第五、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院党组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通过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走访、召开座谈会、邀请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年共办理各级人大督办案件4件,邀请人大代表80人次评议法院工作,就法院开展“解决执行难”活动和“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向党委和人大专题进行了汇报,有力地推动了我院的各项审判工作。

法院任职报告篇4

村述职述廉报告述职方面一、个人工作分工情况。本人名叫**,现任**镇**村村委会主任、副支书。经村两委会研究,本人负责**村村委会全面工作,侧重于综合治理、维稳、信访、工业经济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担任本村8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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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任职报告篇5

三、如何处理一府两院的报告制度由于宪法对一府两院与人大之间的关系所作的不同规定,也由于宪法赋予政府与两院不同的职能,所以对报告工作制度应当分别处理。1.政府报告工作的制度应予规范化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有充分的宪法依据,也有相当的合理性,应予保留并进一步规范化。理由是:第一,行政权力的内部结构的特点是首长负责制。由于实行首长负责制,同时基于职权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首长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也应当承担报告不被通过的法律责任。第二,就上下级关系而言,行政机关实行上下级隶属制,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的工作下达命令甚至代行其工作。所以首长应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承担责任。第三,行政权本身的主动性使得它有较大的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人大必须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理所当然。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如何进一步规范这一制度,特别是要确定否定的法律后果。对此,我们提出如下设想。第一,关于常委会否决政府工作报告的处理方法。第一个事例中,人大常委会在未通过报告的同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要求重新修改报告或者改进工作,并继续报告。第二个事例情况不清楚。这两个否决工作报告都是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都是对某一(方面)具体的工作不满意因而没有批准报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的,一般来说是对政府日常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一般处于政府实施行政事务过程之中。对于此类工作报告不满意并不批准的,由审议报告的常委会作出责令修改报告、改进工作并继续报告的处理是可行的。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当然,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工作报告后作出的处理措施应当与宪法、法律的授权一致。至于设定法律责任,立法时可以考虑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否决工作报告的具体情况,包括否决报告的次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程度、造成后果的影响大小、整改措施的方案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外在的干扰等综合因素作出不同的责任设置。比如,常委会可以向人大会议报告,建议人大质询和提出罢免案;对于严重的行为建议人大提出弹劾等。这样既考虑了实际情况不,又能有效地追究失职者的责任,将政治责任追究纳入法律的轨道。第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否决政府工作报告的处理方法。虽然至今尚未出现一年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否决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但是立法应当预见到这种可能。显然,人大不通过政府工作报告的后果要比常委会不通过工作报告严重得多。采取的对策措施也应当有所区别。我们认为,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事务较多,代表们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也难以估计。即使大多数人作出的决定也可能是不理智甚至是不妥当的。为了防止否决工作报告权力运行的无序性和可能导致的滥用自由裁量权,今后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否决工作报告。否决工作报告后,如何处理未被通过的工作报告?能否如同事例三、四中由人大或者人大主席团作出决定,继续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审议,向下一届人大会议报告?我们认为这样做不妥当,一般来说没有必要。因为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对于这部分内容,继续报告不再具有实质性意义。除非是工作作得确实不错,仅仅因为写报告的水平和质量问题有可能和有必要改写报告的(当然这并不表明书面资料的工作报告由于写作水平低下不需要承担责任),才有可能和有必要作出继续审议的处理措施。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中另一部分内容是下一年度甚至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工作安排和设想。我们认为如果仅仅是代表们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设想和未来工作打算等内容不满意,一般不会也没有必要作出否决工作报告的决定,因为政府不可能对于未来的一切工作安排得周到完美,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要靠代表们共同出主意想办法安排未来的工作。可见对于报告不满意主要是对过去工作情况的不满意。代议民主制决定了即使议会的判断是失误的甚至是不理智的,责任者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政治责任的特点。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萨孟武指出的,就政治上的责任而言,行政是否合理法律上没有任何标准,在民主制度下以公意为衡量标准,公意认为是就是,公意认为非就非,而表示公意的,直接为人民,间接为议会,所以政府对人民或议会负政治责任。(注:萨孟武:《政治学》,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60页。)当然这也过于强调政治责任的随意性。我们认为,考虑到代议制下民主的间接性特征,应当立法对政治责任作出相应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来立法可以设置两条责任途径:一是人大在作出否决工作报告时,同时对政府首长 提出罢免的议案,交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再作出其他相应的决定。二是规定政府首长应当提出辞职,人大进行表决。当然,严重失职者还应当设置弹劾制。2.关于检察机关报告工作的制度由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行动‘多于’裁判”的,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权力足以对社会构成可能的危害,检察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又可能造成法制的空转乃至崩溃。因此,人大应当加强对检察院的监控,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构想具有合理性。但是我国目前检察院的横向领导体制却无法实行真正的检察长负责制度;(注: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现行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是“报告工作”),受上级检察院领导。但实际上决定性的领导体制是以横向为主。)要对下级检察院缺乏实际控制权力的检察长承担全局性的工作责任是不合理的,也无法达到制度设计者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首先改革检察院领导体制,将现行横向领导体制改为纵向领导体制,将检察院统一由最高检察院领导,实行“准军事”制度。在这方面,前苏联以及我国古代有丰富的文化传统可继承。在实行检察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3.法院报告工作的做法应当坚决停止法院报告工作的做法之所以必须停止,除了上述宪法上的理由外,在法理上尚有如下理由。第一,责任形式与法院内部结构的矛盾行政机关是高度集权的,舍此不能完成行政职能,法院则不然。法院的结构必须适应高度分散的依法裁判的法官的工作需要,集权构成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威胁。因此,法院内部体系实行独立工作与独立责任的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院长作为行政首脑,只应对法院的行政事务负责,他不应也无法对具体审判工作负责。因为既然具体案件的审判权由主审法官行使,责任也理应由他自己承担。(注:在现代国家,审判责任是豁免的,即在法官尽职的前提下,允许法官出错,因为法官非神。裁判的基础在于对事实的认定,而在事实不明的条件下一定要裁判,就难免出错。豁免审判责任的目的在于放手让法官依法裁判。至于法官在审判中故意枉法裁判,那是刑事责任或公务责任,而非审判责任。此类责任则更应由法官自己承担,而不能“株连”院长。)人民代表大会不通过法院工作报告,表明代表机关对法院整体工作不满意,这种评价的对象是每个法官工作的整体印象。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元的,绝大多数原因并非法院院长所能左右得了的。据此,要院长负责不但是不公正的,而且也无法达到设立报告制度的目的。有人可能会说,不通过报告表明院长领导不力,这或许有些道理。但是不要忘了,院长权力有限。如果院长作为法官裁判不公,或作为院长领导不力,可对他提出罢免案甚至弹劾案,(注:我国目前无法官弹劾制度,这是立法上的疏漏。法官弹劾制是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制度。有人说,有了罢免制,何必又设立弹劾制。这种看法看似有理,其实不然。罢免只涉及职位之存在,而弹劾关乎罪与非罪。)这才有效且公正。从法院上下级组织形态来看,也不适宜实行报告制度。法院内部不实行隶属制而是实行审级制,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上级法院无法也不应该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审级及审判监督是例外,但那是针对个案)。法院院长报告的是全局性的工作。就最高法院院长来说,他的报告包括了全国各级法院的工作,高级、中级法院也有类似的情况。这就十分明显 :下级法院并不对上级法院负责,而出了问题却要上级法院院长承担,这是明显不公的,且也达不到制度设计的目的。第二,责任形式与法治国家里司法功能的矛盾依现存司法体制,法院院长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不但无法达到设置报告制度的目的,而且会将法院改革引向歧途。因为法院院长为赢得人大代表的赞成票,必然会强化对法官工作的干预,这必然会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趋势。这包括两方面:一是法院院长的行政首长化,法官成为院长的办事员;二是上级法院成为下级法院的行政领导,使审级制度虚化。众所周知,司法独立的实质是法官独立,在法律问题上应当由法官说了算,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历史,特别是人治国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法官自主地位的丧失必然带来法治无法建立,甚至是国家的灾难。因此,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根治组织行政化的积弊。而报告制度一旦真的起作用,其结果正好与法院改革的目标相反。第三,在法官评价之外再设一高于法官的评价权威的做法可虑如前所述,在法律问题上,法官应当有最终权威,那不仅是因为现代宪法赋予了这一权威,也因为法官 具有专业优势。法官群体受到专门的规范与观念的训练。同时司法评判并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结果,判决只是法律所许可的众多“可能正确”的判决中的一个;而且诉讼双方对正确判决与否的评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立的,甚至许多情况下由于双方从各自利益、情感出发对判决有过高的企求,因而双方都对判决不满。可以相信,即使在司法较清明的国家,有涉讼经验的人大部分都会对法官裁判不满。所以法院裁判的最终性是法院权威的保障,如果在司法权威之上再增加一个权威,必然在整体上损害司法权威。另外,我国的人大代表除基层以外,绝大部分为官员兼任,人大评价权威高于司法权威的做法起码使人们对行政诉讼及其它官民诉讼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应当指出,由于腐败难以遏制,由于人们对司法在反腐败中的期望,由于对司法腐败的批评之声日甚,目前的司法改革呈现出严重的情绪化倾向,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一味强调对法院的监督,特别是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这种做法不但与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不符,也与人们实现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沈阳市人大否决法院报告的行为表现了人大对法院工作的关心,表明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意识的增强,对法院工作也会有促进作用,这是值得高兴的。但是也应当看到,这种评价本身只是民众当前对司法普遍不满的表现,是明显情绪化的。如果使之严格制度化,将产生对法院院长不利的后果(例如罢免、弹劾),那将会对法院院长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压力又会通过院长的权威及行为传导给法官,将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人大代表本身将成为超越司法评价的特权人物,这是深可忧虑的。

法院任职报告篇6

关键词:《斯凯尔顿报告》;军官职业;影响

联合职业军事教育的发展要求各个军种除了为满足自己军种发展需求而培养军事人才以外,还要求各个军种要适应整个武装部队发展需求而培养联合人才,以在中高级作战层次实现军种间的联合。这就要求军官职业军事教育突破军种限制,解决各军种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从更高层次审视整个军官职业军事教育。这是对军官职业军事教育的新要求。

一、《斯凯尔顿报告》的产生背景

1986年国防部改组法中涉及军官职业军事教育的条文把主动权留给了国防部长,要求国防部长对整个军官职业军事教育进行改革。虽然国防部也认定当时军官职业军事教育体系达不到1986年国防部改组法的要求并且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但是结果不尽如人意。1987年,国会收回了关于军官职业军事教育的主动权,由众议院武装部队军事教育委员会主席阿斯平任命了一个军事教育专门委员会[1]。这个军事教育专门委员会由众议员艾克・斯凯尔顿担任主席,故又称斯凯尔顿小组。斯凯尔顿小组的目的是评估当时的军事教育体系和审查国防部落实1986年国防部改组法要求的联合职业军事教育计划的情况,确保其能够为各军种称职军官和联合军官的发展与任职提供有效的衔接渠道,为提高职业军事教育的质量提供保证。斯凯尔顿小组把所有关于职业军事教育和联合职业军事教育的建议写进了小组报告,这就是著名的《斯凯尔顿报告》。

二、《斯凯尔顿报告》的主要内容

《斯凯尔顿报告》从军官职业军事教育的培养目标落实、拓展军官联合职业军事教育、重组军官职业军事教育和提高军官职业军事教育质量等方面对整个职业军事教育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报告认为虽然当时的职业军事教育体系是健全的,但是1984年“联合职业军事教育政策文件”对于职业军事教育中级和高级教育目标的规定没有使各级院校明确自己的教育目标,而文件本身对于协调整个职业军事教育来说也不是一个有用的框架。通过审查论证,报告指出了职业军事教育中的高级军事学院关于战略的课程设置缺乏重心,对联合职业军事教育控制不足以及联合标准也未达到1986年国防改组法标准要求等问题。报告的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职业军事教育框架设计。报告建议国防部和参联会主席制定一个清晰连贯并且目标具体的职业军事教育理论框架;高级院校把教育重心放在国家安全战略的研究之上,各军种军事学院的教育重心是国家军事战略;建立一个国家战略研究中心。

(2)职业军事教育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报告建议武装部队参谋学院把教学中心放在战例分析、模拟演习等问题上;参联会主席和军种参谋长对院校采用的教学方法进行审查,确定研究、写作、阅读和研讨等为主要教学方法。

(3)职业军事教育管理。报告建议国防部制定联合专业军官的选拔标准;参联会主席在国防部长指导下加强对军种院校联合教育部分的控制;海军作战部长全面审查海军职业军事教育制度,确定海军军官参加职业军事教育的必要性;参联会主席、海军部和国防部等领导人员要对海军职业军事教育发挥监督职能;联合专业军官的教育在联合院校实施;参联会主席和各军种参谋长负责联合院校和军种院校高水平教员的招募并且制定教员招募标准。

(4)联合环境。联合院校中来自三军种的教员数量保持均衡,每名军职教员都是完成中级军种培训和联合院校培训并且具联合任职经历的军官;联合院校中来自三军种的学员数量保持均衡。

(5)军官管理。报告建议军种部门的军官选拔、委任和教育系统要进一步协调;各军种建立人事管理体系对具备战略专长的军官进行培养、监管并且任命他们到有战略需要的军种和联合机构岗位任职;军种中级院校为对所有学员进行联合和军种体制的组织、流程、程序知识和参谋技能的培训;各军种制定相应政策保证合格的军官到职业军事教育院校和联合或者兄弟军种院校中学习;参联会主席和各军种参谋长设定严格的学员成绩评定标准;所有院校制定优秀毕业生计划[2]等。

报告最重要的建议是建立一个两段制教育体系在军种学院和武装部队参谋学院对联合专业军官进行教育,这个体系是对在国家军事学院和武装部队工业学院所进行联合教育计划的补充。最后,报告的90%建议被采纳[3]。

三、《斯凯尔顿报告》对美军军官职业军事教育的影响

《斯凯尔顿报告》提出的职业军事教育框架成为后来国防部新的职业军事教育框架建立的基础,它改变了职业军事教育军种学院和联合学院的课程,提高了联合职业军事教育院校教员和学员军种混编的比例,使联合职业军事教育计划专门化。同时,使海军的职业军事教育也得到了重视[1]。《斯凯尔顿报告》是对美军职业军事教育一次全面详细的调查研究,它的目的虽然是审查十个军种中高级院校和联合院校落实1986年国防改组法的情况,但是它更加全面的诠释了联合职业军事教育目标、联合标准和联合控制等问题,在明确了美军联合职业军事教育发展目标的同时,对整个美军军官职业军事教育发展的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张宝书.美国职业军事教育词典[Z].北京:中国人民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

法院任职报告篇7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履职情况;监督现状;可行性;设计

一、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下简称“两长两员”)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但人大却没有对“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亦鲜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长两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事例。

(一) 监督的立法不健全

虽然作为具有统领性、总括性质的《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可能对人大常委如何监督人民检察院作出细则性的规定,但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只是对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除“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外,还把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六种情形作为检察机关向人大作专项报告的议题,但如此规定也只是以监督中发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而己,没有对要求“两长两员”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专项报告》或定期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的方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这种报告主要侧重于检察机关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或某项专项工作的情况。然而,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后,“两长两员”如何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由于没有相关机制、没有相关法律明示要求,人大常委会没有、也不可能掌握“两长两员”的实际履行职责情况,“两长两员”也无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其个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建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一是人大监督的概念来看。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1)。而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活动(2)。这里无论是监督、还是人大监督的概念都包含了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二是从检察人员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由具体的检察人员实施完成,检察人员的行为是否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直接影响着检察职能的行使。而处于监督者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也同样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行为的监督,对“两长两员”的监督就完全属于其监督范畴。

三是监督的类型来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纵向监督,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那么只要是属于检察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有必要的都可以、也应该向人大常委报告。

(二) 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是《宪法》依据。第62、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此条说明“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检察院的工作,同样也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的监督。

二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21-23条,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长的选举,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同级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常委会产生,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就应该成为必然。

三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9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一是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此条描述的六种情形只能从检察执法主体即检察人员个体行为中得到反映,接受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检察人员,甚至还可能是“两长两员”,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两长两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论正确与否)就当然接受了常委会的监督。

(三)现实可行性

一是有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建立了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接受审议的制度,同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或专项活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此制度的前提下,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对“两长两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完全可以成为现实。

二是有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时,检察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检察院的质询,就启动了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接受质询的程序,使检察人员个人履职行为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可避免。

三是有年度考核述职的机制。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检察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成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全院干警述职,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向组织部门报告履职情况,“两长两员”就更加应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三、构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设计

(一)健全和完善立法,明确规定“两长两员”定期报告履职情况

一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法条中增加一条作为第2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在第9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报告。三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7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中增加一项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四是《检察官法》。在第8条“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二)启动履职专项报告

一是专项报告的时间。以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为标准,“两长两员”向人大专项报告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二是专项报告的人员。“两长两员”的人数在各级检察院占大多数,全部人员每年报告履职情况难以成为现实,因此,可按照每年3-5人的比例向常委会作1-2次专项报告。三是专项报告的形式。既可以每次以1-2人个人履职专项报告,也可分别以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副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员履职专项报告的形式进行。四是专项报告的内容。专项报告的内容一般是指“两长两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也可以结合各个时期上级机关开展的专项活动进行报告。五是及时上报,精心准备。形成书面的专项报告,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时限报告人大常委会,以便委员及时掌握专项报告的情况。同时相关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数据,以便顺利回答委员的询问或接受质询。

(三) 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

一是了解专项报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前了解专项报告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成绩等,熟悉“两长两员”需要履行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以便会上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或质询。二是特定问题调查。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特定调查、特别是要求对质询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才能作出决定、决议的,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和相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三是专项报告。单个专项报告的,报告人在会上先作自我介绍,然后宣读个人履职的专项报告;非单个专项报告的,可派代表介绍相关人员简历后,再宣读报告,但其他报告人须例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或质询。四是审议和决定、决议。对于“两长两员”的日常专项报告,委员对照“两长两员”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对专项报告人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审议,并对履职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对特定问题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专项报告人就决定或决议落实的情况限期上报人大常委会。

参考文献:

[1]监督学概述, http://。

法院任职报告篇8

第一条为了使临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集体行使《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十四项职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及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利。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

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常委会会议召开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每次只安排一个,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方面的内容可安排一至三个。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临时性会议除外),应于一个月前,由市人大常委办公室将会议召开的大体日期、建议议程草案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并在会议举行3~7天前,发出正式通知。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征得分管机关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同意。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征得同意后可退会。

常委会会议开始时,由会议主持人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情况,在年度考勤表上登记,并编入常委会会议公报。常委会每半年综合通报一次组成人员出、缺席会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连续2次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年内2次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1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批评警告;未经批准届内3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驻会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上级人大代表或本级人大代表及市委有关领导和有关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列席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人大党委会办公室的会议通知要求负责通知到会,其余列席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到会。列席人员须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能列席会议的,本人应提前一天向分管机关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请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会议的,本人应该提前一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征得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副职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到会情况在会议结束前由会议主持人当场通报,并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向“一府两院”综合通报一次。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届内累计无故3次不能正常列席会议的,应书面提出辞职,或依法免去其职务。

第十一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内容,有关部门需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一星期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便作好审议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根据报告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工作报告的,可以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结合性工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工作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人员应当是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经同意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报告工作。

“一府两院”的报告,行文必须规范,内容必须真实,必要时要提供资料、图表、法律依据等附件。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重要文件,应当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党委会备案。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通信、通知、规定等文件,应当在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党委会经过审议,可以对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

第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整理成《关于××××问题的审议意见》,以办公室文件或交办函的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落实,办理情况应在2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

常委会会议上,主持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可指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汇报上次常委会会议对有关部门的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由提请单位负责对任免对象进行考察,并于会议召开30日前将提请任免报告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否则本次常委会会议不予审议。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由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查长提请,并负责到会或委托副职到会介绍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常委会主任提请并负责介绍情况或委托一名副主任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工作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七条每次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作好记录,会后编印《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发至市人大代表及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举行常委会会议时,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会客或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不得随便离开会场。

第三章议室、质询案、撤职案、特定问题调查案的提出与处理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或提请人作说明。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委托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提案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二十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应打印成书面材料,送交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单位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也应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调查报告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半数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或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调查或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审议议案,要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一经通过,要作出相应的决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查院制订实施的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方面工作的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质询案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具体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如不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应说明理由;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书面或口头答复。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如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应继续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交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撤职案由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撤职案提请常委会全体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全体会议。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如有必要,可以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调查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依据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要围绕议题依法进行视察,深入调查和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及材料,结合调研情况,撰写审议发言提纲,审议时积极发言。发言要依据法律法规,言简意明,重点突出,充分反映选民意愿,为民代言。每次发言时间一般限定在15分钟内。发言提纲会后由办公室收集整理存档。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常委会会议通过各项决议、决定及议案,可以举手形式表决,也可以无记中投票形式表决。

通过人事任免,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会议的各种表决,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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